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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別慌!現場處理到後續理賠完整SOP|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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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別慌!現場處理到後續理賠完整SOP

發生車禍當下該怎麼辦?核心SOP就是「停車確保安全→救護報警→拍照蒐證→就醫驗傷→通知保險→申請初判表與鑑定→調解和解→必要時訴訟」。只要把握「不要私下離開現場、一定要報警並完整蒐證、傷勢穩定後再談和解」三大原則,就能避免肇事逃逸刑責與保險拒賠風險,並為後續理賠與訴訟保留最有利的證據。本文整理從現場處理、責任鑑定、和解調解到刑事與民事責任的完整流程,並補充法院實際見解與現行法令細節,讓你冷靜應對、保障權益。

一、車禍現場該怎麼處理?5大步驟完整SOP

1. 車禍後三角警示牌要放多遠?先確保安全、避免二次事故

結論:先保護人,再保護現場,於車後適當距離放置警告標誌並聽從現場員警指示。

車禍發生後第一件事是確認人員安全。開啟雙黃燈,於車後適當距離放置警告標誌(如故障三角牌),避免後方來車追撞造成二次事故。若有人受傷,優先撥打119叫救護車,除非有立即危險(如起火、落水),盡量不要任意移動傷者。

實務上常看到「一般道路30公尺、高速公路100公尺」的說法,但該距離並非單一條文硬性規定,而是散見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等,並會依速限、視距、天候與路況調整。正確做法是依現場速限與能見度加大距離,在高速公路或視線不良路段務必拉長警示距離,並配合員警指揮。

小提醒: 有人傷亡的事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汽車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同條第3項但書)。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時,應先標繪定位、拍照後再將車輛移置路邊,避免妨礙交通。

2. 車禍一定要報警嗎?擅自離開會不會構成肇事逃逸?

結論:不論大小都要報警,擅自離開現場可能同時觸犯刑事與行政責任。

務必撥打110報警。警方到場會測繪現場圖、拍照、製作筆錄與當事人陳述,這些都是未來釐清肇事原因與理賠的關鍵證據。即使對方說「沒關係、我自己處理」,也一定要報警並等警方到場,否則事後對方反悔、傷勢變化,求償與舉證都會陷入被動。

刑責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依刑法第185-4條第1項前段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依同條第1項後段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刑法第185-4條共2項,刑法第1項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為「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且該條第2項明定,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非一律重罰,仍須視個案過失與情節而定。

行政責任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4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也就是說,有人受傷的車禍逃離現場,刑、政責任都很重。

法院怎麼說? 曾有當事人主張是「為讓救護車通行才將車駛離現場」,並以此爭取自首減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二審判決主文「上訴駁回」,理由為「認原審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如附件所示之第一審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278號)所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自首而依刑法第62條減刑之認定,係原審所為(以被告於警方到場時仍在現場並當場承認是肇事人、有自首紀錄表可憑為據),二審僅駁回上訴人主張「為讓救護車通行而移車」應另構成自首/有利量刑之上訴理由,並未另為自首認定。該二審為高等法院二審確定判決,但自首是否成立仍以個案到場坦承時點與紀錄為準,切勿以「先離開再回來也算自首」賭運氣,最保險的做法就是留在現場等警察到場並主動表明身分。

3. 車禍如何蒐證才對理賠與訴訟有利?

結論:警方會蒐證,但你自己的蒐證更關鍵,證據越完整越有利。

用手機拍攝現場全景、車輛相對位置、碰撞點、車損部位、路面標線與號誌、煞車痕、散落物與周邊監視器位置。行車記錄器影片務必立即備份,避免循環錄影覆蓋。有目擊證人請留下姓名與聯絡方式,未來鑑定或訴訟時可協助還原事實。

法院怎麼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程序二審裁定(上訴駁回)闡釋,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為自由心證時,會受「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拘束,並綜合登記聯單、當事人自承與是否提出反證等,認定事實是否違背經驗法則。該案雖非典型道路肇責分配案例(案由為停車場碰撞損害賠償),但可看出法院重視現場圖、照片、行車記錄器與當事人陳述的一致性。需注意此為地方法院小額第二審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30條「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該裁定一經宣示即確定,無20日上訴期間問題;同法第436-24條第二項並限制對小額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第436-25條須表明違背之法令及具體事實)。至小額第一審判決之上訴期間則依第436-32條準用第440條為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通常/簡易程序之新判決在20日上訴期間內尚未確定,不可當成定論。

4. 車禍後一定要就醫嗎?診斷證明為何這麼重要?

結論:即使當下無感也要就醫,診斷證明與單據是求償的基礎。

腦震盪、頸椎揮鞭、內出血等傷害常延遲發作。建議當日就醫並持續追蹤,取得診斷證明書、急診病歷、醫療收據、復健紀錄與休養醫囑。若對方受傷,也可善意提醒對方就醫並保留就醫紀錄,避免事後爭執傷勢與車禍的因果關係與嚴重程度。日後請求醫療費用、看護費、增加生活上需要與工作損失,都以單據與醫囑為依據。

5. 車禍後多久要通知保險公司?5日是法律還是契約?

結論:依你的保險契約約定期限通知(常見為5日內),逾期可能影響理賠審核;強制險則另有直接請求權規定。

多數任意險(第三人責任險、車體險)契約約定被保險人應於知悉事故後5日內通知保險人,此為契約義務而非法律硬性期間,未依限通知不當然等於拒賠,但可能影響保險人查證與理賠時效,嚴重時可能被主張違反通知義務。切勿與對方私下和解後才通知保險公司。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請求權人得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人應於交齊相關證明文件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給付,逾期應按年利一分給付遲延利息。因此強制險的給付不因任意險的通知遲延而消滅,但仍建議同步通知以利啟動代位與協助理賠。

二、車禍責任怎麼分?初判表、鑑定、覆議差在哪?

結論:初判表僅供參考,真正具專業判斷的是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的鑑定意見,不服還可申請覆議。

警察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初判表)是警方就現場圖、照片與陳述所為的初步研判,記載雙方可能的肇事原因,但並非最終肇責認定,法院仍會綜合全案證據判斷。如果你不服初判結果,可向事故地點所屬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實務時程(警政署便民措施,非母法明文):事故後7日可申請現場圖與照片,30日後可申請初判表,可線上或臨櫃向處理單位申請。天數依各縣市處理單位公告為準。

項目初判表鑑定覆議
受理機關
原處理警局交通分隊
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
車輛行車事故覆議會
申請期限
30日後可申請(實務)
事故日起6個月內
收受鑑定意見書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以一次為限
費用
免費
鑑定費3,000元
覆議費2,000元
審理期間
約30日
自受理之翌日起2個月內,必要時延長一次最長2個月
自受理之翌日起2個月內,必要時延長一次最長2個月
效力
僅供參考
具專業意見,法院重要參考
上級覆核,仍為鑑定意見,非判決

鑑定不受理的四種情形(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

  1. 已進入司法機關偵查或審理程序,非經該機關囑託不予受理。
  2. 距離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不予受理,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遲誤且能舉證者不在此限。
  3. 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定道路範圍(例如封閉式私人場域)不予受理。
  4. 已經鑑定之案件,當事人就同一事故重複申請不予受理。

鑑定與覆議期間(同辦法第9條、第16條): 鑑定案件應自受理之翌日起二個月內鑑定完竣(第9條第1項),覆議案件應自受理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覆議(第16條),因特殊事故未能於期限完成者,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並通知申請人/囑託機關。覆議申請期限維持「收受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該轄區覆議會申請,以一次為限(第10條)」正確,但應註明法源為第10條而非第16條。覆議應敘明不服理由,司法程序中應透過囑託機關聲請轉送,不得逕向覆議會申請。

法院怎麼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二審判決(地方法院簡易二審)認定,被上訴人連王OO騎乘腳踏車(慢車)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5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手勢並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且未注意左後方來車即貿然左轉;上訴人蔡OO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超速(經鑑定約36-45km/h,路段限速30km/h)且一手脫把未注意車前,雙方與有過失各占50%,並依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規定,將損害總額2,560,538元按50%計算,改判賠償1,280,269元。可見法院會依雙方違規行為的原因力大小分配過失比例,直接影響最終賠償金額。

三、車禍和解與調解怎麼談才有保障?時機、內容與效力一次看

結論:傷勢穩定、金額算清後再談;能進調解委員會就不要只私下和解,效力差很多。

和解時機與地點

建議等醫療告一段落、失能或復健狀態穩定、醫療費、看護費、工作損失與財損單據齊備後再談,避免和解後才發現後遺症。和解地點優先選擇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有公正第三方見證與書面紀錄;私下和解務必簽訂書面和解書。

和解書應載明什麼?

至少包含:事故人時地、賠償總額與給付方式、給付期限、是否含強制險給付、拋棄民事請求權範圍、是否聲請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違約效果與清償證明。刑事告訴部分應明載是否提出告訴、是否撤告及其條件。

重要觀念:

  • 民事和解可約定拋棄損害賠償請求權,經雙方合意有效。
  • 刑事告訴權是否得「預先拋棄」在學理與實務上有爭議,較穩健的做法是在和解書中明載「達成和解並履行後,被害人同意不提出告訴或撤回告訴」,而非單方片面記載「放棄一切刑事追訴」。若已和解且賠償履行,檢察官實務上常給予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但仍由檢察機關依法決定。
  • 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具有執行力;私下和解僅具契約效力,對方不履行仍須另行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

法院怎麼說?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二審判決(上訴駁回)指出,車禍未達成和解後,受害人家屬寄發陳情書批評對方「態度倨傲、毫無反省誠意」,被訴侵害名譽,法院認為該陳情內容未逾一般就事論事的理性評論範疇,難認侵害名譽,判決不構成侵權。此案顯示和解破裂後的言詞仍可能衍生二次訴訟,和解過程宜理性溝通、避免情緒性指摘。

酒駕和解要特別小心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對受害人仍會給付(不問對錯),但保險人給付後得依法向酒駕行為人代位追償;第三人責任險與車體險多將「酒後駕車」列為除外不保事項,保險公司可能不賠。因此向酒駕者求償,往往須直接向行為人本人請求,更需確認對方資力與擔保,並妥善設計分期與擔保條款。

四、車禍會有哪些刑事責任?過失傷害、酒駕與肇事逃逸一次看懂

結論:有人受傷就可能構成過失傷害,酒駕另犯公共危險,兩罪分論併罰;逃逸責任最重,依刑法第185-4條第1項後段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此為現行法,係經108年5月29日修正提高罰金(舊法罰金僅五百元、易科罰金標準亦不同),引用舊判決時要注意已修法。

過失傷害為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逾期告訴權消滅。數人共犯中一人遲誤告訴期間,不及於他人。

2. 酒駕公共危險罪(刑法第185-3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

  1.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2. 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3. 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4. 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

十年內再犯之客體限於「第一項之罪」,前科包含「有罪判決確定或緩起訴處分確定」二種情形,且須有「因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的加重結果,罰金級距為第2項致死200萬元/致重傷100萬元、第3項致死300萬元/致重傷200萬元,不可誤以為曾犯任何酒駕即一律加重至無期徒刑。

3. 分論併罰與牽連犯已刪除

酒駕與過失傷害是犯意各別、行為互異的兩個犯罪,法院採分論併罰,不再適用舊時的牽連犯從一重處斷(刑法已刪除牽連犯規定,司法院88年亦有決議闡明)。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維持三月得易科罰金)即採此見解,認定二罪應分論併罰。需注意該判決附錄法條所載「一年以下、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為94年舊法定刑,現行已提高為三年以下得併科三十萬元,不可再引用舊刑度。

4. 自首可以減刑,但要件要符合

刑法第62條,對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自首是否成立,以警方到場時是否主動坦承為肇事人、是否有自首紀錄表等客觀資料認定。前述二審判決主文「上訴駁回」,其自首而依刑法第62條減刑之認定係原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278號)所為,以「在場並當場承認是肇事人、有自首紀錄表」為據,二審僅駁回「為救人移車」應另構成自首之上訴理由,而非另為自首認定。

5. 肇事逃逸的行政與刑事對照表

類型法律依據效果
行政處罰(無人傷亡肇事未依規定處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
處1,000-3,000元罰鍰;逃逸者並吊扣駕照1個月至3個月
行政處罰(尚能行駛不速移置妨礙交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2項
處600-1,800元罰鍰
行政處罰(有人傷亡未處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
處3,000-9,000元罰鍰;應標繪後移置,不得任意移動現場
行政處罰(肇事致傷逃逸)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4項
吊銷駕駛執照
行政處罰(致重傷或死亡逃逸)
同條第4項
吊銷駕照且不得再考領
行政處罰(通知到場說明不到場)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5項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陳述或不提供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牌照1個月至3個月
行政處置(暫扣肇事車輛檢驗)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6項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輛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者,得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刑事責任(致傷逃逸)
刑法第185-4條第1項前段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責任(致重傷或死亡逃逸)
刑法第185-4條第1項後段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減免事由
刑法第185-4條第2項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特別提醒:無人傷亡的財損肇事逃逸,雖無刑法第185-4條刑責,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仍會處1,000-3,000元罰鍰並吊扣駕照1個月至3個月;若經通知車主到場說明而無故不到場或不提供駕駛人資料,還會依第5項吊扣牌照1個月至3個月,並非僅有刑事責任才需留意。

五、車禍民事可以求償哪些項目?金額怎麼按過失比例算?

結論:醫療、看護、生活增加需要、工作損失、財損與精神慰撫金都能請求,有過失者按比例減輕。

常見賠償項目:

  • 醫療費用: 掛號、手術、住院、藥品、復健、救護車等,以單據與醫囑為憑。
  • 增加生活上需要: 輪椅、拐杖、義肢、營養品、看護費等。
  • 工作損失: 因傷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需提出薪資證明與請假紀錄。
  • 精神慰撫金: 依傷勢、復原期、雙方身分地位與過失情節酌定。
  • 財物損失: 車輛修理費、手機、衣物等,需估價單與照片。

與有過失:民法第217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如前述以總損害2,560,538元×50%計算,即是與有過失的具體操作。

時效: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第2項規定,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主體是「因侵權行為受利益之義務人」應返還予「被害人」,非債權人已受領而返還;要件為義務人受利益+被害人受損害,時效完成後仍不消滅。即使第1項2年/10年時效完成,若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有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被害人仍得依第2項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該請求權獨立於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務必在2年內主張權利,並保留催告與起訴紀錄中斷時效。

判決只是整體法律問題的一部分,車禍法律完整指南從不同角度提供了全面的說明與建議。

六、車禍民事訴訟會走簡易程序還是通常程序?

結論:被害人直接本於車禍請求賠償,不問金額一律走簡易程序,快速且由獨任法官審理;但僱主向受僱人內部求償則不是。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因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適用簡易程序,不論請求金額多寡。此為現行法,經司法院函釋(院台廳民一字第1100002519號,110年1月21日)闡明:修法後車禍事件改行簡易程序,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亦應以簡易第二審程序審理,並揭示相關程序銜接事宜,該函釋為行政函釋而非判決。

同條第3項、第4項規定,不合第1項、第2項的事件,當事人得以文書合意適用簡易程序,或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者視為合意。第5項、第6項則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事件,法院認為案情繁雜或請求金額逾新臺幣50萬元十倍(即500萬元),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程序,該裁定不得抗告。

例外: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非判決)研討結果採乙說:僱主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對受僱人行使內部求償權,並非「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不適用簡易程序,應回歸通常程序。

參考: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非判決)就車禍簡易程序的各類程序問題逐點研討,除問題2、7、9、13採甲說外,其餘採乙說,實務操作應依各該提案結論與法院裁定為準。

因此,若你是被害人直接告肇事者(駕駛人、車主、保險人),原則上都會在地方法院簡易庭由一位法官獨任審理,程序較快速、簡便;若案情複雜或金額巨大,法院也可能裁定改用通常程序。刑事部分則由地檢署偵查,起訴後由地方法院刑事庭審理。

七、強制險、第三人責任險、車體險理賠重點與給付標準

結論:強制險不分對錯、只賠人身不賠財損;第三人責任險須有肇責才啟動;車體險賠自己車。

保險種類賠償對象與範圍特色與限制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賠「受害人」人身傷害的醫療、失能、死亡;不賠財損,不賠本車駕駛人本人(本車乘客可賠)
不問肇責皆可申請,可向對方或己方保險公司申請;保險人10個工作日內給付,逾期按年利一分付遲延利息(強保法第25條)
第三人責任險
賠對方人傷與財損
須有肇事責任才啟動,通常扣除強制險已賠;酒駕多列除外不保
車體險
賠自己車輛損失
依投保範圍(甲乙丙式)與自負額而異,酒駕除外

強制險給付標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項目標準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每人每一事故最高20萬元(總額),含急救、診療、接送、看護等
失能給付
依等級給付,第1等級300萬元至第15等級8萬元
死亡給付
定額300萬元
合計上限
每人每一事故合計最高320萬元(醫療+失能/死亡,依第7條)
財損
不給付

細目舉例:病房費差額每日1,500元為限,看護費用每日1,200元為限但以30日為限(需醫囑),接送費用以合理必要為限。申請時備齊診斷書、收據、相關證明並在時效內提出。

八、車禍處理SOP懶人包

  1. 停車: 開啟雙黃燈,於適當距離放置警告標誌,高速公路加大距離並聽從員警指示。
  2. 救人: 撥打119,有人傷亡不要任意移動現場與車輛,待警方標繪。
  3. 報警: 撥打110,等警察到場製作筆錄與現場圖。
  4. 蒐證: 拍照錄影、保存行車記錄器、記下證人聯絡方式。
  5. 就醫: 當日就醫並持續追蹤,取得診斷證明與所有單據。
  6. 通知保險: 依契約期限(常見5日內)通知保險公司,強制險可直接請求給付。
  7. 申請資料: 實務上7日後申請現場圖與照片,30日後申請初判表。
  8. 鑑定: 不服初判,事故日起6個月內申請鑑定(3,000元);不服鑑定,收受翌日起30日內申請覆議(2,000元,以一次為限)。
  9. 和解: 傷勢穩定後在調解委員會調解,簽訂和解書並爭取經法院核定。
  10. 訴訟: 調解不成,於2年時效內提起民事訴訟(車禍事件適用簡易程序),刑事過失傷害於知悉犯人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

九、車禍常見QA一次解答

Q:車禍當下可以移動車輛嗎?會不會破壞現場被罰?

可以,但要分情況。 有人受傷或死亡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原則上不得任意移動,須待警方到場標繪後再移置,否則處3,000-9,000元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同條第3項但書)。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為避免妨礙交通,可先以粉筆、噴漆或手機定位標記車輛與輪胎位置、拍照錄影後再移至路邊,並保留標記照片供警方與鑑定參考。另依同條第1項,無人傷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1,000-3,000元,逃逸並吊扣駕照1-3個月;第2項不速移置妨礙交通者處600-1,800元;第6項肇事車輛尚須檢驗鑑定者得暫扣3個月內。

Q:對方不賠錢或已讀不回怎麼辦?

先調解,再訴訟。 先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即具執行力。調解不成可提起民事訴訟,車禍案件適用簡易程序較快速;若對方有投保,保險公司通常會介入理賠。若金額明確且對方不爭執,也可考慮聲請支付命令,但對方異議後仍會轉訴訟。

Q:車禍和解後還能提告嗎?和解書寫「放棄民刑事請求」有效嗎?

民事部分有效,刑事部分有爭議。 和解書載明拋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則上不得再就同一事故重複請求。但「放棄刑事告訴」是否有效,實務認為預先拋棄告訴權效力有爭議,較穩健的寫法是約定「達成和解並履行後,不提出告訴或撤回告訴」並明載履行條件與期限。和解後若已履行,檢察官通常會綜合和解情形給予不起訴或緩起訴,但最終仍由檢方依法決定。簽名前務必確認賠償範圍是否含強制險、是否含後續醫療與復健。

Q:強制險可以賠什麼?自己受傷也能申請嗎?

強制險只賠人身、不賠財損,且不賠本車駕駛人本人。 可賠醫療(每人每事故最高20萬元)、失能(分級8萬至300萬元)、死亡(定額300萬元),每人每事故合計最高320萬元。本車駕駛人自己受傷不能向自己車的強制險請求,但本車乘客、對方駕駛與乘客、行人屬受害人皆可請求。可向對方或己方保險公司申請,由保險人依強保法第25條於10個工作日內給付。

Q:車禍鑑定如何申請?不服結果還能救濟嗎?

6個月內申請鑑定,不服可在30日內申請覆議。 向事故地點所屬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可線上或郵寄),準備申請書、初判表、現場圖與照片,繳納鑑定費3,000元。鑑定期間自受理之翌日起2個月內、必要時延長2個月。收受鑑定意見書翌日起30日內可敘明理由向覆議會申請覆議一次(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10條),覆議費2,000元,期間同為自受理之翌日起2個月可延長2個月。已進入偵審程序者須經囑託機關轉送,逾6個月、天災除外、非道路範圍或已鑑定過的案件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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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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