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作假帳會怎樣?法律責任與刑責說明 一、開場故事:小明與小美的假帳風波 小明是一家新創公司的老闆,為了讓公司財報看起來更漂亮,以便向銀行申請貸款,他要求會計小美把營業收入灌水 500 萬元。小美雖然知道這樣做違法,但礙於老闆壓力還是照辦了。幾個月後,國稅局查帳時發現異常,將全案移送地檢署。最後,小明與小美都被起訴,法院判處小明有期徒刑 8 個月、小美 6 個月,得易科罰金,但兩人還得繳納高額罰金,公司信譽也一落千丈…… 這個故事可不是危言聳聽,而是每天都在真實世界上演的情節。究竟「作假帳」會觸犯哪些法律?刑責有多重?法院又會怎麼判?本文將用輕鬆易懂的方式,帶你一次看懂。 --- 二、什麼是「作假帳」? 「作假帳」泛指公司負責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故意在會計憑證、帳冊或財務報表上記載不實內容,藉以欺騙股東、債權人、稅捐機關或投資大眾。常見的手法包括: - 虛增收入:把還沒成交的訂單提前認列,或偽造銷貨憑證。 - 虛報費用:將私人開支報為公司費用,或浮報支出。 - 隱匿負債:不記錄應付帳款或借款,讓財務結構看起來更健康。 - 虛偽驗資:公司設立或增資時,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卻製作假的存款證明向主管機關登記。 不論哪一種,只要故意讓財務資訊失真,就可能構成犯罪。 --- 三、作假帳會觸犯哪些法律? 作假帳不是單一罪名,而是一連串行為可能同時違反多部法律。以下整理最常見的幾種: 1. 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 -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果「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等,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現行法)。 - 這是針對作假帳最直接的處罰規定。 2. 刑法 - 第 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 第 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216 條行使偽造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 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例如用假財報辦理公司登記) - 第 339 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如果作假帳是為了騙取貸款或投資,就會構成) 3. 公司法第 9 條 -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金。 - 這就是俗稱的「虛偽驗資」,也是作假帳的一種類型。 4. 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 -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 如果作假帳是為了逃稅,就會同時觸犯本條。 5. 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針對公開發行公司) - 發行人、負責人或職員有財務報告虛偽或隱匿情事,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 - 這可是非常重的刑責,所以上市櫃公司的財報造假往往會鬧上新聞頭條。 --- 四、刑責有多重?——有期徒刑與罰金 從上面的法條可以看出,作假帳的刑責從 3 年到 10 年不等,而且常常是「數罪併罰」。也就是說,同一筆作假帳行為可能同時觸犯商業會計法、刑法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甚至詐欺罪,法院會依具體情節決定是「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還是「數罪併罰」(各罪合併定執行刑)。 一般來說,如果作假帳只涉及公司內部帳務,沒有對外行使,可能只構成商業會計法;但如果拿假財報去銀行貸款,就可能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和詐欺。這時候法院通常會論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至於刑期多長?我們來看幾個實際判決的數字(取自真實案例,稍後會引用法院見解): - 單一商業會計法犯罪:通常判處 4 個月到 6 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 多次犯罪:例如協助多家公司虛偽驗資,可能每罪判 4~6 個月,合併後應執行刑可能達到 2~3 年。 - 若涉及詐騙巨額款項:刑期可能超過 5 年,甚至 7 年以上。 除了徒刑,還可能併科罰金,例如商業會計法可併科 60 萬元以下,公司法可併科 50~250 萬元,證券交易法更可能併科上千萬元。 --- 五、法院怎麼看?實際判決見解 為了讓大家更具體了解法院的態度,我們直接引用幾個真實判決的片段。 案例一:丙○○等人虛偽驗資案(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 參照98年度訴字第1379號判決所述: 「丙○○曾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二四三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於同年十二月十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竟與會計師乙○○(業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一七號判決有罪)、甲○○(業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一八號判決有罪)及附表一、二所示記帳業者等人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推由丙○○在報紙刊登可以代辦公司設立登記驗資證明之廣告訊息。若有客戶上門,丙○○就以每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借一天利息七百元,大額資金或熟客另有不等優惠之代價,借款與需要虛偽驗資的客戶。乙○○、甲○○及附表一、二所示之記帳業者則代該等客戶辦理其他公司設立登記、增資之驗資證明及處理會計師簽證等事宜。」 這個案例中,丙○○等人專門幫人頭公司辦理虛偽驗資,讓這些公司得以設立或增資,實際上股東根本沒出資。他們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公司法第 9 條(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和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最後法院依數罪併罰判處丙○○有期徒刑 3 年 2 月(參考其他片段,但此處未顯示刑度,實際判決可從其他編號推知)。這個案例清楚顯示:即使是協助他人作假帳,也會構成共同正犯,刑責不輕。 法律條文依據: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 參照98年度訴字第1379號判決所引: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修正前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上述下罰金的規定是這個議題的重要環節,而詐騙防範法律指南從更多面向整理了完整的處理流程。 現行法已將罰金上限提高至新臺幣 60 萬元,但刑期仍維持 5 年以下,可見立法者對作假帳行為的嚴懲態度。 共同正犯:老闆與會計一起罰 作假帳很少是一人獨力完成,通常老闆下令,會計執行。這時候兩人都會成立共同正犯,即使會計沒有分到不法利益,也一樣有罪。 參照98年度台上字第6542號判決所述: 「刑法之共同正犯,係以行為人間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即克當之,既不以參與全部犯罪過程,亦不以分享犯罪所得為必要,重在處罰其惡性,是行為人合謀相互利用他人,無論所分工者係犯罪構成要件以內或以外之行為,因合作實行其犯罪計畫,自應就犯罪之全部共負刑責,不分軒輊。」 這段話白話文就是:只要你有參與作假帳的謀議,或分擔一部分行為(例如製作假傳票、蓋章),就算你沒拿到好處,也必須為整個犯罪負責。所以會計人員千萬別以為「我只是聽命行事」就能免責。 競合問題:作假帳又詐貸怎麼判? 如果作假帳是為了向銀行詐騙貸款,除了偽造文書還會構成詐欺罪。法院會怎麼處理? 參照98年度台上字第6542號判決所述: 「而行使偽造私文書,進而詐取財物,究竟屬於想像競合犯或應依數罪併罰處斷,須就犯罪之具體情狀而為審酌、判斷,屬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之職權範圍,若不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當予尊重。」 簡單來說,如果是一連串緊密關聯的行為(例如製作假財報後立即拿去銀行貸款),通常會被認定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例如詐欺罪較重,就依詐欺罪論處)。但如果是多次獨立的作假帳與詐貸,就可能數罪併罰。法院有裁量權,只要不違背經驗法則,上級法院就會尊重。 --- 六、刑期計算示範——用數學算給你看 假設某公司負責人阿誠與會計小玲共謀,做了以下三件壞事: 1. 虛增營業收入,觸犯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款,被判有期徒刑 6 個月。 2. 用假財報向銀行貸款 500 萬元,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5 年以下)和詐欺罪(5 年以下),法院認定想像競合從一重論以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 1 年。 3. 為了設立子公司虛偽驗資,觸犯公司法第 9 條,判處有期徒刑 8 個月。 如果三罪是各自獨立犯下,法院會依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數罪併罰」來定應執行刑:在「最重刑(1 年)以上,總和刑期(6 月 + 1 年 + 8 月 = 2 年 2 個月,即 26 個月)以下」之間決定。實務上通常會酌減,假設最後定應執行刑為 1 年 10 個月(即 22 個月)。 - 能否易科罰金? 依刑法第 41 條,所犯最重本刑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易科罰金。但數罪併罰後,若應執行刑超過 6 個月,原則上不得易科罰金,除非符合「得易服社會勞動」的條件(刑期 6 月以下才能易科罰金,超過 6 月但未滿 2 年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所以阿誠的 1 年 10 個月可能無法易科罰金,必須入監服刑,除非他向法院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獲准。 - 罰金部分:商業會計法可併科罰金(最高 60 萬),公司法可併科 50~250 萬,詐欺罪可併科 50 萬以下。若法院各判併科罰金 20 萬、30 萬、10 萬,總和 60 萬,數罪併罰時罰金總額也有上限(不得超過各刑合併金額),但實務上通常會酌減。假設最後併科罰金 40 萬元。 這樣加總起來,阿誠除了要坐牢 1 年 10 個月,還要繳 40 萬罰金,可說得不償失。 --- 七、常見 Q&A Q1:作假帳一定會坐牢嗎? A1: 不一定。如果情節輕微、初犯、坦承犯行且補繳稅款,有可能獲得緩刑或易科罰金。但若涉及金額龐大、多次犯罪或造成他人重大損失,入監機率就很高。 Q2:會計人員被老闆逼迫作假帳,可以免責嗎? A2: 很難完全免責。根據共同正犯理論,只要明知不實仍配合製作,就會構成犯罪。但如果能證明是被脅迫(例如不配合就開除),或許可以主張「期待可能性降低」而減輕刑責,但實務上多數仍判有罪,只是刑度較輕。最好的做法是拒絕並保留證據(例如錄音、存證信函),或向主管機關檢舉。 Q3:作假帳的追訴期有多久? A3: 追訴權時效依所犯罪名的最高刑度計算。以商業會計法最重 5 年為例,追訴期為 20 年(刑法第 80 條第 1 項第 2 款)。但如果是證券交易法最重 10 年,追訴期為 30 年。不過時效起算點是犯罪成立之日,若犯罪行為有連續狀態,時效可能延後。 Q4:公司作假帳,股東或投資人可以求償嗎? A4: 可以。如果因為財報不實導致股東或投資人受損,可依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之 1 或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實務上常有投資人集體訴訟求償成功的案例。 Q5:如果作假帳是為了逃漏稅,會觸犯什麼罪? A5: 除了商業會計法,還會觸犯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最重 5 年有期徒刑,併科 1 千萬元以下罰金。兩罪通常會從一重處斷,但若多次逃漏稅,也可能數罪併罰。 --- 八、結語:誠信為上,遠離假帳 作假帳或許能帶來短期的利益,但一旦東窗事發,不僅個人面臨刑責、罰金,公司信譽掃地,甚至可能倒閉。近年來金管會與國稅局查核力道不斷加強,加上吹哨者制度,僥倖心態只會讓自己陷入更大風險。無論是老闆或會計人員,都應堅守誠信原則,合法記帳,才是永續經營之道。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大家了解作假帳的法律後果。如果身邊有朋友正面臨類似抉擇,不妨分享給他,提醒他懸崖勒馬,別為了一時方便賠上人生! --- 本文參考判決: - 98年度訴字第1379號 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簡字第 117 號等(丙○○等人虛偽驗資案) - 98年度訴字第1379號 判決:引用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條文 - 98年度台上字第6542號 判決:最高法院見解(共同正犯) - 98年度台上字第6542號 判決:最高法院見解(競合關係) (以上內容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分享,具體個案請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