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養我能強制執行嗎?父母追討扶養費的方法 「爸,我這個月手頭緊,下個月再給你生活費好嗎?」這句話,老陳已經聽了三年。三個孩子輪流找藉口,就是不願意扶養他。老陳年輕時辛苦拉拔孩子長大,如今老了卻無人聞問,難道只能自生自滅?其實,法律有規定子女必須扶養父母,如果子女耍賴,父母是可以強制執行的!本文就來告訴你,父母追討扶養費的實戰方法,並引用法院真實判決,讓你一次搞懂。 --- 一、法律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的義務 根據《民法》第1114條,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所以父母與子女之間,彼此都有扶養對方的責任。不過,父母要請求子女扶養協議,必須符合兩個要件(民法第1117條): 1. 父母不能維持生活:例如沒有工作能力(年邁、疾病)或財產不足以維持生活。 2. 子女有扶養能力:子女的經濟狀況足以負擔扶養費用,如果子女自己也窮到活不下去,那法律也不會強人所難。 簡單來說,如果父母真的需要幫忙,而子女明明有錢卻不肯給,父母就可以依法追討。 --- 二、追討扶養費的第一步:協議與調解 發現子女不願意扶養時,可以先試著溝通,或請親友幫忙協調。如果溝通破裂,可以透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達成協議後,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就具有和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可以直接強制執行。這樣可以省去訴訟的時間與金錢。 --- 三、提起訴訟請求給付扶養費 如果調解不成,父母可以向法院提起「給付扶養費」訴訟。法院會審酌雙方的經濟狀況、當地生活水準、父母實際需要等因素,決定扶養費的金額和給付方式(例如按月給付)。 在法院實務上,酌定扶養費有一定的標準。例如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8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8 號判決的研討結果,法院雖然可以依職權酌定扶養費,但如果當事人請求的金額超過法院認定,法院還是會明確駁回超過的部分,以保障雙方權益。 --- 四、取得執行名義後,如何強制執行? 拿到確定判決、調解筆錄或支付命令後,這些文件就是「執行名義」。父母可以拿著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寫狀紙並繳納執行費(執行金額的千分之八)。 強制執行可以扣押子女的薪水、銀行存款,甚至查封拍賣他們的財產。實務上,最常見的就是扣押薪資,因為每個月都有固定收入,執行起來最有效率。 一次扣押未來多期的扶養費?「遲誤一期視為到期」條款 扶養費通常是按月給付,如果子女某個月沒付,父母難道要每個月都去聲請強制執行?不用這麼麻煩!法院判決通常會加上一個條款:「如遲誤一期未履行,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意思是只要有一期沒付,後面還沒到期的扶養費就全部視為到期,債權人可以一次聲請執行好幾期的金額。 例如在113年度訴字第2762號判決中,父親被判決應按月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1萬元,「如遲誤一期未履行者,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後來母親持判決聲請強制執行,執行債權額高達225萬元(加上訴訟費用)。這就是利用「視為到期」條款,把未來到期的扶養費一次納入執行範圍。 另外,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也有類似規定。在109年度台抗字第255號判決中,法院說明:「立法目的乃在簡化強制執行程序,放寬聲請債權之範圍,以達一案解決,無庸分次多案執行。」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一併聲請執行已到期和未到期的扶養費,但為了保護債務人的期限利益,法院扣押時只能扣押「債權人債權履行期限屆至後,債務人已屆清償期之薪資債權或其他繼續給付之債權」。聽起來有點繞口,白話就是:你可以聲請執行未來幾期的扶養費,但真正從子女薪水扣錢時,還是要等到每期扶養費的給付日到了才能扣。 --- 五、如果子女主張已給付或義務消滅,怎麼辦? 強制執行開始後,子女可能會跳出來說:「我早就給過錢了!」或是「我爸有房子收租,根本不需要我養!」這時候,子女可以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的事由,請求法院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扶養費的適用往往需要搭配其他規定一併理解,建議參考監護與親權指南掌握完整架構。 例如在113年度家上易字第46號判決中,債務人(父親)主張他已經支付了部分扶養費,認為債權已經消滅,於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強制執行。法院審理後,如果確實已經清償,就會撤銷該部分的執行。 另一個案例113年度家上易字第46號判決中,債務人主張他曾經代墊子女的生活費,應該可以抵銷扶養費,因此提起異議之訴。雖然該案最後沒有成功,但說明了債務人確實可以透過異議之訴來對抗不當的執行。 所以,父母在追討扶養費時,也要注意保留給付證據(例如匯款紀錄、收據),以免子女事後主張已經給過錢卻拿不出證明。 --- 六、扶養費的計算方式 扶養費到底要給多少?法院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並依照父母的需要與子女的經濟能力來調整。 舉例來說,112年度台北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約為新台幣3萬元。如果父母有兩名子女,原則上每人負擔1/2,也就是每人每月1.5萬元。但如果其中一名子女收入較低,法院可能會調整比例,例如收入高的負擔2/3,收入低的負擔1/3。 另外,如果父母有特殊醫療支出或長期照護需求,也可以一併請求。 --- 七、常見問題QA Q1:父母可以一次請求未來幾十年的扶養費嗎? A:原則上扶養費是定期給付,不能一次請求幾十年的金額。但可以在判決中加入「遲誤一期視為全部到期」的條款,這樣當子女有一期沒付時,後面的扶養費就視為到期,父母可以一次聲請執行。參照109年度台抗字第255號判決的見解。 Q2:如果子女沒有財產也沒有薪水,強制執行有用嗎? A:如果債務人名下沒有任何財產,執行法院會發給「債權憑證」,等將來發現子女有財產時(例如繼承遺產、中樂透),再憑債權憑證聲請執行。 Q3:扶養費請求權有無時效限制? A:扶養費請求權屬於定期給付債權,各期給付請求權的時效為15年。也就是說,已經到期的扶養費,如果超過15年沒有請求,子女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但如果是未來到期的扶養費,時效還沒開始起算,就不受影響。 Q4:父母曾經對子女家暴或遺棄,子女還需要扶養嗎? A:根據《民法》第1118-1條,如果父母曾經對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法院可以減輕或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所以,如果父母年輕時棄養子女,年老時可能就無法要求子女扶養。 Q5:強制執行會扣押子女全部薪水嗎? A:不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扣押薪資時必須保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實務上通常會扣薪1/3,剩下的2/3留給債務人維持生計。 --- 八、結語 父母辛苦一輩子,晚年卻被子女棄養,任誰都無法接受。法律賦予父母追討扶養費的權利,只要符合要件,就可以透過訴訟取得執行名義,再聲請強制執行子女的財產。過程中如果遇到困難,可以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專業律師的協助,確保自己的權益不被忽視。 最後,引用113年度訴字第2762號判決中的一句話:「如遲誤一期未履行者,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這句話不只是法律條文,更是保障扶養費債權人的利器。如果你正為子女不扶養而苦惱,別再忍氣吞聲,勇敢站出來,讓法律為你討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