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不用掛號費?連續領藥的規定 「阿嬤,妳的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領藥不用再付掛號費啦!」 「真的嗎?可是我上個月去診所領藥,櫃檯還是跟我收了一百塊耶!」 這樣的對話是不是很熟悉?許多慢性病患者每個月都要回診或領藥,但對於「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規定卻一知半解。到底領藥時要不要掛號費?可以提前領嗎?如果不小心重複領了會怎樣?今天就用幾個真實的法院判決,帶你一次搞懂所有眉角! --- 什麼是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以下簡稱慢箋)是醫師針對病情穩定的慢性病患者所開立的處方,一次開立可領取 三個月 的藥量,並且 分三次 領取(每次領一個月)。這樣的好處是病人不必每個月都掛號看診,省時又省錢。 但領藥時到底要不要付掛號費?這就要從健保的給付規定說起。 --- 領慢箋需要付掛號費嗎? 根據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 15 條規定: 「保險對象持特約醫院、診所開立之處方箋,應於該醫院、診所或至特約藥局調劑;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者,除另有規定外,得選擇於該醫院、診所或特約藥局調劑。」 簡單來說,你可以回原醫院診所領藥,也可以到你家附近的健保特約藥局領藥。而依照健保署的規定,持慢箋領藥時,醫療機構不得收取掛號費,病人只需支付 藥品部分負擔(依藥費金額比例計算,且有上限)。 為什麼會有「不用掛號費」的規定呢?因為慢箋的診察費已經在第一次開立時由健保給付了,後續領藥時醫師並沒有執行診療行為,所以不應再收取掛號費或診察費。 但實務上,有些診所還是會向病人收取掛號費,這可能違反了健保特約管理辦法。如果你遇到這種狀況,可以向健保署檢舉,維護自身權益。 --- 慢箋的領藥規定 1. 有效期限與領藥間隔 - 慢箋的有效期限為 三個月,從開立當天起算。 - 領藥分三次:第一次領藥時會拿到整張處方箋,藥師會在上面註記領藥日期;第二次領藥必須間隔 至少 28 天,第三次同樣間隔至少 28 天。 - 可以在處方箋到期前的 10 天內 提前領藥(例如第二次領藥可在上次領藥後第 28 天~到期前 10 天之間領取),但不能提前超過 10 天,否則藥局無法給藥。 2. 遺失或損毀怎麼辦? 如果不小心弄丟了慢箋,必須回原開立處方箋的醫療院所申請補發。但要注意,補發可能會被收取掛號費或工本費(因為醫師需要重新評估病情),而且健保對於補發次數有限制,非必要時請妥善保管。 3. 可以一次領完三個月的藥嗎? 不行!慢箋的設計就是為了讓醫師能定期追蹤病人的狀況,所以必須分三次領取。除非有特殊原因(例如出國),可以向醫師申請「提前領藥」,但必須符合健保規定,且最多只能提前領取一個月的藥量。 --- 重複領藥的嚴重後果:偽造文書罪! 你可能會想:「處方箋影印一下,再去別家藥局領藥,不就可以多拿一些藥嗎?」千萬不要這麼做!這不僅違反健保法,還會觸犯 偽造文書罪。 讓我們來看一個真實的法院判決(引用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審簡字第 544 號刑事判決 的片段): 「被告未經醫師許可,以彩色影印方式複製醫師所開立之處方箋,而被告知悉處方箋一經向藥師提示領取處方箋所載之藥物後,即須交予藥師保存該處方箋,不得再就該業已行使之處方箋重複再向其他藥師領取藥物,竟仍以彩色影印方式取得處方箋複本,進而持以重複領取藥物,顯係以此方式製作有別於原本之另一文書,而使該影本具有表徵『文書原本製作人親自製作』之作用與功能,據此,被告以彩色影印方式複製醫師開立之處方箋,並將複製所得之處方箋影本持以再向其他藥師行使,應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相關規定處斷。」(參照107年度審簡字第544號判決所述) 這個案例中,被告因為重複領取慢箋藥品,被法院認定為「行使偽造私文書」,最後被判處有期徒刑。除了刑責之外,健保署也會追討不當領藥的費用,並可能處以罰鍰。 所以,千萬不要貪小便宜而觸法! --- 醫療機構虛報慢箋診察費也會受罰 不只病人要注意,醫療院所如果亂申報慢箋診察費,也會被健保署處分。例如在 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上字第 134 號判決 中: 「被上訴人辧理民國106年上半年『申報照護機構費用異常查核專案』暨費用審查,經派員至永春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及福祿貝老老人養護中心訪查,發現該2機構之住民均不曾領取過上訴人開立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惟上訴人卻於103年8月至106年3月期間,申報永春中心住民丁林梅等17人慢箋診察費(慢箋診察費與一般處方箋診察費差額)計2萬8,413點……被上訴人查認上訴人有開立不實慢箋,虛報慢箋診察費及將未交付之慢箋交由中港大藥局申報藥事費用,有以不正當行為或虛偽證明申報醫療費用之違規情事……核定國源診所自106年11月1日起停約3個月。」(參照112年度上字第134號、112年度上字第134號判決所述)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診所如果沒有實際看診卻申報慢箋診察費,會被健保署停約處分,負責醫師也會受到連帶處罰。所以醫療機構也必須遵守規定,誠實申報。 --- 常見問題 QA Q1: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領藥需要掛號費嗎? A1: 依照健保規定,持慢箋至特約醫療機構或藥局領藥時,不需支付掛號費,只需支付藥品部分負擔。如果醫療機構額外收取掛號費,可向健保署檢舉。 Q2:慢箋可以提前領藥嗎? A2: 可以,但有限制。第二次以後的領藥,可以在上次領藥後第 28 天起至處方箋到期前 10 天內領取。例如:1/1 第一次領藥,第二次最早可在 1/29(滿 28 天)領取,最晚不得超過處方箋到期日(開立日+3個月)前 10 天。 Q3:慢箋遺失了可以補發嗎? A3: 可以,但必須回原開立處方箋的醫療院所申請補發。補發時醫師可能會要求重新評估病情,並可能收取掛號費或工本費。建議妥善保管處方箋,避免遺失。 Q4:重複領藥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A4: 重複領藥(例如影印處方箋到不同藥局領藥)可能觸犯 偽造文書罪(刑法第 210 條、第 216 條)以及 詐欺得利罪(刑法第 339 條第 2 項),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健保署也會追討不當領藥的費用並處以罰鍰。 Q5:醫療機構收取慢箋領藥掛號費是否違法? A5: 如果醫療機構在沒有提供診療服務的情況下收取掛號費,可能違反健保特約管理辦法。民眾可向健保署反映,查證屬實後,健保署會要求醫療機構退費並予以糾正。 --- 結語 慢性病繼承債務處理腦筋重複領藥。健保資源有限,需要大家共同珍惜! 如果你身邊有親友還不清楚這些規定,趕快分享這篇文章給他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