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轉投資限制?董事會決議與股東會同意一次搞懂 想把公司資金拿去投資別家公司,金額有沒有上限?要董事會還是股東會同意?結論先說:現行公司法第13條的40%投資總額上限,只限制「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受40%上限拘束;不論是哪種公司,轉投資原則上由董事會決議即可,但公開發行公司若要超過40%,除非是以投資為專業、章程另有規定,否則必須經過股東會特別決議,否則負責人要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文一次整理計算方式、例外、程序與常見地雷。 一、前言:公司轉投資為什麼會踩雷? 想像你是公司負責人,公司獲利不錯,想把閒置資金投資另一家公司創造收益。錢要投多少、投哪一家、要不要開會,看似是經營判斷,但若沒搞清楚公司法第13條的限制、投資總額怎麼算、以及該由誰來決議,很可能讓負責人個人被追償,甚至股東會決議因程序瑕疵被法院撤銷。本文用白話文搭配實務函釋與法院見解,幫你把轉投資的遊戲規則一次弄懂。 二、公司轉投資有什麼限制?公司法第13條怎麼規定? 結論:公司法第13條有兩層限制,一是所有公司都不能當無限責任股東,二是只有公開發行公司才有40%總額上限。 公司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這是為了避免公司背負無限清償責任,適用於所有公司,沒有例外。 第2項則是大家最常問的40%限制:「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重點整理如下: 1. 40%限制只管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這是民國107年8月1日修正後的現行規定。修法前不分公開與非公開發行公司,一律受40%限制;修法後非公開發行公司已全面鬆綁,不再受40%上限限制。 2. 所有投資總額是加總計算:不是看單一投資案,而是公司對「所有」被投資公司投入金額的合計數。 3. 公開發行公司想超過40%,只有三種合法出口:第一,本身就是以投資為專業的公司,例如創投公司;第二,章程已明文排除或放寬40%限制;第三,經過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 4. 條文還有第3項至第5項配套,不能只看第2項:第3項規定出席不足時的替代門檻,第4項規定章程可以訂更高門檻,第5項明定配股不計入,這些都是判斷是否合法的關鍵。 | 項目 | 現行規定 | | --- | --- | | 適用對象 | 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受40%限制;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受限 | | 計算基礎 | 所有被投資公司的投資金額加總 | | 例外 | 以投資為專業、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 | 已廢止的舊限制 | 公司法第14條短期債款相關規定已刪除,現行不再適用 | 實務提醒:判斷前先確認公司是否為公開發行公司。若是興櫃、上市或上櫃公司,通常屬公開發行;若為一般有限公司或未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雖不受40%限制,仍要看章程有無自訂上限。 三、投資總額怎麼算?現金投資才算嗎?股票股利算不算? 結論:投資總額只算公司實際拿出去的現金或可評價財產的價值,因被投資公司盈餘或公積增資而無償配發的股票股利,不計入。現行法已直接寫在第13條第5項。 這個問題最容易誤會。公司投資後,被投資公司用未分配盈餘轉增資,配發股票給原股東,公司帳上股數增加,但並沒有再拿錢出去,這要不要算進40%? 答案是不算。現行公司法第13條第5項已明文化:「公司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不計入第二項投資總額。」也就是說,無須再靠函釋目的性限縮,法律已直接排除。 行政機關的歷來見解也一致。參照(77)院台廳(一)字第01467號函釋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公司法第13條所稱投資總額或轉投資數額,宜作目的性限縮,僅指現金投資而言,不包括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在內。該函釋的意旨已為現行第5項所吸收。 那如果不是拿現金,而是用土地、設備或技術作價抵繳股款呢?這算不算投資總額?算。參照(77)秘台廳(一)字第01593號函釋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以現金以外財產抵繳股款者,應以其價格或估價標準換算成出資股金,屬於廣義現金投資的範圍,經剔除盈餘或公積配股後,廣義現金投資均應計入投資總額。 簡單判斷原則: - 要計入:公司實際支付的現金、或以財產作價經換算後的出資額。 - 不計入:被投資公司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無償配發的股份,以及單純市價波動造成的帳面增值。 四、轉投資的錢哪裡來有差嗎?借錢投資算不算? 結論:公司法第13條只看投資金額有無超限,不管錢從哪裡來。 很多負責人會擔心:用銀行借款、股東往來或短期資金去投資,會不會被認定違規?依照主管機關見解,參照(59)台經字第0184號函釋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公司法第13條關於轉投資總額的限制,就文義而言,僅是對投資數額所作限制,不及於資金來源的性質。 因此,只要投資總額本身未超過法定上限或符合例外,資金是自有資金還是融資,並不影響第13條的合法性判斷。當然,若涉及銀行法、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或取得資產處理準則等其他法令,仍須另行遵守,但那是另一層規範。 特別注意:舊公司法第14條曾對公司資金貸與、短期債款等設有限制,現已刪除。現行條文內容為「(刪除)」,已無「短期債款未滿二年」等要件,切勿再引用舊法作為現行依據。 五、被投資公司減資或清算,投資總額可以扣掉嗎? 結論:可以扣,但以「實際收回」為準。在還沒拿到退還股款或清算賸餘財產分配前,仍以原始投資金額計算。 實務常見情境:A公司實收股本1000萬元,投資B公司500萬元,帳面已超過40%的400萬元上限。嗣後B公司辦理減資,決議退還股東300萬元,但款項尚未匯入。此時A公司能否主張投資餘額只剩200萬元而主張已合規? 答案是還不能。參照(77)法律字第3175號函釋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轉投資總額應以實際支付的轉投資金額為準,如被投資公司減資或清算完結,原轉投資金額除已退還的股款或已分配賸餘財產的金額外,其餘額仍應包含在百分之四十範圍內計算。 白話來說,計算時點有兩個關鍵: 1. 投入時:以實際支付金額計入總額。 2. 收回時:必須等到公司實際收到減資退還款或清算分配的財產,才能扣除該部分。僅有董事會決議減資或股東會通過清算,但尚未實際給付前,不得先行扣除。 以上例而言,A公司在實際收到300萬元退還款前,投資總額仍以500萬元計算,仍屬超限;收到後始得以200萬元計算,若200萬元未超過400萬元上限,即回復合規。後續如要再投資其他公司,也應以收回後的餘額為基礎重新計算額度。 六、轉投資要董事會還是股東會同意?什麼情況要開股東會? 結論:原則由董事會決議即可;只有公開發行公司要超過40%且無其他例外時,才必須加開股東會特別決議。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法第202條明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轉投資屬於業務執行,原則上由董事會決議。 但公開發行公司受40%限制,若要超限,就必須符合第13條第2項的例外。實務操作可依下表判斷: | 公司類型與投資狀況 | 決議機關 | 備註 | | --- | --- | --- | | 非公開發行公司,不論金額 | 原則董事會決議 | 若章程規定須經股東會同意,從其規定 | | 公開發行公司,投資總額≦實收股本40% | 原則董事會決議 | 章程另有較高要求者從其規定 | | 公開發行公司,投資總額40%,且符合「以投資為專業」或「章程另有規定」 | 董事會決議即可 | 須有客觀事實或章程依據可佐證 | | 公開發行公司,投資總額40%,且無上述兩種情形 | 必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 否則負責人負賠償責任 | 股東會特別決議的門檻,法律設有兩階段,並允許章程加高: - 原則門檻(第2項):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 出席不足時的替代門檻(第3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不足三分之二定額時,得以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章程較高規定(第4項):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實務提醒: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通知期限更長。依公司法第172條第1項、第2項,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常會應於20日前、臨時會應於10日前通知;依同條第3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應於30日前、臨時會應於15日前通知。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屬於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的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否則決議可能被認定程序違法。 七、違反轉投資限制會怎樣?負責人要賠嗎?投資有效嗎? 結論:負責人要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筆投資行為本身,實務多認為不當然無效。 公司法第13條第6項規定:「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時,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這是法律效果最明確的一句。若公開發行公司在無例外情況下超額投資,或任何公司違反不得為無限責任股東的禁止,導致公司受有損害,例如資金積壓、本業周轉困難或投資損失,負責人須負賠償責任。 至於投資行為的效力,條文沒有直接宣告無效,實務通說認為第13條屬於管理性規定,違反不當然使投資契約無效,以維護交易安全與第三人信賴。但有兩種情況仍可能影響效力: 1. 章程明定違反效果,例如章程載明超過限額的投資須經特定程序否則不生效力。 2. 同時違反其他強制規定,例如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或涉及非常規交易而未依規定提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通過。 因此,合規重點不是事後爭執投資是否有效,而是事前把額度算對、程序走對,避免負責人個人被追償。 八、股東會程序沒做好會被撤銷嗎?111年度上字第968號的教訓 結論:會。召集程序違法,股東可在30日內訴請法院撤銷決議,逾期就不能再告。 轉投資若依法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程序正當性就與實體合法性同等重要。雖然與轉投資金額計算無直接關係,但可作為程序教訓參考的案例是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968號民事判決(二審,上訴駁回;是否已確定請以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為準)。 該案系爭股東臨時會於109年12月1日召開,法院認定召集人未依公司法第172條第2項於10日前通知已具股東身分之當事人,且通知未合法送達,召集程序違法,依公司法第189條撤銷該次股東會決議有理由。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撤銷決議的見解。 本案給轉投資實務的啟示有三: 1. 通知對象要正確:應以股東名簿記載的股東為準,已受讓股份但尚未辦理過戶者,仍須注意通知實質股東權益人並補正程序風險。 2. 通知期限要算足:非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172條第1項、第2項為常會20日前、臨時會10日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同條第3項為常會30日前、臨時會15日前,且應載明召集事由。 3. 救濟期間很短:依公司法第189條,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30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這是除斥期間,逾期即失權。且此為形成之訴,程序上適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起訴時應注意管轄與期間計算。 若你的轉投資案需要股東會特別決議,務必保留寄送存證、簽收回執、議事錄與出席簽到簿,避免事後被以程序瑕疵推翻。 九、常見問題 Q&A Q:公司轉投資其他公司,投資金額有限制嗎? A:有,但只限制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公開發行公司所有對外投資總額原則不得超過實收股本40%,除非符合三種例外:以投資為專業、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非公開發行公司自107年修正後已不受40%上限限制,但仍須遵守章程自訂的限制。 Q:投資總額怎麼算?股票股利算不算? A:原則只算實際支付的現金或財產作價,不算股票股利。 因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而無償配發的股份,依現行公司法第13條第5項不計入投資總額。以現金以外財產抵繳股款而換算成的出資額,屬廣義現金投資,應計入。參照(77)院台廳(一)字第01467號及(77)秘台廳(一)字第01593號函釋要旨摘述。 Q:被投資的公司後來減資了,投資總額可以減少嗎? A:可以,但要等實際拿到錢才能扣。 在被投資公司僅決議減資但尚未退還股款前,投資總額仍以原始實際支付金額計算;實際收到退還股款或清算賸餘財產分配後,始得扣除該已收回部分。參照(77)法律字第3175號函釋要旨摘述。 Q:轉投資需要經過股東會同意嗎?什麼情況下需要? A:一般由董事會決議即可。 例外是公開發行公司投資總額要超過40%,且無法主張以投資為專業或章程另有規定時,就必須經過股東會特別決議。原則門檻為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出席不足時得以過半數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若章程規定轉投資須經股東會同意,不論是否公開發行,均從其規定。 Q:違反轉投資限制會有什麼後果? A:負責人須賠償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害。 依公司法第13條第6項,公司負責人違反不得為無限責任股東或公開發行公司40%限制時,應賠償公司損害。投資行為本身在實務上多被認為屬管理性規定,不當然無效,但若同時違反章程效力規定或其他強制規定,仍可能影響效力並衍生其他行政或民事責任。 Q:股東會決議程序違法,多久內可以告? A:30日內要起訴,逾期失權。 依公司法第189條,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30日內訴請法院撤銷決議。召集通知未依法定期限或未載明事由、決議方法違法等,都屬於可撤銷事由。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公司的通知期限不同,開會前務必核對公司法第172條規定並保留送達證據。 十、結語 公司轉投資是常見的資金運用,但合規有三個檢查點:一是確認公司是否為公開發行公司而有40%上限;二是把投資總額算對,記得配股不計入、財產作價要計入、減資退款以實收為準;三是把決議層級走對,公開發行公司要超限就必須備妥章程依據或股東會特別決議,並把召集通知與30日撤銷期間等程序細節做到位。事前多花十分鐘核對額度與程序,遠比事後被追償或決議被撤銷來得省事。投資前如對額度計算、章程解釋或股東會程序有疑義,建議及早諮詢專業律師或會計師,並向主管機關確認最新實務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