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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結婚也能聲請保護令嗎?同居暴力的法律保護完整指南|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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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結婚也能聲請保護令嗎?同居暴力的法律保護完整指南

可以,沒結婚也能聲請保護令。 台灣《家庭暴力防治法》不只保護已婚配偶,同居伴侶、前同居伴侶都屬於家庭成員;即使從未同居,只要年滿16歲、彼此是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而發展親密社會互動關係的伴侶,也能依同法第63條之1準用保護令規定聲請保護。保護令的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都免徵裁判費,不需結婚證明也能求助。

「我們沒有結婚,只是住在一起,他打我算家暴嗎?」「同居男友動手打我,我可以聲請保護令嗎?」這些問題在法律諮詢中經常出現。很多同居暴力受害者因為不確定自己有沒有法律上的保護,選擇默默忍耐。但事實上,台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早已將同居關係納入保護範圍,104年修法增訂第63條之1(105年2月4日施行,112年12月6日又修正擴大)更進一步將未同居的親密關係伴侶也納入保障。這篇文章帶你完整了解同居暴力的法律保護、保護令種類與聲請實務。


同居伴侶打我算家暴嗎?會被認定為家庭成員嗎?

算! 只要符合法律所定的關係,即使沒有結婚登記,也可能成立家庭暴力並聲請保護。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的家庭成員有哪些人?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的規定,所謂的「家庭成員」包括以下幾種關係,條文用語不以性別或性傾向為要件:

關係類型法律文字舉例
配偶或前配偶
配偶或前配偶
現任或離婚的丈夫、妻子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同居男女朋友、前同居伴侶、家長與家屬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
父母、子女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
兄弟姊妹、叔伯姑嬸
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前配偶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嫂嫂、姊夫等
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前配偶
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
配偶的兄弟姊妹等
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前配偶
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配偶兄弟姊妹的配偶等

特別提醒:未同居的親密伴侶不在第3條的家庭成員清單內,而是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的「準用」保護。也就是說,未同居的男女朋友、已分手但持續被騷擾的對象,必須年滿16歲且雙方是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才準用部分保護令規定。這是104年2月4日增訂、105年2月4日施行的重大變革,112年12月6日修正後準用範圍又再擴大。另依第3條規定,上述各款所定家庭成員,包括其未成年子女。

什麼行為算家庭暴力?只有動手才算嗎?

家庭暴力不只是動手打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家庭暴力的法律定義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條文並進一步定義「騷擾」「跟蹤」「加害人處遇計畫」等概念。實務與衛教上常將常見態樣歸納為以下四類,方便民眾辨識,但法律用語仍以條文為準,性暴力亦屬「其他不法侵害」及家庭暴力罪的範疇:

  • 身體暴力:毆打、推擠、掐脖子、拉扯頭髮、丟東西砸人
  • 精神暴力:辱罵、威脅、恐嚇、跟蹤、騷擾、監控行蹤
  • 經濟暴力:控制財務、不給生活費、強迫交出薪水、控制提款卡
  • 性暴力:強迫發生性行為(即使是伴侶之間也可能構成犯罪)、強迫觀看性影像

重要觀念:暴力就是暴力,不會因為你們「沒有結婚」就不算數。法律保護的是人身安全,不是婚姻狀態。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與脅迫,同樣可能構成家庭暴力。


修法後同居與親密關係的保護擴大了什麼?未同居也能保護嗎?

家庭暴力防治法歷經多次修正,對於非婚姻關係的保護逐步擴大。最關鍵的是104年增訂第63條之1,讓未同居的親密關係暴力也能聲請保護令。

為什麼要增訂第63條之1?

在104年修法前,如果你和施暴者從未同居,要適用家暴法非常困難。該次修法增訂第63條之1,明定被害人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得準用保護令的相關規定。112年12月6日修法又擴大準用範圍,納入更多保護措施,例如禁止查閱戶籍學籍所得資訊、禁止重製散布性影像、命交付或刪除性影像、向網際網路平台申請移除等。

現行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六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條之二、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不是全部家暴法規定都一體準用,聲請前應以條文列舉為準。

修法前後差異對照表

項目修法前修法後(現行)
同居關係
僅限有同居事實者始為家庭成員
維持以同居關係為家庭成員,法律未明定「同居頻率」或「過夜次數」,實務綜合整體生活狀態認定
未同居親密伴侶
無明文保障,較難適用家暴法
增訂第63條之1:年滿16歲之親密關係未同居伴侶,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得準用部分保護令規定(105年2月4日施行,112年擴大準用)
性別與性傾向
條文原就不以性別為要件
同前,不以性別或性傾向為限,同性伴侶符合要件者同受保護
跟蹤騷擾
依家暴法處理騷擾、跟蹤定義
除家暴法外,跟蹤騷擾行為可另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等規定處理
保護令內容
款項較少
112年修法後通常保護令增至16款,新增禁止查閱個資、性影像相關命令等

實務提醒:不要在聲請書中自創「恐怖情人條款」這類法規名稱,法律沒有這個條名。主張時應寫明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準用保護令,或依跟蹤騷擾防制法請求協助,較為精確。


同居暴力可以聲請哪些保護令?三種保護令差在哪?

保護令是法院核發的命令,強制相對人遵守特定規定。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民事保護令分為三種: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保護令類型比較

類型誰可以聲請核發速度與方式有效期間適用情境
緊急保護令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家防中心社工是透過主管機關聲請)
得以言詞、傳真或科技設備傳送聲請,夜間或休息日亦得聲請;法院依到庭或電話陳述足認有急迫危險者,應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並得以傳真或科技設備傳送至警察機關執行
至通常保護令核發時失效
深夜、假日的急迫危險,無法等待開庭時
暫時保護令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於被害人為未成年、身心障礙或難以委任代理人時得代為聲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亦得聲請
法院得不經審理程序核發,速度較快,數日內有機會核發
至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時失效;失效前得聲請撤銷或變更
案件審理期間需要立即保護時
通常保護令
同暫時保護令之聲請權人
需經法院審理程序,可能開庭聽取雙方意見,數週至數月核發
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到期前得聲請延長,每次延長為2年以下;延長聲請於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效力
經完整調查後的正式保護

補充實務細節:

  • 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先核發暫時保護令,避免空窗期。
  • 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原則上得不經審理程序核發,且於撤回通常保護令聲請、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也可以在通常保護令到期前聲請延長。

保護令可以命令對方做什麼?16款命令一次看懂

依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通常保護令已擴充至16款。法院會視個案危險程度與必要性,擇定其中數款核發:

  1.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2.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3. 命遷出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行為
  4. 命遠離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特定場所特定距離
  5. 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6. 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一方或共同行使或負擔,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7. 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8. 命給付租金或扶養費
  9. 命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10. 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包含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及其他輔導、治療)
  11. 命負擔律師費用
  12. 命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13. 命禁止相對人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14. 命交付或刪除相對人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15. 命相對人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台業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16. 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概括條款)

重要限制: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不是16款都能核發。 依第16條第3項,暫時及緊急保護令僅得就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第12款至第14款及第16款核發;其中第10款(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以主管機關聲請者為限。聲請時若勾選超出範圍的款項,法院可能不予准許,需改以通常保護令程序審理。

違反保護令的後果:不是違反任何一款都構成犯罪。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僅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準用所為的下列8款裁定者,才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接觸跟蹤、命遷出住居所、命遠離特定場所、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禁止查閱個資、禁止重製散布性影像、命交付或刪除性影像。其他款項(如租金、扶養費、律師費等)違反時,循民事強制執行等程序處理。


怎麼聲請保護令?流程、文件與費用全解析

聲請流程圖

遭受暴力 ↓ 確保人身安全(撥打110或113,由警察或社工評估緊急保護令) ↓ 蒐集證據(驗傷單、對話紀錄、照片、報案紀錄) ↓ 向法院遞交聲請書(可到法院服務處索取範本,免徵裁判費) ↓ 法院審理(通常保護令會開庭;暫時/緊急得不經審理;審理不公開、不得調解和解) ↓ 法院核發保護令(緊急保護令應於4小時內書面核發) ↓ 警察機關執行保護令

聲請保護令需要準備什麼?

文件說明取得方式
聲請書
載明暴力事實、聲請的保護令款項及期間
法院服務處有範本,也可請家防中心社工協助填寫;得聲請保密住居所,經要求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並密封該資料禁止閱覽
驗傷診斷書
證明身體受傷的醫療紀錄
到醫院急診或門診驗傷,請醫師開立診斷書
證據資料
照片、對話截圖、錄音、社群訊息、跟蹤騷擾紀錄
自行蒐集保存,注意保留原始檔案與時間戳記
報案紀錄
曾經報警的紀錄、警察家庭暴力通報表
到警察局申請,或由113、家防中心協助調閱
證人資訊
知道暴力情況的親友、鄰居
如有的話附上聯繫方式,法院得依職權調查

沒有驗傷單也能聲請嗎?

可以。 驗傷單是重要的證據,但不是聲請保護令的必要條件。法院會綜合所有證據來判斷,包括你的陳述、對話紀錄、證人證詞、社工訪視紀錄等。精神暴力、跟蹤騷擾通常沒有外傷,但一樣可以聲請,尤其第63條之1明定未同居伴侶遭受「精神上不法侵害」也能準用保護令。

聲請要錢嗎?需要請律師嗎?

不用繳裁判費。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保護令的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4項。經濟困難者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法律諮詢及訴訟代理;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1款也可能命相對人負擔律師費用。

法院審理有什麼特別程序保障被害人?

  • 審理不公開、不得調解或和解: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第5項「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第7項「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第8項「法院受理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行審理程序,不得以當事人間有其他案件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避免被害人被迫和解。
  • 得隔別訊問與保密:依第12條、第13條,聲請書得不記載被害人住居所;被害人經要求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必要時得隔別訊問,避免與相對人對峙。
  • 安全出庭環境與服務處:依第19條,法院應提供安全出庭環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所在地地方法院設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所,提供諮詢、協助聲請及陪同出庭等服務。
  • 陪同在場:被害人出庭時,得請求社工、親友或律師陪同。

沒有結婚證明怎麼證明同居關係?未同居又該怎麼證明親密關係?

這是很多同居暴力受害者擔心的問題。既然沒有結婚登記,要怎麼證明你們確實有同居或親密關係?

可以作為同居關係的證據

證據類型具體例子
戶籍資料
如果遷入同一戶籍、同一地址
租賃契約
租約上載有雙方姓名、共同承租或同住註記
共同帳單
水電費、網路費、瓦斯費、管理費帳單寄至同一地址
郵件與包裹
同一地址收到的信件、網購包裹、掛號通知
鄰居與房東證詞
鄰居、房東、管理員可證明你們同住、出入狀況
社群媒體
發文提到同住、打卡同一地點、共同生活的照片
共同消費紀錄
採買家用品、家具、外送訂單顯示同一地址
通訊紀錄
對話中提到「回家」「等你到家」「房租」「一起住」等內容

實務提示:法院在認定同居關係時,會看「整體生活狀態」而非單一證據。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經常性過夜」幾次才算同居,各縣市與各法院綜合判斷。即使你們各自有自己的戶籍地址,只要實際上經常共同生活、有親密關係,就可能被認定為同居。

如果無法證明同居,仍可用親密關係聲請嗎?

可以。 如前所述,104年修法後的第63條之1已保障未同居的親密伴侶,重點在於證明「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例如交往期間的對話紀錄、合照、共同出遊紀錄、親友證詞、贈禮紀錄等。同居與未同居是兩條不同的法律路徑,法院會依你主張的關係擇一適用,不會因無法證明同居就完全不受保護。聲請書中應清楚說明你們的交往期間、互動方式及暴力事實,讓法院判斷適用第3條或第63條之1。


同居暴力受害者的求助管道有哪些?

求助管道聯繫方式服務內容
113保護專線
113(24小時、免費)
家暴、性侵害諮詢通報、轉介庇護與法律協助
110報案專線
110(24小時)
緊急危險時報警、聲請緊急保護令
各地家暴中心
洽各縣市政府社會局
庇護安置、陪同報案、協助聲請保護令、轉介諮商
法律扶助基金會
(02)412-8518
免費法律諮詢及訴訟代理(需經資力審查)
現代婦女基金會
(02)2391-7133
家暴被害人服務、團體諮商
衛福部保護服務司
線上服務

各縣市家防中心與庇護資源的申請條件、補助額度略有差異,建議先撥打113或洽當地家暴中心確認最新作法。

113保護專線能做什麼?

113是衛生福利部設立的全國保護專線,提供:

  • 24小時全年無休的諮詢服務
  • 通報受理及轉介至警察、家防中心
  • 緊急庇護安置協助與安全計畫擬定
  • 陪同報案及聲請保護令
  • 心理諮商轉介
  • 提供多國語言服務(含英語、越南語、印尼語等)

緊急庇護:逃離暴力的安全住所

如果你需要立即離開暴力環境但無處可去,各縣市政府設有家暴庇護所,提供臨時的安全住所。你可以透過113專線或各地家暴中心申請。庇護所的地點保密,施暴者無法得知。

除了家暴,實務上還有許多相關細節值得留意,家暴保護完整指南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知識。

庇護服務通常包含:安全住宿、生活補助、法律諮詢、心理輔導、就業協助,以及必要時的子女安置。部分縣市另有中長期庇護或租屋補助,需經社工評估。


同居暴力的刑事責任有哪些?除了保護令還會觸犯什麼罪?

施暴者除了面對保護令,還可能觸犯刑法。以下為常見罪名與法定刑整理,實際刑度以條文全文為準,表格為通俗對照:

行為罪名法律依據刑度(摘要)
毆打致傷
傷害罪
刑法第277條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致人於死、致重傷加重處罰;本條無未遂犯處罰規定
嚴重毆打
重傷罪
刑法第278條
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未遂亦有處罰
威脅殺害
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第305條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強制性行為
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221條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亦罰之
限制自由
私行拘禁罪
刑法第302條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致死、致重傷加重,未遂亦罰
違反保護令
違反保護令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僅限該條列舉之8款命令)

說明刑法第277條僅有第1項普通傷害及刑法第277條第2項致死/重傷加重結果犯,無未遂處罰;未遂犯僅見於第278條第3項、刑法第221條第2項刑法第302條第3項。聲請保護令與提出刑事告訴可同時進行,互不排斥。


常見問題 FAQ

Q:聲請保護令要花錢嗎?

不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保護令的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4項。這是為了確保受害者不會因為經濟因素而放棄尋求保護。聲請時可到法院服務處索取範本,或請家防中心社工協助填寫。

Q:對方說「你告我啊,反正沒結婚保護令聲請不了」,是真的嗎?

完全錯誤。 同居關係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的家庭成員,即使未同居,只要年滿16歲且為親密關係伴侶,也能依第63條之1準用保護令。這是施暴者常用的恐嚇話術,目的是讓你放棄求助。不要相信,仍可撥打113或110求助並聲請保護令。

Q:我是男性,也可以聲請保護令嗎?

當然可以。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不分性別。男性遭受同居或親密關係暴力同樣可以聲請保護令、撥打113求助。近年來男性受暴通報數逐年增加,求助不是軟弱的表現,法院也不以性別作為准駁依據。

Q:保護令核發後,對方還是來騷擾怎麼辦?

立刻打110報警,並出示保護令。 違反保護令中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列舉的8款命令是刑事犯罪,警察應依法處理。建議隨身攜帶保護令影本、將正本存放安全處所,並保留騷擾證據(通話紀錄、訊息截圖、監視器畫面)供警方與法院查核。其他非屬第61條的違反情事,可聲請法院變更、延長保護令或循民事強制執行。

Q:同性伴侶適用家暴法嗎?

適用。 不論性別或性傾向,只要符合家庭成員的定義(包括同居關係)或符合第63條之1親密關係要件,都受到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2019年同婚專法通過後,同性配偶更是明確適用所有家暴法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同居或交往中的同性伴侶,也能分別依第3條或第63條之1尋求保護。

Q:聲請保護令後還可以撤回嗎?

可以撤回,但要謹慎考慮。 暫時保護令和通常保護令在核發前可以撤回聲請;暫時或緊急保護令於撤回通常保護令聲請時即失其效力。實務上,很多受害者因為施暴者道歉或保證不會再犯而撤回,結果暴力變本加厲。如果你有猶豫,建議先和社工或律師討論,並評估安全計畫與證據保全。

Q:保護令到期了怎麼辦?可以延長嗎?

可以延長。 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2年,到期前如果仍有保護需要,可以向法院聲請延長,每次延長為2年以下。延長聲請於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避免空窗期。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都能聲請延長。如果暴力已經停止且你感到安全,也可以選擇不延長,但建議先與社工評估風險。

Q:暫時保護令跟緊急保護令有什麼不同?我該聲請哪一種?

看急迫程度。 緊急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聲請,適用急迫危險且無法等待開庭的情形,可於夜間或假日以言詞、傳真或科技設備聲請,法院應於4小時內書面核發。暫時保護令由被害人等聲請,法院得不經審理核發,適用審理期間需要保護的情形。兩者都屬於過渡性保護,最終仍會銜接通常保護令的審理。第一時間可撥打110或113,由第一線人員評估是否協助聲請緊急保護令。


結語

同居暴力不是「家務事」,也不是「你情我願」的事。無論你們有沒有結婚、是異性還是同性伴侶,法律都站在你這邊。沒有人應該忍受暴力。

如果你正在經歷同居或親密關係暴力,請記住:撥打113保護專線是你的第一步。專線有專業人員24小時待命,會幫你評估處境、規劃安全計畫、協助聲請保護令。你不需要獨自面對這一切。法院依法提供安全出庭環境與保密措施,家防中心也在法院設有服務處所陪你走過程序。

勇敢求助,就是保護自己最重要的決定。


參考資料與政府資源:


相關法條官方連結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刑法第277條刑法第278條刑法第305條刑法第221條刑法第302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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