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公司資本總額?與實收資本額有何不同?|2026最新

什麼是公司資本總額?與實收資本額有何不同?
公司資本總額是公司章程記載未來最多可發行股份的總金額上限,實收資本額則是股東已經實際繳足到公司帳戶、公司真正可以動用的資金。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資本總額是額度、是天花板;實收資本額是已到位的錢。銀行的授信、政府標案資格、交易對象評估財力時,看的多半是實收資本額;未來想增資是否要修改章程,則要看資本總額還有沒有額度。
資本總額和實收資本額差在哪?一表看懂定義與差異
結論先講:看公司現在有多少實力,查實收資本額;看未來增資空間還有多少,要看資本總額與已發行數額的差額。
| 項目 | 資本總額(Authorized Capital) | 實收資本額(Paid-in Capital) |
|---|---|---|
別稱 | 額定資本、授權資本、登記資本 | 已發行資本、實收股本 |
法律依據 | 公司法第129條第3款(章程應載明事項)、公司法第156條第4項(得分次發行) | 公司法第7條(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計算方式 | 採票面金額股:股份總數×每股金額;採無票面金額股:股份總數×發行價格 | 股東實際繳納並經會計師查核確認已收足的總和 |
性質 | 上限、額度,代表未來可發行到多少 | 現實、已到位的資金 |
是否可分次到位 | 本身就是總額度,可分次發行 | 隨著每次發行、股款繳足而逐步累積 |
登記與規費關聯 | 章程記載事項,涉及章程變更 | 會計師查核標的,部分公司類型規費以此為計算基礎 |
對外判斷財力 | 參考用,代表擴張潛力 | 主要判斷指標 |
資本總額是什麼意思?章程上的天花板如何計算?
資本總額是公司在章程中訂定的最高可發行股份總金額,超過這個額度就不能再發新股,必須先修改章程。
現行公司法第129條第3款規定,章程應記載「採行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實務常俗稱為第1項第3款,惟官方公布條文結構為本文第3款,並無明文「第1項」之項次標示)。也就是說:
- 若公司採票面金額股,資本總額=股份總數×每股金額。
- 若公司採無票面金額股,章程只記載股份總數,資本總額則以股份總數×發行價格來理解,實務上會在章程或發行條件中明定。
舉例:小明有限公司章程記載採票面金額股、股份總數50萬股、每股10元,資本總額就是500萬元。這不代表公司現在有500萬元,而是未來最多可以發到500萬元。
實收資本額是什麼意思?為何一般說的資本額就是指它?
實收資本額是股東已經把錢匯入公司籌備處或公司帳戶、且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確認收足的金額。公司法第7條所稱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資本額」,指的就是實收資本額,因為只有實際收到的錢才需要查核。
法務部函釋要旨即指出,該款所稱資本額,為符合公司實際資本及發行股票狀態,係指實收資本額(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因此實務上提到一家公司的資本額、股本是多少,通常就是在講實收資本額、實收股本。
公司法第13條也使用「實收股本」一詞。司法院函釋要旨說明,公司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要特別注意,現行公司法第13條已限縮適用對象,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原則上受40%限制,且有三種例外可以超過:以投資為專業、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過半數同意的股東會特別決議(出席不足定額時,則為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此外,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的股份,不計入40%的投資總額計算。另依公司法第13條末項規定,公司負責人違反第1項(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合夥人)或第2項(公開發行公司投資逾實收股本40%)規定時,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此為負責人個人賠償責任,創業者與投資人不可輕忽。
為什麼公司要有兩種資本額?授權資本制如何降低創業門檻?
結論:為了讓公司不用在設立時就一次募足所有資金,現行法採授權資本制,讓公司可以分次發行、彈性增資。
早期公司法採確定資本制,要求章程所定資本總額必須一次全部發行並收足,對創業者資金壓力很大。現行公司法第156條第4項明定,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者,價格應歸一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票發行價格之決定方法,得由證券主管機關另定之。這就是授權資本制的依據。
授權資本制的好處有三:
- 降低創業門檻:初期可先發行一部分股份、先以較小資本開始營運,剩餘額度保留未來使用。
- 方便未來增資:在資本總額額度內增資、發行新股,不必每次都修改章程。只有當累計已發行數額將超過資本總額時,才需要召開股東會修改章程、提高資本總額後再辦理增資。
- 節省程序與成本: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決議並辦理變更登記;分次發行在額度內只需辦理發行新股變更登記,程序相對簡便。
學理上常提到的「資本三原則」——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並非公司法條文明文用語,而是為保護債權人而發展出的學理說明。在授權資本制下,資本確定原則已大幅放寬,不再要求設立時一次認足全部股份,但資本維持與資本不變的精神仍透過發行、減資、收回股款禁止等規定來落實。
公司法怎麼規定資本總額與實收資本額?第129條、第156條、第7條、第9條解析
結論:章程記載資本總額、得分次發行是制度基礎;實收資本額要經會計師查核;虛偽繳納有刑責與連帶賠償責任。
1. 章程記載:公司法第129條第3款
章程為公司組織根本,必須記載採票面金額股者為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採無票面金額股者為股份總數。這是判斷資本總額的起點。實務上常見誤寫為第129條第1項第3款,正確應為第129條第3款(或稱本文第3款),因官方條文僅分款次並無「第1項」明文,建議統一使用第3款以避免爭議。
2. 分次發行:公司法第156條第4項
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同次發行條件相同者價格應一致。此條讓資本總額與實收資本額得以分離,公司可依資金需求分階段到位。關於但書,現行條文為「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票發行價格之決定方法,得由證券主管機關另定之」,並非概括的「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不可將其範圍擴張解釋。
3. 會計師查核:公司法第7條
現行公司法第7條分兩項規定: 第一項: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 第二項: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實務重點在於「三十日內補送」與「會計師把關義務」。最高法院函釋(96年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指出,依修正後公司法第7條及公司法第388條,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之審查,僅形式上審查是否違反法律或不合法定程式,不再為實質審查;資本額的實質查核改由會計師辦理,並應備工作底稿供主管機關調閱,若發現委託人有虛偽情事應拒絕簽證(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過去曾援引的「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相關條文,其法源辦法現已廢止,現行應直接依公司法第7條及主管機關最新查核規範辦理。
| 規定 | 舊理解或常見誤述 | 現行正確理解 |
|---|---|---|
公司法第129條第3款 | 一律記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兩者相乘即資本總額 | 區分票面金額股與無票面金額股,無票面金額股章程僅記載股份總數 |
公司法第156條第4項 | 僅「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七字 | 完整為「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者,價格應歸一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票發行價格之決定方法,得由證券主管機關另定之」 |
公司法第7條 | 設立、變更登記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簽證 | 設立為「申請時或設立後三十日內檢送」;變更為「應先經」簽證 |
4. 虛偽繳納的法律責任:公司法第9條
這是創業者最不能踩的紅線。公司法第9條明定:
- 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收回的,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公司負責人與股東對公司或第三人因此受有損害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 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但判決確定前已補正者,不予撤銷或廢止。
- 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此為第4項規定,擴大撤銷事由至所有以偽造文書辦理登記之情形,與第3項不同,本項無「判決確定前已補正者不予撤銷或廢止」之除外規定,對登記遭撤銷之風險影響重大,切勿輕忽。
換言之,墊資驗資、登記後馬上把錢抽走,不只登記可能被撤銷,負責人與配合的股東還要對公司與債權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並有刑事責任。
實務上公司資本額如何登記與查核?會計師與主管機關誰負責?
結論:實質查核在會計師、形式審查在主管機關;流程中「銀行籌備戶+股款繳足+會計師簽證」缺一不可。
標準流程如下:
- 決定資本總額與第一次發行額:在章程明定資本總額(例如500萬元),並決定本次要發行、收足的金額(例如100萬元,即本次實收資本額)。
- 開立銀行籌備戶:以公司籌備處名義開戶。
- 股東繳款:股東依認股數額將股款匯入籌備戶,備妥匯款憑證、股東名冊等資金流向資料。
- 會計師查核簽證:委託會計師查核股款是否確實收足、資金流向是否合理,並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會計師若發現虛偽,應拒絕簽證並保留工作底稿。
- 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備齊章程、股東同意書、會計師查核文件等向經濟部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
- 主管機關形式審查:僅審查書件是否齊全、是否違反法律或不合法定程式,形式合法即予登記,不就資金真偽為實質查證。
- 設立後三十日內補送文件:如設立時尚未檢送查核文件,應於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補送。
最高法院函釋要旨同時說明,若公司登記事項涉及偽造、變造文書,須經法院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行為人明知登載不實仍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有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適用(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這也呼應公司法第9條「經判決有罪確定後撤銷或廢止」的設計,在判決確定前已補正的,可不撤銷或廢止,但如屬第9條第4項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登記者,則無補正除外之適用。
虛報資本額會怎樣?墊資驗資的法律責任與法院怎麼判?
結論:假增資、墊資驗資同時觸犯公司法、商業會計法與刑法,法院向來從重量刑,且犯罪所得會被沒收。
實務常見手法是短期借款墊資通過驗資,登記完成後立即將資金轉出、返還出借人。這種行為紊亂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與資本查核的正確性,破壞財務報表與公司登記的公信力,且違背公司法維護公司資本充實的立法本旨。
法院見解上,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第二審,上訴駁回)即針對協助多家公司辦理虛偽增資以賺取利息的案件,認定被告構成公司法第9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刑法第216條行使登載不實文書等罪,並分別量處各罪之刑、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同時沒收犯罪所得。該判決要旨指出,虛偽增資行為紊亂公司登記與資本查核正確性並破壞公信力(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責任競合整理:
| 法律 | 條文 | 效果 |
|---|---|---|
公司法第9條 | 虛偽繳納、發還或收回股款 | 負責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至250萬元罰金;與股東對公司或第三人負連帶賠償;經有罪判決確定後撤銷或廢止登記(第3項有補正除外,公司法第9條第4項以偽造文書辦理登記者無補正除外) |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 明知不實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214條 | 明知不實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215條、刑法第216條 |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使登載不實文書 | 第215條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216條為「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本身不另定罰金數額,依所行使之第214條或第215條處斷,實務常與公司法第9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併論 |
*罰金已依刑法施行法第1-1條新臺幣化並提高倍數,現行為1萬5千元以下。舊法原為500元,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依刑法施行法第1-1條「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現行均為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提醒:判決所定「易科罰金」是針對各別宣告刑分別諭知折算標準,至於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部分,依法不得易科罰金。切勿誤以為四年刑期可以易科罰金。
常見問題 FAQ:資本額、規費、股東責任一次解答
Q:資本總額和實收資本額哪個比較重要?
結論:對外證明財力看實收資本額,規劃未來增資空間看資本總額。銀行貸款、政府標案的廠商資格、供應商徵信多以實收資本額為準;資本總額則決定在不修改章程的前提下還能發多少新股,訂太低會導致每次增資都要先修章程、增加股東會與登記成本。
Q:資本總額可以隨便訂嗎?有沒有上限或下限?
結論:法律未定上限也未定最低資本額,實務上至少1元,但應依營運需求與規費成本合理訂定。除銀行、保險等特許行業依法另有最低資本限制外,一般公司已無法定最低資本額門檻,主管機關實務多認至少新臺幣1元即可。但資本總額訂太高,設立登記規費與未來章程變更成本會增加,且可能給外界不切實際的期待,建議依中長期募資計畫訂定,並預留分次發行的彈性。
Q:增資時,實收資本額增加,資本總額需要變更嗎?
結論:看增資後累計已發行總額是否超過章程資本總額。未超過者,辦理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並檢送會計師查核文件即可;超過者,須先經股東會決議修改章程、提高資本總額,再辦理增資登記。採無票面金額股的公司,判斷是否超過額度時以發行價格為準。
Q:資本額與公司規模有直接關係嗎?
結論:不一定。實收資本額是參考指標之一,但公司規模還要看營收、獲利、資產負債結構、現金流與團隊能力。實收資本額大但長期虧損、負債過高的公司,信用風險未必低;實收資本額小但營運穩健、現金流良好的公司,也可能更受往來對象青睞。建議併同財務報表與實際營運狀況綜合判斷。
Q:資本額與股東責任有何關聯?
結論:有限公司股東以出資額為限、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所認股份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實收資本額是全體股東已繳納出資的總和,代表公司資本充實程度與債權人保障基礎,但股東個人責任上限仍以其各自出資額或認股金額為準,不會因公司增減資而無限擴張。
Q:公司設立要繳多少規費?規費按資本總額還是實收資本額計算?
結論:要看公司類型,股份有限公司按實收資本額、有限公司等按資本總額計算,且電子送件可減收。
依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3條:
- 股份有限公司:按其實收資本額每4,000元1元計算,未達1,000元以1,000元計收。
- 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及有限公司:按其資本總額每4,000元1元計算,未達1,000元以1,000元計收。
舉例: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500萬元,登記費為500萬÷4,000=1,250元;有限公司資本總額500萬元,亦為1,250元;若金額低於400萬元,皆以最低1,000元計收。另依同準則第6條,以電子方式申請設立、變更等登記者,每件減收規費300元。過渡條款第11條並規定,107年11月1日前已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繳費逾1,000元者,於章程資本總額全數發行前之增資,每件僅收1,000元。
Q:資本額和股本是一樣的嗎?
結論:概念相同、用語因公司類型而異。股份有限公司常稱「股本」,分額定股本(即資本總額)與已發行股本(即實收資本額);有限公司則稱資本總額與實收資本額。對外溝通時,明確指明是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可避免誤解。
結語
資本總額是天花板、實收資本額是已到位的錢,兩者搭配授權資本制,讓公司能分次發行、彈性成長。設立時應依中長期資金需求訂定適當的資本總額,並確保每次發行的股款真實繳足、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於設立後三十日內依法檢送文件。切勿以墊資、假增資或登記後抽回股款的方式美化資本,以免同時觸犯公司法第9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及刑法第214條、刑法第215條、刑法第216條,除刑責與罰金、連帶賠償外,經有罪判決確定後還可能被撤銷或廢止登記,得不償失。搞懂這兩個數字背後的制度與責任,創業的財務與法遵基礎才會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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