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監護權爭取攻略!9個重點提高勝訴機會|2026最新

子女監護權爭取攻略!9個重點提高勝訴機會
子女監護權怎麼爭取才會贏?法院判監護權的唯一標準是「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會依民法第1055條及第1055-1條所列的7款審酌因素,綜合判斷主要照顧者是誰、子女意願、親子互動、父母身心與品行、經濟與生活穩定度、是否為友善父母以及有無維持現狀的必要,再參考社工訪視或家事調查官報告來決定。本文用一個虛擬案例,拆解法官最重視的9個重點、常見誤解與實務舉證技巧,幫你用對方法提高勝訴機會。
「我們離婚吧,但孩子一定要跟我!」這是許多夫妻分開時最撕心裂肺的爭執。監護權官司不只是父母之間的角力,更是法院以「孩子最佳利益」為核心的細緻評估。本文透過一個虛擬案例,帶你了解法官判決監護權時的九大關鍵重點,並引用實際法院見解與現行法規定,讓你掌握提高勝訴機會的實用攻略。
故事背景:阿強與小花的監護權之爭
阿強(工程師,月入8萬)與小花(自由接案設計師,月入4萬)結婚8年,育有7歲兒子小寶。兩人個性不合決定離婚,但都堅持要小寶的監護權。阿強認為自己收入高、能給孩子更好的物質生活;小花則從小寶出生後就辭職在家照顧,直到小寶上小學才恢復部分工作,是孩子的主要照顧者。兩人協調不成,最後對簿公堂。經過數個月審理,包含調解、家事調查官訪視與子女陳述意見等程序後,法官將監護權判給了小花。為什麼?因為法官考量了以下九個重點:
提醒:以下案例為虛擬情境,用於說明法院的審酌邏輯,個案仍須依具體事證判斷。
法官到底在看什麼?先掌握民法第1055條與第1055-1條的7款清單
結論先說:法官不是單看誰賺得多,而是把法律明列的7件事全部看過一遍。
監護權的基礎在民法第1055條,父母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協議不成時由法院酌定。而怎麼酌定,民法第1055-1條第1項明定,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7款:
| 款次 | 法律文字 | 白話重點 |
|---|---|---|
第1款 |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 年紀越小越需要穩定照顧,健康與特殊需求也要考慮 |
第2款 |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 有表達能力就要讓孩子說話,不能代為決定 |
第3款 |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 品行與健康跟經濟能力同等重要,不只比收入 |
第4款 |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 誰更願意花時間教養、態度是否積極正向 |
第5款 |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 親子依附關係與共同生活人的互動品質 |
第6款 |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 就是實務上的「友善父母原則」 |
第7款 |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 涉及原住民族等文化脈絡時應予尊重 |
此外,民法第1055-1條第2項還規定,法院得參考社工人員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調查報告,並得囑託警察、稅捐、金融、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者為調查。實務上,這份訪視或調查報告的權重非常高,往往比父母各自陳述更有說服力。
重點1:法院怎麼判監護權?兒童最佳利益是唯一最高原則
結論:只有一個最高原則,就是對孩子最好,而不是對父母最公平。
法律依據是民法第1055條加上民法第1055-1條。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上述7款。換句話說,法官要看的是哪個安排對孩子的身心、就學、生活與人格發展最有利。
參照函釋要旨摘述:該函釋主旨為「考量兒童之最佳利益及減少訟爭,當事人得否循其他簡易程序在極短時日內取得法院判決」,說明指出家事事件法已建立調解前置、合意聲請由法院裁定及法院得為適當本案裁定的機制,並非允許當事人跳過法定程序以極短時間取得判決。本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該函釋的性質是法務部101年9月11日法律字第10100175250號行政函釋(法規諮詢意見),函轉司法院秘書長101年8月30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10021352號函而來,並非法院判決。其重點在提醒:家事事件不能為了求快而繞過應有的調解與調查程序,這正是為了保障兒童最佳利益。
實務建議: 無論你多麼想爭取孩子,請記得法庭上的一切主張都必須圍繞「對孩子最好」來陳述,而非只是自己的需求。例如與其說「我付出的比較多」,不如說「由我擔任主要照顧者,孩子的生活作息與就學安排可以維持穩定,對其適應與學習最有利」。
重點2:誰是主要照顧者?法院為何特別看重這一點
結論:長期實際帶孩子、熟悉孩子日常的人,通常有優勢。
法律依據是民法第1055-1條第1項第4款「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實務上所稱的「主要照顧者原則」,就是看誰長期負責餵養、接送、就醫、陪伴寫功課、與老師聯繫等。與孩子有較深情感連結、熟悉其作息與需求的一方,法院傾向讓孩子維持原有的生活模式,以減少變動造成的衝擊。
在阿強與小花的案例中,小花從孩子出生到上小學前都是全職照顧者,即使後來恢復接案工作,仍負責接送、煮飯、陪讀與學校聯絡,法官認定她是主要照顧者,這點大大加分。
實務建議: 如果你平常就是照顧孩子的主力,請用客觀、可驗證的證據來證明,而不是只有照片日記。最有力的包括:
- 學校聯絡簿簽名、家庭聯絡簿、親師通訊紀錄
- 健兒門診、預防接種、就醫紀錄與收據(通常由主要照顧者留存)
- 托育、安親班接送紀錄、繳費單據
- 老師、保母、親友的證述,但法院更重視第三方機關的紀錄與訪視報告
法院得依民法第1055-1條第2項囑託學校或相關機關調查,因此校方證明與訪視報告的客觀性,遠高於自製的成長日記。
重點3:孩子說想跟誰住,法官會聽嗎?
結論:會聽,而且法律要求必須讓有表達能力的孩子有機會說話,但不是孩子說了就算。
法律依據是民法第1055-1條第1項第2款「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搭配家事事件法第108條。家事事件法第108條明定,法院就前條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為裁定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也強調,程序監理人的意見不能取代子女本人的陳述,必須尊重子女的表意權。
常見誤解是「滿7歲才算數」。法律並沒有明定7歲門檻。 條文只要求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判斷,實務上約7歲以上較常以單獨訪視、家事調查官詢問等方式了解意願,但年紀更小的孩子若能清楚表達,法院同樣會以兒童友善的方式傾聽,且會判斷其意願是否出於自由意志、有無受不當影響。
原文曾引用函釋來說明子女意願,該函釋正確名稱為司法院秘書長106年5月23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1060014039號函,主旨為少年事件移送法院前應注意事項及加強在職訓練,內容全圍繞少年事件處理法、拘票、先議權等,與離婚後子女監護權酌定無直接關聯,不宜作為監護權案件中探詢子女意願的依據,特此更正。
小寶已滿7歲,家事調查官訪視時他表示「想跟媽媽住,因為媽媽會陪我寫功課,爸爸比較少在家」。這份在無壓力環境下所為的陳述,成為法官判決的重要參考,但法官仍會綜合其他6款因素一併判斷。
實務建議: 不要試圖教孩子背稿或操縱說詞,法官和家事調查官都很專業,會從互動、一致性與生活細節中察覺不自然之處。更忌諱在孩子面前詆毀對方,這反而會被認定為不友善父母。正確作法是讓孩子在安全、中立的環境下表達真實感受。
重點4:收入高就一定贏嗎?經濟能力與生活環境怎麼比
結論:收入重要,但「穩定」比「高薪」更重要。
法律依據是民法第1055-1條第1項第3款「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請注意,經濟能力只是這一款裡的其中一項,同款還包括品行與健康,生活狀況則涵蓋居住環境、工時是否能配合孩子作息、後援系統是否充足等。
阿強收入雖高,但經常加班、出差,夜間與假日陪伴有限;小花收入較低,但有娘家支援、工作時間彈性,能配合孩子作息與突發照顧需求。法官認為雙方都能提供基本生活所需,經濟因素不是決定性差異,穩定性才是關鍵。
實務建議: 準備薪資證明、存款證明、居住環境照片(如孩子房間、學習空間、社區與學區)、托育或後援計畫(例如祖父母支援切結、保母合約、安親班安排),展現你有能力讓孩子穩定生活。與其強調年薪數字,不如提出具體的「照顧計畫表」:平日誰接送、誰準備餐食、生病時誰請假、寒暑假如何安排。
重點5:法官怎麼看親子關係好不好?
結論:看的是日常互動的品質與持續性,不是節日大餐或昂貴禮物。
法律依據是民法第1055-1條第1項第5款「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法官會觀察父母與孩子的互動是否親密、正向、穩定,是否了解孩子的喜好、學習狀況與人際情形。
小花提供了與小寶共讀、出遊的紀錄,更重要的是她能具體說出孩子的導師姓名、好友、害怕的科目與安撫方式;阿強則因工作忙碌,親子時間較少,且對孩子日常生活細節掌握不足,證據薄弱。
實務建議: 平時多累積與孩子的互動紀錄,參加家長日、運動會、親師座談並保留通知單、簽到表或照片;保存與老師的對話紀錄、聯絡簿回覆。這些第三方可驗證的紀錄,比單純的合照更有證明力。訪視時,家事調查官也會觀察親子互動是否自然。
重點6:品行、健康與有無不良紀錄,會影響監護權嗎?
結論:會,而且影響很大,因為這直接關係到照顧能力與安全性。
法律依據同樣是民法第1055-1條第1項第3款,該款將「品行、健康情形」與經濟能力併列。重點4與本重點其實是同一款的兩個面向,拆開說明是為了提醒:法官會同時看你的經濟與你的品行健康。如果有家暴、酗酒、賭博、施用毒品、犯罪前科等不良紀錄,或患有嚴重疾病而未獲妥善控制、可能影響照顧能力,都會成為減分項。
阿強和小花都沒有不良紀錄,身體健康,這部分雙方持平。
實務建議:
- 若對方有不利因素,可蒐集報警紀錄、保護令、就醫證明、社工訪視紀錄、校方通報等客觀證據,不要只靠口頭指控。
- 若自身有慢性病或曾有就醫紀錄,請主動提供醫師評估證明照顧能力不受影響、已穩定治療與追蹤,並提出支援人力安排,化解法官疑慮。法院重視的是「現在的照顧能力與風險控管」,而非單純的疾病標籤。
重點7:什麼是友善父母原則?為什麼最容易翻盤
結論:願意讓孩子跟對方維持良好關係的人,更可能拿到監護權;阻撓探視的人,反而可能失去監護權。
法律依據是民法第1055-1條第1項第6款「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實務上稱為友善父母原則。法院希望離婚後,孩子仍能與雙方維持良好關係,這對其人格發展最有利。因此,願意支持孩子與對方保持聯絡、不詆毀對方、遵守探視約定的一方,會被認為是友善父母。
更重要的是,會面交往權是獨立的權利。民法第1055條第5項明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也就是說,即使沒有監護權,也有探視權,且探視方式並非一經酌定就不可變動,若有妨害子女利益的情形(如灌輸仇視、擅自帶離、暴力或不當對待等),法院得變更或限制會面交往。而妨礙探視,不僅可能被聲請強制執行,還可能構成民法第1055條第2項、民法第1055條第3項改定監護權的事由。近年實務上,因惡意阻撓探視而被改定監護權的案例並不少見。
此外,民法第1055條第4項規定「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這表示即使監護歸屬已協議或已由法院酌定,法院仍可就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具體內容與方法(如日常管教方式、遷徙限制、出國、教育選擇、重大醫療決定、戶籍與學區安排等)為調整,此屬於「調整內容方法」與「改定監護人」不同層次的救濟,當事人可視個案需求聲請法院為適當的酌定。
小花在法庭上表示願意讓阿強定期探視,甚至寒暑假與阿強同住,並提出具體探視方案;阿強則曾揚言「孩子跟我後就不讓你看」,這種態度讓法官質疑他能否維護孩子的心理健康與親子關係。
實務建議: 展現你的包容與理性,強調你會鼓勵孩子與另一方互動,並提出具體、可執行的探視方案(例如:每週六日、週三夜間、寒暑假分配、接送地點、視訊方式、特殊節日安排),且願意配合調整。千萬不要在社群媒體或孩子面前謾罵對方,這些紀錄都可能成為不友善的證據。
重點8:為什麼法官常說不要隨便改變現狀?繼續性原則是什麼
結論:為了孩子心理安定,除非有重大理由,法院通常不願輕易改變孩子目前的生活環境與照顧模式。
繼續性原則(維持現狀原則)經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確立,為判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重要原則,對於已形成之穩定生活狀態,除非有十分急迫、強烈之必要性,不得率爾違反或輕易變動。本件當事人主張曾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抗字第100號裁定廢棄發回,僅見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65號判決(112年8月10日)事實欄轉述當事人主張之程序歷程,司法院裁判書公開系統查無該裁定公開全文(家事非訟裁定依法不公開),無法核對主文及法院自為判斷之理由,依查證規則不作為直接引註。關於繼續性原則(維持現狀原則)之權威依據,本文逕引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理由書。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理由書明確指出,繼續性原則(維持現狀原則)是判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重要原則,對於已經形成的穩定生活狀態,除非有十分急迫、強烈的必要性,不得率爾違反或輕易變動。這個原則在暫時處分與本案酌定監護權時都要審酌。
小寶從小由小花照顧,上學後也是小花負責接送,生活規律穩定,學區與同儕關係已建立。法官認為貿然將孩子交給阿強,會造成適應困難與心理波動,因此維持現狀對孩子較好。
實務建議: 如果你目前是主要照顧者,請盡量保持孩子生活的穩定性,不要頻繁搬家或更換學區;如果你是未同住的一方,不要突然要求大幅改變現狀,而應採「逐步增加相處時間」的方式,證明你能提供同樣穩定、甚至更佳的環境,並透過家事調查官的觀察來累積紀錄。
重點9:一定要先調解嗎?善用調解與家事調查程序
結論:一定要先調解,調解不成立才會進入審判,而調解與調查過程本身就是爭取信任的機會。
法律依據是家事事件法第23條調解前置。該條第1項明定,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同條第2項並規定「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若當事人須對他方為公示送達或在國外為送達,不適用調解前置;而一般情形下當事人逕行起訴請求裁判者,法院會視為已聲請調解而先行調解程序,這會影響程序預期與時程安排,當事人應預留調解期日並把握調解中展現合作態度的機會。這裡要釐清分類:
| 類型 | 家事事件法第3條範圍 | 是否須調解前置 |
|---|---|---|
丁類事件 | 監護宣告、輔助宣告、收養、終止收養、認領等 | 原則不須調解前置(但當事人仍得聲請調解) |
戊類事件 | 包含第8款「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第9款「交付子女」等 | 屬於監護權酌定與交付子女,須先經調解 |
因此,離婚後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與交付子女的爭議,屬於戊類事件,依法必須先經過法院調解程序。調解由調解委員協助,氣氛較審判和緩,更有機會達成對孩子有利的協議,例如共同監護下的主要照顧者安排、探視與扶養費分擔等。
參照函釋要旨摘述:家事事件法已建立調解前置主義,除丁類事件外,均須先經法院調解程序。當事人亦得聲請調解,調解成立與確定裁判有同一效力。本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阿強和小花在調解時各執己見,未能達成共識,但小花在調解過程中一直強調「希望孩子跟爸爸保持親密關係」,讓調解委員留下好印象,這份調解紀錄與過程中的陳述,也可能被法官參考,印證其友善父母的態度。
實務建議: 調解時請保持冷靜,準備具體方案(監護權歸屬或共同監護、主要照顧者、探視時間與方式、扶養費金額與給付方式、戶籍與學區),並適時讓步,展現以孩子為重的誠意。即使調解不成立,你在調解中的合作態度,仍會影響後續家事調查官與法官對你的評價。進入審判後,法院通常會啟動社工訪視或家事調查官調查,請務必配合訪視、保持居家整潔安全、讓孩子自然呈現日常狀態。
監護權確定後別忘了這件事:30日內辦理戶籍登記
結論:拿到確定判決或調解成立後,30日內要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逾期仍可補辦,但可能被罰鍰。
很多人以為判決確定就結束了,其實還有戶籍登記要完成。依戶籍法第48條第1項,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同條第2項、戶籍法第48條第3項也規定,逾期申請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才會進入罰鍰程序。
參照函釋要旨摘述:該函釋為司法院秘書長98年9月28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0989821951號行政函釋,主旨為提醒民眾裁判確定後仍應於期限內辦理戶籍登記,以免遭行政罰鍰。法院雖非戶政主管機關,但為保障當事人權益,仍應協助宣導戶籍登記之重要性。本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未依規定辦理者,依戶籍法第79條可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900元罰鍰。實務上,戶政事務所會先催告,催告後仍不辦理才會處900元罰鍰,且逾期後仍可補辦登記,不會因逾期就不能辦。
實務建議: 取得確定判決、調解成立或和解筆錄後,儘速持身分證、戶口名簿、確定證明書或調解筆錄正本,至子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或監護登記,並確認學區與相關補助是否需同步變更。
監護權常見Q&A
Q:對方不讓我探視孩子,該怎麼辦?
A:可以聲請強制執行,情節重大還可能改定監護權。 探視(會面交往)是孩子的權利,也是非監護方的權利。對方可先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會命履行、勸告或採取間接強制等方法。若對方長期惡意阻撓、甚至灌輸孩子仇視另一方,可能構成民法第1055-1條第1項第6款的妨礙行為,以及民法第1055條第3項「有不利子女情事」得請求改定之事由,另一方可聲請改定監護權;若屬協議不利子女的情形,亦可能符合民法第1055條第2項的改定要件。此外,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但書,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亦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與改定監護屬不同層次的救濟。請務必保留阻撓探視的客觀證據,如對話紀錄、未到場紀錄、學校或保母證述。
Q:共同監護好還是單獨監護好?
A:沒有絕對好壞,看父母能否合作。 共同監護意味著重大事項(如出國、就學、醫療、戶籍遷徙)需雙方共同決定,若雙方溝通良好,共同監護可讓孩子享有雙親的關愛與資源;若雙方衝突嚴重、無法理性協商,共同監護可能造成決策僵局,反而影響孩子,此時單獨監護較為適當。法院會依個案判斷,有時也會採「共同監護、約定主要照顧者」的模式,兼顧決策參與與生活穩定。另依民法第1055條第4項,法院亦得就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內容及方法為酌定,以細緻安排生活照顧分工。
| 類型 | 優點 | 風險 | 適合對象 |
|---|---|---|---|
共同監護 | 雙方共同決策,孩子感受父母共同關愛 | 需高度合作,否則易生爭執 | 能理性溝通、尊重對方者 |
單獨監護 | 決策效率高,生活安排明確 | 另一方參與感較低,需靠探視維繫關係 | 衝突高、難以合作者 |
Q:監護權可以改定嗎?
A:可以,但必須證明現在的安排已不利孩子。 法律依據是民法第1055條第2項「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以及民法第1055條第3項「行使、負擔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常見改定事由包括虐待、疏忽照顧、酗酒或施用毒品、長期阻撓探視、帶走藏匿、環境驟變等。聲請時必須提出具體事證,並經法院審酌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另依同條第4項,法院亦得在不改定監護人的前提下,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內容及方法;依第5項但書,會面交往的安排亦得因妨害子女利益而變更。
Q:監護權官司通常要打多久?
A:通常6個月至1年,若有鑑定或爭執激烈會更久。 家事事件因調解前置,加上社工訪視、家事調查官調查、必要時的心理鑑定或精神鑑定等程序,時間較一般民事訴訟長。若雙方爭執激烈或需多次訪視、補充調查,1年以上也不少見。建議儘早準備完整證據、配合訪視時程,並保持耐心與理性,避免因情緒性發言延長程序。
Q:滿18歲還有監護權問題嗎?
A:沒有。 民法第12條已於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自112年1月1日起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滿18歲者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已無監護權爭議,但父母仍有扶養義務與其他親權義務的延伸問題需依個案處理。
結語
爭取監護權是一條漫長而煎熬的路,但請記得:法院的判斷永遠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核心。掌握以上九個重點,蒐集對自己有利且可被驗證的客觀證據,並在過程中展現對孩子的愛、穩定照顧與友善合作的態度,你就能提高勝訴的機會。若遇到複雜情況,如對方有家暴、藏匿子女、長期阻撓探視或涉及跨縣市學區爭議,也建議尋求專業律師與家事調解資源的協助,讓專業人士為你規劃最適合的策略。
最後,無論結果如何,請別忘記——孩子需要的是父母的愛,而不是戰爭。保持友善與理性,落實穩定的照顧計畫與探視承諾,才是給孩子最好的禮物。
2026 子女監護權常見問題(FAQ)
Q:法院判監護權的唯一標準是什麼?
A:是「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依民法第1055條與第1055-1條第1項,法官會審酌子女年齡、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父母品行健康與經濟生活狀況、保護教養意願與態度、親子感情、是否妨礙他方行使權利(友善父母)、族群文化等因素,並得依同條第2項參考社工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調查報告。
Q:收入高就一定能拿到監護權嗎?
A:不一定。 經濟能力只是民法第1055-1條第1項第3款中的一環,並非絕對;法院尤重「主要照顧者」(長期實際教養子女的一方)與子女意願(有意思能力者)。「持續、穩定、友善」的照顧環境與具體照顧計畫,往往比高收入更具決定性。
Q:孩子幾歲說話才算數?一定要聽孩子的嗎?
A:法律未明定年齡,以年齡及識別能力為準。 家事事件法第108條要求法院為裁定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亦強調應尊重子女表意權。實務上約7歲以上較常單獨訪視,但年紀不是硬性門檻。法院會判斷意願是否出於自由意志、有無受不當影響,並綜合其他因素決定,不會單以一句話定勝負。
Q:對方一直不給看孩子,可以改定監護權嗎?
A:有可能。 會面交往權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獨立存在,其但書並明定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變更之。妨礙探視可能構成民法第1055-1條第1項第6款的事由,情節重大時符合民法第1055條第3項(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不利子女情事)以及民法第1055條第2項(協議不利於子女)的改定要件;另依同條第4項,法院亦得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內容及方法,民法第1055條第5項但書亦得變更會面交往方式。但必須提出長期、具體的阻撓事證,並證明改定對孩子更有利,法院才會改定。
Q:監護權確定後還要辦什麼?
A:30日內辦理戶籍登記。 依戶籍法第48條第1項應於30日內申請,逾期仍應受理,經催告仍不申請依同法第79條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900元罰鍰。請持確定判決或調解筆錄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Q:2023年後有哪些實務影響?
A:更重視家事調查與子女表意權,且成年年齡已下修。 民法第1055-1條第2項明定得參考社工訪視或家事調查官報告,家事事件法第108條與111年憲判字第8號強化子女陳述意見的程序保障;另民法第12條自112年1月1日起將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原則上監護爭議僅及於未滿18歲的未成年子女。若雙方無法協議,家事法院通常會先安排調解與訪視,再行判決。
官方來源
- 《民法第1055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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