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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社區主委有什麼風險?法律責任與免責方法|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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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社區主委有什麼風險?法律責任與免責方法

擔任社區主委最大的風險在於對外代表管委會,一言一行與財務決策都可能產生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從公然侮辱、加重誹謗、恐嚇,到業務侵占、背信、偽造文書,以及主管機關罰鍰與住戶求償。只要遵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社區規約、完備會議程序與財務紀錄、理性溝通並適度投保,就能大幅降低被告與賠錢的機率。本文整理最新法條與真實法院判決,帶你一次看懂地雷與自保方法。

「我只是想為社區做點事,怎麼會被告?」這是許多熱心住戶當上主委後,最常發出的無奈心聲。李太太就是一個例子——她滿腔熱血當選社區主委,半年後竟收到法院傳票,只因為在 LINE 群組裡罵了某住戶一句「惡鄰居」,就被控告公然侮辱。李太太覺得冤枉,但實務上類似的情緒性發言,確實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公然侮辱,判處拘役、得易科罰金。一句氣話,後果可能比想像中嚴重。

擔任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簡稱主委)是一份吃力不討好的工作,除了要處理繁雜的社區事務,還可能因為決策或言行不慎而惹上官司。究竟當主委有哪些法律風險?又該如何自保?本文將用輕鬆易懂的方式,結合真實法院判決,帶你一次看懂。


社區主委的法律地位是什麼?負責哪些工作?

結論:主委是經委員互推產生的代表人,對外代表管委會;管委會的法定職務則規定在另一條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管委會委員應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並規定選任、任期與解任等事項;至於管委會應執行的具體職務,則規定在第36條,包括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管理、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等共13款職務。學理上常稱管委會是社區的執行機關,但條文用語並未如此表述。

主委的權限與任期,優先以社區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準。依第29條第2項、第3項,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主委、管理委員的選任、解任、任期與連任限制,都應回歸規約與區權會決議認定。這也意味著,主委不能自作主張逾越授權範圍,否則容易被認定為違背任務。

此外,管委會與主委之間在法律上屬委任關係。主委執行職務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若因故意或過失違反任務致社區受損,社區得依委任及侵權行為等規定請求賠償,舉證責任由主張權利的一方負擔。這點在後續民事責任段落會再說明。


當社區主委會被告嗎?3大刑事風險一次看懂

1. 妨害名譽罪:公然侮辱與誹謗、加重誹謗最常見

結論:社區群組、臉書社團都算「公然」,罵人或散布不實言論都可能觸法,但現行實務已受憲法法庭限縮解釋,不是罵一句就一定成罪。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散布文字、圖畫犯之者為加重事由,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白話來說,在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場合罵人,或把不實內容貼上網散布,就可能成立。

憲法法庭對公然侮辱已做限縮合憲解釋:依113年憲判字第3號主文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始合憲(113年憲判字第4號同旨,效力及於本件)。因此,群組中一句「蛀蟲」「厚顏無恥」是否成罪,須個案審查是否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並權衡言論的公共價值。

真實案例 1:臉書公開頁面貼文罵前主委,成立加重誹謗

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619號刑事判決(妨害名譽,一審判決,尚未確定):被告甲○○與乙○○為同一社區住戶,乙○○曾任前主委,雙方因社區管理爭執,甲○○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109年4月3日在乙○○臉書帳號之公開網頁,接續以文字為如附表所示言論。法院認定成立加重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本件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一審判決,是否已確定應以法院確定紀錄為準,引用時請留意上訴期間。

這個案例雖然是住戶罵主委,但反過來,如果主委在網路上公開批評住戶,同樣可能成立誹謗罪。尤其現在社區 LINE 群組、臉書社團盛行,主委發言更要謹慎。

真實案例 2:寄信罵「邪惡、大毒瘤」等語,法院如何認定?

參照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68號刑事判決(一審判決,尚未確定):被告因不滿社區委員,寄發信件給特定多數人,內容包含「邪惡」、「大毒瘤」、「腐敗」、「蛀蟲」、「厚顏無恥」等字眼。法院在理由中說明:「依一般人的社會觀念,乃表示不屑、輕蔑等極為負面之意思,足以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且被告分別投遞與社區主任委員辛○○等7人、住戶丁○○等4人,已符合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的「公然」要件;並援引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司法院釋字第145號及刑法第311條關於善意適當評論的界限,認定並非適當評論。本案主文為:丙○○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被訴三件恐嚇罪,均無罪。

提醒:本案法院闡述的「依一般人的社會觀念」等語,出自此一判決理由,並非另案之用語。主委若使用類似字眼辱罵住戶,即使只是寄給幾位委員或住戶,只要達到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程度,就可能被認定符合公然要件。

善意評論不罰的界限在哪? 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進一步闡明:所誹謗之事涉及公共利益,雖無法證明為真實,如表意人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為真實,且就證據引用無明知或重大輕率惡意者,亦屬不罰。法院應依個案充分考量名譽權與言論自由為利益衡量(112年憲判字第8號主文第一項)。刑法第311條則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載述者。但必須是出於善意、就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且無情緒性謾罵或人身攻擊,否則仍可能構成誹謗或侮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68號判決也特別就此說明,非屬善意適當評論即不受保障。

真實案例 3:在社區網站指責「暴力財委」是否侵害名譽?結果是敗訴

參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75號民事判決(排除侵害人格權):被告邢OO於大福新城社區網站張貼文章,指稱財委「起身拿起會議室椅子準備砸向蕭副主委」、「做賊的喊抓賊還打人!天理不容!」等文字。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指出,貼文明示傳聞內容並非確定,目的在向主委確認傳聞是否為真,已難逕認該內容足以侵害原告名譽,且屬言論自由的正當權利行使。

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612號民事判決及二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42號民事判決:被告於大鵬華城社區散發「95年度勞簡上字第11號蘇珊妮確認僱傭關係訴訟案公開說明文」,指摘「不肖委員徇私護短」等語。該一審經上訴後,二審判決「上訴駁回」,理由認定系爭公開說明文係就管委會不續聘會計遭訴起訴後和解等可受公評之事提出質疑,並提出爭點整理狀為附件,尚非無的放矢,已盡合理查證義務,無故意不法侵害名譽,駁回原告請求。

這兩件民事求償案的結果提醒主委與住戶:法院衡量名譽權與言論自由時,會依循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113年憲判字第3號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805號民事判決(高度被引用,具權威性)意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縱加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評論,亦受憲法之保障…惟事實陳述涉及真實與否…未經相當查證即公然轉述…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就可受公評之事縱為尖酸評論仍受保障,但就事實陳述部分需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若已揭明係傳聞待確認、或提出相當依據且無惡意,即可能被認定不構成侵權。反之,未經查證即指摘他人施暴,使其他住戶誤解,就可能被認定侵害名譽而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段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類型要件常見情境法律效果
公然侮辱(刑法第309條
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經權衡名譽權應優先保障(113年憲判字第3號限縮)
群組罵「蛀蟲」「厚顏無恥」等(須個案權衡是否逾越合理忍受範圍及言論價值)
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誹謗(刑法第310條第1項
意圖散布於眾+指摘足以毀損名譽之事
散布不實指控
1年以下有期徒刑等
加重誹謗(刑法第310條第2項
散布文字、圖畫而犯誹謗
臉書、社區網站貼文
2年以下有期徒刑等
真實抗辯(刑法第310條第3項
能證明為真實者不罰(涉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者除外);涉及公共利益時,經合理查證客觀上可合理相信為真實亦不罰(112年憲判字第8號)
有相當查證依據的公共事務指摘
不罰
善意評論不罰(刑法第311條
善意+可受公評之事+適當評論
有依據的公共事務評論
不罰

實務細節:告訴期間與舉證責任。 妨害名譽屬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應自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為之,逾期即不得再行告訴;同條第2項規定,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管委會多人受害時,個別計算六個月期間。民事求償時,依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要旨及現行實務(舉證責任由主張權利者負擔,參最高法院民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及99年度訴字第775號判決的闡述,主張侵權的一方應就侵權事實、故意過失及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並非只要提告就會成立。

2. 恐嚇危害安全罪:氣話也可能成罪

結論:是否構成恐嚇,看客觀上是否足以使人畏懼,不以行為人真的有能力加害為必要。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主委在爭執中若說出威脅言語,即使辯稱只是氣話,仍可能被認定為恐嚇。

真實案例 4:寫信威脅「惹殺身之禍」成立恐嚇罪

參照判決:被告書寫「別擋我財路,否則刑法157、169吃到飽。以狗命試刑法120條也可。沒那才調,就別玩法,招惹人,惹殺身之禍」等文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二審認為,「惹殺身之禍」已暗示將對被害人之生命、身體為不利舉動,依社會一般通念判斷,已足使見聞者感覺生命、身體之安全遭受威脅而心生畏懼,屬惡害通知之恐嚇行為,判決上訴駁回,維持原審恐嚇罪認定。

上述構成恐嚇罪的規定是這個議題的重要環節,而鄰居糾紛法律指南從更多面向整理了完整的處理流程。

補充實務細節: 法院指出,恐嚇罪保護的是個人免受不當外力威脅的安全感,行為人辯稱不認識被害人、或無實際加害能力,不影響成立。此外,本案被告前因傷害、妨害公務等案經判刑確定,再犯本案,法院依刑法第47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社區幹部若有前科,務必更謹慎控管言行。

3. 背信、業務侵占、偽造文書等罪

結論:管錢、管印鑑、管會議紀錄的手,最容易碰到刑責紅線。

主委管理社區財務,若將業務上持有的公款挪為私用,可能觸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如侵占者為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依同條第1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3項及刑法第342條第2項明定前二項/前項之未遂犯亦罰之,易言之,未得逞仍可能成罪。未依規約或決議執行職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社區利益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社區財產或其他利益,可能構成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偽造、變造會議記錄或他人簽名,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可能涉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本文引用的判決片段未直接涉及此類案例,但實務上主委因此被判刑的情形並不少見。


當社區主委會被住戶求償嗎?民事賠償風險解析

1.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結論:刑事有罪不一定等於民事要賠,民事要看是否不法侵害權利並造成損害。

如前所述,誹謗、侮辱等行為除刑事責任外,被害人還可依民法請求賠償。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條第2項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此涉及舉證責任轉換,實務攻防要點。若侵害名譽情節重大,被害人並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賠償相當金額的精神慰撫金,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移除貼文、刊載澄清或道歉啟事,法院依個案裁量)。

但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612號(經99年度簡上字第142號維持)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75號兩案所示,法院認為屬可受公評之事且有相當依據或已揭明為傳聞待確認時,即駁回原告之訴,並非一貼文就一定賠錢。關鍵在於言論是否逾越合理評論、是否就事實部分盡查證義務。

2. 債務不履行或管理不當賠償

結論:主委與管委會間為委任,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社區受損,社區可求償。

主委執行職務若有過失,導致社區財產損失(例如誤簽不利合約、未善盡修繕義務造成住戶受傷),社區或受害住戶可以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544條等委任與侵權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實務上曾有主委因疏於管理電梯致住戶受傷,被判與管委會連帶賠償數十萬元的情形。舉證責任由主張權利者負擔,需證明主委有違反注意義務、造成損害及因果關係。


主委會被罰鍰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行政責任

結論:會,但要看處罰對象與事由,不是所有罰鍰都直接罰主委。

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可處罰鍰,並得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得連續處罰,累積下來也是一筆負擔。常見兩種情形如下:

規定處罰對象典型事由罰鍰金額
第48條
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
無正當理由未善盡督促住戶依第17條投保責任保險;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22條、第35條;或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36條第1款、第5款至第12款所定管理業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新臺幣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47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
違反第25條或第28條所定召集義務而怠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

特別提醒,第47條處罰的對象是「召集人」,主委只有在兼任召集人時,才可能因怠於召集區權會而受罰,不能一概將第47條罰鍰直接算在主委頭上。第48條則是針對管理負責人、主委或管理委員未執行法定管理業務且顯然影響住戶權益的情形。兩條後段均有「得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得連續處罰」的機制。


如何自保?社區主委必知的六大免責心法

1. 遵守法令與社區規約,權限來自授權

所有決策都應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社區規約、區權會決議為依據,不要自作主張。對於法規不熟悉的部分,可以請教主管機關(如各縣市公寓大廈管理科)或專業人士。任期、選任、解任、連任限制,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務必先查規約。

2. 完善會議記錄與決議程序,留下可驗證的軌跡

任何重大決議(例如動用公共基金、簽訂契約)都應經過管委會會議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並留下詳細的會議記錄。依第36條第8款、第10款,管委會應製作會議紀錄並執行決議,會議紀錄應記載開會時間地點、出席人員、討論過程、表決結果及決議內容,並由出席委員簽名確認。這些文件是未來證明主委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程序合法的重要證據。

過去有判決在判斷行為人是否知情時,曾審酌電子郵件、Line對話等紀錄(例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584號刑事判決(散布文字誹謗,一審判決,尚未確定)散布文字誹謗案,法院比對104年4月26日電子郵件、4月30日及5月2日Line對話,認定被告明知和解金額為84萬元左右仍散布不實的629萬餘元,處拘役伍拾日),可見保留完整書面紀錄有助於還原事實與舉證。但該案是關於散布不實金額的主觀犯意認定,並非關於管委會會議紀錄效力的判決,引用時應區分脈絡,避免不當連結。

3. 財務透明,定期公告並保留單據

社區財務是最容易引起爭議的部分。主委應確保所有收支都有單據,並按月或按季公告財務報表,讓住戶隨時可以查閱。這樣不僅能避免住戶懷疑,也能在發生爭議時證明自己的清白。動支公共基金、定存解約、重大採購,務必有會議決議與授權依據,並依規約辦理。

4. 溝通時保持理性,避免情緒性言論

與住戶發生衝突時,切記對事不對人,不要使用侮辱、誹謗或威脅的字眼。尤其在 LINE 群組、電子郵件等文字溝通管道,一句話就可能成為法庭上的證據。如果情緒激動,先離開現場,等冷靜後再回應。善意評論必須就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避免人身攻擊或情緒性謾罵,否則不受刑法第311條保障;涉及事實指摘時,應先經合理查證,否則即便出於善意,仍可能依112年憲判字第8號意旨被認定有責。

5. 評估投保「管理負責人責任險」

許多產險公司有推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委員及管理負責人責任保險」,可以保障主委及委員因執行職務時的過失導致社區或第三人受損,而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一年保費數千元,就能換來一定保障。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未強制投保此類保險,屬自願性保障,是否投保及保障範圍應依保單條款為準,投保前應詳閱除外責任與理賠條件。

6. 尋求專業協助,必要時先調解

遇到法律或財務問題時,不要硬撐,可以請社區聘請的法律顧問或會計師提供意見。如果社區預算不足,也可以向各縣市政府的公寓大廈爭議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避免直接進入訴訟。調處成立經核定後具有一定法律效果,能降低後續紛爭成本。


常見 Q&A

Q:主委可以領薪水或收受報酬嗎?

原則上無給職,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多數社區將主委及委員定為無給職,若需支領事務費、車馬費或津貼,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明訂於規約,金額應合理且與勞務相當。若金額過高而被認定具對價關係,可能影響法律上委任的性質判斷,甚至在挪用或圖利時更容易被檢視是否構成背信或侵占,建議以無給職為主,必要支給應有明確法源與程序。

Q:主委決策錯誤導致社區損失,要個人賠償嗎?

看是否有故意或過失、是否經合法程序以及是否盡注意義務。 如果錯誤決策未經管委會或區權會合法決議、或違反規約與法令,且主委有故意或過失,社區得依委任及侵權規定向主委個人求償。但若決策經合法決議、主委已善盡調查與注意義務、程序與紀錄完備,通常可主張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免責或減輕責任,舉證重點在於會議紀錄、比價與評估資料等書面證據。

Q:住戶在群組罵主委,主委可以提告嗎?

可以,但建議先蒐證、評估並優先調解,且法院會依憲法法庭最新見解嚴格審查。 住戶若在群組等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場合,以不堪言詞辱罵主委,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主委可蒐證後提出刑事告訴或民事求償,但妨害名譽為告訴乃論,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時,個別計算),逾期即不得再提告訴。法院現依113年憲判字第3號,對公然侮辱須另經「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權衡言論價值」審查;誹謗部分則依112年憲判字第8號審查是否經合理查證、是否屬公共利益及有無明知或重大輕率惡意,並非一經辱罵即成罪。實務上鄰居仍需長久相處,建議先以調解方式處理,衡量訴訟成本與社區和諧。

Q:主委如何避免被控背信?

一切依法依規約、將社區利益置於首位,並留下書面紀錄。 背信罪成立要件是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因此,主委只要依法依規約執行、利益迴避、不圖利自己或特定廠商,重要決議務必留下簽到、討論、表決與比價紀錄,以證明無不法意圖,通常不會構成背信。反之,未經授權即簽約、圖利特定人或收受回扣,就容易觸法。另依刑法第342條第2項,未遂犯亦罰之,雖未實際得逞仍可能成罪,更應謹慎。

Q:如果被住戶告了,該怎麼辦?

保持冷靜,立即保全證據並尋求律師協助。 蒐集所有相關證據(會議記錄、規約、區權會決議、LINE 對話、電子郵件、估價單、發票、公告紀錄等),盡快諮詢律師。如果社區有投保主委責任險,記得依保單約定通知保險公司。千萬不要因害怕而逃避出庭或不收文書,否則可能因未到庭而受一造辯論判決,錯失答辯與舉證機會。


結語:熱心服務,也要懂得保護自己

擔任社區主委是一份榮譽,也是一份責任。在為社區付出的同時,別忘了保護自己,遵守法律與規約、保留完整證據、理性溝通,並善用保險與專業資源。把程序做對、把紀錄留好、把話說得精準,你就能安心服務,避免成為下一個「法院常客」。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現任或未來的主委們避開地雷,讓社區管理更和諧、更有效率!

本文參考法院判決要旨(非逐字引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109年度易字第619號(加重誹謗,一審判決,尚未確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97年度易字第868號(散布文字誹謗等,一審判決,尚未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612號民事判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4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75號民事判決(請求侵權損害賠償,原告之訴駁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112年度上易字第211號(恐嚇,上訴駁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105年度易字第584號(散布文字誹謗,一審判決,尚未確定)等判決要旨,及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司法院釋字第509號、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113年憲判字第3號、第4號意旨,案例內容已改寫以保護當事人隱私,法律見解仍依原判決及憲法法庭裁判為準。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的新判決可能仍在上訴期間內,是否已確定請以法院確定紀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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