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和解書範本下載!掌握3大重點避開和解陷阱|2026最新

車禍和解書範本下載!掌握3大重點避開和解陷阱
車禍和解書怎麼寫才不會反被求償?結論是:**一定要白紙黑字條列賠償項目與金額,明確約定是否包含強制險、是否拋棄對肇事者的所有民事請求,以及是否包含未來後遺症,並用具體特定的文字證明雙方有互相讓步,否則法院可能認定你已拋棄全部權利。**本文用真實法院判決拆解最常見的地雷,並提供可直接套用的車禍和解書範本,教你一次寫對、避免事後後悔。
車禍發生後,除了處理傷勢和車輛維修,最讓人頭痛的就是「和解」。
很多人以為簽了和解書就沒事,沒想到後來對方又來要錢,或是自己發現賠償根本不夠,才驚覺和解書寫錯了!
究竟和解書該怎麼寫才安全?有哪些常見陷阱?
本文透過真實法院判決,用白話故事帶你掌握三大重點,並提供免費車禍和解書範本,讓你一次避開所有地雷!
一、車禍和解書簽完為何還能告?小明拿7,500元卻敗訴的真實故事
小明騎機車上班途中,被阿華開車從後方追撞,兩人都有輕傷,機車也壞了。
事故後阿華態度很好,說願意賠錢和解,兩人當場簽了一張簡單的和解書。小明事後主張,這張和解書只針對車損和解,醫療費沒有和解,向阿華請求數十萬元賠償。阿華則拿出和解書抗辯已經全部和解。兩人鬧上法院,法官會怎麼判?
法院見解:不是只和解車損!寫了「醫療險暫不和解」仍被判已拋棄對肇事者的醫療費請求
這個故事改編自真實案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061號(2021-02-05)判決。為保護當事人,判決中的被害人姓名去識別化為陳OO。
該案的和解書原文記載為:「肇事情形:107年10月25日22時43分甲方在新北市深坑區北深路一段110巷後方追撞陳OO。和解內容:一、茲鑒於事出意外雙方同意和解結案由甲方(被告)賠付乙方(原告),醫療險暫不和解,維修車費$17,500 11/29已收。二、嗣後無論如何情形,乙方陳OO或任何其他人不得再有異議及追訴等情事。」注意金額是新臺幣17,500元,且有「茲鑒於事出意外雙方同意和解結案由甲方賠付乙方」等關鍵字。
法院審理後,判決原告敗訴,駁回原告請求66萬餘元之訴。理由不是「和解範圍僅限車損、醫療費還可再要」,恰好相反:
- 這是一份「認定性和解」:法院認定雙方是以「107年10月25日車禍侵權行為」為基礎,具體特定侵權事實後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依民法第736條、民法第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拋棄的權利消滅、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的效力。既然已具體特定,就屬於認定性和解,事後不得再為相反的主張。
- 「醫療險暫不和解」不是保留對被告的醫療費請求:法院比對卷內的LINE對話紀錄,認定這句話的真意是「排除向保險公司請領強制險理賠」,讓被害人日後仍可向強制險保險人申請理賠,而非保留對肇事者本人的醫療費、看護費等損害賠償請求。也就是說,對肇事者本人而言,除強制險外其餘請求權已經拋棄。
- 債務已因清償而消滅:被告已給付17,500元,原告就本件車禍對被告的民事請求權已經消滅,不得再行請求。
這個判決清楚告訴我們:和解書寫得不夠具體、又用「醫療險暫不和解」這種模糊文字,最終會被法院解釋為「已拋棄對肇事者全部請求,僅保留向保險公司要強制險的權利」,想再向對方要醫療費反而要不到。 想保留特定項目,一定要寫成「除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外,其餘對甲方之醫療費用請求權保留」這類精準文字,不能只寫五個字帶過(參照判決所述)。
實務細節補充:認定性和解 vs. 創設性和解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15號、95年度台上字第176號等判決(亦為所引用)區分,和解可分為「認定性」與「創設性」。前者是當事人就已發生的法律關係加以確定,事後不得主張與和解內容相反;後者是另外創設新的法律關係。車禍私下和解多屬前者,一旦文字具體特定並有讓步,就受拘束。這也是為何「嗣後無論如何情形不得再有異議及追訴」這類概括拋棄條款,效力非常強的原因。
| 類型 | 定義 | 效力 | 風險 |
|---|---|---|---|
認定性和解 | 就已發生的車禍事實與賠償範圍加以確認、互相讓步 | 受和解前法律關係拘束,不得再爭執已拋棄部分 | 文字越概括,越容易被認定全部拋棄 |
創設性和解 | 另外創設新的給付關係(例如本無賠償義務卻約定贈與) | 依新創設的契約履行 | 較少見於車禍,需明確表示創設新關係 |
二、三大重點,寫對和解書不踩雷
重點1:車禍和解書要寫哪些內容才算具體明確?法院只看白紙黑字
和解書不是簽名就有效,內容必須寫清楚「賠償哪些項目」、「金額多少」、「如何給付」以及「是否拋棄其他請求權」。依民法第736條,和解以「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為要件,如果沒有讓步、沒有具體特定標的,法院可能認定和解不成立。
常見的錯誤寫法:
- 「雙方同意和解,甲方賠償乙方一切損失」→ 太模糊,法院難以認定範圍,容易被解釋為全部拋棄或全部未拋棄,爭議最大。
- 「乙方不得再追究」→ 沒有寫明拋棄哪些權利,可能被認定只拋棄刑事告訴權,民事仍可求償;也可能被認定已拋棄民事,完全看文字。
正確做法:條列式寫明賠償項目,例如:
- 醫療費用:新臺幣○○元(已給付/分期給付,明細如附件收據、診斷證明)
- 車輛修理費:新臺幣○○元(估價單如附件)
- 工作損失:新臺幣○○元(薪資證明、診斷書休養天數如附件)
- 看護費、交通費:新臺幣○○元
- 精神慰撫金:新臺幣○○元
- 其他:……
- 以上合計共新臺幣○○元整
並且要寫明讓步與拋棄範圍,建議用語為:「乙方同意於收受上述全部款項後,就本件事故對甲方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全部拋棄,承諾不對甲方提起刑事告訴,亦不再追究其他責任。」避免使用「拋棄刑事及行政請求權」這種可能無效的寫法(詳見下述)。
法院怎麼說?
參照判決,法院會看和解書是否已「具體特定」侵權事實與和解範圍,以及是否有「互相讓步」。該案正因寫了「茲鑒於事出意外雙方同意和解結案由甲方賠付乙方」及概括拋棄條款,被認定已全部和解。反之,若和解書只列「維修車費$17,500已收」而無拋棄條款,才可能被限縮解釋。結論:寫得越具體、項目越分明,越能保護自己;寫得越概括,越容易被認定全部拋棄。
重點2:車禍和解金到底包不包含強制險?未來後遺症要不要一次拋棄?
這是最多糾紛的第二大地雷。
1. 強制險要擇一約定,不能含糊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請求權人)對強制險保險人有直接保險給付請求權,這是獨立於對肇事者侵權請求權的權利,原則上不會因為你和對方和解而自動消滅。同法第32條則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扣除效力)。直接請求權為第25條,扣除效力為第32條,二者不得混同。但當事人可以約定和解金是否包含強制險。
實務上如判決所示,法院會把「醫療險暫不和解」解釋為「保留向保險公司請領強制險的權利,但對肇事者的其餘請求已拋棄」。若你寫不清楚,保險人賠付後,得在給付範圍內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被保險人酒駕、吸毒、故意等五款事由)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特別補償基金則依第42條第2項代位,或因被害人重複受償衍生爭議。
正確做法:二擇一,白紙黑字勾選
- A制(不含強制險):「本和解金額不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乙方仍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向保險人請求,甲方應提供必要文件協助,乙方不得再向甲方請求該部分。」
- B制(含強制險):「本和解金額已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乙方同意不再向保險人請求,如乙方已領取保險給付應予扣除或返還。」
正確體系:直接給付義務為第25條、扣除效力為第32條、保險人代位為第29條、特別補償基金代位為第42條(本條號經雙台驗證為現行法)。
切勿寫「包括但不限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之代位求償權」,因為強制險被害人的權利是「直接請求權」,不是「代位求償權」,代位是保險人賠完後才對加害人產生的權利,寫錯會被認為約定不明。
2. 未來後遺症要不要一次解決?
若想徹底解決,可以寫「乙方同意放棄一切現在及將來因本事故所生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但這代表即使日後發現需開刀、失能,也不能再要。反之,若想保留,應寫「本和解僅就截至○年○月○日已發生之醫療費、修車費等和解,後續醫療及後遺症不在本次和解範圍」。
要特別注意,這種概括拋棄未來請求的約定,若顯失公平(例如傷勢被低估、對價過低),可能被依民法第92條詐欺、脅迫或民法第738條重要爭點錯誤等理由撤銷,但實務上很難成立,建議等傷勢穩定、取得完整診斷證明後再簽。
法院怎麼說?
和解是「當事人約定相互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民法第736條)。如果和解範圍約定不明,法院會依和解書文字及簽約時的客觀情形判斷。至於臺灣高等法院裁定(2025-01-22)主文僅為「請求及訴之追加均駁回」,性質為當事人對113年度上易字第183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上和解(113年4月25日成立)不服,聲請繼續審判經裁定駁回之程序裁定,未就車禍和解範圍作成實體判斷;本文僅援引該裁定理由中重申之民事訴訟法第377條(法院得隨時試行和解)、民事訴訟法第380條(和解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30日不變期間)、第380-1條(得就未聲明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之一般法理作為程序效力說明,不作為車禍賠償範圍之實體見解。此裁定雖非車禍案例,但提醒我們:和解一旦成立,效力等同確定判決,不可輕率。
重點3:車禍和解書簽了還能反悔或撤銷嗎?3種法定事由加上詐欺脅迫
和解一旦成立,雙方都要受拘束,原則上不能反悔。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明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這就是為何要謹慎的原因。
但法律仍保留例外,民法第738條規定,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但有下列三種情況不在此限,必須完整具備法定要件:
- 和解所依據的文件,事後發現是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不是只要偽造就可撤銷,必須證明若知偽造就不會和解)
- 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必須是和解當時不知已有確定判決)
-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的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例如把對方誤認為車主本人,或對車禍責任歸屬、傷勢嚴重程度有重大誤解)
常見的撤銷理由是第3款「重要爭點錯誤」,例如以為傷勢輕微所以賠3萬元,後來發現有骨折需要開刀,這時可以主張撤銷和解嗎?
實務上很難。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判決(2016-12-07,承審法官張淵森,與同字號刑事竊盜簡易判決HUEM,105,虎簡,161,20160929,1不同,系爭民事為附帶民事移送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何OO、被告丁OO,車禍翌日以10,000元和解)明確指出:「和解之成立,如係出於錯誤而為,除有民法第738條所定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事項外,當事人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該判決並區分「表示錯誤」與「動機錯誤」,援引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3311號判例,認為單純對賠償金額算錯、傷勢預估錯誤,多屬動機錯誤,不得撤銷。除非你能證明對方故意隱瞞傷情(構成民法第92條詐欺),或有醫生誤診等重大誤解,否則法院通常不會允許撤銷。
補充:詐欺、脅迫也能撤銷 除了民法第738條三款,依民法第92條、民法第93條,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得撤銷之;但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且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除斥期間),並舉證對方有不法行為。
特別提醒:訴訟上和解的30日不變期間
如果是在法院內成立的和解(含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500條,當事人須在30日不變期間內請求繼續審判,否則和解確定,與確定判決同效力。前面提到的臺灣高等法院裁定主文為「請求及訴之追加均駁回」,即是當事人對訴訟上和解聲請繼續審判經裁定駁回之程序裁定,未就實體賠償範圍為判斷。這點與私下和解不同,私下和解沒有30日限制,但效力也較弱,需另行訴訟或公證才能強制執行。
| 和解類型 | 成立地點 | 效力 | 不服如何救濟 | 費用 |
|---|---|---|---|---|
私下和解 | 馬路邊、私下簽訂 | 契約效力,可為訴訟依據,但不能直接強制執行 | 依民法第738條、92條撤銷或主張無效,另行起訴 | 無裁判費 |
法院訴訟上和解 | 法院調解、和解程序 | 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民訴第380條),可直接作執行名義 | 30日不變期間內請求繼續審判,或提起再審 | 依法徵收 |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各鄉鎮市區公所調解會 |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失權效果);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同條第2項前段) | 同法院和解,30日內聲請續行 | 免裁判費 |
公證和解書(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 民間公證人、法院公證處 | 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得逕為強制執行 | 提起確認或撤銷之訴 | 公證費 |
所以,簽和解書前務必確認自己的傷勢狀況、車損估價,最好等傷勢穩定或取得完整診斷證明後再簽,並保留所有收據、診斷書、估價單作為附件,以免事後後悔。
三、車禍和解書範本下載
為了讓大家避開陷阱,我們根據法院常見爭議點,整理了一份車禍和解書範本。
你可以直接複製使用,或下載PDF版本()。
範本內容(請依個案調整):
車禍和解書
立和解書人: 甲方(肇事方):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電話 乙方(受害方):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電話
事實經過: 民國○○年○○月○○日○○時○○分,於○○市○○區○○路(街)○○號前,甲方駕駛車牌號碼○○-○○○○號自用小客車(或其他車種),與乙方駕駛/行走之車輛/行人發生碰撞,致乙方受有傷害/車輛損壞(簡述事故,務必具體特定時間、地點、車號及碰撞經過,作為和解基礎事實)。
經雙方協商,基於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同意達成和解條件如下:
一、甲方願給付乙方新臺幣○○元整,作為下列賠償(請勾選並填寫金額): □醫療費用:新臺幣○○元(明細如附件收據、診斷證明) □車輛修理費:新臺幣○○元(估價單如附件) □工作損失:新臺幣○○元(薪資證明、診斷書休養天數如附件) □看護費、交通費:新臺幣○○元 □精神慰撫金:新臺幣○○元 □其他(如:...):新臺幣○○元 □以上合計共新臺幣○○元整。
二、給付方式: □於簽訂本和解書時,以現金一次給付完畢。 □分期給付:自○○年○○月起,每月○○日前給付新臺幣○○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任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加速條款)。
三、拋棄與不追究約款(擇一勾選,建議諮詢律師): □乙方同意於收受上述全部款項後,就本件事故對甲方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全部拋棄,並承諾不對甲方提起刑事告訴,亦不再追究甲方其他民事責任。 □乙方僅就上述第一條所列項目與甲方和解,其餘項目(例如後續醫療費、後遺症)不在本次和解範圍,不拋棄。
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約款(擇一勾選,二選一): □A制(不含強制險):本和解金額不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乙方仍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向保險人請求,甲方應提供必要文件協助。 □B制(已含強制險):本和解金額已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乙方同意不再向保險人請求;如乙方已受領保險給付,應自和解金額中扣除。
五、雙方確認本和解書所載內容均出於自由意志,係互相讓步而成立,並無任何詐欺、脅迫或錯誤之情事。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第736條以下和解之規定及誠信原則處理。
六、本和解書一式三份,由甲乙雙方及見證人各執一份為憑。如欲取得強制執行效力,請另行至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立和解書人: 甲方: (簽名蓋章) 乙方: (簽名蓋章)
見證人: (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
注意: 若和解金額較大或有複雜約定,建議找律師審閱或至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製作調解書,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失權效果);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同條第2項前段),且免繳裁判費。若透過附帶民事訴訟向法院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移送民事庭後也無庸繳納裁判費,可善加利用。
四、常見QA:關於車禍和解,你必須知道的事
Q:和解後還能提告嗎?只寫拋棄刑事告訴權,民事還能再要嗎?
原則上不行。和解契約成立後,雙方就受拘束,除非和解無效或得依民法第738條、92條撤銷,否則不能再就同一事故提告請求賠償。實務上若和解僅載明「拋棄刑事告訴權」或「不追究刑事責任」,而未明示拋棄民事請求權,法院可能認定民事部分未拋棄,仍可請求。反之,如所示,寫了概括拋棄條款就會被認定民事已拋棄。所以一定要寫清楚是拋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刑事部分則應寫「承諾不提起刑事告訴」而非「拋棄刑事請求權」,因刑事告訴權具高度屬人性,不得預先拋棄,寫「拋棄」可能被認定無效。
Q:和解書需要見證人嗎?找警察或里長有用嗎?
法律沒有強制要求見證人,和解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生效。但為了避免日後對方主張被脅迫或意思表示不真實,建議找一位中立第三人(例如里長、警察、調解委員)擔任見證人並簽名,增加證明力。若能在派出所或調解會簽訂並留下紀錄,舉證效果更強。
Q:和解金額怎麼算才合理?精神慰撫金怎麼估?
可以參考以下項目估算,並檢附單據:
- 醫療費用:收據金額,需有診斷證明對應。
- 工作損失:診斷書上註明需休養天數 × 每日薪資(需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
- 車輛修理費:估價單,原則以回復原狀必要費用為限。
- 看護費、交通費:實際支出單據或依住院天數、就診次數估算。
- 精神慰撫金:依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傷勢程度,通常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無固定公式,法院會審酌過失比例與痛苦程度。
若雙方差距太大,可以申請鄉鎮市調解或由保險公司協助,調解不成立再訴訟。
Q:簽和解書後,對方不付錢怎麼辦?可以直接強制執行嗎?
要看和解書的性質:
- 私下和解書:即使寫「願受強制執行」,未經公證不能直接執行,須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取得確定判決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建議簽和解書時,約定「如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之加速條款。
- 公證和解書: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經公證並載明「願受強制執行」者,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無庸再訴訟。
- 法院和解、調解筆錄或鄉鎮市調解書經法院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直接作執行名義。
因此,若金額龐大或分期付款,強烈建議至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或至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作成調解書並聲請法院核定,以保障權益。
Q:車禍當場簽和解書有效嗎?冷靜期要多久?
有效,但必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且有讓步。法律未規定冷靜期,不過為了避免爭議,最好在事故後冷靜下來,確認傷勢和車損後再簽;若傷勢未明,切勿當場簽概括拋棄條款。若當場簽,建議有警方或第三人見證,並註明「本和解僅就現場可見之車損部分和解,體傷部分待就醫後另議」,避免被認定全部拋棄。
五、結語:和解是門藝術,寫對才能一勞永逸
車禍和解書就像一份保險,寫得好,從此兩清;寫不好,後患無窮。
掌握三大重點——內容具體、範圍清楚、了解效力,並使用正確範本,就能避開大多數陷阱。
當然,如果事故嚴重或責任歸屬不明,還是建議尋求專業法律諮詢,或透過調解委員會處理,確保自身權益。
最後,祝福大家行車平安,若不慎發生事故,也能圓滿解決!
本文參考法院裁判:
等裁判書片段,呈現真實法律見解。其中為裁定、非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判決(2016-12-07,承審法官張淵森,與同字號刑事竊盜簡易判決HUEM,105,虎簡,161,20160929,1不同)所引為民事損害賠償判決,與同字號刑事竊盜案件不同;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056號經查為刑事判決,與和解範圍無關,本文不以其作為和解拋棄範圍之依據,特此說明以免誤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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