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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怎麼進行?完整程序步驟解說|2026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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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怎麼進行?完整程序步驟解說

民事訴訟就是人民向法院請求解決私權糾紛的程序,從遞狀起訴、繳裁判費、法院審查、送達答辯、證據調查、言詞辯論到判決與上訴都有法定步驟。本文以「小明借給同事小華10萬元到期不還」為例,帶你一次看懂民事訴訟7大流程、裁判費怎麼算、小額/簡易/通常程序怎麼分,以及上訴期限與常見地雷。

民事訴訟是什麼?什麼糾紛可以提告?

民事訴訟,說白了就是「老百姓打官司」的過程。當你和別人有金錢、契約、損害賠償等糾紛,談不攏時,就可以請法院當公正的裁判,幫你解決問題。只要是私法上的權利義務爭議,例如借錢不還、買賣瑕疵、租賃糾紛、侵權求償,都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請求法院裁判。

為了讓本文更好理解,我們虛構一個例子:小明借給同事小華10萬元買機車,約定半年後還錢,但小華一直拖延,最後甚至失聯。小明決定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小華還錢。 我們會用這個故事貫穿全文,讓你更容易掌握每個階段要做什麼。

與調解、和解不同的是,民事訴訟的結果是具有強制力的判決,勝訴後可聲請強制執行。但程序也相對嚴謹,訴狀、費用、管轄、舉證都有規定,任何一環沒做好都可能被要求補正甚至駁回。

民事訴訟完整流程7步驟總覽

先用一張表掌握全局,再逐關拆解細節與實務重點。

階段主要內容關鍵法源與期限
1.起訴
遞交起訴狀、繳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命補正
2.審查與分案
審查訴訟要件、定程序別、分補字案處理欠費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3.送達與答辯
將起訴狀送達被告、定期間命答辯
送達依送達章節辦理;答辯期間由法院定期間
4.證據調查
書證、物證、證人、鑑定;主張有利事實者舉證
舉證責任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自由心證依第222條;勘驗準用為第367條
5.言詞辯論
開庭陳述、交互詰問、試行和解
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停止訴訟事由)
6.判決
宣示或送達判決、發生既判力與執行力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以下
7.上訴
不服可在20日不變期間內上訴;小額程序以違背法令為限
民事訴訟法第440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民事訴訟法第449條之1

步驟1:怎麼提起民事訴訟?起訴狀與裁判費這樣準備

起訴是訴訟的第一步,就像按下「開始鍵」。小明需要寫一份起訴狀,說明誰告誰、告什麼、為什麼告。這份書狀就是寫給法院的正式請求,內容要具體明確。

起訴狀必備內容:

  • 當事人:原告小明、被告小華的姓名、地址及身分資料,若知對方身分證字號或聯絡方式也應一併記載,以利送達。
  • 訴訟標的與聲明:例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事實與理由:借款時間、地點、交付方式、約定還款期、催討經過,並附上證據清單。
  • 證據:借據、轉帳紀錄、對話截圖、證人名單等。

裁判費怎麼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採階梯式計算

打官司不是免費的,起訴時要先繳裁判費,原則由原告墊付,最後由敗訴方負擔。現行標準不是所謂的「民事事件費用徵收標準」,而是明定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完整階梯費率如下:

  •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
  • 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 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 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 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以小明為例:

  • 請求10萬元:裁判費為1,000元。
  • 若請求50萬元:10萬元以下1,000元+逾10萬元至50萬元的40萬元×每萬元100元=1,000+4,000=5,000元。
  • 若請求150萬元:10萬元以下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的90萬元×每萬元100元=9,000元+逾100萬元至150萬元的50萬元×每萬元90元=4,500元,合計1,000+9,000+4,500=14,500元。

實務上,法院收受書狀時會審查程式與費用。參照(92)院台廳民一字第21996號函釋(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要旨,法院收受書狀人員應注意書狀應備程式及裁判費是否已繳,若應徵而未繳,應計算額數並指示當場或攜回補正。這表示如果起訴狀缺漏或忘了繳費,法院會先要求補正。此函釋為司法院的法規諮詢意見,並非判決。

實務補充:沒繳費會直接被駁回嗎?不會,法院會先命補正

這是新手最常誤會的一點。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原告之訴有不合法情形但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貳六也明定,第一審法院於定言詞辯論期日前,應先依起訴狀調查原告之訴是否合法,可補正者應速定期間命其補正,不應逕以裁定駁回。

若起訴時未繳或不足額繳納裁判費,法院會先以「補」字案列管,限期命原告補繳;分案由承辦法官辦理後,仍得再定期命補繳。這屬於訴訟合法要件,法院應依職權審查。限期未補,才會以裁定駁回,駁回裁定若是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的裁定,當事人可依法提起抗告。

小故事時間:小明氣呼呼寫好起訴狀,卻漏寫小華的地址,法院收狀後通知他於5日內補正。小明補上戶籍地址並補繳1,000元裁判費後,才順利分案進入下一關。

步驟2:法院審查什麼?小額、簡易、通常程序怎麼分?

法院收到起訴狀後,會檢查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就像檢查入場券是否有效。審查重點包括當事人能力、法院是否有管轄權、訴訟標的是否明確、是否重複起訴等。

訴訟標的價額如何核定?這直接影響裁判費與程序別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的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得依職權調查核定價額。關於核定的救濟與效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5項規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後續就不能再爭執要用哪個金額算裁判費。

金額決定程序別,3種程序對照如下

程序別適用門檻特色法源
小額程序
請求給付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且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
最簡速,通常一次開庭即可能辯結,可用書面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
合意小額程序
標的金額或價額在50萬元以下,經當事人以書面合意適用小額程序
雖逾10萬元但未逾50萬元,經雙方書面合意仍可走小額快速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4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簡易程序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50萬元以下
較簡速,程序較通常程序簡化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
通常程序
超過50萬元,或性質上不適宜簡易/小額者
最完整,需較多期日與準備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以下

小明請求10萬元,正好落在10萬元門檻,適用最簡便的小額程序,審理速度最快。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4項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50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因此10萬元為法定適用小額,10萬元至50萬元之間經雙方書面合意亦可用小額程序,若未合意則適用簡易程序。實務上曾有討論:若原告合併多個請求,總額超過50萬元時應適用何種程序?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0號決議曾就此討論,甲說認為合併後總金額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50萬元門檻應適用通常程序,乙說認為應分別觀察,經表決實到60人中54人支持甲說而採甲說。這份是法律座談會的研討決議,並非確定判決,但可看出金額門檻是決定程序別的硬標準;小明單一請求10萬元,未逾門檻,適用小額程序。

此外,第一項所定50萬元的數額並非固定不變,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7項規定,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25萬元或增至75萬元,因此程序別判斷應以現行有效的司法院命令為準,不可一律認定50萬元就是永久門檻。

法院認為不適合用小額或簡易時,可以改程序嗎?可以,但不能抗告

  • 法院認為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此裁定不得聲明不服。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項
  • 下列不問金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之訴訟(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列12款,如租賃、僱傭、票據、合會因會款給付涉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共有物分割等),案情繁雜或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該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6項)。此改用通常程序的機制,適用對象僅限第2項12款情形,不包括第1項「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50萬元以下」的一般簡易案件。

小提醒:小明的案件金額小,用小額程序就像走快速通關,但相對的上訴限制也較嚴格,這點在步驟7會詳細說明。

步驟3:被告怎麼知道被提告?送達與答辯期間多久?

法院受理後,會將起訴狀繕本送達給被告小華,讓他知道被訴内容及應答辯的事項。這是確保程序公平的關鍵。

送達方式: 法院原則以郵寄或專人送達至被告戶籍地或可送達處所,若被告拒收或無正當理由不在,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可為寄存送達或補充送達;若被告行蹤不明、戶籍遷出或經查無此人,則可經原告聲請為公示送達。送達合法與否會影響後續是否得為一造辯論判決。

答辯要多久提出?不是一律20天

常見誤解是「答辯狀要在20天內提出」。實際上,民事訴訟法並未明定答辯期間一律為20日,答辯期間是由法院視個案定期間通知被告提出答辯狀。真正的一律20日,是指「提起上訴」的不變期間,依民事訴訟法第440條規定,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把兩者混為一談,會錯失法院指定的答辯期或誤以為上訴還有彈性。

答辯內容上,小華可以承認借款、否認借款、主張已清償、主張時效抗辯或主張借條為偽造等。答辯時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據,例如還款轉帳紀錄、收據或證人。

小故事時間:小華收到繕本後,委請律師提出答辯狀,辯稱只借了8萬元且已還2萬元。雙方主張不同,案件便進入證據攻防。

步驟4:證據怎麼調查?誰要負舉證責任?

證據是訴訟的靈魂。小明與小華都要提出支持自己說法的證據,法院再依證據判斷事實真偽。

舉證責任:誰主張有利於己的事實,誰就要舉證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小明主張有10萬元借款,就要提出借據、轉帳紀錄、對話紀錄或證人;小華主張已還款,就要提出還款證明。若該負舉證責任的一方無法使法官形成確信,就要承擔敗訴風險。

常見證據類型:

  • 書證:借據、契約、匯款單、存摺明細、LINE對話紀錄。
  • 物證:與案件有關的物品。
  • 人證:目睹借款過程的第三人,經具結後作證。
  • 鑑定:例如筆跡鑑定、文書真偽鑑定。

法院如何判斷?依自由心證

法院會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並審酌當事人是否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拒絕具結或拒絕提出文書等情事。舉證責任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勘驗準用規定為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三百四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至第三百四十六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五條之規定,於勘驗準用之」,與舉證責任無關。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中也有相關要旨,提醒法院應綜合調查結果,判斷證據的關聯性與證明力,而非單憑一造片面說詞。

利息怎麼算?先講清楚利率依據

如果涉及遲延利息,必須在聲明中寫明起算日與利率。假設雙方未約定利率,也無其他法律另定利率,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因此,小明請求10萬元本金遲延1年的利息,若按法定利率5%計算,即為100,000×5%=5,000元。計算式與起算日寫得越清楚,法官越容易直接採納。

步驟5:言詞辯論在做什麼?會先試試看和解嗎?

這是法庭上的正面對決。雙方到庭陳述、補充證據、對他造主張表示意見,法官會整理爭點、闡明訴訟關係並試行和解。

開庭流程: 先由原告陳述聲明與事實,再由被告答辯,雙方就爭點為言詞辯論,必要時交互詰問證人。法官也可能當庭勸諭和解,若成立和解或調解,效力與確定判決相同,可省去後續判決與執行的時間。

什麼情況下訴訟會暫時停止?

參照院台廳民一字第0960002943號函釋要旨說明,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稱「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是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且該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以判斷者為限。並非只要當事人被刑事偵查,民事案件就當然停止。此函釋為司法院的法規諮詢意見,並非判決。

上述函釋的要旨是提醒法院從嚴認定停止事由。若法院所為停止裁定不符合第183條要件,當事人可聲請或由法院依職權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撤銷該裁定並續行審理,法院也不得藉此將案件列為視為不遲延事件而規避管考。

一般單純的借貸糾紛,很少符合停止訴訟的要件,程序會繼續進行。

小故事高潮:開庭時,小明提出轉帳紀錄與當時陪同的證人證詞,小華卻拿不出還款證明,法官當庭闡明舉證責任分配,小華頓時語塞。

步驟6:判決怎麼看?沒上訴會怎樣?

經言詞辯論終結,法院會宣示或送達判決。判決書包含主文、事實及理由,主文即是法院的最終裁決,例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判決的效力: 判決送達後,若當事人未在法定不變期間內上訴,判決即告確定,取得執行力。勝訴方可持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例如查封存款、扣薪或拍賣財產。對濫訴或惡意拖延的行為,法律也有制衡機制:起訴不合法且屬濫訴者,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以裁定駁回;上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第二審法院得各處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12萬元以下之罰鍰,並準用第249條之1第2項至第7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9條之1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49條之1第2項)。處罰主體僅為第二審法院,並不及於原審法院。

步驟7:不服判決怎麼上訴?小額程序的上訴限制是什麼?

若小華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但書)。這20日是民事訴訟法第440條明定的不變期間,不能聲請延長或回復原狀(除有法定回復原狀事由外)。依民事訴訟法第443條規定,上訴未經依前條規定駁回者,第一審法院應速將上訴狀送達被上訴人並連同卷宗送交第二審法院。

小額與簡易的上訴審級不同:

  • 小額程序: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小額事件經地方法院合議庭為第二審裁判後即確定,實務上無第三審救濟,該「不得再上訴或抗告」的終局效果並非第436條之24條文所明定,不可掛於該條名下。
  • 簡易程序:對第一審裁判不服,上訴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合議庭。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2號決議,針對此類上訴審級的適用問題,研討結果採乙說,認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上訴至地方法院合議庭,該決議同屬法律座談會見解,並非判決。

也就是說,小明與小華的10萬元小額案件,若由地方法院小額庭一審判決,上訴審就是同一地方法院的合議庭,且上訴理由限於違背法令,第二審即定讞,不得再上訴第三審。這點與通常程序可上訴至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不同,務必留意。

有關上訴程序的期間計算、書狀格式與違背法令的具體事由,建議在收受判決後立即諮詢專業意見,避免逾期失權。

民事訴訟常見問題 FAQ

Q:民事訴訟要花多少錢?裁判費如何計算?

主要是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採階梯計算:10萬元以下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10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90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60元,畸零不滿萬元以萬元計。例如10萬元案件1,000元,50萬元案件5,000元,150萬元案件14,500元。另可能產生證人日費、鑑定費、律師費等,勝訴後裁判費通常由敗訴方負擔,但律師費除有特別約定或法律規定外,原則各自負擔。

Q:官司要打多久?小額、簡易、通常差多少?

小額程序最快,有機會數月內辯結;簡易程序約3至6個月;通常程序常需6個月至1年以上,若有鑑定、勘驗或多次準備程序會更久。想加快進度,關鍵是起訴前備齊借據、轉帳紀錄、對話紀錄等證據,並準時遵期到庭及補正。

Q:如果對方沒錢,贏了官司有用嗎?

有用。取得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和解、調解筆錄後,可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存款、扣薪或執行財產。但若對方名下確無財產或收入,執行可能受限。建議起訴前先評估對方資力及財產線索,必要時聲請假扣押保全。

Q:什麼情況下民事訴訟會裁定停止?

僅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要件時,法院得裁定在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民事程序,須同時具備「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且「該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裁判,非俟刑事解決無從判斷」兩要件。一般借貸糾紛不符合此要件,法院不會停止審理;不符要件的停止裁定,法院應依第186條撤銷並續行程序。

Q:如何避免打官司?調解與和解哪個快?

優先考慮鄉鎮市調解、法院調解或自行和解,成立的調解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省時省費。許多法院設有調解程序,費用低廉且程序彈性高,先試調解不成再訴訟,是常見策略。

結語:從起訴到判決,每一步都有法律保障

民事訴訟的每一步都有明確規則:起訴要備齊程式與裁判費、可補正者法院會先命補正而非逕行駁回;價額核定與程序別影響費用與審速,價額核定得抗告且確定後有拘束力,合意小額與司法院調整門檻亦須留意;送達與答辯期間由法院定期間,上訴則是判決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但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舉證責任由主張有利事實者負擔,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小額程序第二審即終審且上訴限違背法令。遇到糾紛時,冷靜蒐集證據、選對程序、守住期間,就能有效用法治程序討回公道。若案情複雜,及早諮詢律師,才能把「法律救生圈」真正套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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