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誘略誘罪的構成要件?誘拐未成年人的刑責 「我只是帶自己的小孩出去玩幾天,怎麼就變成略誘犯了?」 「我女朋友自願離家跟我同居,她爸媽卻告我誘拐?」 這些新聞標題背後,牽涉到刑法上「和誘罪」與「略誘罪」的界線。 究竟什麼樣的行為會構成誘拐未成年人?父母帶走自己的小孩也算犯罪嗎? 本文將用白話解釋法律規定,並引用真實法院判決,讓你一次搞懂。 --- 一、什麼是和誘罪?什麼是略誘罪? 刑法第240條規定的是和誘罪,第241條則是略誘罪。 兩者都是處罰「使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的行為,但差別在於手段。 - 和誘:被誘人「同意」跟你走,而且被誘人為未成年人(未滿18歲)。 例如:17歲高中生自願離家與男友同居,男友就可能觸犯和誘罪。 - 略誘:使用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正手段,讓被誘人脫離監督,或者被誘人未滿16歲(即使同意,也「以略誘論」)。 例如:用糖果誘騙8歲小孩上車帶走,就算小孩自願,也成立略誘罪。 此外,如果行為人意圖營利(例如賣掉小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或性交,刑責會大幅加重。 --- 二、和誘略誘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觀要件 1. 被誘人必須是「未成年人」 - 和誘罪:被誘人為未成年人(未滿18歲)。 - 略誘罪:被誘人為未成年人(未滿18歲),但若未滿16歲,即使同意也直接視為略誘(準略誘罪)。 2. 被誘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 - 「家庭」指的是共同生活的親屬團體;「監督權人」包括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等對未成年人有保護教養權利的人。 3. 行為人有「誘使脫離」的行為 - 和誘:得到被誘人同意而使其脫離。 - 略誘:使用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正手段,或利用被誘人無同意能力(未滿16歲)而帶走。 (二)主觀要件 行為人必須明知被誘人是未成年人,並且有使其脫離監督權人的故意。 如果不知道對方未成年,就可能不成立犯罪。 (三)刑責 - 和誘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略誘罪: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加重略誘罪(意圖營利或性剝削):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另外,刑法第244條規定,如果在裁判宣告前,行為人指明被誘人所在地因而尋獲,可以減輕其刑。這條是鼓勵犯罪者趕快讓孩子平安回來。 --- 三、父母帶走自己的小孩,也會犯法嗎? 這是實務上最常發生的爭議。父母離婚後,擁有共同監護權,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就把小孩帶走,是否構成略誘罪? 答案是有可能,尤其當孩子未滿16歲時,即使孩子自願跟爸爸或媽媽走,因為屬於「和誘未滿16歲之人」,依法以略誘論。 但法院也會考量子女最佳利益,並非一律判有罪。我們來看幾個真實判決。 案例一:余○函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236號) 余○函與郭○華是夫妻,育有一女余○岑(未滿16歲)。余○函未經郭○華同意,擅自將女兒帶到美國生活。一、二審均認定余○函成立準略誘罪(刑法第241條第3項、第1項),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減刑(因後來告知女兒所在地)。 余○函上訴主張:自己是為了給女兒更好的成長環境,應排除在準略誘罪之外。但最高法院維持原判,並指出: 「在父母雙方共同行使親權或監督權之情形,一方因感情破裂,未徵得他方同意,逕以和平手段攜離其等未滿16歲子女,以單獨行使親權而排除他方監督之行為,是否論以準略誘罪,應綜合個案情況,併考量案爭子女利益之維護,本於社會通念綜合判斷等旨。」(參照112年度台上字第682號判決) 也就是說,父母帶走孩子是否成立犯罪,必須綜合判斷,包括動機、子女利益、有無事先告知等。本案中余○函未經同意就將女兒帶出國,且長期滯留,顯然已侵害另一方的監督權,因此構成犯罪。 案例二:蕭○○案(最高法院相關判決) 蕭○○的母親(上訴人)未經女兒同意,擅自帶走孫女(甲女),遭女兒提告略誘。法院認為: 「上訴人於客觀上已經將甲女置於一己實力支配之下,斷絕蕭○○與甲女間之聯繫、刻意使甲女脫離蕭○○之監督而不帶回等行止,已使蕭○○無從行使對甲女之監護權,具有略誘之主觀意圖及客觀行為。」(參照111年度台上字第4669號判決) 即使行為人是孩子的外婆,只要未經法定監督權人同意,使孩子脫離監督,就可能成立略誘罪。 小結 父母(或祖父母)未經有監督權的他方同意,擅自帶走未滿16歲子女,很可能成立準略誘罪。但如果只是短暫帶去遊玩、且未妨礙他方行使權利,或許有爭辯空間,但風險極高。最好的做法是透過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或會面交往方式,而非私自帶走。 --- 四、其他常見爭議 (一)被誘人已結婚,還有略誘罪嗎? 註:民法成年年齡已於2023年1月1日下修為18歲,且結婚年齡亦為18歲。目前未成年人(未滿18歲)原則上無法結婚,故此爭議在現行法下已較少發生。 關於原則上無法的更多實務案例與操作細節,校園法律保護指南有系統性的整理可供參考。 歷史上,當民法成年年齡為20歲、未成年人可結婚時,實務見解認為已結婚的未成年人具有行為能力,其配偶不再是監督權人,因此誘拐這類人可能不構成略誘罪,而可能構成其他犯罪(如妨害自由)。 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649號判例(1931年,當時法律規定)曾指出:已結婚之未滿二十歲者,依當時民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有行為能力,其配偶不得再視為保佐人,誘拐行為不構成略誘罪,而應屬妨害自由。(註:此為歷史判例,供參考,現行法已修正) (二)和誘與略誘的界線:同意能力 關鍵在於被誘人是否具有「同意」的判斷能力。 - 未滿16歲:無同意能力,即使自願也算略誘。 - 16歲以上未滿18歲:有同意能力,若自願離家則可能成立和誘;若使用強暴脅迫詐術,則為略誘。 (三)移送被誘人出國罪 刑法第242條規定,移送被誘人出國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者,加重其刑。 這條常與略誘罪一起出現。但在父母為子女利益而出國的情形,法院可能採取目的性限縮解釋,認為不成立該罪。 余○函案中,法院就認為將女兒帶至美國生活的行為,不構成移送被誘人出國罪,理由是「應作目的性限縮解釋」,因為立法目的在防止販運人口,父母為子女利益帶出國,不在處罰範圍內。(參照112年度台上字第682號判決) --- 五、重要QA Q1:父母帶走自己的小孩也會犯罪嗎? A:可能構成準略誘罪。因為父母雙方通常都有監護權(監督權),一方未經他方同意擅自帶走小孩,使小孩脫離他方的監督,就符合「脫離有監督權人」的要件。若小孩未滿16歲,即使小孩自願,也以略誘論。法院會綜合考量個案情節,但實務上多數判決認定有罪。 Q2:和誘與略誘的刑度差很多,如何區分? A:主要看手段與被誘人年齡。 - 和誘:被誘人16歲以上未滿18歲,且自願跟你走。 - 略誘:使用強暴、脅迫、詐術,或者被誘人未滿16歲(即使自願也視為略誘)。 略誘刑責較重(1~7年),和誘較輕(3年以下)。 Q3:如果帶走小孩後又主動告知所在地,可以減刑嗎? A:可以。刑法第244條規定,在裁判宣告前指明被誘人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這條立法目的是鼓勵犯罪者讓被誘人平安歸來。 Q4:什麼是「移送被誘人出國罪」?父母帶小孩出國也會觸犯嗎? A:移送被誘人出國罪處罰的是將被誘人移送出國的行為,刑責極重(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但實務上認為,如果父母是為了子女利益而帶出國(例如移民、就學),且無不法意圖,可以透過目的性限縮解釋排除適用。不過,若父母未經他方同意帶小孩出國,仍可能構成略誘罪。 Q5:如果被誘人已經結婚,還有略誘罪嗎? A:現行法下,民法成年年齡為18歲,且結婚年齡也是18歲,因此未成年人(未滿18歲)原則上無法結婚,此問題在現行法下已較少發生。歷史上當未成年人可結婚時,實務見解認為已結婚的未成年人具有行為能力,其配偶不具監督權,誘拐該人可能不構成略誘罪,但可能構成其他罪(如妨害自由)。 Q6:略誘罪是否須以營利意圖為必要? A:不需要。基本略誘罪不要求營利意圖,只要使未成年人脫離監督權人即可成立。若有意圖營利或性剝削,則會加重處罰(3~10年)。 --- 值得留意的是,和誘罪的相關規定也可能影響到本案,詳見和誘罪完整。 六、結語 誘拐未成年人的罪名看似遙遠,其實常發生在家庭糾紛或青少年戀愛中。 即使你是孩子的父母,未經對方同意帶走小孩,也可能觸犯刑責。 保護孩子固然重要,但必須透過合法途徑,例如聲請暫時處分、改定監護權等,以免從被害人變成加害人。 如果你身邊有人遇到類似問題,務必提醒他們先諮詢律師,別讓一時衝動毀了人生。 --- 參考判決: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236號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682號112年度台上字第682號112年度台上字第682號112年度台上字第682號112年度台上字第682號112年度台上字第682號112年度台上字第682號) - 最高法院相關判決(最高法院 27 年渝上字第 302 號 刑事判例最高法院 26 年渝上字第 1166 號 刑事判例111年度台上字第4669號最高法院 29 年非字第 36 號 刑事判例最高法院 20 年上字第 649 號 刑事判例111年度台上字第4669號最高法院 27 年渝上字第 302 號 刑事判例107年度台上字第728號) (本文所引判決片段均來自真實裁判,為便於閱讀已略去個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