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轉投資限制?董事會決議與股東會同意 一、前言:公司轉投資的常見問題 想像一下,你是一家公司的老闆,公司賺了錢,你想把資金拿去投資另一家公司,期待獲得更多收益。但是,你知道法律對公司轉投資有限制嗎?投資金額可以隨便投嗎?需要經過董事會還是股東會同意?這些問題如果沒搞清楚,可能會讓公司負責人吃上官司,甚至賠償公司損失! 本文將用白話文解釋公司法對於公司轉投資的限制,並引用實際的法院判決和行政函釋,讓你一次搞懂轉投資的遊戲規則。 二、公司法第13條:轉投資的基本限制 公司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第2項則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這段話有幾個重點: 1. 任何公司都不能當「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人(第1項):因為無限責任會讓公司背負無限債務風險,所以法律直接禁止,這項限制適用於所有公司。 2. 40%轉投資限制只適用「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第2項):依現行公司法(民國107年修正後),所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實收股本40%的限制,僅限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轉投資不再受此40%上限的限制。 3. 公開發行公司若要超過40%,有三種例外: - 公司是以投資為專業(例如創投公司)。 - 公司章程另有規定(例如章程寫明不受40%限制)。 - 經過股東會特別決議(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詳後述)。 4. 「所有投資總額」是指公司對所有被投資公司的投資金額加總,不是單一投資。 立法目的在於防止公開發行公司過度投資,導致本業資金不足,影響公司財務健全,進而損害眾多股東和債權人權益。 三、投資總額怎麼算?現金投資才算數! 投資總額的計算範圍,常常引發爭議。例如,公司投資後,被投資公司用盈餘轉增資配發股票股利,這些股票算不算在投資總額內?或者,股東用現金以外的財產(例如土地)抵繳股款,這算不算投資總額? 根據行政機關的解釋,投資總額原則上只算「現金投資」,不包括因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的股份。為什麼呢?因為這些配股並非公司另外拿出資金,而是被投資公司盈餘轉增資所發行的新股,公司並未再支付現金,所以不應計入投資總額的限制。 參照(77)院台廳(一)字第 01467 號函釋:「行政機關明確表示,公司法第十三條所稱『投資總額』或『轉投資』數額,僅指現金投資,不包含因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 另外,如果股東以現金以外的財產(例如技術、不動產)抵繳股款,這算不算現金投資?行政機關認為,以現金以外財產抵繳股款者,應以其價格或估價標準換算為出資股金,這種出資方式應視為廣義之現金投資(參照(77)秘台廳(一)字第 01593 號函釋)。所以,只要是公司實際支付(包括現金或可評價的財產)的投資,就會計入投資總額。 簡單來說,投資總額的計算基礎是公司「實際拿出去」的價值,而不是事後因市場變動或配股增加的帳面價值。 四、資金來源有限制嗎? 有些公司會問:我投資的錢是借來的,會不會影響轉投資的限制?或者,我用短期借款來投資,有沒有特別規定? 答案是:公司法第13條只限制投資總額,不管資金來源。也就是說,只要投資總額沒有超過實收股本的40%(或符合例外),不管錢是從哪裡來,原則上都是合法的。 參照(59)台經字第 0184 號函釋:「主管機關認為,公司法第十三條關於轉投資總額之限制,係針對投資金額本身所設,並未擴及資金來源之性質,僅針對投資金額,不涉及資金來源。」 所以,公司用借款來投資,只要不違反其他法令(例如銀行法),並不會因為資金來源而影響轉投資的合法性。 五、被投資公司減資或清算,投資總額會變動嗎? 實務上常發生:A公司投資B公司500萬元,後來B公司減資,退還股東200萬元,這時候A公司的投資總額應該算500萬還是300萬?這會影響A公司後續是否還能再投資其他公司。 根據法務部的見解,投資總額應以公司實際支付之轉投資金額為準,不因被投資公司後續減資或清算而自動減少。除非公司已經實際收到退還的股款或清算分配的賸餘財產,這時投資總額才能扣除已收回的部分。 參照(77)法律字第 3175 號函釋:「法務部認為,公司法第十三條所稱投資總額,應以公司實際支付之轉投資金額為準,不因被投資公司後續減資或清算而自動減少。除非公司已實際退還股款或取得賸餘財產分配,否則原投資餘額仍應計入投資總額之計算範圍。」 舉例:A公司實收股本1000萬元,投資B公司500萬元(佔50%),已超過40%。後來B公司減資,退還股東300萬元,A公司收到300萬元。此時A公司對B公司的投資餘額為200萬元(500-300),投資總額應以200萬元計算,只要200萬元不超過實收股本40%(400萬元),就沒有違法。但如果A公司尚未收到退還款項,即使B公司已決議減資,投資總額仍以500萬元計算,仍屬超限狀態。 六、轉投資需要誰同意?董事會還是股東會? 這是實務上最重要的問題:公司想要轉投資,到底該由董事會決議,還是股東會同意? 首先,轉投資屬於公司業務執行的一環,原則上由董事會決議即可(公司法第202條: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要特別注意的是,40%上限只拘束「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對於公開發行公司而言,如果投資總額要超過實收股本的40%,就必須符合公司法第13條第2項的例外規定,也就是必須: - 公司是以投資為專業(例如創投公司),不受40%限制;或 - 公司章程另有規定(例如章程允許超過40%);或 - 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依同條第2項,應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此定額時,得依第3項以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至於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現行公司法(107年修正後),轉投資已不再受40%總額上限的限制,原則上由董事會決議即可,但若章程規定轉投資須經股東會決議,仍應從其規定。 所以,簡單歸納(以公開發行公司為例): - 投資總額 ≤ 實收股本40% → 原則上董事會決議即可(除非章程另有要求)。 - 投資總額 實收股本40% → 必須符合例外(投資為專業、章程允許或股東會特別決議),否則負責人可能違法。 - 非公開發行公司 → 不受40%限制,原則上董事會決議即可(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七、違反轉投資限制的後果 如果公司負責人違反公司法第13條的規定,也就是在沒有例外情況下,讓公司的投資總額超過實收股本40%,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13條第6項:「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時,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也就是說,負責人必須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該筆投資行為是否有效?實務見解認為,公司法第13條屬於管理性規定,並非效力規定,所以違反該條的投資行為仍然有效,只是負責人須負賠償責任。不過,如果投資行為違反其他強制規定(例如違反公司章程),則可能影響效力。 八、實際案例:股東會召集程序瑕疵的教訓 雖然與轉投資無直接關係,但股東會決議的程序正當性非常重要。在111年度上字第968號判決中,涉及股東會召集程序瑕疵,導致決議效力受爭執的問題。這提醒我們,如果需要股東會特別決議來通過轉投資案,務必依法通知所有股東,否則即使決議通過,也可能被撤銷。 九、常見問題 Q&A Q1:公司轉投資其他公司,投資金額有限制嗎? A: 這項限制只適用「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公開發行公司所有對外投資的總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實收股本的40%,但有例外:以投資為專業的公司、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者,不受此限。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則不受40%上限限制。 Q2:投資總額的計算包含哪些項目?股票股利算不算? A: 投資總額原則上只計算公司實際支付的現金或財產價值。因被投資公司盈餘轉增資或公積轉增資而無償取得的股份(股票股利),不計入投資總額。參照(77)院台廳(一)字第 01467 號函釋。 Q3:如果被投資的公司後來減資了,投資總額可以減少嗎? A: 可以,但必須等到公司實際收到減資退還的股款或清算分配的財產時,才能從投資總額中扣除該部分金額。在收到之前,投資總額仍以原始投資金額計算。參照(77)法律字第 3175 號函釋。 Q4:轉投資需要經過股東會同意嗎?什麼情況下需要? A: 一般情況下,轉投資由董事會決議即可。但如果投資總額超過實收股本40%,且公司章程沒有排除限制,就必須經過股東會特別決議(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過半數同意)。另外,如果公司章程規定轉投資須經股東會同意,則從其規定。 Q5:違反轉投資限制會有什麼後果? A: 公司負責人須賠償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害,並可能被處以罰鍰。但投資行為本身原則上仍然有效。 十、結語 公司轉投資雖然是常見的資金運用方式,但公司法第13條對此設有明確規範,違反者公司負責人可能須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在進行投資前,務必先確認公司是否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若為公開發行公司,應計算清楚投資總額是否超過實收股本的40%,並確認是否需要召開股東會特別決議;若為非公開發行公司,雖不受40%上限限制,仍應留意章程是否另有要求。同時,也要注意投資總額的計算方式,避免誤判。希望本文能幫助企業主和法務人員避開地雷,順利完成投資布局。 (本文參考判決書片段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1834 號 民事裁定至111年度上字第968號,特此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