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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退休金遺屬領受順位:指定領受人分配規則|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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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退休金遺屬領受順位:指定領受人分配規則

公務員過世後的退休金、撫卹金誰可以領?結論是:無論是在職死亡的撫卹金,或是退休後死亡的遺屬一次金、遺屬年金,都不是遺產,只能由法定遺族領受,且未再婚配偶固定先領二分之一,剩下二分之一再依子女、父母、祖父母或兄弟姊妹的順位依序平均分配;公務員可以用遺囑在法定遺族範圍內指定領受人並調整比例,但不能指定給法定遺族以外的人,且未成年子女的比例不得低於原本依法可領的比率,否則指定無效。

一、前言:一個真實案例帶你看懂遺屬領受糾紛

「我死後,撫卹金三分之一給好友陳OO,剩下的三分之二給四個孩子。」這是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江OO生前立下的遺囑。沒想到江OO過世後,家人卻為了誰能領這筆錢鬧出爭議。江配偶OO還健在,但遺囑裡一毛錢都沒提到她;四名子女雖然分到三分之二,但好友陳OO並非法定遺族,真的可以領嗎?更關鍵的是,指定給陳OO無效後,錢要怎麼分?配偶被遺囑排除,是否就真的領不到?這個案例牽涉到公務員死亡給付的遺屬領受順位以及指定領受人的規則,後來銓敘部為此請示法務部,法務部以法律決字第10100604790號函釋回覆。本文將用白話文帶你一次看懂,並說明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怎麼規定,讓你清楚知道公務員遺族請領退休金、撫卹金時,該注意哪些事。

二、公務員過世後家屬可以領什麼?兩種死亡給付差在哪?

結論先說:公務員死亡給付要看是「在職死亡」還是「退休後死亡」,名稱與法源不同,但遺族結構幾乎一樣。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條規定,退撫給與包含退休金、資遣給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撫卹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其中與死亡有關的是:

  • 在職死亡:發給「遺族撫卹金」。依同法第62條規定,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由其遺族請領撫卹金。
  • 退休後死亡:發給「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依同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後,另核給其遺族遺屬一次金;符合條件的遺族也可以選擇請領遺屬年金,但並非可自由選擇而有嚴格法定要件。依第45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1)配偶須與亡故退休人員之法定婚姻關係於亡故時已累積存續十年以上,且年滿55歲或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者,給與終身;未滿55歲者得自年滿55歲之日起支領(第45條第2項);(2)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給與終身;父母給與終身;(3)所稱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配偶、子女,須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受監護宣告,且每年度出具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平均每月所得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第45條第3項);(4)領有依本法或其他法令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但選擇放棄本人應領之定期給與並經權責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第45條第4項)。又依第48條第2項規定,退休人員生前未立遺囑且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第43條第1項規定之比率領取,並非必須全體一致擇一,同一順序內可有人領一次金、有人領年金。

實務上最重要的是: 撫卹金與遺屬一次金、遺屬年金都屬於公法給付,不是遺產。因此不能適用民法關於繼承、遺贈、特留分的規定,領受人也只能是法律規定的遺族,這一點在法務部函釋中已明確闡釋,該函釋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2年判字第687號判決意旨指出,撫卹金的遺族專屬性與遺產有別,不可能由遺族以外的人承受。以下我們統稱為死亡給付來說明共通規則,並用表格對照差異。

新舊法要先釐清:舊公務人員撫卹法已不再適用

過去撫卹金的規定在公務人員撫卹法第8條但該法已因《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於107年7月1日施行而不再適用,依同法第95條規定,舊法自施行日起不再適用。因此現在要看的是現行退撫法第62條、第63條(撫卹金)以及第43條、第48條(遺屬一次金、遺屬年金),舊法第8條的條號與文字已不能再當成現行依據引用。

三、誰有資格領?法定遺族順位與未再婚配偶固定二分之一規則

結論:不管是撫卹金還是遺屬一次金,未再婚配偶都固定先拿二分之一,剩下二分之一才由其他遺族按順位依序平均分配;同一順位有數人時平均分配,有人死亡、拋棄或喪失資格就由同順位其他人分。

撫卹金與遺屬一次金的順位對照表

這是實務最容易混淆的地方,兩個制度的配偶保障相同,但其他順位順序相反:

給付種類法源未再婚配偶第一順位第二順位第三順位第四順位
遺族撫卹金(在職死亡)
退撫法第62條第1項
固定領二分之一
子女
父母
祖父母
兄弟姊妹
遺屬一次金(退休後死亡)
退撫法第43條第1項
固定領二分之一
子女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

配偶單獨領受全額的要件不同,要分開記

很多人會誤記為「沒有第一到第三順位,配偶就拿全部」,其實兩種給付的門檻不同:

  • 撫卹金:依第62條第2項,無第1款至第3款遺族(即無子女、父母、祖父母)時,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全額。
  • 遺屬一次金:依第43條第2項,無第1款及第2款遺族(即無子女、父母)時,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全額。

也就是說,退休後死亡的遺屬一次金,配偶單獨領受的門檻較低,只要沒有子女與父母,即使還有兄弟姊妹或祖父母,仍由配偶單獨領受。

同一順位怎麼分?死亡、拋棄、喪失資格時如何遞補?

  • 平均分配原則:依第62條第2項後段及第43條第2項後段,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平均領受。
  • 同順位遞補要分開看,文字不同不可合併:撫卹金依第62條第3項規定「同一順序遺族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或停止領受權者,其撫卹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二項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項規定領受。」;遺屬一次金依第43條第3項規定「同一順序遺族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其遺屬一次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二項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項規定領受。」遺屬一次金沒有「死亡」「停止」二字,且構成事由較窄,適用時必須分別引用,不可將第62條第3項的文字套用至第43條。
  • 子女代位領受的特別規定:依第63條第1項(撫卹金)規定,第一款所定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這是與一般同順位平均遞補不同的例外,代表第一順位子女的權利可以由孫子女代位,不是直接跳給第二順位的父母。

請領程序的彈性:可以委託一人代為申請嗎?

實務上遺族人數眾多或有人行蹤不明時,法律也提供彈性,但撫卹金與遺屬一次金的規定不同,不可混用:

撫卹金依第62條第4項規定「前三項具有撫卹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及第62條第5項規定「亡故公務人員之遺族行蹤不明,或未能依前項規定,取得一致請領之協議者,得由其他遺族按具有領受權之人數比率,分別請領撫卹金。」因此撫卹金在行蹤不明或無法達成委任協議時,可按人數比率分別請領。

遺屬一次金依第43條第4項規定,僅為「前三項具有遺屬一次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並無第62條第5項之分別請領規定,不可將撫卹金的分別請領機制套用至遺屬一次金。

沒有遺族怎麼辦?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與喪葬費用的處理

如果完全沒有符合資格的遺族,並非全部歸零,但撫卹金與遺屬一次金的法源與處理方式不同:

撫卹金無遺族時,依第63條第3項規定「公務人員死亡而無前條第一項遺族可申辦撫卹者,其繼承人得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無繼承人者,得由原服務機關先行具領,辦理喪葬事宜。有賸餘者,歸屬退撫基金。」

遺屬一次金無遺族時,並非依第43條處理,而是依第47條規定:依第47條第1項,原服務機關得於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先行具領三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辦理其喪葬事宜:「一、無合法之領受遺族。二、在臺灣地區無遺族,其居住大陸地區遺族未隨侍辦理喪葬。三、在臺灣地區無遺族且不明大陸地區有無遺族。」依第47條第2項,喪葬事宜辦畢如有賸餘,其賸餘屬實施退撫新制前年資應領者歸屬公庫,屬實施退撫新制後年資應領者歸屬退撫基金,按新舊制年資比率計算。依第47條第3項,大陸地區遺族得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內,請領未經具領之三個基數及餘額。

月撫卹金領受期間提早結束,餘額怎麼補?

若領的是分期給付的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提前喪失領受權時有餘額補發機制,但以有餘額及有次一順序遺族為限,無餘額或無次一順序者不再發給。

撫卹金依第62條第6項規定:「一、依一次退休金之標準,計算一次撫卹金,減除已領月撫卹金金額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發給。二、依前款規定核算而應補發餘額者,依序由次一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無次一順序遺族或次一順序遺族均喪失領受權時,不再發給。」這是為了避免領受權提前消滅而造成給付中斷的補救設計,但必須先核算是否還有餘額,若已領金額已達一次撫卹金標準,即不再補發。

遺屬年金亦有類似規定,依第45條第5項規定「應依前條規定計算亡故退休人員應領之一次退休金,扣除其與遺族已領之月退休金及遺屬年金後,若有餘額,由其餘遺族,按第43條規定之順序及比率領受之。」同樣須先扣除已領金額核算餘額,若無餘額即不再發給。

四、可以用遺囑指定誰領嗎?指定領受人的兩大限制

結論:可以指定,但只能在法定遺族內指定,而且不能侵害未成年子女的最低保障。

依現行法規定,公務人員可以在遺囑中指定領受人:

  • 撫卹金:依第63條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得於第62條第1項所定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
  • 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依第48條第1項規定,退休人員得於第43條第1項所定遺族中,指定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領受人。

因此有兩大限制:

限制一:只能指定法定遺族,不能指定好友或非法定親屬。 法務部函釋說明二已闡明,唸起來是「撫卹金為公法給付,與遺產有別」,所指遺族有其專屬性,不可能由遺族以外之人承受。因此江OO指定陳OO領受三分之一的部分,自始就超出遺族範圍。

限制二:未成年子女有最低比例保障。 依第63條第2項但書及第48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務人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也就是說,遺囑雖然可以調整同一順位內的分配比例,但不能讓未成年子女拿得比沒有遺囑時依法可領的還少。

未成年子女保障怎麼算?正確範例

很多人會誤算成「所有人平均」。正確算法是「配偶先固定拿二分之一,剩下的才由子女平均」。

舉例:法定遺族有未再婚配偶1人與未成年子女2人。

  • 沒有遺囑時的「原得領取比率」:配偶固定二分之一,剩下二分之一由2名子女平均,每名子女各得四分之一(1/2 ÷ 2 = 1/4)。
  • 因此,遺囑指定給任一名未成年子女的比率,不得低於四分之一。如果遺囑只給其中一名未成年子女十分之一,就違反但書,該部分指定不生效力。

這個計算基準非常重要,立遺囑時若有未成年子女,務必以四分之一為底線來檢視,而非以三分之一計算。

五、指定非遺族會怎樣?法務部函釋怎麼說?會不會整份遺囑都無效?

結論:指定非遺族的部分無效,但其他可分且符合遺囑人真意的部分,依民法第111條但書仍可能有效;是否因此排除配偶的權利,函釋未直接定論,留由權責機關個案審認。

江OO的案例中,遺囑寫明三分之一給陳OO、三分之二給四名子女。銓敘部請示後,法務部函釋作成以下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該函釋說明,公務人員撫卹金為公法給付,與遺產不同,領受人應限於當時公務人員撫卹法第8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62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43條),因此指定遺族以外之人承受的部分,不生效力。

關鍵在第二個問題:部分無效是否導致全部無效?法務部函釋進一步說明要旨如下,非逐字引文:遺囑雖可依同條第3項指定領受人,但不得超出遺族範圍。依民法第111條規定,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原則全部無效,但書允許除去無效部分後其他部分仍可成立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須綜合法律行為全部旨趣及當事人真意判斷。遺囑為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其解釋應以遺囑人真意為主。本案遺囑中關於四名子女領受三分之二撫卹金之部分,可解釋為遺囑人有意調整分配比例,具有可分性,宜認有效。此部分並援引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1261號判例意旨作為民法第111條但書可分性判斷之參考。

白話來說,就是「好友的部分無效拿掉,子女的部分如果可以獨立存在且不違背江OO的真意,就讓它有效」。因此函釋認為,四名子女平均分配三分之二的部分具有可分性,應認為有效。

那配偶被遺囑完全排除,怎麼辦?

這是最容易產生爭議之處。法務部函釋對此並未直接下結論,其要旨摘述指出:至於指定陳OO領受之三分之一部分,得否逕予解釋為遺囑人有排除配偶領受之意而排除配偶領受,或應回歸適用撫卹法第8條第1項規定,因涉及立法意旨及解釋適用,宜由銓敘部本於權責審認之,非逐字引文。

意思就是,函釋把球丟回給權責機關:無效的三分之一,究竟要解釋成江OO有意排除配偶所以配偶不能分,還是要回歸法定由配偶與子女依法分配,需要銓敘部個案認定。實務上,法院與行政機關通常會傾向保障配偶固定二分之一的立法目的,不會輕易認定配偶被排除,但仍須探求遺囑全文真意及是否違反公序良俗來判斷。因此,立遺囑時若完全不提及配偶,風險極高,很可能仍會被認定配偶保有法定權利。

特別提醒:本案所引用的法務部函釋是行政機關的法規諮詢意見,不是法院的確定判決,與一般最高行政法院的確定判決效力不同,不可誤稱為法院判決。

六、遺囑指定與法定分配的數學試算:無效的三分之一最後歸誰?

結論:無效部分如何歸屬,現行函釋留待個案認定,以下試算僅為「假設回歸法定分配」時的參考,實際結果可能因是否認定有排除配偶真意而不同。

我們用正確的法定基礎來演練,幫助大家理解。

假設條件:江OO的撫卹金總額為新臺幣600萬元,法定遺族為未再婚配偶1人及子女4人,共5人。若完全沒有遺囑,依法應為:配偶固定二分之一即300萬元,剩下300萬元由4名子女平均,每人75萬元。

江OO的遺囑內容:四名子女共同分得三分之二即400萬元,每人100萬元;陳OO分得三分之一即200萬元。

依函釋見解的效力

  • 指定陳OO的200萬元部分,因陳OO非遺族,無效,陳OO為0元。
  • 指定四名子女的400萬元部分,具有可分性,有效,四名子女先各取得100萬元。

那麼無效的200萬元怎麼處理?此處為試算範例,非函釋定論:若權責機關認定應回歸法定分配,且未認定有排除配偶之意,則該200萬元應回歸法定順位處理。此時法定順位為配偶與四名子女共5人,但法定分配的結構是配偶先固定二分之一。因此試算上有兩種可能的解釋,實務上須由機關認定:

試算情境A:假設回歸後仍按現行法配偶固定二分之一計算:無效的200萬元中,配偶先得100萬元,餘100萬元由四名子女平均各25萬元。則最終實得為:四名子女各125萬元(100萬元+25萬元),配偶100萬元,陳OO 0元。

試算情境B:若僅就無效的200萬元按人數平均(常見的簡化試算):每人各40萬元,則四名子女各140萬元,配偶40萬元,陳OO 0元。

可以看到,兩種試算結果差異很大,且若權責機關認定遺囑已明示排除配偶,則配偶可能在無效部分也分不到,這正是函釋為何要保留給銓敘部審認的原因。因此,數學試算僅供理解「部分有效、部分無效、可分性」的概念,實際分配務必以權責機關核定為準。最重要的啟示是:想透過遺囑完全排除配偶,法律風險極高,很可能事與願違。

項目遺囑有效部分無效部分回歸後(假設情境A)最終試算合計
四名子女(每人)
100萬元
25萬元
125萬元
配偶
0元
100萬元
100萬元
陳OO(非遺族)
0元
0元
0元

上表僅為假設回歸法定且配偶固定二分之一的試算,個案仍以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七、常見問題QA

Q:公務員退休後死亡,遺族領取退休金餘額的順位為何?

公務員退休後死亡,遺族是領取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不是領取退休金餘額。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3條規定,未再婚配偶固定領受二分之一,其餘依序由第一順位子女、第二順位父母、第三順位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祖父母平均領受;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平均分配。若無子女及父母,遺屬一次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另遺屬年金之擇領須符合第45條要件(配偶須婚姻存續十年以上且年滿55歲或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等),並受同條第3項身障資格與所得限制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5條第4項不得重複領取定期給付之限制,且依第48條第2項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時可分別擇領一次金或年金。

Q:公務員可以用遺囑指定非遺族領取退休金或撫卹金嗎?

不行。依退撫法第63條第2項及第48條第1項規定,只能在法定遺族範圍內指定。參照法務部函釋要旨摘述,公務人員死亡給付屬於公法給付,領受人限於法定遺族,指定非遺族的部分無效。該函釋為法規諮詢意見,非法院判決。

Q:如果遺囑指定部分無效,會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嗎?

不一定會全部無效。依民法第111條但書規定,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法務部函釋要旨亦指出,遺囑是否部分有效,應探求遺囑人真意及內容是否具有可分性來判斷;如指定子女的部分可獨立存在且不違背真意,即可認為有效。

Q:遺囑指定領受人時,未成年子女有何保障?

有最低比例保障。根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3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8條第1項但書(遺屬一次金、遺屬年金)規定,公務人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計算基準是「配偶先領二分之一後,剩餘部分由子女平均」的比率,例如配偶加2名子女時,每名子女原得比率為四分之一,遺囑給未成年子女的比率就不能低於四分之一。

Q:公務員在職死亡與退休後死亡,領受順位有無不同?

兩者的領受架構相似,配偶均固定領受二分之一,但其他遺族排序略有不同。撫卹金依第62條其餘依序為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遺屬一次金依第43條其餘依序為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差別主要在於給付種類:在職死亡領取撫卹金;退休後死亡則可選擇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但遺屬年金須符合第45條要件且受第45條第4項排斥條款限制,舊公務人員撫卹法第8條已於107年7月1日不再適用,現行均適用退撫法。

Q:同一順位的遺族中有人拋棄或喪失資格,錢會給誰?

由同一順位的其他遺族平均領受,但構成事由文字不同:撫卹金依第62條第3項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或停止領受權者」,遺屬一次金依第43條第3項為「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無死亡及停止二字。但第一順位子女有例外,依第63條第1項規定,第一順位子女死亡、拋棄或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而不是直接讓第二順位的父母遞補。其他順位則分別依第62條第3項及第43條第3項由同順位其他人分;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項規定領受。

八、結語:立遺囑前務必掌握兩大重點,避免家庭糾紛

公務員死亡給付的領取規則,核心就是「法定遺族順位」與「遺囑指定限制」。請記住三個實務關鍵:第一,它不是遺產,不能用民法繼承的方式自由分配給任何人;第二,未再婚配偶固定二分之一的保障是立法目的的核心,遺囑很難完全排除;第三,想調整子女間的比例可以,但未成年子女有最低保障,且指定範圍絕對不能超出法定遺族。

江OO的案例就是最好的提醒:即使遺囑寫得清楚,指定給非法定遺族陳OO的部分仍會被認定無效,而無效部分究屬回歸法定或被解釋為排除配偶,仍須由權責機關個案審認,結果充滿不確定性。如果你是公務人員,想要預立遺囑安排身後給付,務必在法定遺族範圍內指定,並將配偶納入考量、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最低比例,否則部分遺囑可能無效,導致你的意願無法完全實現。若案情涉及金額龐大或家庭關係複雜,建議及早諮詢專業律師,並向銓敘部或原服務機關確認最新實務見解,以確保遺囑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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