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車禍非和解不可嗎?談判流程與實用技巧分享 車禍後不一定要和解,但和解一旦成立效力很強,幾乎不能反悔。 車禍賠償主要有私下和解、調解、訴訟三種途徑,和解屬於不要式、諾成契約,連Line對話或口頭承諾都可能成立,且依民法第737條會產生拋棄效力,除非符合民法第738條三款事由並在1年除斥期間內撤銷,否則即使事後發現吃虧也不能再就和解前關係主張。本文整理和解的法律效力、談判前準備、五步驟流程、常見陷阱與法院實務見解,幫你在傷勢穩定後做出最有利的選擇。 一、車禍後一定要和解嗎?私下和解、調解、訴訟差在哪? 結論:和解只是選項之一,沒有法律強制你一定要和解,重點是選最符合你需求與風險承受度的方式。 車禍發生後,除了報警、就醫、聯絡保險公司等基本步驟,賠償問題主要有三種解決途徑,整理如下表: | 處理方式 | 主持者 | 效力與執行力 | 費用與時間 | 適合情境 | | :--- | :--- | :--- | :--- | :--- | | 私下和解 | 當事人自行協商 | 屬一般民事契約,依民法第737條有拋棄效力,但無執行力,對方不付需另行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取得執行名義 | 最快、無裁判費 | 傷勢輕微、財損單純、金額有共識 | | 調解 | 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調解 | 法院調解成立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鄉鎮市調解須經法院核定後,才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可直接強制執行 | 免徵或低額費用,約1至3個月 | 想保有彈性又想要執行力,或雙方差距不大需第三人協調 | | 訴訟 | 法院法官判決 | 確定判決有執行力 | 需裁判費、鑑定費,程序6個月至1年以上 | 責任爭議大、傷勢嚴重、和解或調解破局 | 實務提醒: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因道路交通事故所生損害賠償請求,不問金額多寡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相對快速,但仍比和解、調解耗時。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本保險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不含財物損失,財損須依民法或第三人責任險求償),這會影響你與保險公司談判的策略。 二、和解的法律效力有多強?民法第736條、737條、738條一次看懂 Q:和解在法律上是什麼?民法第736條怎麼定義? 結論:和解是雙方各退一步以終止或防止爭執的契約。 民法第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法律沒有規定和解一定要用什麼形式,因此學理及實務均認為和解為不要式、諾成契約,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書面只是舉證與明確範圍的工具。 Q:Line一句「好」或口頭答應也算和解嗎?(一審見解,業經二審廢棄之反面教材) 結論:Line雖可能成立和解,但須就金額、給付方式、是否需簽署書面等核心條件均意思表示一致,否則如本案二審所示,仍認和解未成立,傳訊前務必慎重。 法律未對和解設要式規定,法院明確指出:「和解契約之成立,民法並未特設規定,故為不要式契約及諾成契約,以當事人於締約時有合致之意思表示,為成立要件。」 例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92號民事判決(110年2月2日,地院一審見解,業經二審廢棄)曾認定,車禍後雙方透過Line協商賠償金額,原告手寫和解條件為醫藥費4萬元、機車修理費1萬5千元、精神慰撫金1萬元,合計6萬5千元,分期支付(當月付1萬5千元,其後每月15日至20日各付5千元共10期),被告立即以Line回覆同意並相約至調解委員會簽書面。雖然後來未簽署正式文件,一審仍認為雙方已就6萬5千元分期給付達成合致意思表示,和解契約已成立,原告應受拘束。此判決主文為被告應給付6萬5千元、其餘駁回,同一案號另有2021年2月26日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非實體見解來源。 但本案一審見解已不得作為確定見解引用。 本案一審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92號判決(110.2.2)雖曾認定Line對話成立6萬5千元和解,惟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98號判決(110.9.22)廢棄改判,理由明載「兩造就付款條件並未意思表示一致,和解契約自未成立」,並改判被上訴人應再給付35萬5584元。二審為終審不得上訴,已確定。一審見解不得作為Line即成立和解的確定見解。本案恰為反面教材:雖有Line回覆同意,但因雙方另約定須至調解處簽署書面文件始成立和解之要件,就付款條件並未達成一致並簽訂書面文件,難認已成立和解契約。 實務細節: 口頭或Line雖可能成立,但須核心條件均合致,且舉證極為困難,容易對金額、範圍、是否拋棄其餘請求產生爭議。因此務必簽署書面和解書,並載明是否以簽署書面為成立要件、拋棄條款與違約效果,避免如本案二審被認定未成立而衍生訴訟風險。 Q:和解成立後就不能再告?民法第737條拋棄效力範圍到哪? 結論:和解有使拋棄權利消滅、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權利的效力,原則上不得再就和解前法律關係主張。 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法院見解亦強調:「和解契約合法成立時,兩造當事人即均應受該契約之約束,縱使一造因而受不利益之結果,亦不得事後翻異,更就和解前之法律關係再行主張。」(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92號判決一審意旨,惟該案一審認定之和解嗣經二審廢棄改判認定未成立,引用時應注意審級效力) 範圍上,和解又分「認定性和解」與「創設性和解」。如果和解書僅確認既存法律關係(認定性),拋棄效力只及於和解範圍內事項。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061號判決(2021年2月5日)即指出,當事人約定「除勞工保險傷害醫療給付外,其餘請求權均拋棄」,則勞保醫療給付不在拋棄範圍,仍可請求;而「配合被告任意復健」等未記載拋棄的項目,亦不受和解拘束。反之,若為創設性地重新約定權利義務,則依新約定為準。因此和解書是否寫「包含所有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含醫療費、修車費、薪資損失、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慰撫金等),其餘請求拋棄」字樣,結果差很大。 另一點是和解得及於訴訟標的外事項。民事訴訟法第380條之1規定,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這表示訴訟上和解不限於原告起訴請求的項目,當事人可以一併處理相關爭執,成立後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這也是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續字第3號裁定(2025年1月22日,家事財產糾紛之訴訟上和解裁定,非車禍案件,僅作法理說明)闡明的範圍彈性。 Q:和解後可以反悔或撤銷嗎?民法第738條的三種例外與1年除斥期間 結論:原則上不行,只有符合民法第738條三款例外才能撤銷,且撤銷權有1年除斥期間,逾時即消滅。 很多人誤以為條文寫「文件偽造、已有確定判決、資格或重要爭點錯誤」就好,但完整要件是: 民法第738條規定:「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重點解析: 1. 第一款限於「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且需到事後才發現偽變造,並符合若知即不和解的因果關係。 2. 第二款指和解標的在和解時已有確定判決而不知,若只是另案判決或和解後才確定,不屬之。 3. 第三款的「重要爭點錯誤」,實務從嚴認定。法院見解為:「和解之成立,如係出於錯誤而為,除有民法第738條所定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事項外,當事人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簡字第161號民事判決(105.12.7,損害賠償)本院見解,同年度另有同案號刑事竊盜簡易判決,與本件無關) 作者舉例的「以為對方輕微擦傷事後發現無照駕駛」或「以為皮肉傷事後發現骨折需長期治療」,實務上通常不被認為是重要爭點錯誤,因為傷勢變化屬未來不確定事項、駕照有無多半非和解核心爭點,縱使受不利益亦不得事後翻異。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簡字第161號民事判決即認定,原告縱因尚未就醫而不知傷勢嚴重,此屬存於其內部之動機錯誤,且不符合民法第738條所定情形,不得據以撤銷。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92號判決一審意旨即引用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383號意旨,指出民法第90條錯誤意思表示之撤銷權為1年除斥期間,自意思表示後經過1年即消滅。和解若要主張錯誤撤銷,同樣受此1年除斥期間限制,逾期不得再主張(惟該案一審和解認定嗣經二審廢棄,應注意)。 若是訴訟上和解或法院調解成立,救濟程序更嚴格。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第3項準用第500條規定,須在30日不變期間內請求繼續審判,並具體表明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逾期即確定,與一般契約撤銷不同。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續字第3號裁定即以逾期未於30日內主張無效或撤銷事由,駁回繼續審判之聲請。 三、車禍和解談判前要準備什麼?四步驟避免吃虧 結論:先備齊證據、釐清責任、算對金額、摸清保險,再上談判桌才不會被牽著走。 1. 蒐集完整證據 - 現場照片、行車記錄器影片、監視器畫面 - 警方製作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若有爭議可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需付費) - 就醫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復健紀錄、需專人看護或休養期間之醫囑 - 修車估價單、發票、車輛價值減損鑑定報告 - 薪資證明、請假證明、扣薪證明 - 交通費、看護費、輔具費等其他支出單據 診斷證明書最好請醫師載明「需休養期間、需專人看護期間、是否需後續手術或復健、勞動能力有無減損」,日後主張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才有依據。 2. 釐清肇事責任與過失相抵 責任比例直接影響賠償金額。初步分析研判表僅為初步意見,無法律拘束力,正式鑑定報告證明力較高。法院會依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原則,按雙方過失比例減輕賠償。例如對方主因、你次因,可能按7比3或6比4分擔。 3. 計算合理賠償範圍 車禍損害賠償一般包括: | 類型 | 項目 | 說明與舉證重點 | | :--- | :--- | :--- | | 財產損失 | 修車費、車輛價值減損、其他財物損壞 | 需估價單、發票、鑑定報告;折舊爭議常見 | | 人身損害 | 醫療費、看護費、交通費 | 實支實付,以單據為主 | | 人身損害 |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如義肢、輔具) | 需醫院鑑定勞動能力減損比例,例如臺大醫院鑑定減損2%之實例,乘以平均餘命與薪資計算 | | 非財產損害 | 精神慰撫金 | 依傷勢、痛苦、雙方資力、責任比例酌定,無固定公式 | | 未來損害 | 後遺症、二次手術、長期復健 | 應預估並納入一次性總額,或在和解書保留將來請求權,但實務上對方通常不同意保留,你需提高總額涵蓋未來風險 | 切記在傷勢未穩定前不要輕易和解。骨折、腦震盪、關節韌帶損傷等可能留下後遺症,貿然以數萬元和解,縱使後續發現需開刀或勞動能力減損,亦不得事後翻異。建議至少待治療告一段落、取得較明確的醫囑或鑑定後再談。 4. 了解對方保險狀況 對方若有投保強制險或第三人責任險,保險公司可能介入談判。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本保險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不含財物損失,財損須依民法或第三人責任險求償);第三人責任險則可賠償財損及超過強制險的人身損害。與保險公司談判時,不要輕易接受制式方案,所有讓步應以單據與鑑定為基礎,並注意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保險公司承諾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才對被保險人有效。 四、車禍和解談判流程怎麼走?五步驟完整教學 第一步:初步接觸,確認和解意願 車禍後待情緒平復再聯繫,保持禮貌但不要在電話或Line中輕易承諾數字。任何「好,那就這樣」、「我願意賠」都可能被主張已有合致意思表示,但如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98號廢棄一審見解所示,仍須就金額、給付方式、是否以簽署書面為成立要件等核心條件均意思表示一致,始認和解成立。若對方有保險,通常由理賠人員主動聯繫。 第二步:提出賠償方案,預留議價空間 依你計算的合理範圍,提出略高於底線的數字並附單據,說明每一項依據。精神慰撫金等彈性項目可作為讓步籌碼,但醫療費、修車費等有單據項目應堅持。記得主張總額為「一次性和解,含全部損害」,避免分項被逐一砍價後又被主張未拋棄。 第三步:協商與讓步,談不攏就轉調解 談判本質是互相讓步。若差距過大,建議轉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調解,由公正第三人協調。調解委員不為裁判,但能協助聚焦爭點與行情。調解成立後,法院調解當場即與訴訟上和解同效力;鄉鎮市調解則需送法院核定,核定後才與確定判決同效力、可直接強制執行。 第四步:達成協議,簽署書面和解書 務必白紙黑字,載明: - 雙方個人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 - 事故時間、地點、經過簡述 - 和解金額(同時以國字大寫書寫)及支付方式(一次付清或分期期數、每期金額、匯款帳號、給付期限) - 賠償範圍(建議概括寫明「包含所有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含醫療費、修車費、薪資損失、勞動能力減損、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精神慰撫金等」) - 拋棄條款(「除本契約約定外,雙方就本件車禍所生一切請求權均拋棄,日後互不追究」或「雙方拋棄其餘請求權」) - 分期付款之違約條款(如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 雙方簽名蓋章、見證人、簽約日期 書面範例可參考各地方政府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之範本,但務必依個案調整拋棄範圍與分期條件,切勿直接套用而漏未約定重要事項。 第五步:履行與後續執行 對方依約付款時索取收據並保留匯款紀錄。對方若反悔不付,私下和解書本身無執行力,你須持和解書向法院起訴請求履行和解契約或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取得確定判決或支付命令確定後才能強制執行。相較之下,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或訴訟上和解筆錄,可直接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無需另行起訴,這是選擇調解管道的重要誘因。 五、車禍和解有哪些常見陷阱?四大地雷別踩 陷阱1:口頭承諾也算和解?Line已讀不回怎麼辦? 和解為不要式,口頭或Line承諾在符合核心條件合致時可能成立,但並非一句「好」就當然成立。前述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92號一審判決曾將Line訊息認定為和解成立,但該一審見解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98號判決廢棄改判,理由為雙方就付款條件並未意思表示一致且約定須簽署書面始成立,故認和解未成立。實務上雖有因Line訊息被認定和解成立的判決,也有如本案二審認未成立者,關鍵在於是否就賠償金額、給付方式、是否以簽署書面為成立要件等均達成合意。因此切勿在訊息中輕率表示「好」、「可以」、「就6萬5吧」,除非你已確定接受該條件並無其他保留。談判期間可明確表示「需返家審閱書面後再回覆」或「須以簽署書面為成立要件」,保留審酌空間。 陷阱2:和解金額過低,事後發現傷勢惡化怎麼辦? 多數人急於拿幾萬元簽字,後來發現需開刀或長期復健,此時幾乎不可能反悔。法院一再強調和解後縱受不利益亦不得翻異,且傷勢惡化多屬未來不確定事項,非民法第738條重要爭點錯誤。正確做法是等傷勢穩定、取得醫囑或勞動能力減損鑑定後再談,或在總額中預先納入未來醫療與勞動能力減損風險。若對方催促簽署,你有權要求合理審閱期。 陷阱3:和解書寫得不清楚,留下尾巴 例如只寫「賠償醫療費」,未寫是否包含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將來易生爭議。建議將賠償總額、包含項目、拋棄範圍一次寫明,並加註「本和解為全部和解,含所有損害賠償」,避免對方事後再來索賠或你反被主張未拋棄而遭訴。 陷阱4:保險公司代為和解,但未經當事人同意 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保險公司答應的條件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才對被保險人有效;同理,你有保險也別讓保險公司全權代表你,因為保險公司可能為快速結案壓低賠償,損害你的權益。和解書應由實際當事人親簽,或由經合法授權之代理人簽署並附委任書。 六、法院怎麼看和解?精選判決實務見解 結論:法院尊重當事人處分權,和解或調解一旦合法成立,原則上即生拋棄效力並得作為執行依據。 1. Line對話是否成立和解須看核心條件是否均合致—一審曾認成立,二審廢棄改認未成立之反面教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92號判決(110.2.2,一審)曾認定,原告以Line傳送手寫和解條件合計6萬5千元,被告回覆同意並相約至調解委員會簽書面,雖未簽署正式文件,仍認和解已成立,原告不得再請求賠償。惟該一審判決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98號判決(110.9.22)廢棄改判,二審理由明載「兩造就付款條件並未意思表示一致,和解契約自未成立」,並改判被上訴人應再給付35萬5584元。二審已確定。此反面教材說明:和解雖為不要式、諾成契約,但仍須當事人就核心條件意思表示一致,且若約定以簽署書面為成立要件,未簽署前難認成立。 2. 調解成立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但鄉鎮市調解需經核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9號民事判決(2022年6月8日,地院簡易程序一審)指出,兩造先前已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字第116號損害賠償事件移付111年度上移調字第265號調解,於111年5月23日調解成立(該調解筆錄有卷附,見同院111年度續字第1號裁定理由二及彰化地院110年度簡字第19號判決事實及理由貳三㈡;調解筆錄本身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不單獨公開)成立調解,調解筆錄載明「兩造就上開車禍事故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均互為拋棄」,嗣後一方再就同一事故起訴請求醫療、看護、交通、工作損失、勞動能力減損及精神慰撫金,法院以已拋棄為由駁回其訴。本案並說明,因道路交通事故所生損害賠償,不問金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需補充的是,法院調解成立即與訴訟上和解同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6條),鄉鎮市調解則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須經法院核定始與確定判決同效力,兩者核定程序不同。該調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續字第1號裁定及彰化地院110年度簡字第19號判決均載明成立及拋棄效力,字號確實存在,並非查無。 判決只是整體法律問題的一部分,車禍法律完整指南從不同角度提供了全面的說明與建議。 3. 和解後不得以單純傷勢惡化為由撤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簡字第161號民事判決(105.12.7,損害賠償)本院見解及相關實務均認為,除符合民法第738條三款情形外,不得以錯誤為由撤銷和解。該判決明載「和解之成立,如係出於錯誤而為,除有民法第738條所定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事項外,當事人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並認定原告縱因尚未就醫而不知傷勢嚴重,此屬存於其內部之動機錯誤,且不符合民法第738條情形,不得據以撤銷。並提醒撤銷權有1年除斥期間。(同年度另有同案號刑事竊盜簡易判決,與本件無關) 4. 和解範圍可包含未起訴事項,成立後得為執行名義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續字第3號裁定闡明,訴訟上和解不限於起訴請求項目,當事人得就相關爭執一併和解,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成立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依同法第380條之1就未聲明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者亦得為執行名義。該裁定同時強調,若對和解效力有爭執,應於30日不變期間內具體指明無效或得撤銷事由請求繼續審判,逾期不予受理。 七、車禍和解常見問題 FAQ Q:車禍後一定要和解嗎? 不一定。和解、調解、訴訟都是合法途徑。若對方有誠意且金額合理,和解可省去訴訟勞費;若態度惡劣或金額差距大,可選擇調解或直接提告。但要注意私下和解無執行力,調解經核定或訴訟上和解才有執行力。 Q:和解後發現傷勢比預期嚴重,可以反悔嗎? 原則上不行。除非你能證明符合民法第738條三款事由(和解所依據文件偽變造、和解事件已有確定判決而不知、對他方資格或重要爭點錯誤)且在1年除斥期間內撤銷,或能證明和解有詐欺、脅迫等無效原因。單純傷勢惡化屬未來不確定事項,實務上很難被認定為重要爭點錯誤而撤銷。訴訟上和解或法院調解則須在30日不變期間內請求繼續審判並具體指明事由。 Q:Line訊息答應賠償,算不算和解? Line雖可能成立和解,但須雙方對賠償金額、給付方式、是否以簽署書面為成立要件等核心條件均達成合意,才會被認定和解成立並受民法第737條拘束。如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98號廢棄一審見解所示,即使有Line回覆同意,若另約定須簽署書面始成立而未簽署,仍認未成立。傳訊息前請三思,避免使用「好」、「同意」、「就這樣」等可被解為承諾的字眼,建議表明「需審閱書面後再確認」或「以簽署書面為成立要件」。 Q:調解委員會的和解與私下和解有什麼不同? 效力與執行力不同。私下和解是一般契約,違約需另行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取得執行名義;法院調解成立即與訴訟上和解同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6條),鄉鎮市調解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同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均可直接強制執行,無需另訴。因此能透過調解達成協議,保障更高。 Q:和解書怎麼寫才有效?和解後對方不付怎麼辦? 和解書經雙方簽名、載明和解條件原則上即有效力,但為免爭議應載明雙方基本資料、事故時間地點、賠償金額及支付方式、賠償範圍、拋棄其餘請求權、違約條款、簽名及日期。可參考各地方政府提供的車禍和解書範本並依個案調整。若對方不依約付款,私下和解僅能持和解書起訴請求履行或聲請支付命令;調解書或訴訟上和解筆錄則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Q:和解可以只針對部分項目嗎?例如只和解財損,體傷另談? 可以,但必須在和解書明確限定範圍,例如「本和解僅就車輛修復費用部分和解,不及於人身損害」。若寫成「就本件車禍所生一切損害和解,拋棄其餘請求」,則依民法第737條及109年度訴字第7061號判決意旨,拋棄效力及於全部未保留項目,日後不得再就體傷求償。範圍不清時,法院通常從嚴解釋拋棄範圍,以書面文義為準。 結語 車禍和解不是強制,但運用得當確實能快速止紛、節省訴訟成本。關鍵在於「傷勢穩定後再談、書面寫清楚、範圍想明白」。務必備齊診斷證明、收據、鑑定與薪資證明,釐清責任與保險給付界限,提出有單據支撐的總額方案,並在和解書中明確是否以簽署書面為成立要件、拋棄條款與分期違約效果。一旦簽下合法成立的和解書,依民法第737條即生拋棄效力,縱使事後覺得吃虧,除非符合民法第738條三款並在1年內撤銷,或在訴訟上和解30日內請求繼續審判,否則難以翻盤。反之,若如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98號所示,就核心條件未合致或約定以簽署書面為要件而未簽署,則和解未成立,仍得續行請求。金額較大或傷勢較重時,建議在簽署前諮詢律師審閱條款,才能真正讓和解成為保障而非陷阱。 --- 參考判決片段 本文引用的法院見解來自以下判決片段: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9號民事判決(2022年6月8日,內載引用111年度上移調字第265號調解筆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續字第1號民事裁定(2022年8月3日,確認111年度上移調字第265號於111.5.23調解成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92號民事判決(2021年2月2日,一審見解,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98號判決廢棄改判,認定和解未成立)、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98號民事判決(2021年9月22日,二審廢棄改判,認定和解未成立,已確定)、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續字第3號民事裁定(2025年1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061號民事判決(2021年2月5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簡字第161號民事判決(105.12.7,損害賠償,本院見解,同案號另有刑事竊盜簡易判決)等,謹供讀者參考。地方法院及簡易庭判決為一審見解,仍可能上訴,上訴期間為判決送達後20日,引用時請留意審級與確定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