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居留權爭議:兩岸婚姻子女權益保障 從一個真實案例說起 賴先生與來自大陸的王女士結婚多年,兩人育有一名就讀小學的兒子。婚後王女士以依親居留身分在台生活,全心照顧家庭。當她符合條件申請「長期居留」時,移民署依規定對夫妻分別進行面談,詢問兩人相識過程、日常生活細節等問題。由於賴先生工作繁忙,王女士全職在家,兩人對某些問題的記憶出現落差,回答並不完全一致。移民署認定「有關婚姻真實性之說詞、證據不符」,不予許可長期居留,並廢止她原有的依親居留許可,要求她限期離境。 賴先生一家無法接受,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婚姻真實,且有年幼子女需要母親照顧,撤銷處分將嚴重影響孩子成長。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移民署的認定並無違誤,駁回訴訟。這個案例只是眾多陸配家庭困境的縮影,也引發社會對陸配居留權與子女權益的關注。 兩岸婚姻居留制度簡介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17條,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合法居留逾183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2年且符合條件者,得申請定居。 內政部依兩岸條例授權訂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以下簡稱居留許可辦法),其中第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3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如果「有事實足認其無正當理由未與依親對象共同居住,或有關婚姻真實性之說詞、證據不符」,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長期居留,或撤銷、廢止已許可之居留。 這些規定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防止假結婚,確保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實務上,移民署會透過面談、訪查等方式,比對夫妻雙方的說詞及所提證據,來判斷婚姻是否真實。然而,什麼叫「說詞、證據不符」?標準相當模糊,真實夫妻也可能因為緊張、記憶偏差或表達能力差異而回答不一致,導致被誤判為假結婚。 爭議核心:「說詞、證據不符」到底多嚴重? 居留許可辦法中的「有關婚姻真實性之說詞、證據不符」,成為許多陸配被拒絕或撤銷居留的主要原因。移民署在面談時會詢問許多生活細節,例如: - 兩人如何認識、交往過程 - 婚禮細節、聘金金額 - 日常作息、飲食習慣 - 家庭成員稱呼、房間擺設等 如果夫妻雙方的回答出現重大矛盾,移民署就可能認定「說詞不符」,進而推論婚姻不真實。但夫妻畢竟是獨立個體,記憶本來就不可能完全一致,加上文化背景、教育程度、緊張情緒等影響,難免會有出入。一旦被認定不符,陸配就可能面臨居留權被取消、強制出境的命運,連帶影響子女的教養與家庭完整。 法院怎麼看?合憲性與比例原則之爭 針對這項規定,許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它違反法律保留、授權明確性及比例原則。例如,有上訴人認為:兩岸條例第17條第7項只規定「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結婚者」才能撤銷居留,但居留許可辦法卻擴張到僅「說詞、證據不符」即可不予許可或撤銷,顯然逾越授權範圍,且用語模糊,違反法律明確性,也過度限制人民婚姻家庭權(參照111年度上字第183號、111年度上字第183號判決所述)。 不過,最高行政法院在相關判決中,大多維持該規定的合憲性。法院指出: 細究系爭規定中「有事實足認其無正當理由未與依親對象共同居住」、「有關婚姻真實性之說詞、證據不符」之所以列為許可條件、許可後得撤銷或廢止之事由,亦係依循兩岸條例第17條第7項明文……自應溯及撤銷前所許可長期居留、定居許可。且「有關婚姻真實性之說詞、證據不符」之意涵,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當可由主管機關依調查所得相關證據綜合研判取捨後而為認定,尚不因受訪談者自認其記憶、表達能力、人格特質、文化背景、教育程度等與他人有差異而有不同之認知而有異,且亦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均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法律保留、授權明確性及比例原則無違。(參照110年度訴字第307號、110年度訴字第307號判決) 換句話說,法院認為這項規定是為了落實兩岸條例防止假結婚的立法意旨,且用語並非不明確,行政機關有裁量空間,司法也能事後審查,因此並未違憲。 此外,法院也強調: 兩岸關係條例許可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居留定居,旨在使其能與臺灣地區配偶共同生活及互相照顧,以維繫正常圓滿之關係;且大陸地區配偶申請來臺依親居留定居,非僅關係本國人一己之家庭生活,其影響亦及於國家安全、人口政策、就業市場、資源分配等公共利益及社會秩序。(參照109年度判字第207號判決) 因此,在公共利益考量下,對陸配居留權的限制被認為是必要的。 子女權益保障在哪裡? 當陸配因「說詞、證據不符」被認定婚姻不真實,進而喪失居留權時,受衝擊最大的往往是未成年子女。根據《兒童權利公約》及我國《民法》,子女有與父母共同生活的權利,父母也有保護教養子女的義務。強制母親(或父親)離境,等於拆散家庭,可能對孩子的身心發展造成長遠傷害。 想深入了解判決以及相關的權利保障方式,離婚法律完整指南涵蓋了完整的法律指引。 然而,在現行法制下,子女權益似乎並非移民署審核居留許可時的主要考量因素。從法院判決來看,法官通常只審查行政機關認定「說詞不符」是否有證據支持、是否符合經驗法則,鮮少將子女最佳利益作為獨立的審查標準。即使當事人主張子女需要照顧,法院也多認為: 婚姻真實性才是許可居留的前提,若婚姻不真實,子女權益無法正當化違法居留。 但也有少數判決意識到這個問題,例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某判決曾指出: 兩岸條例及居留許可辦法之立法目的,係為實現人道精神,使具有夫妻關係之男女不致為兩岸政治情勢所阻,同時為避免良法美意為有心人士所利用,遂立法予以管制……對於此種相隔兩岸之大陸配偶申請來台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以申請人與在臺人士具有合法有效真實之婚姻關係為其前提。(參照105年度訴字第944號判決) 換言之,如果婚姻是真實的,就不應因為面談時的些微出入而剝奪居留權,否則反而違背人道精神。可惜這樣的見解尚未成為主流。 給陸配家庭的建議 面對嚴苛的面談制度與不確定的法律風險,陸配家庭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來保障自身權益: 1. 充分準備面談:夫妻雙方應坦誠溝通,對重要生活細節(如相識經過、婚禮、家庭成員、日常習慣等)達成共識,並預先演練,減少緊張造成的失誤。 2. 保留共同生活證據:平時就應保存共同居住的證明,例如租約、水電費帳單、合照、通訊紀錄、就醫紀錄等,這些都能佐證婚姻真實性。 3. 若收到不利處分,及時救濟:移民署作成不予許可或撤銷居留的處分後,可在30日內提起訴願,之後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訴訟中應具體說明回答不一致的合理原因,並強調婚姻真實性及子女最佳利益。 4. 尋求專業協助: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民間移民人權團體諮詢,或委任律師處理,以提高救濟成功的機會。 常見問題 QA Q1: 陸配申請依親居留需要哪些條件? A1: 基本條件包括:與台灣配偶結婚且該婚姻真實有效、通過移民署的面談、無違反國家安全等情形。詳細資格可參考《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條至第5條。 Q2: 如果面談時說詞與配偶不一致,一定會被拒絕嗎? A2: 不一定。移民署會綜合所有證據判斷,如果只是輕微不一致(例如對某餐吃什麼記憶不同),且有合理原因(如緊張、口誤),通常不會直接認定婚姻不真實。但若涉及重大問題(如結婚日期、認識管道)出現矛盾,又無法合理解釋,就很可能被認定為「說詞不符」而遭拒。 Q3: 居留許可被撤銷後,子女可以怎麼辦? A3: 子女若具有台灣國籍,可以繼續留在台灣由台灣配偶照顧。若子女為大陸籍且未成年,通常會隨同陸配離境。當事人可透過行政救濟爭取撤銷處分,並在訴訟中強調子女最佳利益,請求法院審酌家庭團聚權的重要性。 Q4: 法院對於「說詞、證據不符」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A4: 法院通常尊重行政機關的首次判斷權,但會審查移民署的認定是否有證據支持、是否符合經驗法則。實務上,法院會檢視面談紀錄、訪查報告等,如果矛盾之處足以動搖婚姻真實性,且當事人無法提出合理解釋,法院就會維持處分。反之,若矛盾只是枝微末節,或可歸因於記憶誤差,法院也可能撤銷原處分。 Q5: 陸配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A5: 除了前述的面談準備與證據保存外,也應了解相關法規,清楚自己的權利義務。若遇到不合理的對待,可適時申訴或尋求法律協助。此外,平時與配偶及家人維持良好互動,累積真實婚姻的生活軌跡,都是最好的保障。 結語 兩岸婚姻的居留權爭議,涉及國家安全與家庭團聚的平衡。現行法規以「說詞、證據不符」作為判斷婚姻真實性的主要依據,雖有其必要性,但也衍生不少誤判案例,導致真實家庭被迫分離,子女權益受損。期待未來修法或實務操作能更細緻地考量個案情況,尤其當未成年子女存在時,應將兒童最佳利益納入裁量,讓法律制度更貼近人性與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