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薪水誰決定?董事報酬的決議程序與分配方式 想像一下,你開了一家公司,請了幾位專業經理人(董事)來幫你管理。他們的薪水該怎麼發?是你這個老闆(股東)說了算,還是可以讓經理人們自己開會決定自己的薪水?這聽起來有點荒謬對吧?但在真實的公司治理中,這個問題卻常常引發爭議。今天,我們就用最白話的方式,拆解這個攸關公司錢包與公平性的重要問題。 董事報酬的性質:這不是「獎金」,而是「薪水」 首先,我們要搞清楚董事領的錢是什麼性質。很多人會以為,董事是公司的大佬,領的應該是分紅或獎金。但法律上的見解很明確:董事報酬是處理公司事務的「對價」,也就是他們提供專業服務的薪水。 參照85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所述:「董事乃係經股東會選任,以經營公司業務之人,其應得之報酬,為處理委任事務之『對價』,為經常性之給付,無論公司是否盈餘,均應給付,是上開『報酬』,其性質為『薪資』。」 這段法院見解講得很清楚,董事報酬就像一般員工的薪資,是經常性給付,不管公司今年賺錢還是虧錢,只要董事有提供服務,原則上公司就應該支付。這跟年終分紅、績效獎金(法律上常稱「酬勞」)是兩回事。後者通常和公司盈餘掛鉤,賺得多才分得多。 誰有權決定?關鍵法條:公司法第196條 那麼,這份重要的「薪水」該由誰來拍板定案?答案就在 《公司法》第196條: 「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之。」 白話文就是:公司章程如果沒寫明董事領多少錢,那就必須由全體股東開會(股東會)來決定。 為什麼法律要這樣規定?背後的道理很簡單:防止「球員兼裁判」。 董事是公司的經營者,掌握管理大權。如果讓他們自己決定自己的薪水,很容易出現「自肥」的情況,利用職權給自己開出天價薪酬,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因此,立法者將最終決定權交給公司的真正所有者——股東。 股東會能「授權」給董事會決定嗎?不行! 實務上最常見的爭議就是:股東會可不可以偷個懶,在章程裡寫「董事報酬授權董事會決定」,或者開個股東會決議,把決定權下放給董事會? 答案是:絕對不行! 這是法律上的一條紅線。 參照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935 號 民事判決判決所述:「最高法院認為,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明定董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其立法本旨在防止董事濫用經營權索取高額報酬。因此,股東會不得將報酬額之決定權委由董事會,否則該決議無效。」 參照114年度勞訴字第37號判決更直接點明:「章程亦不得訂定董事、監察人之報酬授權董事會或董事長決之,以避免董事、監察人利用其經營者之地位與權利,恣意索取高額報酬。」 法院的邏輯非常堅定:既然立法目的就是為了防弊,就不能開一個後門讓這個防弊機制形同虛設。所以,無論是透過修改章程的方式,還是單純的股東會決議,只要是想把「決定報酬金額」的權力交給董事會,該決議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 事後「追認」有效嗎?無效! 另一個常見的錯誤觀念是:先讓董事長或總經理說了算,把薪水發了,之後再開股東會補個程序「追認」一下,不就合法了嗎? 很抱歉,這樣做一樣無效! 參照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935 號 民事判決判決所述:「又股東會決議內容如違反法令,屬自始當然無效,不因事後追認而有效。」 法律上的「無效」是指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像是從未發生過一樣。一個自始無效的行為,不會因為事後大家舉手同意就「起死回生」。所以,任何未經章程明定或股東會決議的董事報酬發放,都是不合法的支付,公司甚至可以依法請求董事返還。 實際案例:老闆一句話就算數?法院說NO! 讓我們看一個血淋淋的真實判決例子,這來自114年度勞訴字第37號和114年度勞訴字第37號的判決片段。 有一家公司的董事(原告),他的報酬是由公司的證人(錢志孝)在法庭上承認:「是我決定的。」這位證人決定董事月薪為20萬8333元,後來又單方面決定降到5萬元。法院怎麼看? 參照114年度勞訴字第37號判決所述:「證人錢志孝卻未經召開股東會決議,擅自決定董事之報酬為20萬8333元,亦不得經股東會事後追認,從而,原告受領20萬8333元之報酬,自非適法。」 看到了嗎?就算是公司負責人、大股東,也不能憑個人意思決定董事薪水。法院直接認定,未經股東會決議的報酬支付「非適法」。因此,這位董事雖然實際上領了錢,但法律上這筆支付是有問題的。這案例也凸顯了實務上許多中小企業「人治」色彩濃厚,容易觸法的地雷。 分配方式的細緻區別:總額 vs. 個別比例 不過,事情也有稍微靈活一點的空間。董事報酬的議題可以拆成兩個層次: 1. 報酬的「總額」:所有董事加起來一共可以領多少錢。 2. 報酬的「分配比例」:這筆總額要怎麼分給各個董事(例如:董事長拿40%,其餘三位董事各拿20%)。 根據法院見解,「總額」必須嚴格遵守由章程或股東會決定的原則,毫無妥協空間。 但是,關於「分配比例」,實務上似乎有較大的彈性。請看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1224 號 民事判決和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1224 號 民事判決的判決見解: 參照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1224 號 民事判決判決所述:「惟若僅將個別董事之酬勞分配比例委由董事會決議,並經股東會事後追認,則屬合法。」 參照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1224 號 民事判決判決亦支持:「本案中,被上訴人董事會決議之酬勞分配方式,已於年報揭露,並經股東會追認,程序無違法。」 意思是,股東會可以決定今年撥出500萬作為董事報酬總額,至於這500萬怎麼分給甲、乙、丙三位董事,可以授權董事會去討論一個比例(例如依職責、貢獻度),只要這個分配方式最後提報股東會並獲得追認,就是可以的。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細節! 它讓公司在治理上保有一些彈性,但前提是「總金額」這個天花板必須先由股東會牢牢守住。 另一個真實案例:銀行的授權調整條款照樣無效 我們再看一個來自85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的歷史案例,這是一家銀行的股東會決議: 「本行董事監察人之報酬金,依原議定之金額(新台幣五百七十一萬三千三百二十三元)為計算基準,最高以本行年度營業收入之百分一‧五,而不超過稅前盈餘百分之十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酌予調整。」 這個決議看起來很嚴謹啊!有明確的計算基準(571萬餘元),還有兩個封頂上限:營業額的1.5% 或 稅前盈餘的10%,取低的為準。然後在這個上限內,授權董事會去「酌予調整」。 但這樣的決議,很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將「決定權」實質上授權給了董事會。因為它允許董事會在一個區間內(從原金額到上限之間)自行決定最終數字。這仍然違反了「報酬額必須由股東會具體議定」的核心原則。股東會必須決定一個「確定的金額」或一個「確定的計算公式」,而不能是一個「可浮動的區間」讓董事會自行裁量。 數學計算舉例: 假設該銀行年度營業收入為100億元,稅前盈餘為10億元。 - 營業收入1.5%上限:100億 * 1.5% = 1.5億元 - 稅前盈餘10%上限:10億 * 10% = 1億元 - 兩者取低:1億元 - 原議定金額:571萬餘元 此決議等於告訴董事會:「你們今年的報酬總額,可以在571萬元到1億元之間自己看著辦。」這正是法律所要禁止的「授權決定空間」。 結論與給公司負責人的重要提醒 總結來說,關於董事薪水誰決定的問題,口訣就是:「股東會定案,董事會別想自己來,事後追認沒有用。」 1. 唯一合法途徑:在公司章程中明確寫明董事報酬金額或計算方式。若章程沒寫,則必須召開股東會,經由合法決議程序來確定。 2. 絕對禁止事項:不可在章程或決議中,將決定報酬「數額」的權力授予董事會、董事長或任何個人。 3. 補救措施無效:未經合法程序支付的董事報酬,不會因為事後開會追認、或大家默許就變成合法。 4. 可彈性處理處:在股東會已確定報酬「總額」的前提下,將「個別分配比例」交由董事會初議,再提請股東會認可,此做法有被判決認可的空間。 對於許多中小企業主或新創公司負責人而言,常常覺得召開股東會麻煩,或認為自己持股多說了就算。但正是這種觀念,會讓公司治理出現漏洞,甚至引發未來董事追討報酬、或股東追究責任的法律糾紛。按部就班走好法律程序,才是保護公司也保護自己的長久之道。 --- 常見Q&A Q1:董事如果也在公司擔任總經理、經理等職務,他可以領「員工薪資」嗎? A:可以,但必須明確區分。 董事報酬是基於「董事」身分,處理董事職務的對價。如果他同時擔任有具體工作的經理人,公司當然可以支付他擔任該職務的「員工薪資」。但這兩筆錢在法律上是獨立的。支付員工薪資需符合勞雇關係或委任關係的約定,而董事報酬仍必須遵守前述的股東會議定程序。實務上法院會審查其領取的錢,實質上是對應哪一種身分與勞務。 Q2:董事的「報酬」和「酬勞」有什麼不同? A:兩者法律性質與決定程序可能不同。 如85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片段提及,章程中可能同時規定「董事報酬」(不論盈虧都給的薪資)和「董事酬勞金」(有盈餘時才分配的獎金)。「報酬」適用《公司法》第196條,必須由章程或股東會決定。「酬勞」若屬盈餘分派的一部分,其「分配總數」可能隨盈餘分派案由股東會決議,但「個別分配方式」的彈性可能較大。然而,最安全的做法仍是將任何給予董事的金錢給付,其決定權限回歸股東會。 Q3:如果公司只有一位董事(同時是唯一股東),也需要開股東會決議嗎? A:仍然需要完成「程序」。 一人股東有限公司,股東的意思就是公司的意思。他仍然需要以「股東」的身分,就董事報酬事項作成書面的「股東決定」(替代股東會決議),並放入公司會議記錄中。這不只是形式,而是建立明確的公司治理文件,避免未來公司有其他股東加入,或發生稅務、債務糾紛時,說不清楚這筆錢的性質。 Q4:監察人的報酬也比照董事的規定嗎? A:是的,完全準用。 《公司法》第227條明文規定,第196條關於董事報酬的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所以監察人的報酬,同樣必須由章程訂明或由股東會議定,不得授權董事會或他人決定。監察人的職責是監督董事,若其報酬由被監督的董事會決定,將嚴重影響其獨立性,因此法律給予相同的程序保障。 Q5:發現公司過去幾年發放的董事報酬未經合法程序,該怎麼辦? A:這是一個嚴重的公司治理瑕疵。 現任董事會及股東會應立即正視此問題。補救步驟如下: 1. 確認瑕疵:檢視章程與歷年股東會議事錄,確認董事報酬未經合法議定。 2. 重新議定:儘速召開股東會,就「過去已支付之報酬」予以追認?不行,因為無效行為不能追認。正確做法是:就「未來」的董事報酬,作出一個合法、明確的股東會決議。 3. 處理已支付款項:對於過去已支付但程序不合法的報酬,在法律上公司有權請求返還(但可能涉及時效問題)。實務上,為避免爭訟,常由股東會作出一個「免除返還責任」或「同意將其視為合法」的決議嗎?請注意,股東會無法使一個違反法律強制規定的無效行為變為有效。較可行的折衷方案是,由股東會作出一個新的決議,「承認該等款項屬董事提供勞務之合理對價,並同意其支付」。這實質上是一個新的、具追溯同意意思的決議,但其法律效力在個案中仍可能被挑戰。最根本的解決之道,仍是從現在起嚴格遵守法律程序。 打工被資遣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