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民事官司要花多少錢?民事訴訟費用與裁判費完整計算指南 打民事官司要花多少錢?核心就是「裁判費」加上證人、鑑定、公示送達等進行訴訟的必要費用。原則上原告起訴時要先預繳裁判費,最後由敗訴的一方負擔,勝訴方預繳的費用可聲請法院確定金額後向對方請求。本文整理現行民事訴訟法計算標準、分級累進級距表、財產權與非財產權差異、常見試算範例及實務細節,讓你一次搞懂怎麼算、誰來付、付不出來怎麼辦。 一、民事訴訟費用包含哪些項目?敗訴方一定要全付嗎? 結論先說:民事訴訟費用在法律上分為兩大類,只有這兩類才能在判決中決定由誰負擔、並聲請法院確定金額後強制執行。 1. 裁判費:向法院起訴、上訴、抗告、聲請各類程序時,繳給國庫的規費。這是多數案件的主要支出,金額依訴訟標的價額或法定標準計算。 2. 其他進行訴訟的必要費用:為讓訴訟程序進行所必要的支出,由當事人先預納,最後由敗訴方負擔。常見項目包括證人日費旅費、鑑定費、勘驗費、公示送達登報費、郵電費、法院人員差旅費等。這些費用必須是法院認為必要的範圍,才能列入訴訟費用。 不算訴訟費用的常見花費:當事人自己支出的律師費、交通費、影印費、自行購買的土地謄本或戶籍謄本費用,原則上屬於「訴訟成本」,不是訴訟費用,不能列入確定訴訟費用額的範圍。實務上,106年度士簡聲字第71號裁定就明確指出:「聲請人列計之上開土地謄本費及戶籍謄本費部分,為其訴訟成本,並非本件訴訟費用」,因此不予列入。例外是法律特別規定可列入的情形,例如第三審為律師強制代理,經最高法院核定的律師酬金,依法得列為第三審訴訟費用的一部分,詳見後述。 訴訟費用只是整體法律問題的一部分,打官司完整指南從不同角度提供了全面的說明與建議。 二、裁判費怎麼算?財產權與非財產權案件差在哪? 裁判費高低,關鍵在你提的是「財產權」還是「非財產權」之訴。兩者計算方式完全不同,起訴前務必先定性。 財產權案件的裁判費如何計算?分級累進級距表與試算 財產權案件是指請求金錢或可以用金錢估算價額的標的,例如請求返還借款、給付貨款、損害賠償、返還房屋或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等。第一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採分級累進計算,各級距分別適用不同費率,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 | 該級距裁判費計算方式 | | :--- | :--- | | 10萬元以下部分 | 徵收 1,000 元 | | 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 | 每萬元徵收 100 元 | | 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 | 每萬元徵收 90 元 | | 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 | 每萬元徵收 80 元 | |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 每萬元徵收 70 元 | | 逾10億元部分 | 每萬元徵收 60 元 | 試算範例1:請求返還借款50萬元 - 10萬元以下部分:1,000元 - 逾10萬元至50萬元部分:40萬元,每萬元100元,計 40 × 100 = 4,000元 - 合計第一審裁判費為 1,000 + 4,000 = 5,000元 試算範例2:請求返還借款150萬元 - 10萬元以下部分:1,000元 - 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90萬元,每萬元100元,計 90 × 100 = 9,000元 - 逾100萬元至150萬元部分:50萬元,每萬元90元,計 50 × 90 = 4,500元 - 合計 1,000 + 9,000 + 4,500 = 14,500元 與價額核定有關的實務細節: 1. 價額如何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的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並以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的聲明範圍為準。參照109年度他字第5號裁定要旨,法院核定時應以聲明範圍為準。例如請求返還房屋,若有實際交易價格就以交易價額核定,若無則以原告可獲得的利益為準,實務上可能參考市價、鑑價報告等資料綜合判斷,並非一律以課稅現值或公告現值為準,切勿自行絕對化。 2.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怎麼算?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裁判費合併計算。但以一訴主張同一標的而基於競合或選擇關係,僅為其中一種法律關係的裁判者,以價額最高者定之。此外,起訴後因訴訟標的的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附帶請求的增加,不另併算價額。 3. 不服核定可以救濟嗎? 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的裁定,以及命補繳裁判費的裁定,當事人如有不服,都可以在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非財產權案件的裁判費是多少?請求刊登道歉啟事算哪一種? 非財產權案件是指無法用金錢衡量的權利,例如請求離婚、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撤銷股東會決議等。這類案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如果同時在非財產權之訴中併為財產權上的請求,則兩部分裁判費要分別徵收。 關於加徵,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加徵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但加徵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十分之五,也就是最多為原裁判費的1.5倍。是否加徵、加徵多少,視各高等法院經核准的情形而定,並非全國一律加徵。 常見爭議:請求刊登道歉啟事算財產權還是非財產權? 過去實務見解曾不一,有認為應以實際刊登費用作為價額,也有認為屬名譽回復的非財產權。後來經研討統一見解,認為請求刊登道歉啟事是「請求為一定行為」,屬於非財產權之訴,裁判費應依法定標準徵收,不論實際刊登費用高低,均不按刊登費用計算。此見解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4 號研討結果、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4 號研討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4 號研討結果。該座談會當時結論採乙說,認為屬非財產權涉訟,應依當時的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6條計算,該法已於92年修正廢止整併,現行法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精神相同。以下為該研討結果的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刊登道歉啟事為請求為一定行為,屬非財產權之訴,應依法定標準徵收裁判費。 二審、三審裁判費要加收嗎?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呢? 會加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同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的標準,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也就是一審費用的1.5倍。但如果是發回或發交更審後再行上訴,則免徵。 訴之變更、追加及提起反訴,也準用同一加徵規則。依同條第2項及第3項,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超過原來的部分,徵收裁判費的標準與上訴加徵相同;提起反訴者,反訴部分的裁判費同樣按此標準徵收。 三、除了裁判費還有哪些訴訟費用?公示送達登報費算嗎? 除了裁判費,訴訟進行中可能產生的以下費用,只要是法院認為必要且實際支出的,都屬於訴訟費用,最終由敗訴方按比例負擔,但程序中通常要由當事人先預納,否則法院可能不進行該項程序: - 證人日費、旅費:傳喚證人到庭作證,按到庭日數及路程核給。 - 鑑定費:例如筆跡鑑定、醫療鑑定、工程鑑定、車禍鑑定等專業判斷費用。 - 勘驗費:法官會同相關人員到現場勘驗的費用。 - 公示送達登報費:當被告住居所不明,經法院裁定准予公示送達而登報的費用,屬於訴訟費用。參照106年度士簡聲字第71號裁定、裁定所附計算書,即將公示送達登報費10,600元與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合計11,820元列為確定之訴訟費用。 - 郵電費、法院人員差旅費等其他必要費用。 再次提醒,106年度士簡聲字第71號裁定及裁定均強調,當事人自行支出的土地謄本費、戶籍謄本費等,屬於訴訟成本,並非訴訟費用,不能列入。 四、訴訟費用誰負擔?如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並加計利息? 結論:原則由敗訴方負擔,部分勝敗按比例分擔,勝訴方預繳的費用可聲請法院確定具體金額後請求返還並強制執行。 1. 負擔原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依同法第79條,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法院應按其勝敗比例,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費用。另依同法第83條,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實務上,原告起訴時要先預繳裁判費,其他費用也可能被法院命預納。判決確定後,勝訴方可持判決向敗訴方請求返還其已預繳而應由對方負擔的部分。若對方不自動給付,就需要透過「確定訴訟費用額」程序取得執行名義。 2. 確定訴訟費用額的程序與要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時,必須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繕本,並釋明費用額的證書,例如裁判費收據、公示送達登報費收據等。 法院會調卷審查兩造各自支出的訴訟費用項目及金額是否必要且屬實,再按判決所定的負擔比例,計算各方應負擔及應受償的金額。例如106年度士簡聲字第71號裁定中,法院核定總訴訟費用為11,820元,包含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10,600元,再按各被告的應有部分比例算出每人應負擔金額。 3. 利息如何計算?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經裁定確定的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所謂法定利率,依民法第203條為年息5%,自裁定送達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因此106年度士簡聲字第71號裁定主文命給付確定金額並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屬此規定之適用。 4. 不服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怎麼辦? 對確定訴訟費用額的裁定不服,可在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這是重要的救濟期間,逾期即告確定。參照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士簡聲字第71號裁定附記,即載明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該院提出抗告狀。 5. 第三審律師酬金的特別規定 第三審為律師強制代理,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律師酬金並非定額新臺幣30,000元,而是須由當事人聲請、經最高法院核定金額後,才列為第三審訴訟費用的一部分。實務上曾有案件核定30,000元列入總額510,780元的訴訟費用中,但也有其他金額,取決於個案核定結果,不可一概而論。 五、訴訟費用裁判是法院的職權,不受當事人聲明拘束嗎? 是的,不受拘束。即使原告在訴狀的聲明欄寫「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或「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法院仍不受其拘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至第87條的規定,依職權裁判訴訟費用的負擔。此見解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49 號研討結果、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49 號研討結果,該座談會研討結果採乙說,認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屬法院職權,不受當事人聲明影響。因此,當事人不必執著於聲明如何記載,法院會依法決定誰該負擔、如何分擔。 六、沒錢打官司怎麼辦?訴訟救助與犯罪被害人暫免繳費 1. 訴訟救助:暫免繳納,敗訴仍要繳 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有勝訴希望者,可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核准後,可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但暫免不代表免除,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後,第一審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並向負擔訴訟費用的當事人徵收;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該當事人負擔的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執行。此外,選任律師酬金若無效果由國庫墊付,也屬此類後續徵收範圍。換言之,若受救助的一方最後敗訴,仍須繳納原本暫免的費用。 2. 犯罪被害人得暫免繳納訴訟費用 為減輕被害人負擔,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依該法提起民事訴訟或上訴請求損害賠償時,得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聲請強制執行時,得暫免繳納執行費。此條文前身為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28條,於112年修正更名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至於「訴訟費用」是否僅指裁判費,抑或包括公示送達登報費等進行訴訟的必要費用,實務上曾有討論。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47 號研討結果,多數見解採廣義,認為暫免範圍包括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的必要費用,以貫徹保障被害人的立法目的,但個案仍以法院審查認定為準。 七、常見問題 QA Q:訴訟標的金額怎麼核定?如果我請求返還房屋,價額怎麼算? A:以起訴時的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並以起訴聲明範圍為準。法院會綜合交易資料、市價或鑑價結果核定,並非一律以課稅現值或公告現值為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至之4的規定核定,如不服核定或命補繳裁判費的裁定,可在送達後10日內抗告。(參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他字第5號裁定要旨) Q:起訴後如果撤回或和解,裁判費可以退嗎?多久內要聲請? A:可以退還三分之二,但有嚴格期限。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訴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依同法第84條,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和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逾期未聲請即喪失退費機會,不是「訴訟終結前隨時可聲請」。 Q:訴訟費用何時繳納?沒錢繳怎麼辦? A:起訴時就要先繳裁判費,否則法院會以裁定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則駁回起訴。如果確實無資力,可聲請訴訟救助,主張有勝訴希望且無力負擔,經准許後暫免繳納;或依個案情形向法院聲請分期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但是否准許由法院裁量。犯罪被害人則可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5條聲請暫免。 Q:判決確定後,敗訴方不付訴訟費用,我可以強制執行嗎? A:可以,但要先取得執行名義。勝訴方應先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向第一審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提出費用計算書及收據等釋明文件,經法院裁定確定金額並加計自送達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的利息後,即可持該確定裁定為執行名義,對敗訴方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Q:我在訴狀上寫「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法院會照判嗎? A:不一定會照判。訴訟費用之裁判屬法院職權,不受當事人聲明拘束,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49 號研討結果、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49 號研討結果。即使原告聲明願意負擔,法院仍會依同法第78條至第87條,按勝敗結果依職權決定實際負擔比例。 Q:對訴訟費用相關裁定不服,如何救濟? A:常見有三種救濟:一是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或命補繳裁判費的裁定不服,得於送達後10日內抗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二是對確定訴訟費用額的裁定不服,同樣於送達後10日內抗告;三是對准否訴訟救助的裁定亦得抗告。務必留意10日的法定不變期間。 結語 打民事官司前,務必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的級距表估算裁判費,區分財產權與非財產權案件的差異,並預留證人、鑑定、公示送達等必要費用。謹記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部分勝敗按比例分擔,勝訴方須透過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並加計法定利息後才能強制執行;同時留意撤回或和解後三個月內的退費期限、核定價額與確定費用額裁定的10日抗告期間,以及訴訟救助與犯罪被害人暫免繳費的適用條件。如對費用計算或程序有疑問,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參考法院網站試算表,維護權益更踏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