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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可以拒絕嗎?國民法官義務與拒絕事由|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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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可以拒絕嗎?義務、10種拒絕事由、罰則與聲請流程完整解析

國民法官可以拒絕,而且有法律明定的10種拒絕事由。依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1項,只要符合年滿70歲、公私立學校教師或在校學生、重大疾病、身心健康重大影響、需看護親屬、重大災害需重建、生活工作家庭有重大困難、5年內曾任國民法官、1年內曾被通知為候選國民法官到庭等情形之一,就能在期限內檢附證明向法院聲請拒絕,經許可後免除此次義務。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經合法通知的候選國民法官最重可能被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收到地方法院的「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別慌張,這不是詐騙。本文整理現行國民法官法的義務、拒絕與辭任規定、罰則差異、聲請期限,以及法院什麼情況下會主動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並引用真實裁定說明法院如何評估對國民法官的負擔,幫你一次搞懂如何依法處理。

國民法官制度是什麼?哪些案件會用到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制度自2023年1月1日(民國112年1月1日)正式實施,目的在讓具備社會多元經驗的一般國民與職業法官共同審判,提昇司法透明度與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依國民法官法第113條「本法除第17條至第20條及國民法官法第33條自公布日施行,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國民法官制度自11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但第5條第1項第1款「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係自115年1月1日起才納入應行國民參與審判範圍。

結論先說:只有特定重大刑事案件才適用,且有除外。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柱文「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下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一、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11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僅『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之罪適用)。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即少年刑事案件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即使符合前述10年以上或致死要件,亦一律排除,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現行實務分階段施行:112年1月1日起僅第5條第1項第2款「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已施行;第1款「最輕本刑10年以上」依第113條但書延至115年1月1日施行,115年1月1日前起訴之10年以上非致死案件,尚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實務上例如故意殺人、強盜致死等高度侵害法益的案件,才會進入國民參與審判程序。

誰會被抽選為候選國民法官?

只要符合法定資格,就有可能被隨機抽選。國民法官法第12條,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就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資格。

但即使符合年齡與居住要件,若有國民法官法第13條所列的消極資格,也不得被選任。常見的包括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條文共列11款,褫奪公權只是其中一款。收到通知時,法院會請你填寫調查表據實回覆,由法院審查是否有不得被選任事由。

國民法官法庭如何組成?

最終的審判由國民法官法庭進行。依國民法官法第2條第4款國民法官法第3條第1項,國民法官法庭由法官3人與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合計9人合議審判。程序上會先從候選國民法官中選任出6位國民法官及數位備位國民法官,再進行審理、評議與宣判。

國民法官有哪些義務?一定要全程到庭嗎?

結論:被選為國民法官後,原則上必須全程、密集參與審判,且負有保密與公正義務。

具體義務可歸納如下:

  • 全程參與與連日密集審理:依國民法官法第68條,審判期日除有特別情形外,應連日接續開庭。這代表一旦進入審判,會在連續多日內密集開庭並接著評議,不能只選幾天出席。法院在評估是否適合行國民參與審判時,也會以此原則來衡量對國民法官工作與家庭的影響。
  • 遵守指揮與法庭秩序:審理與評議程序均須服從審判長指揮,維持法庭秩序。
  • 公正審判、只依證據判斷:只能依據法庭上合法調查的證據形成心證,不得受媒體報導、外界輿論或個人好惡影響。
  • 嚴格保密評議秘密:評議過程、他人意見、表決情形等依法不得洩露。違反保密等義務,未來甚至可能構成解任事由。

這些義務的反面,就是國民法官法第35條所列的解任事由。例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庭、違反保密義務、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法院得裁定解任。因此,全程到庭不是道德勸說,而是法定義務。

國民法官可以拒絕嗎?國民法官法第16條10種法定事由一次看懂

可以,而且法律明文保障拒絕權。 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1項賦予候選國民法官在符合特定事由時,陳明拒絕被選任的權利。經法院審查許可後,就會從候選名單中除名,無需參加後續選任程序。

常見的誤解是「只要不想去就能拒絕」,實務上必須符合下列10款之一,並提出證明:

款次法定事由(要旨)舉例說明
1
年滿70歲以上者
身分證年齡即符合,無需額外證明工作影響
2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教師
含國小至大專院校的專任教師,提出在職證明
3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校學生
含大學、研究所、夜間部,提出在學證明
4
有重大疾病、傷害、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執行職務顯有困難者
需診斷證明,敘明短期內無法久坐、密集開庭
5
執行職務有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者
例如高度焦慮、需長期追蹤治療,經醫師評估不宜參與
6
因看護、養育親屬致執行職務顯有困難者
需照顧幼兒、失能長輩,無其他人力可替代
7
因重大災害生活所仰賴之基礎受顯著破壞,有處理為生活重建事務之必要時
例如災後房屋毀損需處理重建,非一般工作忙碌
8
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最常被援引,例如專案出差、家中唯一經濟支柱且審理期長
9
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5年者
5年內曾實際擔任者,避免重複負擔
10
除前款情形外,曾為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1年者
曾被通知到庭參與選任程序,1年內可免再被抽選

實務提醒:第7款官方文字為「因重大災害生活所仰賴之基礎受顯著破壞,有處理為生活重建事務之必要時」,漏「為」字、多「致」字即非逐字,並非泛指「生活重建活動」;第10款必須是「經通知到庭」未滿1年,若只是收到通知但未被通知到庭,不算此款。第8款官方文字為「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不可省略「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該款的「重大需要」需要具體事證,例如公司出具未來60日需密集出差且無代理人的證明,空泛說「工作很忙」通常不會被准許。

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2項,前項年齡及期間之計算,均以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送達之日為準。也就是說,年滿70歲、5年內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1年內曾為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等期間是否符合,均以通知書送達日為基準日判斷,而非以選任期日或審判期日為準,聲請時應以該送達日回推計算。

小明若為公立學校教師,屬於第2款,只要在期限內提出教師在職證明,向法院陳明拒絕並經許可,即可免除本次擔任義務。

收到候選通知書後該怎麼做?聲請拒絕的期限與流程

結論:收到通知後10日前是關鍵期限,逾期就必須到庭。

許多人誤以為「不理會通知就沒事」,事實上法律設有明確程序:

  1. 詳閱通知書與調查表:依國民法官法第22條第2項,候選國民法官應於選任期日10日前,以書面填載調查表並送交法院。調查表會詢問你是否有第13條不得被選任事由或第16條拒絕事由。
  2. 符合拒絕事由者,10日前聲請:如有國民法官法第16條情形且欲拒絕被選任,應與調查表一併或另以書面陳明拒絕並檢附證明,於選任期日10日前送達法院。法院會依第22條第4項,若認符合事由即予除名。是否符合70歲、5年、1年等期間要件,均以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送達之日為準,請務必核對送達日而非開庭日。
  3. 可書面或線上提出:各地方法院多提供紙本郵寄及線上系統上傳證明文件,通知書上會載明具體方式與截止日,請務必依該院指示辦理。
  4. 逾期未聲請,必須到庭:若未在10日前合法聲請拒絕,即使自認符合事由,也應依通知到庭參加選任程序,並可於選任期日當庭向法官陳明,由法院當場審酌是否准許拒絕。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將面臨罰鍰風險。

小提醒:證明文件越具體越好。疾病請附診斷書並敘明「為何無法連日久坐開庭」;照顧親屬請說明照顧對象、替代人力為何不可行;工作因素請附主管證明、出差行程或專案期程,而非僅以口頭主張。

無故不到場會被罰嗎?候選人與國民法官的罰則不一樣

會,但罰的對象與時點不同,要分清楚國民法官法第99條國民法官法第101條

身分條文構成要件法律效果
候選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法第99條第1款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載於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提出於法院
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候選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法第99條第2款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到場
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候選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法第99條第3款
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為虛偽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
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法第101條第1款
無正當理由不於「審判期日或終局評議」時到場
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法第101條第2款
於終局評議時,以拒絕陳述或其他方式拒絕履行其職務
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備位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法第101條第3款
無正當理由不於「審判期日」到場
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重點在於:

  • 第99條罰的不只是不到場,包含三種情形:調查表填載不實、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於選任期日到場、以及於選任期日為虛偽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條文用語均是「得處」,法院會審酌理由,並非自動處罰。填表不實與選任期日虛偽陳述同樣得處3萬元以下罰鍰,不要誤以為只有不到場才會被罰。
  • 一旦已獲選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審理期間的每次開庭與最終評議都必須出席,此時適用的是第101條。不僅不到場會被罰,國民法官於終局評議時以拒絕陳述或其他方式拒絕履行職務,亦得處罰鍰。

因此,收到通知千萬別置之不理。正確作法是「要嘛在10日前合法聲請拒絕並獲准,要嘛準時到庭」,才能避免罰鍰。

法院什麼時候會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國民法官法第6條5款事由解析

除了個人可以拒絕,法院也能決定整個案件不採國民參與審判,改由職業法官審理。 依據是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事由有5款:

  1. 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
  2. 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本人或其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有致生危害之虞。
  3. 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
  4. 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被告通常審判程序之旨,且依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
  5. 其他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

其中第3款「繁雜或高度專業」與第5款「顯不適當」最常被法院援用。判斷重點不是案件是否重大,而是審理天數是否過長、專業門檻是否過高,導致對國民法官造成過重負擔,甚至造成選任程序空轉。

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3項,法院為第1項裁定,應審酌公共利益、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之負擔,及當事人訴訟權益之均衡維護。也就是說,法院必須權衡公共利益、國民法官負擔與當事人訴訟權益三者,不能單以案件重大就排除國民參與。另依第6條第2項,於國民法官法庭組成後,法院於裁定前並應聽取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意見,保障已選任者的程序參與。

重要程序保障:此裁定可以抗告,且抗告中停止審判

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4項,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的裁定,當事人得提起抗告,抗告中停止審判。這表示地方法院的裁定並非終局確定見解,上級法院仍可能審查。因此我們在引用下級審裁定時,必須註明為「地方法院裁定,尚未確定」,不宜當作已定讞的法律見解。

實際裁定怎麼看?法院如何評估對國民法官的負擔?

以下裁定理由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摘自法院實際裁定(已去識別化,主文均為「本件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均為地方法院裁定、尚未確定),可看出法院的審酌脈絡:

案例一:審理需50至60日,高度可能造成選任空轉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2025-07-04,傷害致死等,主文:本件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本件為地方法院裁定,尚未確定。法院審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係需密集審理,除有特別情形外應連日接續開庭,本案審理及評議共須50日以上至60日間,連日接續開庭勢必將對國民法官工作、家庭生活均產生極大影響,受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亦有高度可能依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6款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8款等規定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造成選任程序之困難甚至空轉,而符合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5款之事由。(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解讀:本案為地方法院裁定,未確定。法院直接引用國民法官法第68條「連日接續開庭」原則,估算審理加評議需50至60日,認為在如此長天數下,候選人依第16條第1項第5款(身心健康)、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6款(看護親屬)、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8款(重大需要)聲請拒絕的機率極高,最後可能選不足額,符合第6條第1項第5款「顯不適當」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裁定理由全文可參

案例二:即使12日也可能過重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

本件為地方法院裁定,尚未確定。法院審酌本案審理及評議共須12日以上,連日接續開庭勢必將對國民法官工作、家庭生活均產生極大影響,受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亦有高度可能依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6款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8款等規定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造成選任程序之困難甚至空轉,而符合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5款之事由。(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解讀:同為地方法院裁定,未確定。即使天數估算僅12日以上,法院仍認為連日密集審理對一般國民的工作與家庭已屬重大影響,援引相同理由認定有第6條第1項第5款事由。顯示實務上對「負擔」的認定並非以一個月為門檻,十餘日也可能被評價為過重。裁定理由全文可參

案例三:高度專業與外語證人,也可能被排除 ─ 同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本件為地方法院裁定,尚未確定。法院審酌本案可能爭點涉及死者死亡原因,卷內有多次鑑定報告、醫療程序分析與生理反應評估,須依據病理學、法醫學等專業領域知識進行解釋與比較,國民法官於未具備專業背景下,難期於合理期間內準確理解爭點,恐反而降低審判之專業性與正確性;另本案有數位外籍證人,審理過程需全程依賴同步或逐步翻譯,顯不利於公平、有效之審理進行,故認本案有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3款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5款之事由。(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解讀:法院同時認定符合第6條第1項第3款(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及第5款(顯不適當)。當案件涉及多次病理、法醫鑑定,且有數位外籍證人需全程翻譯時,不僅審理時間拉長,國民法官在無專業背景下也難於合理期間內準確理解爭點,反而影響審判正確性與效率。此裁定理由亦可參

綜合以上可知,法院判斷是否行國民參與審判,並非單看罪名,而是綜合評估天數、證據數量、專業門檻、翻譯需求與對國民法官生活的衝擊,並依第6條第3項權衡公共利益、國民法官負擔及當事人訴訟權益之均衡維護,以避免「選不出人」或「審不好案」的雙重風險。

國民法官有什麼權利與保障?日薪、交通費、公假與安全保護

結論:法律提供完整的補償與職場保障,不會讓你因擔任國民法官而受損。

1. 雇主必須給公假,且不得為不利處分

國民法官法第39條,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執行職務,雇主應給予公假,且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等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處分。雇主若違反,可能面臨相關勞政裁處,勞工也可主張權利。

2. 日費與交通費、住宿費如何計算?

依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費用標準如下:

身分日費交通費備註
候選國民法官
到庭1日支給1,500元;逾18時每小時加給300元,上限2,500元
依戶籍地或居所地與法院距離分級距支給
依費用辦法第9條;僅限經通知到庭者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到庭執行職務1日支給3,000元
依距離級距表支給,30公里內200元,逾30公里按級距表;符合要件得搭高鐵、飛機、計程車核實支給
依費用辦法第10至13條;採級距制,非一律實報實銷
住宿與必要費用
檢據核實
住宿費、膳雜費等必要費用,得檢據核實支給
依費用辦法第14條以後規定

特別要澄清:外界常說「交通費實報實銷」是過度簡化。實際上是分級距定額支給,只有在實際搭乘大眾運輸的費用超過級距金額,或符合搭乘計程車、飛機等特殊要件時,才得檢據核實支給。並非計程車收據拿多少就報多少。

3. 費用當日發給,經濟困難者可預借旅費

依費用辦法第8條,日費原則上當日以現金發給。另依第19條,候選國民法官若有經濟困難,得於到庭7日前向法院聲請預借旅費,上限3,000元,實務上可減輕需先墊付車資住宿的壓力。

4. 個資保密與安全保護

國民法官的個資受嚴格保護,審理中不得揭露足以辨識其身分的資訊。必要時法院得提供安全護送等保護措施,避免因參與審判而受外界干擾或威脅。

如果審理中真的無法繼續怎麼辦?辭任與解任機制

結論:除了選任前的「拒絕」,審理中還有「辭任」與「解任」兩種退場機制,並有備位遞補制度。

即使已獲選為國民法官,若後續發生困難,法律仍有設計:

  • 辭任(自己聲請退出):依國民法官法第36條,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若有第16條第1項第4款至第8款情形(重大疾病、身心健康、看護親屬、重大災害、重大需要)致執行職務顯有困難,得聲請辭任。需經法院裁定許可。
  • 解任(法院主動解除職務):依國民法官法第35條,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裁定解任。事由包括無正當理由不到庭、違反保密義務、收受賄賂、不適任等8款情形。
  • 遞補機制:依國民法官法第37條,國民法官出缺時由備位國民法官遞補;若備位亦不足額,法院須重行選任程序,確保法庭組成合法。

因此,若審理期間突發重病、家庭重大變故,並非只能硬撐,可依法聲請辭任,由法院審酌准否,並由備位遞補,避免影響審判進行。

常見問題 QA

Q:國民法官可以拒絕嗎?有哪些理由?

可以,法定事由在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1項共10款。 包括年滿70歲、公私立學校教師、在校學生、重大疾病致顯有困難、執行有嚴重影響身心健康之虞、需看護養育親屬、因重大災害生活所仰賴之基礎受顯著破壞有處理為生活重建事務之必要時、生活工作家庭有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曾任國民法官未滿5年、曾為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1年。符合任一款並檢附證明,於選任期日10日前向法院陳明並經許可,即可免除義務。10款的年齡及期間計算,均以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送達之日為準。

Q:如果符合拒絕事由,該怎麼做?期限是多久?

務必在選任期日10日前送達法院,且期間以通知書送達日為準。 收到的候選通知書會載明方式,你應填寫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一併以書面陳明拒絕事由並附證明文件(如診斷書、在學證明、公司出差證明),以郵寄或線上方式送交該地方法院。逾期未聲請者,仍應依通知到庭,於選任期日當庭陳明,由法官審查是否准許。

Q:無故不到場會有什麼後果?會被罰錢嗎?

會,分三種候選人情形與兩種獲選後情形。 候選國民法官明知不實而填載調查表、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於選任期日到場、或於選任期日為虛偽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依國民法官法第99條第1款至第3款均得處3萬元以下罰鍰;已獲選的國民法官無正當理由不於審判期日或終局評議時到場、或於終局評議時拒絕陳述或以其他方式拒絕履行職務,依國民法官法第101條第1款國民法官法第101條第2款亦得處3萬元以下罰鍰;備位國民法官無正當理由不於審判期日到場,依第101條第3款亦同。條文均為「得處」,法院會審酌有無正當理由。

Q:國民法官有薪水嗎?雇主可以扣薪或刁難嗎?

有日薪且雇主必須給公假、不得刁難。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到庭1日支給3,000元日費,候選國民法官到庭1日為1,500元,另有交通費、住宿費等必要費用。依國民法官法第39條,雇主應給公假且不得為任何職務上不利處分,若雇主扣薪、記曠職或影響考績,屬違法行為。

Q:國民法官的審理會很久嗎?會不會影響工作?

依法應連日接續密集審理,天數依案件而異,沒有「10天內一定結束」的規定。 國民法官法第68條僅規定除有特別情形外應連日接續開庭,實際天數從數日至60日不等,法院會事前估算並告知。實務上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曾估算某案需50至6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某案估算12日以上,均因對國民法官負擔過重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均為地方法院裁定,尚未確定)。若天數過長,法院得依第6條第3項權衡公共利益、國民法官負擔與當事人訴訟權益後主動排除國民參與,以兼顧審判品質與國民法官權益;加上公假與日薪保障,可將對工作的影響降至最低。

Q:法院在什麼情況下會決定不採用國民法官?

由法院依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裁定,並應依同條第3項審酌公共利益、國民法官負擔及當事人訴訟權益之均衡維護。 常見情形包括媒體不當報導有影響公正之虞、對國民法官及其特定親屬有危害之虞、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且需長久時日、被告自白認罪且經告知通常程序後認無行國民參與必要、或其他顯不適當情形。於國民法官法庭組成後為裁定前,並應依第6條第2項聽取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意見。裁定後當事人得抗告,抗告中停止審判。

Q:已經當選後臨時生病或家庭有急事,可以退出嗎?

可以聲請辭任。國民法官法第36條,若符合第16條第1項第4款至第8款(疾病、身心健康、看護親屬、災害重建、重大需要)致顯有困難,得向法院聲請辭任,經裁定許可後由備位國民法官遞補。若無備位可遞補,法院須重行選任。

Q:哪些案件會用到國民法官?10年以上重罪現在就適用嗎?

不一定,要看是否已施行及是否被排除。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柱文,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才有適用餘地。且依同法第113條但書,現行實務分階段施行:112年1月1日起僅第5條第1項第2款「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已施行;第1款「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延至115年1月1日才施行。在115年1月1日前起訴的10年以上非致死案件,尚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即使罪名重大亦由職業法官審理。

結語

國民法官制度讓司法更貼近民意,但也充分尊重國民的實際處境。收到通知先別緊張,先確認自己是否符合國民法官法第13條不得被選任或第16條得拒絕的情形,並在10日內依法聲請,留意第16條第2項所定以通知書送達日為基準的期間計算;若無拒絕事由,也請安心參與,法院會提供日薪、旅費、公假與安全保障,並以連日密集審理、備位遞補等設計,盡量降低對你生活的衝擊。另須留意適用範圍的分階段施行:依國民法官法第113條但書,112年1月1日起僅「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之罪已施行,「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係自115年1月1日起才納入,少年刑事案件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則一律排除;即使案件因過於繁雜或專業而被法院依第6條權衡公共利益、國民法官負擔與當事人訴訟權益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也是為了確保審判品質與國民法官的權益。了解義務與權利,才能在被抽中時從容應對,成為司法改革的參與者而非旁觀者。


參考法院見解 本文引用之法院裁定理由,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摘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2025-07-04,傷害致死等,主文:本件不行國民參與審判)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涉及國民法官法第6條國民法官法第16條之適用,裁定主文均為「本件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均為地方法院裁定、尚未確定,內容可供讀者進一步參考。裁定全文可參

2026 國民法官義務與拒絕事由補充(FAQ)

Q1:無故不到場會受罰嗎? A:會。候選國民法官明知不實而填載調查表、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於選任期日到場、或於選任期日為虛偽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均依國民法官法第99條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已獲選的國民法官無正當理由不於審判期日或終局評議時到場、或於終局評議時拒絕陳述或以其他方式拒絕履行職務,依第101條第1款、第2款亦得處3萬元以下罰鍰;備位國民法官不於審判期日到場依第101條第3款亦同。

Q2:有哪些法定拒絕事由? A:依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1項,包括①年滿70歲、②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教師、③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校學生、④重大疾病致執行職務顯有困難、⑤執行有嚴重影響身心健康之虞、⑥需看護、養育親屬致顯有困難、⑦因重大災害生活所仰賴之基礎受顯著破壞有處理為生活重建事務之必要時、⑧生活、工作、家庭有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⑨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5年、⑩除前款情形外曾為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1年。需於選任期日10日前檢附證明向法院聲請並經許可,且年齡及期間之計算均以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送達之日為準。

Q3:國民法官有報酬與公假嗎? A: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到庭1日支給日費3,000元,候選國民法官到庭1日為1,500元,交通費依距離級距支給,住宿費等必要費用得檢據核實,日費當日以現金發給,經濟困難者得於到庭7日前預借旅費;雇主依法應給予公假且不得為不利待遇,案件原則上連日接續密集審理,實際天數視個案而定。

Q4:哪些案件目前會採國民參與審判? A:依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國民法官法第113條但書,分階段施行:現階段(112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僅「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之罪為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自115年1月1日起才納入。且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一律排除,不論是否符合前述重罪或致死要件,均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官方來源

  • 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9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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