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犯罪要負法律責任嗎?14歲以下少年事件處理全解析 14歲以下小孩犯罪不負刑事責任,但12歲以上未滿14歲仍可能被少年法院施以保護處分,7歲以上未滿12歲不再移送少年法院、改由學校與社政輔導,未滿7歲則完全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程序。本文一次整理年齡分界、保護處分種類、會不會留前科、家長民事責任與大人利用小孩犯罪是否加重,幫你快速掌握重點。 「媽!學校老師說小明偷了同學的錢包,警察要來家裡做筆錄!」「什麼?他才 13 歲耶,這樣會有前科嗎?」「我鄰居的小孩才 10 歲,在學校打傷同學,結果被通報社會局,現在家長頭痛得要命……」這些場景,是不是也讓你心裡冒出好多問號?小孩做錯事,到底要不要負法律責任?幾歲以下可以免責?會不會留下紀錄?今天我們就用最白話的方式,搭配法院見解與函釋要旨,一次搞懂台灣法律對「少年事件」的處理方式! 一、先講結論:小孩幾歲犯罪會被處罰?一張表看懂年齡分界 在台灣,小孩犯罪會不會被處罰,第一個看的就是年齡。法律把「小孩」分成好幾個階段,每個階段的處理方式完全不同。先看總表,再看細節: | 年齡區間 | 是否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 是否負刑事責任 | 司法程序與效果 | | :--- | :--- | :--- | :--- | | 未滿 7 歲 | 否,本法稱少年者為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 否 | 不移送少年法院,警察通知家長帶回,必要時通報社政或教育單位,不會留下司法前科 | | 7歲以上未滿12歲 | 否,108年5月31日修正、108年6月19日公布刪除第85條之1,依第87條後段「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刪除第八十五條之一自公布一年後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自109年6月19日生效後不再適用 | 否 | 不移送少年法院,由學校、社政依學生輔導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機制輔導,不會留下司法前科 | | 12歲以上未滿14歲 | 是,主要適用對象 | 否,刑法第18條第1項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 不移送檢察官,只能由少年法院施以保護處分,不會判刑 | | 14歲以上未滿18歲 | 是 | 是,但為限制責任能力,得減輕其刑 | 原則受保護處分,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或犯罪情節重大經裁定移送者,由檢察官偵查、法院依刑法判刑 | 另外,成年人如果跟小孩一起犯罪,刑責還可能被加重!這些規定散見在刑法第18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42條、第85條以及相關函釋、決議中。接下來我們就分段詳細說明。 二、未滿7歲小孩偷東西會被抓去關嗎?完全不會進司法程序 「我家小孩才 6 歲,在超市偷拿糖果,會被抓去關嗎?」放心,絕對不會。 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該法所稱「少年」是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所以未滿7歲連「少年」都稱不上,根本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依司法院秘書長98年10月23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980023277號函釋要旨,未滿7歲兒童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不屬少年事件處理法規範的少年範疇,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程序,無需移送或函送少年法院(庭)備查。 白話就是:此類兒童如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由警察機關本於職權處理,通知家長帶回管教,必要時通報社會局或教育單位,但不會進入司法程序,也不會留下司法紀錄。該函釋要旨為「未滿7歲之兒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第85條之1規定,尚非該法規範對象…無需函送少年法院,請各警察機關本於職權卓處」。實務上仍可能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保護機制,由社政單位評估家庭照顧與輔導需求。 三、7歲以上未滿12歲還會被移送少年法院嗎?現在不會了 這個年齡層的孩子,過去曾有一段時間會被移送少年法院處理,也就是舊法第85條之1,但該條已在108年5月31日修正、108年6月19日公布刪除,依第87條後段「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刪除第八十五條之一自公布一年後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自109年6月19日生效。所以現在7歲以上未滿12歲的兒童,即使觸犯刑罰法律,也不會再被移送少年法院。 那他們會怎樣呢?依司法院秘書長109年3月4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1090004453號函釋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少事法修正後,7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因非該法規範對象,無需移送少年法院處理;倘該兒童符合其他法令所定應予通報、保護、協助或輔導之情形,應依各該法令有關通報及處理機制辦理。 也就是說,警察機關會通報學校、教育局或社會局,由這些單位依學生輔導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教育基本法、國民教育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維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等進行輔導、親職教育或保護安置。重點是:不會留下司法前科紀錄,也不會由少年法院裁定保護處分。如果想更全面地掌握相關法律知識,校園法律保護指南整理了從基礎到進階的完整內容。 要特別提醒的是,學校與社政的介入雖然不是處罰,但家長仍應配合輔導與親職教育,若評估有保護必要,社政單位也可能依法提供家庭處遇或必要的安置協助,這些都是以兒童最佳利益與健全成長為目的。 四、12歲以上未滿18歲怎麼處理?保護處分與刑事處分的分界 這才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主要適用對象。依同法第3條,少年法院處理的事件包括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以及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等曝險行為。但其中又因為年齡不同,處理方式有細微差異。 112年7月1日施行之第18條第2項至第8項新制:曝險少年(第3條第1項第2款)原則不再直接移送/請求少年法院處理(第18條第9項為112年7月1日前之過渡移送規定)。現行應由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法院得通知(第2項)、有監督權人/學校/保護機構得通知(第3項)、少年得請求(第4項)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少年輔導委員會應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等資源施以適當期間輔導(第5項),經評估認須由法院處理始能保障健全自我成長者,得敘明理由並檢具輔導紀錄請求法院處理並持續輔導(第6項);對行為所用/所生/所得之物得扣留、保管,除檢具請求法院處理者外應沒入、銷毀、發還或適當處理(第7項);直轄市、縣市少輔會應由專業人員辦理並依辦法辦理(第8項) 1. 12歲到未滿14歲:只能施以保護處分,絕對不移送檢察官 這個階段的孩子,依刑法第18條第1項:「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說,他們沒有刑事責任能力,所以不會被依刑法判刑。但這不代表可以為所欲為,因為少年事件處理法會介入,給予保護處分。 保護處分有哪些?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少年法院審理後,認以保護處分為適當時,可裁定下列四款處分: | 款次 | 處分內容 | 說明 | | :--- | :--- | :--- | | 第一款 | 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 由法官當庭告誡,並得命於假日接受生活輔導,屬最輕度的處分 | | 第二款 | 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 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保護管束,輔導少年遵守應遵守事項,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 | 第三款 | 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 | 當家庭功能或社區輔導不足時,交付適當處所施以輔導與教育 | | 第四款 | 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 期間最長至少年滿20歲為止,屬最重度的保護處分 | 第42條第3項:「第一項處分之期間,毋庸諭知」(不確定期間,依執行成效決定);第5項:「少年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徵詢適當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之意見,並得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福利服務、安置輔導、衛生醫療、就學、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家庭處遇計畫或其他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第6項該機制並準用於第26條、第28條、第2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44條第1項、第51條第3項、第55條第1項、第4項等情形。 此外,同條第2項規定,得於為前項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諭知下列處分:一、少年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二、少年身體、精神或其他心智顯有障礙者,令入醫療機構或其他相當處所實施治療。也就是說,禁戒與治療處分可以單獨在保護處分之前諭知,也可以與保護處分同時諭知,並非一定要有「成癮性藥物」才處理,法定要件是「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以及「身體、精神或其他心智顯有障礙」兩種情形。這些處分的目的不是懲罰,而是矯正孩子的行為、預防再犯,並保護其健全成長。過去文章常見「情節重大可能被收容」的模糊說法,應以這四款法定用語為準。 另依同條第2項,法院得於為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諭知:一、禁戒處分;二、治療處分(身體、精神或其他心智顯有障礙者,令入醫療機構或其他相當處所實施治療),得與保護處分同時諭知,更能銜接少年的醫療與戒癮需求。 最關鍵的實務細節是: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3項,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移送檢察官的規定。也就是說,即使是12歲以上未滿14歲的少年觸犯了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例如殺人、強盜等,也絕對不會被裁定移送檢察官偵查,只能走保護處分程序。這是法律對未滿14歲少年的絕對保護。 實務上,少年法院若認為情節輕微,還可能依同法第29條第1項裁定不付審理,並為下列處分:告誡、交付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或轉介福利、教養、醫療、就業服務等機構為適當之輔導。這類不付審理的裁定,性質上更接近早期介入與分流,避免少年過早進入正式審理。 還有兩個家長最關心的配套:第一,執行保護處分所需的教養費用,得斟酌少年本人或對少年負扶養義務人之資力,以裁定命其負擔全部或一部;其特殊清寒無力負擔者,豁免之。前項裁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由少年法院囑託各該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免徵執行費,同法第60條定有明文。也就是說,並非一律要家長付費,法院會看資力,真正清寒可豁免,且該裁定本身就能拿去強制執行,不用另行起訴。第二,若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事項達二次以上,少年保護官得聲請法院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中,施以五日內之觀察;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撤銷保護管束,改以感化教育處分,同法第55條第3項、第4項規定。這些都是為了確保處分能確實執行、發揮矯治效果。 最後是隱私保護。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第1項要旨,非逐字,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分,同條第2項定有明文。這不只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要求,也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以及兒童權利公約第16條兒童隱私受保護、第40條少年司法應促進健全成長的精神一致。家長與學校在對外說明時務必留意,避免觸法。 2. 14歲到未滿18歲:可能被判刑,也可能只受保護處分,得減輕其刑 滿14歲的少年,依刑法已具有限制責任能力,也就是犯罪可以處罰,但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注意是「得」減輕,不是「必」減輕,由法院依個案裁量。 在少年事件中,法院會先判斷是否屬於應移送檢察官的「少年刑事案件」,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規定有兩種情形: 第一種是應移送:同條第1項規定,少年法院調查後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檢察官: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二、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第二款常被忽略,也就是少年在案件繫屬少年法院期間已滿20歲,依法也應移送檢察官,不再以少年程序處理。 第二種是得移送:同條第2項規定,除上述情形外,少年法院斟酌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認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檢察官。 如果不符合或未被裁定移送,則仍以保護處分處理。所以,14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是有可能留下刑事紀錄的,但法律也給予許多保護措施。 關於紀錄塗銷,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同條第2項並規定,少年法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之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無需少年另行聲請,法院應主動辦理。這點對少年未來就學、就業影響很大,但要分清楚是二年還是三年,以及不付審理確定後即視為未曾受宣告。 除前項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應塗銷:一、受緩刑之宣告期滿未經撤銷,或受無罪、免訴、不受理判決確定。二、經檢察機關將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之事由通知少年法院。三、經檢察機關將不起訴處分確定,毋庸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之事由通知少年法院。同條第3項並規定,前項紀錄及資料,除為少年本人之利益或經少年本人同意(應衡酌其年齡及身心發展程度;必要時得聽取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意見)或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也就是說,緩刑期滿未撤銷、獲無罪等確定判決、緩起訴期滿未撤銷經通知、不起訴確定毋庸移送經通知等,也都要塗銷,且塗銷後的資料原則上不得再對外提供,僅在為少年本人利益、經少年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時例外。 五、大人找小孩一起犯罪會加重嗎?教唆、幫助與間接正犯的差別 「如果大人教唆小孩去偷東西,大人會判更重嗎?」會!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第1項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但這裡有個細節:如果被教唆、幫助或共同犯罪的少年未滿14歲,他本身沒有刑事責任能力,那成年人還能加重嗎?法院見解認為要區分情況。 參照最高法院66年度第7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決議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非個案判決,性質為庭推總會統一見解決議,該決議就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的適用採乙說見解:成年人若教唆、幫助或與未滿十八歲之人共同實施犯罪,須該少年已滿十四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始得加重其刑;然而,若成年人為間接正犯,即利用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則被利用之人無需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因此不限於十四歲以上之少年。該決議乙說經後續實務判決持續援引,例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297號刑事判決即援引此決議意旨,足見其仍具實務參考價值。 簡單來說: - 如果是教唆、幫助或共同正犯,要求被教唆的少年必須已滿14歲,具有責任能力,才能對成年人加重。因為教唆、幫助等行為在本質上要求被教唆者有辨識與意思能力才成立共犯結構。 - 如果是間接正犯,也就是大人把小孩當成犯罪工具來操控,例如大人操控一個10歲小孩去偷東西,小孩只是工具,則不論小孩幾歲,大人都會被加重刑罰。 這樣規定的理由是:教唆、幫助等行為需要被教唆者有責任能力才成立共犯;而間接正犯中,被利用者只是工具,不要求有責任能力。所以大人想利用小孩犯罪來減輕自己的罪,門都沒有! 少年法院並得依第85條第2項裁定命該成年人負擔第60條第1項教養費用全部或一部,並得公告其姓名,對名譽、就業影響重大 實務上與第85條同旨且優先適用者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依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優先適用兒少法第112條(最高法院66年度第7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92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所稱成年人係年齡狀態之總則加重,不以認識共犯為兒童少年為必要;但依101年度上易字第1297號等實務,「共同實施犯罪」須該少年已滿14歲具刑事責任能力始得加重,「利用」為間接正犯則不限。另注意112條成年人主體於112年1月1日民法成年下修前後之認定有變動,及但書特別處罰從其規定。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第2項:「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前項之成年人負擔第六十條第一項教養費用全部或一部,並得公告其姓名。」主體為第1項之成年人(教唆、幫助、利用或共同實施犯罪者),並得公告姓名;家長/扶養義務人負擔教養費用之一般規定為第60條第1項「得斟酌少年本人或對少年負扶養義務人之資力,以裁定命其負擔全部或一部;其特殊清寒無力負擔者,豁免之」,該裁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第60條第2項) 六、實際案例故事 案例一:13歲小明偷竊 小明13歲在便利商店偷了一盒遊戲點數卡,店長調閱監視器報警。因為小明未滿14歲,依刑法第18條第1項不罰刑事責任,但警察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少年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小明是初犯,且情節輕微,未裁定移送檢察官,而是依第42條第1項第一款裁定予以訓誡並接受假日生活輔導3次。小明必須參加法治教育課程,父母也被要求接受親職教育。若法官認為更適合分流,也可能依第29條裁定不付審理,交付法定代理人嚴加管教或轉介輔導。 案例二:15歲小華持刀傷人 小華15歲與同學爭執,持美工刀劃傷對方手臂,造成輕傷。因為小華已滿14歲,且傷害罪屬告訴乃論,被害人提出告訴。少年法院調查後,認為小華雖觸犯刑法傷害罪,但斟酌其品行、性格與犯罪情節,尚非重大且無移送必要,裁定不移送檢察官,依第42條第1項第二款裁定保護管束1年,並得命為勞動服務,同時命其向被害人道歉及賠償。若小華在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事項達二次以上,可能被留置少年觀護所觀察五日內;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甚至可能被撤銷保護管束改令入感化教育處所。 案例三:10歲小美破壞公物 小美10歲在公園用石頭砸壞路燈,被管理員發現報警。警察到場後,因為小美屬於7歲以上未滿12歲,依現行規定不會移送少年法院,而是通報學校及社會局。學校輔導室依學生輔導法介入輔導,社會局也可能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安排親子諮商或家庭處遇。小美不會留下任何司法紀錄,也不會有少年法院的裁定。 案例四:大人阿偉利用9歲小孩偷竊 阿偉25歲教唆鄰居9歲小孩小寶去超商偷香菸,小寶被抓後供出阿偉。因為小寶未滿14歲,無刑事責任,但阿偉是間接正犯,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第1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利用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阿偉原本犯竊盜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後法定刑度提高,法院最後判處阿偉1年2個月有期徒刑。此案例正好說明,即使被利用的兒童未滿14歲,成年人仍會被加重,不因兒童無責任能力而免除加重。 七、常見 Q&A Q:小孩幾歲開始要負刑事責任? A:14歲以上才須負刑事責任,依刑法第18條第2項得減輕其刑。14歲以下完全不罰,但12歲以上未滿14歲可能由少年法院施以保護處分,且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3項絕對不移送檢察官。 Q:小孩犯罪會留下前科嗎?保護處分算前科嗎? A:結論是不一定。如果是接受保護處分,包括訓誡並得假日生活輔導、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勞動服務、交付安置輔導、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或是依第29條不付審理的處分,都不會有刑事前科紀錄。如果是經裁定移送檢察官後被法院依刑法判刑,則會有前科。但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少年法院並應主動通知相關機關塗銷前案紀錄,無需另行聲請。另依同條第2項,受緩刑期滿未撤銷或受無罪等確定判決、緩起訴期滿未撤銷經通知、不起訴確定毋庸移送經通知等情形,亦應塗銷;第3項規定該等紀錄除為少年本人利益、經少年同意或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 Q:家長需要負責嗎?要賠錢嗎? A:民事賠償部分,依民法第18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侵害他人權利時,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法定代理人如能證明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所以如果小孩弄壞別人的東西或打傷人,父母可能要連帶賠錢,除非能舉證已盡監督義務。此外,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0條及第85條第2項還可能命負擔教養費用,法院會斟酌資力,特殊清寒者豁免,該裁定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免徵執行費。 Q:學校會怎麼處理觸法兒童? A:學校會依學生輔導法進行輔導,情節嚴重者可能依校規懲處。若涉及性平、霸凌事件,則另有通報及處理機制。對於7歲以上未滿12歲觸法兒童,學校輔導室會與社政單位合作介入;對於12歲以上少年,學校也可能配合少年法院的調查與輔導處遇,提供在校輔導與追蹤。 Q:警察可以對小孩上手銬嗎? A: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及相關規定,對少年應以保護、教育為原則,非必要不得使用戒具。實務上,除非少年有攻擊、脫逃、自傷自殘等危險,或有其他急迫必要,否則不會使用。即使使用,也應符合比例原則,並注意少年的身心狀況與隱私保護。 Q:少年事件中,被害人有哪些權利?可以到庭表示意見嗎? A:可以,而且112年6月21日修法後大幅提升。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之1,少年法院審理期日應傳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被害人之人到庭陳述意見,但有例外: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陳明不願到場,或法院認不必要或有礙少年健全自我成長者,不在此限。被害人並得由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他經法院同意之人陪同在場;被害人也可以向少年法院查詢調查及審理之進度,法院並應提供必要的保護及隔離措施,例如得不令少年在場,或以單面鏡、聲音影像相互傳送等科技設備為之。本次修法增訂第18條之1至第18條之8、修正第18條第6項、第7項、第26條第2項至第4項、第61條第1項第3款等,並增訂第36條之1強化被害人到場陳述、陪同、隔離措施及進度查詢(詳第36條之1第1項至第5項) Q:少年事件的紀錄會被公開嗎?媒體可以報導嗎? A:不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第1項要旨,非逐字,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違反者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分,同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報導內容可能被要求下架。這也是為了避免標籤化,保障少年健全成長。 八、結語:預防勝於治療,給孩子改正的機會 了解法律不是為了讓孩子鑽漏洞,而是為了更正確地引導他們。每個孩子都有犯錯的可能,但我們的法律制度給予了相當多的寬容與矯正機會,從不付審理的分流、保護處分的四種選項、到前科塗銷與隱私保護,都是希望讓一時失足的少年有機會回歸正軌。 家長、老師與社會大眾應該共同合作,在孩子行為偏差初期就給予適當的輔導與關懷,避免他們走向更嚴重的犯罪道路。同時也要讓孩子明白,14歲以上就要負刑事責任,即使是少年保護事件,違反保護管束或安置輔導的規定,仍可能面臨更重的處遇。 最後提醒:本文所引用的法院見解均來自實際決議或函釋要旨摘述,例如最高法院66年度第7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司法院秘書長109年3月4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1090004453號函釋、司法院秘書長98年10月23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980023277號函釋等,皆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希望透過這些真實的法律觀點,讓大家對「小孩犯罪」的處理有更清晰的認識。若有具體個案需求,建議還是尋求專業律師諮詢,以保障自身權益。 參考資料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 最高法院66年度第7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最高法院決議,關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成年人加重事由之適用,區分教唆幫助共同實施與間接正犯利用之要件,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非個案判決。 - 司法院秘書長109年3月4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1090004453號函釋:司法院秘書長函釋,關於7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觸法不再移送少年法院,應依其他法令通報輔導。 - 司法院秘書長98年10月23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980023277號函釋:司法院秘書長函釋,關於未滿7歲兒童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程序,無需移送或函送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