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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停車場或私人道路發生車禍怎麼辦?處理方式說明|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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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停車場或私人道路發生車禍怎麼辦?處理方式說明

週末開車去大賣場,停車場內一個不小心,A到了隔壁的賓士車,該怎麼辦?報警?私下和解?保險理賠?別慌!這篇文章用一個小故事帶你一步步處理,並引用法院實際判決與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讓你了解法律上的眉角,保障自己的權益。


一、停車場算不算「道路」?法律怎麼說?

小明在百貨公司的地下停車場倒車時,撞到了後方的車輛。他第一個疑問是:「停車場裡發生車禍要報警嗎,警察會來嗎?這算是道路交通事故嗎?」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也就是說,只要是可以讓不特定多數人通行的地方,就可能被認定為「道路」。

那停車場呢?實務上,法院認為如果停車場是開放給公眾使用,就屬於「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因此發生車禍時,就是「道路交通事故」。參照座談會研討結果指出:

「問題(七)與(九)則因停車場與大客車行駛中之事故,認定屬道路交通事故。」

該座談會研討結果問題(七)審查意見進一步補充:「停車場供公眾使用,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道路之定義,發生車禍事故,應屬道路交通事故。」

同樣地,座談會研討結果也提到:

「問題(二)與(七)因公務員駕車及停車場屬道路範圍,多數認定屬簡易訴訟。」

所以,在百貨公司、賣場、路邊收費停車格等「公眾得出入」的停車場發生事故,警察依法必須到場處理,也會製作「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但如果是私人社區的地下室,且僅限住戶使用,未開放給公眾,就可能不屬於「道路」,警察可能無法依道交條例開罰,但民事賠償責任仍然存在。

另需說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第1款所定之「道路交通事故」,係指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所致之事故,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道路」之定義層次不同;110年座談會20號乃就民事訴訟簡易程序之適用,認停車場事故本於道路交通事故得適用簡易程序,二者並不衝突。


二、當下SOP:5步驟冷靜處理

1. 確保安全,避免二次事故

  • 立即開啟雙黃燈,並在車後適當距離放置三角警示牌。
  • 如果有人受傷,先撥打119叫救護車。

2. 報警處理,製作紀錄

  • 撥打110報警,說明事故地點與狀況。
  • 即使只有輕微刮傷,也強烈建議報警,因為後續保險理賠與責任釐清都需要警方紀錄。
  • 警察到場後會測量、拍照,並製作「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與「談話紀錄」。

3. 蒐集證據,自保為上

  • 用手機拍照:兩車相對位置、撞擊點、車牌、地面標線、周圍環境(如停車格編號、監視器位置)。
  • 若有行車記錄器,記得保存檔案。
  • 交換資料:對方姓名、電話、車牌、保險公司。

4. 通知保險公司

  • 撥打投保的產險公司客服,告知事故時間、地點,啟動出險程序。
  • 保險公司會指派專人協助後續理賠。

5. 就醫檢查,保留單據

  • 若覺得任何不適,務必就醫檢查,並保留診斷證明與收據,作為未來求償依據。

三、責任歸屬與賠償怎麼算?

常見停車場車禍類型

  • 倒車碰撞
  • 搶車位時的擦撞
  • 行車動線交錯時的碰撞
  • 開車門不慎撞到鄰車

責任判定原則: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應注意、能注意、未注意」的過失責任。例如:倒車時應注意後方來車、開車門前應注意有無人車通過等。具體而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0條第2款規定汽車倒車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同法第112條有關汽車停車時開啟或關閉車門,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均為停車場事故中駕駛人具體的注意義務。

推定過失:駕駛人須自證無過失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這代表車禍中駕駛人承擔較重的舉證責任**:一旦對方主張受損,法院會先推定駕駛人有過失,除非駕駛人能具體舉證證明自己已盡相當注意,否則就要負賠償責任。在停車場車禍中,這意味著倒車撞到別人的車、或開車門不慎碰損鄰車,若無法證明已盡注意義務,很可能被認定須負全責或主要責任。

法院怎麼看過失?實際判決舉例

提到:

「被告從博愛路一段320巷駛出,……行駛在友忠路南往北慢車道上,其自慢車道左轉,自有違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6款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之規定。」

這顯示違反交通規則通常會被認定有過失。此判決為高等法院第二審終審判決,主文「上訴駁回」,已確定。

地方法院一審判決亦曾於快速道路匝道追撞前車案件,認定被告未保持隨時可煞停之安全距離、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有過失(此為如實摘述判決要旨,非逐字引文),惟該判決尚在一審未確定階段,僅供理解過失判斷邏輯參考,不及於本件確定見解。

賠償項目與計算

車禍損害賠償通常包括:

  • 財產損失:修車費、拖吊費、車輛價值減損等。
  • 醫療費用:掛號費、手術費、藥費、復健費等。
  • 工作損失:因傷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
  • 精神慰撫金:因受傷所承受的精神痛苦。

假設小明的車禍案例:

  • 對方車輛修理費:10萬元
  • 對方因輕傷就醫,醫療費:5千元
  • 對方請假3天,日薪2千元,工作損失:6千元
  • 精神慰撫金:雙方談判後約定2萬元 總損害額 = 100,000 + 5,000 + 6,000 + 20,000 = 131,000元

如果肇事責任比例為小明70%、對方30%,則小明需賠償對方 131,000 × 70% = 91,700元;對方需賠償小明(假設小明也有損害)則依比例計算。

法院在計算精神慰撫金時,會參考雙方身分、經濟狀況、傷勢程度等,沒有固定公式,但會參考歷年類似傷勢判決之裁量標準。

過失相抵:對方也有過失時可減輕賠償

如果車禍中對方也有過失,可主張**民法第217條第1項「過失相抵」**規定,法院會據此減輕賠償金額。例如小明與對方各負50%過失責任時,小明原本應賠131,000元,經過失相抵後只需賠65,500元。實務上,法院於認定駕駛人有前述未保持安全距離等過失後,即依其過失比例適用民法第217條第1項為減輕計算;該條第3項並明定:「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此外,民法第217條第2項另規定,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亦構成與有過失,法院亦得據以減輕或免除賠償。

法院如何認定事實?經驗法則很重要

判決闡釋了什麼是「經驗法則」:

「所謂經驗法則,係指由社會生活累積的經驗歸納所得之法則,凡日常生活所得之通常經驗及基於專門知識所得之特別經驗均屬之。」

也就是說,法官會根據一般人的生活經驗來判斷車禍過程是否合理。例如:在停車場內時速過快導致煞車不及,依經驗就可能被認定有過失。此判決為地院小額訴訟第二審終審判決,主文「上訴駁回」,已確定。

關於判決的更多實務案例與操作細節,車禍法律完整指南有系統性的整理可供參考。


四、保險理賠注意事項

  • 強制險:只賠對方的人身傷害(醫療、殘廢、死亡),不賠財損。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也就是說,強制險採無過失保險**原則,即使你完全無過失,對方仍可向你的保險公司請求醫療給付。
  • 第三人責任險:可賠償對方的財損與體傷,是車禍理賠的主力。
  • 車體險:賠償自己車輛的損失(需投保)。

重要:在私人土地(如停車場)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仍然會理賠,因為保險契約通常不限於「道路」上發生的事故,但建議查看保單條款確認。惟若事故發生地點完全不屬道路(如純私人封閉場域),強制險給付資格仍取決於是否為汽車交通事故,實務上仍以事故發生於道路為原則,建議逕詢保險公司。

事故發生30日後,可向警察機關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上面會寫明初步的肇事原因,保險公司會依此作為理賠責任比例的參考。此一時限依據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3款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事故30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五、私下和解 vs 訴訟

私下和解

  • 適合損害輕微、雙方對責任無爭議的情況。
  • 務必簽署書面和解書,載明賠償金額、支付方式、放棄民事刑事請求權等,以免日後反悔。

車禍若涉及人身傷害,過失傷害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故和解時除民事賠償外,應一併請對方拋棄或撤回刑事告訴,以免和解後仍面臨刑事追訴。

調解

  • 如果談不攏,可以向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成立後經法院核定,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具有強制執行力。

民事訴訟

  • 如果調解失敗,可在2年內提起民事訴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不問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一審通常由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此款為110年1月20日修正施行之新增規定。

參照座談會研討結果,該次研討所提法律問題為:雇主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向受僱人求償,是否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所稱「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之簡易事件?研討結果認為:雇主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向受僱人求償之訴訟,係交通事故後衍生之內部責任分擔問題,並非直接為交通事故被害人行使請求權,故不屬上述簡易事件,應適用通常程序。這說明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之簡易程序,主要保護的是事故被害人本人的求償。

  • 若事件性質不適用簡易程序(例如衍生之雇主內部求償),則適用通常程序。

六、常見QA

Q1:在停車場發生車禍,警察會來嗎?

A1: 會。只要停車場是開放給公眾使用的,就屬於「道路」範圍,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定義,警察依法必須處理。實務上,百貨公司、賣場、路邊停車格等,警察都會到場製作紀錄。

Q2:如果對方逃逸(肇事逃逸),怎麼辦?

A2: 立即報警,提供監視器畫面或行車記錄器,警察會依車牌追查。在道路(含公眾停車場)上肇事逃逸,可能觸犯刑法第185-4條(條文全文),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108年修法後,若駕駛人對事故之發生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Q3:只有車損,沒有人受傷,需要叫救護車嗎?

A3: 不需要叫救護車。但若有人覺得身體不適,仍建議就醫。無人受傷時,可先拍照、移車至不妨礙交通處,再報警處理。

Q4:對方不願意賠償,該如何求償?

A4: 先申請調解(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若調解不成再提起民事訴訟,但請注意2年時效(民法第197條第1項)。記得保存好現場照片、警方紀錄、維修估價單、醫療單據等證據。

Q5:私人停車場內,如果對方違規停車導致我撞到,誰的責任?

A5: 依個案判斷。如果對方違規停車(例如停在車道轉彎處),妨礙正常行車動線,可能也有過失。法院會根據雙方違規情節,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過失相抵」規定分配過失比例,據以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例如:你未注意前方而撞上,你可能要負較大責任;但若對方違停導致你不得不閃避而撞到其他車輛,責任比例就可能不同。


七、結語

在停車場或私人道路發生車禍,千萬不要慌張,按照SOP處理就能保障自身權益。記住:報警、蒐證、聯絡保險是三大關鍵。了解法律定義(停車場是否屬於「道路」)、民法推定過失規定(第191條之2)、過失相抵原則(第217條)與保險理賠機制,能幫助你更從容面對後續的賠償與訴訟。另需注意民法第197條第2項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完成後,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者,仍應依不當得利規定返還,故時效屆滿並非當然免責。開車小心,平安是福!

本文引用之座談會研討結果及法院判決書片段來源:、、(已確定)、(已確定)、(一審尚未確定)等,供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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