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和解書撰寫重點:5個必備條款避免爭議 車禍發生後,雙方常常為了省事或急於了結而簽下和解書,但你知道嗎?一份寫得不清楚的和解書,很可能在事後引發更多爭議,甚至讓你賠了錢還被告上法院!根據法院實務,許多車禍和解事後鬧上法庭,都是因為和解書條款寫得不夠明確,導致雙方認知不同。本文就用最白話的方式,告訴你車禍和解書一定要寫清楚的5個必備條款,並引用真實法院判決來說明,讓你避開地雷,一次搞定! --- 一、當事人基本資料:誰簽的才有效? 和解書第一件事就是要寫清楚「誰跟誰和解」。除了姓名,最好加上身分證字號、地址和聯絡方式,這樣才能特定當事人。如果簽名的人不是本人,或者用綽號、暱稱,將來都可能被主張「和解無效」。 法院怎麼說? 在106年度簡上字第291號判決中,法院特別指出:「105年8月17日和解書已明確記載立和解書人之甲方為被上訴人,簽名蓋章欄亦有被上訴人之印文,無使上訴人誤認之可能。」正因為和解書上清楚記載了雙方身分,法院才認定和解有效,當事人不能事後反悔。 撰寫建議:開頭就寫明「甲方:○○○(身分證字號:……)」、「乙方:○○○(身分證字號:……)」,並由本人親自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果是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共同簽署。 --- 二、事故經過簡述:特定和解的「標的」 和解書必須簡要描述車禍發生的時間、地點與肇事情形,這樣才能明確知道雙方是為了哪一件事故而和解,避免日後有人主張「和解的不是這件事」。 法院怎麼說? 109年度訴字第7061號判決中的和解書寫著:「肇事情形:107年10月25日22時43分甲方在新北市深坑區北深路一段110巷後方追撞陳惠珠。」這樣明確的描述,讓法院可以確認和解的範圍就是該次車禍,雙方不能再拿其他事故來糾纏。 撰寫建議:寫明「事故時間:○○年○○月○○日○○時○○分」、「事故地點:○○市○○區○○路○○段○○巷○○號前」以及「肇事經過:甲方駕駛○○車號自小客車,與乙方駕駛○○車號機車發生碰撞,造成乙方受傷及車輛損壞。」越具體越好。 --- 三、和解條件:賠多少錢?怎麼付?含不含強制險? 這是和解書的核心!一定要寫清楚賠償總金額是多少、各項細目(醫療費、看護費、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財物損失等)、付款方式(一次付清或分期),以及是否包含強制險給付。很多人只寫「甲方賠償乙方新台幣○○元」,卻沒寫明是否包含保險理賠,結果乙方領了強制險後,甲方主張應該扣除,又鬧上法院。 法院怎麼說? 106年度簡上字第291號判決的和解書寫得相當完整:「一、茲鑒於事出意外雙方同意和解結案由甲方賠付乙方體傷醫療費用及一切依法可申請之損失費用共計新台幣參拾伍萬伍仟肆佰柒拾元整(含汽機車強制險各項給付),乙方已請領強制險費用參萬伍仟肆佰柒拾元正,故再賠付差額新台幣參拾貳萬元正,直接匯入乙方指定帳戶,雙方車損各自負責,款項於8月三十一日匯入……」 這段文字明確指出總金額包含強制險,且乙方已領的部分要扣除,差額由甲方支付。法院因此認定雙方和解範圍清楚,乙方不能再額外請求。 撰寫建議: - 賠償總額:新台幣○○元整。 - 細項(非必要,但建議列出):醫療費○○元、看護費○○元、薪資損失○○元、精神慰撫金○○元、車輛修復費○○元等。 - 是否含強制險:若已請領,應註明「上述金額包含乙方已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請領之保險金○○元,乙方同意不再向甲方請求該部分金額」或「甲方給付之金額不含強制險,乙方可另行申請,不得重複請求」。 - 付款方式:一次付清者,寫明「於簽訂本和解書同時以現金/匯款支付」;分期者,寫明各期金額與期限,並可約定違約條款。 --- 四、權利拋棄條款:放棄再告的權利 和解的目的就是讓事情落幕,所以一定要寫明雙方拋棄對本事故的一切民事、刑事請求權及告訴權。如果沒寫清楚,對方可能拿到錢後又去提告,那你可就虧大了! 法院怎麼說? 113年度嘉簡字第154號、113年度嘉簡字第154號判決中,和解書第四點記載:「(四)雙方不再為任何民事請求與刑事告訴,上列各項和解條件經甲乙兩方同意遵守」。法院認為依文義已可認定和解書是針對本件車禍所生之所有民事請求權均包含在內,因此原告不得再請求其他賠償。同樣地,109年度訴字第7061號、109年度訴字第7061號、109年度訴字第7061號、106年度簡上字第291號等判決都有類似條款,法院均認定當事人受拘束。 和解書只是整體法律問題的一部分,車禍法律完整指南從不同角度提供了全面的說明與建議。 撰寫建議:直接寫「乙方同意於甲方履行本和解書條件後,拋棄對甲方就本事故所生之一切民事、刑事請求權及告訴權,並承諾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或甲方之保險公司請求賠償或提起訴訟。」如果是雙方互有賠償,則雙方均拋棄。 --- 五、和解效力及違約條款:確保雙方遵守 和解書一旦簽署,就具有法律效力,但為了預防對方拿了錢不認帳或反悔提告,可以加上「本和解書為雙方最終協議,取代先前所有口頭或書面約定」、「如有一方違反本和解書約定,應給付他方違約金○○元」等條款,增加保障。 法院怎麼說? 107年度上字第562號判決引用最高法院見解:「和解成立以後,其發生之法律上效力,在消極方面,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在積極方面,則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之權利。」也就是說,只要和解有效,雙方就只能依照和解書內容行使權利,不能回頭主張原來的法律關係。 此外,112年度羅簡字第235號判決提到,有些人會主張和解書只是「預約」(預備性協議),並非正式本約。該案中證人證稱「想說要把和解的內容細項全部寫清楚…當時都已經講定了,只是想再寫一份正式的和解書」,法院認定雙方已就全部內容達成合意,和解契約成立,並非預約。因此,在和解書中註明「本和解書經雙方簽署後立即生效」,可以避免被誤認為預約。 撰寫建議: - 效力條款:「本和解書經雙方簽署後生效,雙方均應遵守,不得異議。」 - 完整性條款:「本和解書構成雙方就本事故之完整協議,取代先前所有討論、承諾或協議。」 - 違約條款:「如甲方未依約付款,乙方得逕行聲請強制執行,並得請求按遲延金額每日加計○○%之遲延利息;如乙方違反本和解書(例如再行提起訴訟),應返還甲方已支付之全部金額,並賠償甲方新台幣○○元之違約金。」 --- 常見Q&A Q1:和解書簽了還能反悔嗎? A:原則上不能反悔,除非符合民法第738條的撤銷事由,例如:和解所依據的文件事後發現是偽造的、或和解事件已經法院判決確定而為當事人不知者。但實務上要撤銷和解非常困難,像113年度嘉簡字第154號判決中原告主張以2000元和解有錯誤,法院認為和解書已載明「雙方不再為任何民事請求」,且原告當時表示「這樣就好了大家好來好去」,因此駁回撤銷請求。所以簽名前務必想清楚。 Q2:和解金額寫「含強制險」是什麼意思? A:意思是賠償總額已經把強制險理賠的金額算進去了。例如總額35萬元,其中強制險已領3萬元,那麼肇事者實際只需再付32萬元。如果沒寫清楚,肇事者可能主張「我付的35萬元不含強制險,你應該退還3萬元」,那就會產生糾紛。所以務必註明。 Q3:和解書一定要公證嗎? A:不一定,但經過公證的和解書可以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條款」,將來對方不付錢時,你可以直接拿公證書去聲請強制執行,省去訴訟麻煩。如果金額較大或分期付款,建議辦理公證。 Q4:如果對方是未成年人,和解書有效嗎? A:未成年人簽訂和解書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後承認,否則效力未定。所以一定要請法定代理人一起簽名,否則可能無效。 Q5:車禍和解後,還能提告過失傷害嗎? A:依實務見解(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1906號判例),刑事告訴權屬公法上權利,不得以私人間和解契約預先拋棄。因此,即使和解書中寫明「乙方拋棄刑事告訴權」,被害人在告訴期間(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仍可合法提出刑事告訴。不過,檢察官實務上會參酌雙方已和解之事實,若被害人已受償且和解書載明不再追訴,檢察官可能審酌後為不起訴處分或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職權不起訴。為更有效保障,建議在和解時請被害人同步至警局製作筆錄表明不追究之意,或請被害人預先簽署撤回告訴狀交由對方保管。 --- 結語 車禍和解書寫得好,可以一次解決紛爭;寫得不好,可能後患無窮。把握以上五個必備條款——當事人資料、事故經過、和解條件、權利拋棄、效力違約條款——並參考法院判決的嚴謹寫法,就能大大降低日後爭議的風險。如果事故情況複雜或金額龐大,建議還是諮詢專業律師或調解委員會,確保權益不受損。祝大家行車平安,萬一遇到事故也能順利和解! --- 本文引用之法院判決片段均來自公開司法判決書,為便於閱讀已簡化編號,實際判決案號可參閱相關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