共謀共同正犯成立要件?參與犯罪策劃就算正犯嗎? 開場故事:搶銀行的「幕後軍師」算不算搶匪? 小明和阿華是好朋友,有一天兩人喝醉酒後突發奇想:「不如我們去搶銀行吧!」小明負責規劃動線、準備工具,阿華負責進去櫃檯拿錢。行動當天,小明開車載阿華到銀行門口,阿華進去大喊搶劫,小明則在車上等待接應。最後阿華得手,兩人逃逸後被警察逮捕。 在這個故事裡,阿華毫無疑問是搶劫正犯,但小明呢?他沒有進入銀行,也沒有直接拿槍威脅行員,他只是開車接應、參與策劃,這樣算不算搶劫的正犯?還是只是幫助犯?這就牽涉到刑法上「共謀共同正犯」的概念。 什麼是「共謀共同正犯」? 簡單來說,兩個人以上一起計畫犯罪,就算其中有人沒有親自下手,只要他參與謀議並且對犯罪的實現有實質貢獻,就會被認定為共同正犯,必須負擔和實際動手者相同的刑責。 我國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但什麼叫「共同實行」?如果只有參與謀議而沒有實際下手,算不算「共同實行」?這個問題在實務上爭論很久,最後大法官釋字第109號解釋拍板定案: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行為者,亦為共同正犯。這就是「共謀共同正犯」的法律依據。 成立共謀共同正犯的要件 要成立共謀共同正犯,必須具備兩個核心要件: 1. 主觀要件:要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聯絡」 意思聯絡是指,參與者彼此之間都知道要做什麼壞事,並且有一起完成犯罪的意願。就算你沒有親自動手,但你知道整個計畫,並且同意、支持這個計畫,那就具備共同犯罪的意思。 例如,甲和乙計畫偷車,甲說:「你去偷,我幫你把風。」乙答應。兩人都知道彼此的角色,這就是意思聯絡。 有意思的是,就算兩人的故意型態不同,一個是「明知且希望發生」(直接故意),一個是「預見可能發生但容許發生」(間接故意),仍然可以成立共同正犯。因為重點在於對犯罪事實有共同認識,並且願意讓它發生(參照最高法院 101 年度第 11 次刑事庭會議判決:「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並不限於故意態樣相同,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僅係認識程度之差異,而非有無認識之別。」)。 2. 客觀要件:要有「參與謀議」且對犯罪的實現有「實質影響」 只有口頭上說「好啊你去搶」可能還不夠,你必須在犯罪計畫中提供具體的貢獻,例如出謀劃策、提供工具、指示方法、分工安排等等,讓整個犯罪得以順利進行。如果你的參與已經融入犯罪的實行內容,就會被認定為共同正犯;反之,如果只是單純提供物質或精神上的幫助,沒有參與決策,則可能只是幫助犯(從犯)。 最高法院曾經在決議中說明:「參與者在犯罪實行前之行為,應依其參與性質與程度區分責任。若他人已決意犯罪,參與者僅以犯罪意思助成其實現,或提供物質幫助(如貸與兇器),或精神支持(如頌揚犯罪行為),則屬從犯。惟若參與者對犯罪實行之方法或順序提出具體意見,其行為已融入犯罪實行內容,即應認定為共同正犯。」(參照最高法院 24 年度總會決議(一二)判決) 所以,參與犯罪策劃不一定就是正犯,關鍵在於你參與的深度與對犯罪的支配程度。如果你只是借一把刀給朋友,朋友拿去殺人,你沒有參與謀劃,可能只成立幫助犯;但如果你和朋友一起討論怎麼殺、何時動手,甚至指揮朋友去執行,那你很可能就是共謀共同正犯。 實際案例:法院怎麼認定? 我們來看幾個真實判決,了解法院的判斷標準。 案例一:毒品運輸案 甲想要從國外走私海洛因,找乙幫忙收包裹。乙雖然沒有明確被告知包裹內容,但根據雙方的對話和情境,乙預見包裹裡可能是毒品,仍然答應幫忙收取。後來被查獲,乙主張自己只是幫忙收件,沒有直接故意,不該成立共同正犯。但法院認為,乙對犯罪事實有預見(間接故意),且與甲有共同運輸毒品的意思聯絡,並實際參與了收取包裹的行為,屬於共同正犯。最高法院指出:「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並不限於故意態樣相同……本案乙雖未明確知悉包裹內容,但其預見可能為毒品,仍基於間接故意協助,與甲之直接故意行為共同實行,應認有共同正犯之成立。」(參照最高法院 101 年度第 11 次刑事庭會議判決) 案例二:殺人未遂案 在一個涉及多名被告的殺人未遂案件中,被告己○○辯稱他雖然在場,但沒有殺人意圖,也沒有實際動手,應該只是幫助犯或甚至無罪。但法院調查發現,己○○與其他共犯事先共同策劃,並在現場指揮、提供凶器,對犯罪的實現有實質影響,因此認定為共同正犯。該判決提到:「本件涉及共同正犯與幫助犯之區分、共謀共同正犯、共同正犯脫離及中止犯等艱澀法律概念之說明及認定。」(參照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判決)最後法院駁回被告主張,認定其為共謀共同正犯。 案例三:結夥搶劫與共謀共同正犯的區別 有時候刑法分則會特別規定「結夥三人以上」犯罪要加重處罰,這時候「共謀共同正犯」是否算結夥的一員?最高法院曾表示:「刑法分則或特別法中所稱『結夥二人或三人以上犯罪』,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參與分擔實施犯罪行為之人為限,不包括僅有同謀而未實際參與實施之人。」(參照最高法院 76 年度第 7 次刑事庭會議決定判決)也就是說,如果你只是參與謀議但沒有到現場,在結夥犯罪的加重規定中,你不會被算進去。但這不影響你成立共同正犯(在總則上仍是正犯),只是在適用分則的結夥要件時,必須實際在場。 常見問題 Q&A Q1:我只是在旁邊說「你去打他啊」,這樣算共謀共同正犯嗎? A:這要看具體情況。如果你只是隨口慫恿,沒有進一步參與犯罪計畫,可能被認定為「教唆犯」或「幫助犯」。但如果你和朋友事先商量好由你去挑釁、他去打人,你們之間有分工合作,就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法院會綜合考量你的言行是否對犯罪的實現有實質影響。 Q2:共謀共同正犯的刑責會比幫助犯重嗎? A:是的。正犯的刑責通常與實際動手者相同(除非有減輕事由),而幫助犯則可以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刑法第30條)。所以如果被認定為共謀共同正犯,刑罰會比幫助犯重很多。 Q3:如果我參與謀議後反悔,可以避免成為共同正犯嗎? A:如果你在犯罪實行前明確表示退出,並切斷與其他共犯的聯繫,而且你的退出確實阻止了犯罪發生或消除了你先前參與的影響,可能可以主張「共犯脫離」,而不必對後續犯罪負責。但這必須符合嚴格條件,例如及時通知其他共犯、取回提供的工具等。否則,即使你後來沒去現場,仍然可能被追究責任。 Q4:共謀共同正犯和教唆犯有什麼不同? A:教唆犯是「使原無犯罪意思的人產生犯意」的人;共謀共同正犯則是「與其他正犯共同謀議,但自己未下手」的人。兩者都可能沒有實際動手,但教唆犯是引發犯罪的人,而共謀共同正犯是與實行者共同策劃、分工的人。刑責上,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刑法第29條),也就是與正犯相同;共謀共同正犯也是依正犯處罰。雖然結果類似,但法律評價不同。 結語:別以為沒動手就沒事! 現代刑法對於犯罪的評價,不再局限於「誰動手」,而是著重於「誰對犯罪有貢獻」。只要你在犯罪計畫中扮演重要角色,即使沒有親自執行,也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面臨與實行者相同的刑罰。所以,千萬不要以為「我只是出主意」、「我只是幫忙把風」就沒事,這些行為很可能讓你變成正犯,後果非常嚴重。如果你身邊有人邀你參與犯罪,請堅決拒絕,並遠離是非,以免惹禍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