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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撰寫民事委任狀?委任狀格式範本與注意事項說明|2026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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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撰寫民事委任狀?委任狀格式範本、簽名蓋章與特別代理權一次看懂

民事委任狀就是當事人授權代理人幫你打官司的書面證明,只要在委任狀上寫清楚法院、案號、委任人與受任人資料、委任範圍與代理權限,並由委任人簽名或蓋章,就能在民事訴訟中合法由律師或經許可的代理人代為出庭、遞狀、和解與上訴。沒提出委任狀,代理人所做的訴訟行為對你不生效力,法院也可能命補正或不予受理。本文整理民事訴訟法第69條至第75條、實務函釋與座談會見解,附上範本與常見退件地雷,讓你一次寫對。

民事委任狀是什麼?沒有委任狀會怎樣?

民事委任狀是當事人(委任人)與代理人之間委任契約的書面表彰,代理人憑它才能以你的名義為訴訟行為。白話來說,它就是法院認可的「授權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9條,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有兩種例外不用另提書面:一是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二是經法院或審判長依法選任者。實務上最常見的就是委任律師,因此委任狀是必備文件。

沒有委任狀的法律效果很明確:代理人所為的訴訟行為,對委任人不生效力。若已遞狀或已開庭,法院通常會定期命你補正;逾期未補正,該訴訟行為視為無權代理,嚴重時可能導致訴狀被駁回或程序不合法。是否補正、補正後效力是否回溯,都要由承審法官依個案認定。

小提醒:委任書是書證,不是當事人書狀。依司法院民事廳研究意見,委任書性質上為書證,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17條關於當事人書狀應簽名的規定來審查。也就是說,法人已經合法委任訴訟代理人,且代理人已在書狀上簽名時,就不需要再命法人代表人補簽名,直送審理即可。此點可避免重複要求簽名而延誤程序。

民事委任狀的法律依據在哪幾條?每審級都要重提嗎?

民事委任狀的核心法源是民事訴訟法第69條至第75條的「訴訟代理人」專章。其中最關鍵的是第69條、民事訴訟法第70條、民事訴訟法第71條與民事訴訟法第68條,整理如下:

條號核心內容實務重點
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
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言詞委任經記明筆錄或依法選任者除外
沒提委任書,代理行為不生效力,法院得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2項
委任應於每審級為之;但於委任書表明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者,不在此限
想讓同一份委任狀一路用到二審、三審,必須在委任書上明示「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否則每審級都要重提
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上述7項為「特別代理權」,沒寫就不能做
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2項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要代為聲請強制執行或代領價金、物品,也要特別授權
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3項
如於第1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限制代理權要寫在委任書或筆錄,沒寫明對他造不生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71條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違反而為委任者,對他造不生效力
同時委任多位律師,預設是各自可單獨行動
民事訴訟法第68條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經審判長許可者,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並送達委任人;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非律師代理需個案許可,不是寫了委任狀就當然有效
民事訴訟法第357條之1
他造就真正之文書無合理懷疑而故意爭執真正者,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
亂爭執委任狀真正性,可能被罰鍰

為什麼要注意「每審級為之」?

很多當事人以為第一審委任過,二審就自動有效,這是常見誤解。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2項採「每審級為之」原則,第一審的委任狀原則上只在第一審有效,上訴到第二審、第三審要重新提出。

唯一例外是「表明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必須同時符合兩個要件:1. 委任書文字上明確寫「不受審級限制」或同等意涵;2. 經過公證。少一個要件,仍要按審級重提。是否符合要件、是否採認公證效力,仍由審判法官個案認定。

委任狀要寫什麼?8個必備要素與權限寫法對照

一份能被法院直接收受的民事委任狀,建議包含以下要素:

  1. 受訴法院全銜: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 案號與股別:已分案寫「○○年度○○字第○○號」及股別;未分案可寫「未分案」或先留白,遞狀後再補陳報狀更正。
  3. 委任人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聯絡電話。委任人是法人或機關,要寫法人全名、統一編號、代表人姓名與職稱。
  4. 受任人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若為律師,加註律師證號、事務所名稱與聯絡方式。
  5. 委任事項:具體寫「代理本人就○○事件進行第一審訴訟程序」或「自○年○月○日起至本案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時止」。
  6. 代理權限:區分普通代理與特別代理,特別代理一定要逐項列出(見下表)。
  7. 委任日期:精確到年月日,關係到授權生效時點與審級判斷。
  8. 委任人簽名或蓋章:簽名與蓋章擇一即可,效力相同,但建議簽名加蓋章最保險。

普通代理 vs 特別代理:沒寫會怎樣?

類型包含行為沒寫的後果
普通代理(當然有權)
出庭陳述、提出書狀與證據、聲請調查證據、閱卷、受領文書等一般訴訟行為
不用特別寫,委任後當然取得
特別代理(必須明示)
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再審之訴、選任代理人;以及準用的「聲請強制執行、領取所爭物」
沒在委任狀上特別寫明,代理人就算簽了和解筆錄或提起上訴,對委任人不生效力,法院可能認該行為無權代理

實務撰寫技巧:直接引用法條用語並加列具體行為,例如「授與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包括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提起上訴、提起再審之訴、選任代理人、聲請強制執行及領取所爭物」。

同時委任多位代理人,要寫共同還是單獨代理?

依民事訴訟法第71條,委任二人以上為訴訟代理人時,原則上「各人均得單獨代理」。這對當事人最便利,任一位律師到庭即可。

若你希望「必須兩位律師一起到場、一起簽名才算數」,這屬於加重限制,必須在委任書上明示「共同代理」或「應共同為之」。沒明示,法院一律認單獨代理有效。違反第71條而為委任者,對他造不生效力,因此文字務必精確。

委任狀一定要親簽嗎?蓋章、職章、機關關防怎麼算?

結論先說:簽名或蓋章擇一即可,效力相同。機關、公司行號可用關防加職章或私章,只要足以表彰代表人姓名,就與簽名有同等效力,但具體是否採認,仍由審判法官個案認定。

此一見解來自函(法務部行政函釋,非判決)的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該函釋指出,公法人提起民、刑事訴訟,其起訴狀或委任狀除蓋用機關關防外,不論是以小官章鈐署名或以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私章鈐印署名,只要足以表彰其法定代理人(代表人)之姓名,即與簽名生同等效力,惟具體案件仍應由負責審判之法官認定。同一見解也說明,委任書為書證,法人已合法委任訴訟代理人且代理人已簽名者,無庸再令代表人補簽。

身分建議用印方式法院審查重點
一般自然人
簽名或蓋私章擇一;建議簽名加蓋章
是否為本人親簽或本人印章,有無偽造痕跡
公司、商號
公司大章(印鑑)+負責人章;並檢附公司登記資料或代表權證明
大小章與登記資料是否一致,代表人有無代表權
政府機關、公法人
機關關防(大印)+代表人職章(小官章)或私章
關防與職章是否足以表彰代表人姓名,是否為有權代表人

過去部分舊研討會資料曾引用舊版民事訴訟法條號如第75條、第121條、第117條、第249條等作為小官章效力的依據,現行法已歷經多次修正,條號與文字均有變動。現行審查應回歸民法第3條「依習慣以印章代簽名者亦同」及民事訴訟法關於委任的現行規定,並由法官個案認定,不宜再沿用舊條號作為直接法源。

委任狀需要受任律師簽名嗎?

不需要。委任狀是委任人單方授權的文件,只要委任人簽章就生效力,受任人簽不簽名不影響效力。實務上律師會另行簽名或蓋章表示「接受委任」,或以律師委任契約、委任狀用紙補強,主要是為了明確責任與便於法院聯繫,並非法定要件。

法院如何審查委任狀的真偽?外國人需要認證嗎?

法院對委任狀採形式審查,只要外觀上無明顯偽造、變造痕跡,且與卷內資料相互吻合,就會先予採認。若他造對委任狀真正性有爭執,必須提出合理懷疑事由,法院才會進一步調查。

此原則對本國人與外國人一體適用。依函轉司法院函(行政函釋,非判決)的要旨摘述,委任狀(或授權書)之審核,應與審理本國人事件持相同態度,如依卷證資料已足認其委任為真正,而他造亦不爭執,即無須要求應經認證。此函並指出,若他造就真正之文書,未具合理懷疑事由而故意爭執其真正者,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57條之1(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以裁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同函的另一則實務細節值得注意:若當事人已陳明抵押權證明文件的原本附在另案卷宗,僅提出影本,法院應依職權調取另案卷宗,核對影本與原本是否相符,而非逕以未提出原本為由否定其形式效力。此見解同樣體現「形式審查+合理懷疑才深入調查」的原則。

對一般民眾而言,通常不需要為委任狀辦理公證或認證。但若你長期在國外、或預期對方可能爭執授權真正性,事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經公證,能大幅提高證明力並減少被要求補正的風險。

委任狀的效力範圍與補正:寫錯、漏提、事後補交會怎樣?

效力只在委任書所載範圍內

委任狀採「明示授權」原則,你寫「第一審」,代理人就不能逕行代理第二審;你沒寫「和解」,代理人簽的和解對你不生效力。特別是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到民事庭的情形,更要重提委任狀。

依函(前司法行政部行政函釋,非判決)的要旨摘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如經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移送民事庭審理,因移送而使民事、刑事訴訟分別獨立進行,當事人併為一狀提出的委任書狀,僅對刑事訴訟程序有效,對移送後之民事訴訟程序不生效力,應另行向民事庭提出委任狀。該函釋原文並非判決引文,本文為要旨摘述。

因此,若你同時有刑事辯護與附帶民事求償,或案件已上訴、已進入強制執行,務必檢視原委任狀的審級與權限是否涵蓋,否則要另行委任或以書狀擴張授權。

忘記提委任狀或特別授權沒寫,可以補正嗎?

原則上可以。實務作法是法院定期命補正,補正後效力原則上溯及於最初委任時。但若逾期未補正,該訴訟行為不生效力,法院可能認該次遞狀、上訴或和解為無權代理。是否給予補正期間、期間多長、逾期效果如何,均由審判法官個案裁量。

有一個重要例外不能補正:刑事「准許提起自訴」程序。依(法律問題座談,非判決)的研討結果,告訴人不服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該10日為法定期間,若未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即屬程序不合法,法院應逕予駁回,不應命補正。

程序類型是否可補正法定期間與效果
民事訴訟代理委任狀欠缺或特別代理權未載明
通常得定期命補正
限期內補正溯及既往;逾期未補正,該行為不生效力
刑事准許提起自訴(舊稱交付審判,112年6月21日修法更名)
不得命補正
告訴人應於收受駁回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理由狀,逾期或未委任律師即逕予駁回

附帶說明,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至第258條之4於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將舊稱「交付審判」更名為「准許提起自訴」,要件與程序文字亦配合修正。舊文章若仍寫「聲請交付審判」,應更新為現行用語。

裁判書要列誰的名字送達?與委任狀的連動

最高法院相關決議對裁判書列名與送達有明確分工,這也影響你是否要在委任狀上完整載明代理人身分:

  • 民事事件:只要有委任狀,裁判書正本即列訴訟代理人姓名並送達代理人。
  • 刑事被告辯護:須同時有委任狀及辯護書,裁判書才列辯護人並送達。
  • 刑事自訴代理人:須有委任狀,裁判書才列自訴代理人。

此見解分別來自與(決議,非判決),其法源為刑事訴訟法第30條、刑事訴訟法第38條、刑事訴訟法第51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69條、民事訴訟法第132條、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等。委任狀載明的受任人是否為合格律師、是否經許可,會直接影響列名與送達效力。

非律師可以當訴訟代理人嗎?審判長許可的實務細節

可以,但採許可制。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經審判長許可者,也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該許可,並應將裁定送達委任人;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實務上,審判長會審查非律師代理人的學經歷、與當事人的關係、是否反覆以代理為業等因素。若許可被撤銷,該非律師代理人後續所為的訴訟行為即失權。因此,除有特殊事由,仍建議委任律師,以確保程序穩定。

撰寫委任狀的5個常見錯誤與避坑指南

錯誤1:沒寫明特別代理權,臨時要和解、上訴卻無權

解方:在委任狀第二點直接列出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2項的全部類型,包含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再審之訴、選任代理人、聲請強制執行及領取所爭物。寧可寫滿,也不要事後讓和解筆錄被認無效。

錯誤2:委任人簽章與身分證明不符

解方:自然人簽名應與身分證姓名一致;公司行號的大小章應與經濟部登記資料一致,並附具代表權證明。若代表人已變更卻仍蓋舊章,法院會命補正,甚至認該委任不合法。

錯誤3:只交影本或沒寫日期

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委任狀一律要正本」或「沒寫日期就無效」,但實務上法院原則要求提出正本以核對真正性,影本是否採認取決於法院是否准許及他造是否爭執。日期則關係到授權何時生效及審級判斷,沒寫日期雖非法定無效事由,卻極易被命補正。建議一律提出正本並載明年月日,避免程序延宕。

錯誤4:機關、公司只蓋大章,沒蓋代表人章

解方:依函釋意旨,機關委任狀除關防外,應加蓋代表人職章或私章,且要足以表彰代表人姓名。僅有大印而無代表人章,可能被認為形式欠缺,仍須由法官個案認定。

錯誤5:同時委任多位代理人,卻沒寫要共同還是單獨

解方:若無特別註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1條推定為單獨代理,任一人可單獨為之。若要共同代理,務必寫明「共同代理,非共同為之不生效力」。

民事委任狀範本(2024年現行法適用版)

以下範本已納入每審級、特別代理權、強制執行與領取所爭物等現行規定,你可依個案修改後列印簽章提出正本。範本中當事人姓名為示例,已去識別化處理。

民事委任狀

案號:○○年度○○字第○○號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元 股別:○股

委任人:王OO(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 住: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段○號○樓 電話:09XX-XXX-XXX

受任人:陳大律師(律師證號:○○○○○) 事務所: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段○號○樓 電話:02-XXXX-XXXX

為○○事件,依法委任代理人如下:

一、委任事項:代理本人就本案第一審訴訟程序為一切訴訟行為(若需跨審級,請另載「本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 二、代理權限: (一)普通代理權:依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本文,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二)特別代理權:依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2項,特別授與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提起上訴、提起再審之訴、選任代理人、聲請強制執行及領取所爭物之權。 (三)限制代理權:如有特別限制,已於本狀表明;未表明者,對他造不生效力。 三、委任效力:本委任依民事訴訟法第69條提出,委任人確認所載內容屬實,並同意受任人於授權範圍內所為之訴訟行為對本人生效力。 四、提出方式:本狀提出正本;如委任人為法人或機關,另檢附代表權證明文件。

此致 臺灣○○地方法院 公鑒

委任人:王OO (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

使用說明:

  1. 若受任人為律師,建議同時檢附律師委任契約或事務所委任狀用紙,但法院對上述簡易格式亦會收受。
  2. 跨審級委任請務必加註「不受審級限制」文字並辦理公證,否則二審仍須重提。
  3. 委任狀請提出正本並載明日期,影本是否准用由法院審酌。

常見問題QA

Q:委任狀一定要用法院的制式表格嗎?

不用。法律未強制格式,只要內容符合民事訴訟法第69條、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用白紙手寫亦可。法院網站提供的範本僅為便民,重點在權限是否寫清楚、簽章是否為本人。

Q:我可以委任非律師的人當訴訟代理人嗎?

原則上應委任律師。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經審判長許可者,也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且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許可並送達委任人。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是否許可由法院個案審查,建議優先委任律師。

Q:委任狀可以事後補交嗎?效力會回溯嗎?

民事程序通常可以。法院會定期命你在期限內補正,限期內補正效力原則上溯及最初委任時;逾期未補正,該代理行為不生效力。但刑事准許提起自訴程序若未在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依見解(法律問題座談,非判決),法院應逕予駁回,不會命補正。

Q:委任狀需要公證或認證嗎?外國人怎麼辦?

一般不需要。依函轉司法院函(行政函釋,非判決)意旨,本國人與外國人同一審查標準,若依卷證已足認委任為真正且他造不爭執,即無須認證。若他造無合理懷疑而故意爭執真正性,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57條之1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人在國外或預期有爭議時,先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公證最保險。

Q:我可以撤回委任嗎?怎麼做?

可以。委任契約原則上得隨時終止,但對法院與他造發生效力,以書面通知法院並送達他造為準。終止後,原代理人即無權再以你的名義為訴訟行為,已進行的行為在終止前仍有效。

Q:委任狀寫錯可以塗改嗎?

盡量不要塗改。若有誤寫,建議重寫一份;若已塗改,應在塗改處由委任人簽名或蓋章確認,並保持字跡清晰,以免被質疑變造而遭命補正。

Q:公司或機關的委任狀要怎麼蓋才不會被退件?

除蓋用公司印鑑或機關關防外,應加蓋負責人章或代表人職章、私章,且足以表彰代表人姓名,並檢附公司登記資料或機關代表權證明。是否符合形式要件,最終由承審法官個案認定,參照函釋意旨。

Q:刑事附帶民事移送後,原來的委任狀還有效嗎?

對刑事程序有效,對移送後的民事程序無效。依函釋意旨,應另行向民事庭提出委任狀,否則民事代理行為不生效力。

結語:寫對委任狀,讓代理人幫你把程序走穩

民事委任狀雖只是一張紙,卻決定代理人能否合法幫你出庭、和解與上訴。掌握三個核心:1. 依民事訴訟法第69條按審級提出,跨審級要寫明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2. 依民事訴訟法第70條把特別代理權逐項寫滿,包含強制執行與領取所爭物;3. 簽名或蓋章擇一即可,機關要關防加職章,並提出正本與日期。

本文引用的重要依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68條、民事訴訟法第69條至第71條、民事訴訟法第357條之1,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及函、函、函與座談會研討結果(以上均為行政函釋或法律問題座談,非判決,本文相關引述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個案效力由審判法官認定)。另參考與(決議)、(法律問題座談)等決議與座談會見解。

如案情涉及多審級、多位代理人、非律師代理或跨境授權,建議委任前先諮詢專業律師,確認委任範圍與公證需求,避免因形式瑕疵而失權。


參考資料與延伸閱讀:

  • 民事訴訟法第68條、民事訴訟法第69條至第75條、民事訴訟法第357條之1、行政訴訟法第176條
  •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至第258條之4(112年6月21日由「交付審判」更名為「准許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 民法第3條(印章代簽名)
  • (決議)
  • (決議)
  • (法律問題座談)
  • (法律問題座談)
  • 法務部函(行政函釋)
  • 前司法行政部函(行政函釋)
  • 司法院轉函(行政函釋)
  • 備註:法務部函(律師法第26條委任)、司法院函(轉任法官文件)、司法院函(小額程序判決表格化,民訴第436條之18)與民事委任狀形式無直接關聯,僅列為延伸參考,其內容不作為本文委任狀效力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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