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可以拒絕嗎?國民法官義務與拒絕事由 某天,小明收到一封來自地方法院的掛號信,打開一看,竟然是「國民法官候選通知書」!小明心想:「國民法官是什麼?我可以拒絕嗎?會不會影響工作?」別擔心,這篇文章將帶你了解國民法官的義務與拒絕事由,讓你遇到類似情況時不再慌張。 國民法官制度簡介 國民法官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目的是讓一般民眾有機會參與審判,與職業法官一起審理「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等重大案件。透過國民法官的參與,司法可以更透明,也能反映社會的多元價值觀。 如果你年滿23歲,在轄區內連續居住滿4個月,且沒有被褫奪公權等消極資格,就有可能被隨機抽選為「候選國民法官」。收到通知後,你必須在指定日期到法院參加選任程序,最終被選中的6位國民法官將與3位職業法官共同審判。 國民法官的義務 一旦被選為國民法官,你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 全程參與審理:從開庭到評議、宣判,都必須出席。 - 保密義務:不得洩露評議秘密或其他不應公開的資訊。 - 公正審判:只能依據法庭上呈現的證據來判斷,不得受媒體或外界影響。 - 遵守法庭秩序:服從審判長的指揮。 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依《國民法官法》第99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所以收到通知千萬別置之不理,一定要依法處理。 國民法官可以拒絕嗎?——法定拒絕事由 當然可以!《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1項明確列出得拒絕擔任國民法官的事由,只要符合其中一項,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拒絕。這些事由包括: 1. 年滿70歲以上。 2.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教師。 3.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在校學生。 4. 因重大疾病、傷害、身心障礙因素,執行職務顯有困難。 5. 執行職務有嚴重影響身心健康之虞。 6. 因看護、養育親屬,執行職務顯有困難。 7. 因重大災害需從事生活重建活動。 8. 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執行職務顯有困難。 9. 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5年。 10. 曾受候選國民法官通知未滿1年(但第9款情形除外)。 舉例來說,如果你剛好是公司專案負責人,未來三個月必須密集出差,就可能符合第8款「工作上之重大需要」;或者你已經75歲,可以直接依第1款拒絕;又或者你去年才當過國民法官,依第9款未滿5年可以拒絕。 小明看完鬆了一口氣,因為他剛好是公立學校教師,符合第2款,於是向法院提出拒絕聲請,順利免除義務。 法院也可以決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除了個人可以拒絕,法院在某些情況下也會主動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也就是整個案件不採用國民法官,改由職業法官審理。這規定在《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事由包括: - 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 - 對於國民法官或其親屬有危害之虞。 - 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 - 被告自白且認罪,法院認為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 - 其他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 其中第3款「案件情節繁雜」是最常見的理由。因為國民法官來自各行各業,如果案件過於複雜、審理時間太長,會對他們造成過重負擔,也可能影響選任程序的順利進行。 實際案例:法院如何考量國民法官的負擔? 讓我們來看一個真實的法院裁定。在某件涉及多名被告、證據繁多的案件中(判決書片段114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法院認為: 「再就審理階段而言,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係需密集審理為之,除有特別情形外,應連日接續開庭……本案審理及評議共須50日以上至60日間,連日接續開庭勢必將對國民法官工作、家庭生活均產生極大影響,受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亦有高度可能依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第6款、第8款等規定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造成選任程序之困難甚至空轉,而符合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5款之事由。」 這段話清楚指出,當審理時間過長(50-60天),候選國民法官很可能因為工作或家庭因素拒絕擔任,導致選不出足夠的國民法官,因此法院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另一個案件(判決書片段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8號)也提到: 「本案審理及評議共須12日以上,連日接續開庭勢必將對國民法官工作、家庭生活均產生極大影響,受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亦有高度可能依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第6款、第8款等規定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造成選任程序之困難甚至空轉,而符合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5款之事由。」 即使只是12天,法院也認為會對國民法官造成重大影響,可見實務上非常重視國民法官的負擔。 此外,案件若涉及高度專業知識(如醫療鑑定、外語證人),也可能被排除。例如片段114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提到: 「再者,本案可能之爭點尚涉及死者之死亡原因,卷內有多次鑑定報告、醫療程序分析與生理反應評估,自須依據病理學、法醫學等專業領域知識進行解釋與比較……國民法官於未具備專業背景下,難期其等於合理期間內準確理解爭點,恐反而降低審判之專業性與正確性;另本案有數位外籍證人,審理過程需全程依賴同步或逐步翻譯……顯不利於公平、有效之審理進行,故認本案有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3款、第5款之事由。」 這些判決見解都顯示,法院在決定是否採用國民法官時,會綜合考量案件的複雜度、審理天數、對國民法官生活的影響等因素,以保護國民法官不致負擔過重。 國民法官的權利與保障 雖然國民法官有義務參與審判,但法律也提供許多保障: - 公假與薪資補償:雇主必須給予公假,且不得有任何不利對待。國民法官每日可領取3,000元日薪(按實際參與日數計算),交通費實報實銷。 - 保密與保護:國民法官的個資受到保護,必要時可申請安全護送。 - 請假與解任:若因突發狀況無法繼續,可向法院聲請解任,由備位國民法官遞補。 所以,如果你真的被選上,也不用太過擔心,法院會盡力讓你能兼顧原本的生活。 常見問題 QA Q1:國民法官可以拒絕嗎?有哪些理由? 可以。法定拒絕事由列在《國民法官法》第16條,包括年滿70歲、公立學校教師、在校學生、重大疾病、生活/工作/家庭有重大需要、5年內曾擔任過國民法官等。只要符合任一項,向法院提出聲請並檢附證明,經法院許可後即可免除義務。 Q2:如果符合拒絕事由,該怎麼做? 收到候選通知書後,上面會載明聲請拒絕的方式與期限(通常為到庭日10日前)。你應填寫「拒絕擔任國民法官聲請書」,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如醫生診斷書、在學證明、公司出差證明等),以書面或線上方式向法院提出。逾期未聲請,就必須到場參加選任。 Q3:無故不到場會有什麼後果? 依《國民法官法》第99條,經通知為候選國民法官,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所以務必按時到庭或事先聲請拒絕。 Q4:國民法官有薪水嗎?有補償嗎? 有。國民法官每日可領取3,000元日薪,另可申請交通費、住宿費等必要費用。雇主必須給予公假,且不得扣薪或給予不利待遇。 Q5:國民法官的審理過程會很長嗎?會不會影響工作? 依規定,國民法官案件應密集審理,通常會在10天內完成(但複雜案件可能更長)。雇主必須給公假,且法院會給予日薪,所以對工作的影響可以降到最低。若審理天數過長,法院也可能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如前面提到的案例。 Q6:法院在什麼情況下會決定不採用國民法官? 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常見情況包括:案件過於複雜(證據多、專業性高、審理時間長)、媒體報導偏頗可能影響公正、被告認罪且量刑無爭議等。具體規定見《國民法官法》第6條。 結語 國民法官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里程碑,讓一般民眾有機會參與審判。如果你收到通知,先別緊張,檢視自己是否符合拒絕事由,若符合即可依法聲請;若不符合,也請放心參與,這將是一段難得的司法體驗。法院也會考量國民法官的負擔,在案件過於複雜時主動排除國民參與,以確保審判品質與國民法官的權益。 透過本文,希望你能更了解國民法官的義務與拒絕事由,未來若真的被抽中,也能從容應對! --- 參考法院見解 本文引用之法院裁定見解,摘自實際判決書片段(標記114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114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8號等),內容涉及國民法官法第6條及第16條之適用,可供讀者進一步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