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複決是什麼?直接民主制度說明 想像一下,政府通過了一條法律,但你覺得這條法律不合理、不公平,甚至可能傷害你的權益。除了上街抗議、寫陳情書、找立委施壓之外,你還有一個更直接的武器——公民複決。透過公民複決,你可以號召全國人民一起投票,決定這條法律是該繼續存在,還是應該廢除。這就是直接民主的魅力,讓人民有機會對政府的決策說「不」。 但公民複決到底是什麼?它跟「創制」有什麼不同?法律依據在哪?程序怎麼走?效力如何?本文將用最白話的方式,搭配法院判決見解與實際案例,帶你一次搞懂公民複決。 --- 一、公民複決的定義與法律依據 公民複決,簡單來說就是人民對已經由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政策,或者立法院提出的憲法修正案,進行投票表決,決定是否同意該法案或政策繼續存在。如果多數人民反對,該法律或政策就必須被廢止或調整。 我國憲法第17條明文保障人民的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其中「複決權」就是公民複決的憲法基礎。為了落實這項權利,立法院制定了《公民投票法》(以下簡稱公投法),詳細規定了公民投票的適用事項、提案門檻、程序與效力。 法院怎麼說? 最高行政法院在105年度判字第127號判決中,對「複決」下了明確的定義: 參照108年度訴字第1452號判決所述:「所謂法律、重大政策、憲法修正案之『複決』,則係公民藉由投票就其代表機關所通過之法案或進行中之政策,行使最終決定權,乃就既存之法案或政策決定是否繼續存續(廢止或否決)之制度,是就法律或重大政策提案複決者,必然是反對行將通過或已然通過之法律或重大政策。」 這段話清楚點出複決的本質:它是人民對「已經存在」(或即將通過)的法律或政策表達反對意見,並決定其存廢的一種直接民主手段。 --- 二、創制 vs. 複決:直接民主的兩把劍 很多人容易搞混「創制」和「複決」。用最生活化的比喻: - 創制:像是你去餐廳點菜,你提出一道菜單上沒有的新菜色,要求廚師做出來。在政治中,就是人民主動提出立法原則或政策,要求政府制定新法律或推動新政策。 - 複決:像是餐廳端上一道你不喜歡的菜,你可以要求退掉。在政治中,就是人民對已經存在的法律或政策說「不」,要求廢止或否決。 兩者都是直接民主的重要機制,但適用的時機和對象不同。 法院見解 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452號提到:「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其中關於人民創制、複決權乃屬於直接民主制下,人民直接針對政策、法律表達意見,據以影響或支配政權運作之手段。」 而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452號則進一步說明:「公投法第2條第2項列舉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所謂立法原則、重大政策之『創制』,乃公民藉由投票方式,就公民提議之該等事項表示意志,督促政府採取積極作為使其實現,概念上,係從無到有之制度;而所謂法律、重大政策、憲法修正案之『複決』,則係公民藉由投票就其代表機關所通過之法案或進行中之政策,行使最終決定權,乃就既存之法案或政策決定是否繼續存續(廢止或否決)之制度。」 所以,簡單記住:創制是「我要」,複決是「我不要」。 --- 三、公民複決的適用範圍 不是所有事情都可以拿來公投複決。根據公投法第2條第2項,全國性公民投票的適用事項有三類: 1. 法律之複決:針對立法院通過的法律進行複決。 2. 立法原則之創制:人民提出立法原則,要求制定新法律。 3. 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對政府重大政策進行創制或複決。 其中,與複決相關的就是「法律之複決」和「重大政策之複決」。 另外,憲法修正案之複決則是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後,須經公民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 公投法第2條第4項也明確排除了一些事項,例如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提案。這是因為這些事項涉及高度專業性與行政裁量,不適合以公投決定。 法院怎麼看適用範圍? 法務部函釋法律字第 10503501470 號針對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規定進行解釋,強調全國性公投僅適用於法律複決、立法原則創制、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等三類事項。憲法修正案之複決則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另行規定。公投的適用範圍是法定的,超出範圍的提案,主管機關可以駁回。 --- 四、公民複決的程序與門檻 公民複決不是說說而已,它有一套嚴謹的程序,確保提案具有相當的民意基礎。根據公投法,主要步驟如下: 1. 提案:提案人需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正本、影本,向中選會提出。提案人數應達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以2024年總統選舉人數約1,954萬人計算,約需1,954人)。 2. 審核:中選會需在30日內完成審核,若符合規定,通知提案人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展開第二階段連署。 3. 連署:提案人需在6個月內完成第二階段連署,連署人數應達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1.5%以上(約29.3萬人)。 4. 成案與公告:連署通過後,中選會應於10日內公告公投案成立,並於公告後1個月至6個月內舉行投票,但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為原則。 5. 投票與通過門檻:公民投票案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才算通過: - 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 - 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以2024年約1,950萬投票權人計算,約需487.5萬票)。 6. 效力: - 法律複決案通過者,原法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 重大政策複決案通過者,權責機關應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 憲法修正案複決案通過者,即依憲法修正程序生效。 法院見解佐證 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452號引用了公投法第30條第1項:「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7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3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雖然這段是關於創制案,但法律複決案的效力則規定在同條第1項第1款(原法律失效),法院也常引用此條說明公投的拘束力。 --- 五、公民複決的實際案例:以「以核養綠」公投為例 2018年的「以核養綠」公投是公民複決的經典案例。該公投主文為:「您是否同意: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即廢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 這是一個典型的「法律複決」案,因為它直接要求廢除電業法中的特定條文。當時提案人認為政府強行推動非核家園政策,訂定核電廠除役期限,違反民意且影響能源穩定,因此發動公投複決,希望讓核能發電有延役的可能。 該案在2018年11月24日與九合一選舉合併投票,最後同意票約589萬,不同意票約401萬,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約495萬),因此公投通過。依公投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電業法第95條第1項應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然而,公投通過後,政府並未立即修法廢除該條文,引發是否遵守公投結果的爭議。後來立法院於2019年5月三讀通過刪除該條文,算是履行了公投結果。這個案例顯示公民複決確實能影響法律存廢,但也凸顯政治現實中,公投結果的落實可能會有時間差或阻力。 --- 六、法院對公民複決性質的闡釋 公民複決不是無限上綱的權利,它必須在憲法架構下運作,並與代議民主相輔相成。法院在許多判決中闡明了公民複決的定位: 1. 公民複決是代議民主的補充 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452號指出:「在不改變我國憲政體制係採代議民主之前提下,提供人民對重大政策等直接表達意見之管道,以協助人民行使創制、複決權,與憲法自屬無違……人民的創制、複決權,得作為代議民主的補充。」 換句話說,我國的政治體制仍以代議民主(由民選代表做決定)為主,公民複決只是在必要時讓人民直接表達意見,彌補代議制度的不足。 2. 公民複決是權力分立的一環 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452號提到:「因此,自權力分立的觀點,確認人民因藉由公民投票之行使,而得對於代議體制進行直接監督與牽制,具有制衡代議民主的功能,是公民投票制度本身,就是憲法上權力分立與制衡機制的一環。」 這意味著公民複決讓人民有機會對立法機關的決策進行復決,防止國會專斷,是權力制衡的體現。 3. 複決的對象必須是「既存」或「行將通過」的法案或政策 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452號已明確指出,複決必然是針對「行將通過或已然通過之法律或重大政策」。因此,如果某項法律尚未通過,人民不能對其進行複決,而只能透過創制提出立法原則。 --- 七、常見問題 QA Q1:公民複決和創制有什麼不同? A1:創制是人民主動提出立法原則或政策,要求政府制定新法或新政策;複決是人民對已經存在的法律或政策表示同意或反對,決定其存廢。用白話說,創制是「我要」,複決是「我不要」。 Q2:公投提案的門檻高嗎? A2:提案階段需約1,900人連署(萬分之一),第二階段連署需約29萬人(1.5%)。通過門檻則需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約490萬票)。門檻不算低,但只要有足夠的民意支持,仍可達成。 Q3:公投通過後政府一定要執行嗎? A3:依公投法第30條,法律複決案通過,原法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效,政府必須遵守;重大政策複決案通過,權責機關應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理論上政府有執行的義務,若政府不作為,人民可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履行。但實務上可能因政治因素而有延宕,此時需透過司法救濟督促。 Q4:哪些事項不能公投? A4:根據公投法第2條第4項,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提案。此外,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或涉及違憲的事項,也可能被認定不適用公投。 Q5:公民複決可以推翻憲法嗎? A5:人民不能主動提出憲法修正案,但可以對立法院提出的憲法修正案進行複決。立法院通過憲法修正案後,須經公民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憲法修正案即生效。所以公民複決是憲法修改的最後一關,但人民不能直接發起修憲。 --- 八、結語 公民複決是人民直接參與國家決策的重要機制,它讓人民在代議政治失靈時,有機會用手中的選票改變不合理的法律或政策。然而,公民複決並非萬能,它有其適用範圍與程序門檻,且必須在憲法架構下運作,與代議民主相輔相成。 了解公民複決的運作方式,有助於我們在必要時正確行使這項權利,也讓我們更清楚直接民主的意義與限制。下次當你對某條法律或政策感到不滿時,別忘了,你還有公民複決這把利器,可以集結民意,讓改變發生。 --- 參考法院見解:本文所引用之法院判決片段均來自最高行政法院及相關判決,包括108年度訴字第1452號、108年度訴字第1452號、法律字第 10503501470 號、108年度訴字第1452號、108年度訴字第1452號、108年度訴字第1452號、108年度訴字第1452號等,完整呈現公民複決之法律定義與實務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