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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調解委員會流程:調解程序與常見疑問|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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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調解委員會流程:調解程序與常見疑問

車禍發生後,除了上法院打官司,還有一個更快速、省錢的解決途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但很多人對調解流程一知半解,甚至因為誤解而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本文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一步步了解車禍調解委員會的運作,並解答常見疑問,最後還附上真實法院見解,讓你調解不踩雷!


一、什麼是車禍調解委員會?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會)是由鄉、鎮、市公所依法設置的調解組織(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委員由鄉鎮市長遴選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經管轄地方法院及地方檢察署共同審查後聘任,任期四年(同條例第3條)。它的好處是:

  • 免費:聲請鄉鎮市調解完全不收費。車禍鑑定費用則另計,若要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鑑定費約新臺幣3,000元,覆議費約2,000元,需由當事人自行負擔,確切數額依各主管機關標準訂定。
  • 省時:調解會自受理聲請之日起,應於15日內排定調解期日;當事人聲請延期者,最長再延10日(同條例第15條第3項)。比起法院動輒數月的排庭時程,快上許多。
  • 有效力:調解成立後,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同條例第27條)。

所以,如果車禍雙方都有誠意解決,調解會是一個非常好的選擇。


二、調解流程 step by step

1. 申請調解

  • 誰可以申請? 車禍當事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繼承人等都可以。
  • 去哪裡申請? 管轄權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規定:兩造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地調解會管轄;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或事務所所在地的調解會管轄。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的調解會同意者,也可由非屬一般管轄的調解會辦理。部分縣市也提供線上申請。
  • 要帶什麼? 身分證、車禍相關資料(例如初步分析研判表、保險單、醫療單據、估價單等)。

2. 調解會受理並通知雙方

調解會收到申請後,會安排調解日期,並寄發通知書給雙方。如果有一方不方便,可以申請改期。

3. 調解會議進行

  • 雙方都要到場(如果委託他人,要有委託書)。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解(同條例第17條)。
  • 調解委員先說明規則,接著請雙方陳述事實與訴求。
  • 委員會審查事實真相與爭議所在,並得為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18條),根據雙方提出的證據、法規、過往經驗,提出折衷方案,協助雙方達成共識。
  • 過程中可以請律師陪同,但律師不能代替你發言(除非有委任狀)。

4. 調解成立

  • 如果雙方達成協議,調解委員會當場製作「調解書」,記載當事人資料、出席調解委員姓名、調解事由、調解成立內容、場所及日期,並由雙方簽名(同條例第25條)。
  • 調解委員會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3日內報知鄉鎮市公所,公所再於10日內將調解書送交管轄法院核定(同條例第26條第1項、第2項)。
  • 法院審核認應核定者,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後發還,核定後即具法律效力。

5. 調解不成立

  • 如果談不攏,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調解委員會應於聲請後7日內發給(同條例第30條)。你可以拿著這張證明去法院提告(民事或刑事)。

三、常見疑問 QA

Q1:調解一定要雙方同意嗎?

A: 是的,調解是基於雙方自願,任何一方不同意就無法成立。調解委員只能勸說,不能強迫。如果有一方不來,調解會通常會再通知一次,若仍不到場,視為調解不成立。

Q2:調解成立後可以反悔嗎?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

A: 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原則上不能反悔,且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同條例第27條)。除非有法定的撤銷原因,例如:

  • 調解內容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
  • 當事人當時被詐欺、脅迫。
  • 當事人對重要事項有錯誤(例如賠償金額算錯,且錯誤是出於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不過注意,調解屬和解契約性質,依民法第738條,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只有在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變造、和解事件經確定判決而當事人當時不知、或對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重要之爭點有錯誤等例外情形,始得撤銷。

但要注意,撤銷調解必須在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30日內提起撤銷調解之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3項)。而且法院對於「錯誤」的認定非常嚴格,一般計算錯誤如果當場可以核對卻沒核對,事後很難撤銷。

法院怎麼說? 在一個判決中(),原告主張調解金額計算錯誤,且因為信任調解委員才簽名。但法院認為,原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若於調解當日對於賠償金額計算之方式有疑義,當應可於詳細詢問計算依據及方式後再決定是否同意調解條件,自不得於嗣後僅以當初是因為相信調解委員所計算之金額才會簽名,及計算方式有誤等為由,主張撤銷調解(以下為判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所以簽名前務必確認數字!

Q3:調解書與和解書有什麼不同?

A: 和解書只是私人契約,如果對方反悔不付錢,你還要打官司確認債權存在,才能強制執行。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可以直接作為執行名義,不用再打一次官司。所以調解書的效力強很多

Q6:車禍鑑定報告對調解有影響嗎?

A: 當然有!鑑定報告會釐清肇事責任比例,是賠償金額計算的重要依據。但調解時不一定要有鑑定報告,雙方也可以自行協商責任比例。實務上,車禍死亡案件也無須經鑑定即可移送調解(法務部法律字第10303506323號函釋),調解以當事人雙方同意為要件,與刑事程序無必然關聯。不過如果對責任歸屬爭執很大,建議先申請鑑定,以免調解時各說各話。

肇事責任的適用往往需要搭配其他規定一併理解,建議參考車禍法律完整指南掌握完整架構。

法院見解 有一個案例(判決,一審判決,尚未確定),原告在調解時依據鑑定意見書認為自己有肇事責任,所以同意賠償;後來覆議結果變成他無責任,於是主張撤銷調解。法院認為,調解之成立乃係調解機關就當事人間發生爭議之法律關係,勸導兩造相互讓步而為終止爭執之合意,以避免訴訟程序,再參以系爭調解內容,足見兩造之成立調解,並非僅以肇事原因為唯一考慮,對於賠償責任及賠償金額、付款方法、是否遭追究刑事責任等事項,參與調解之人均多方予以考量後,經兩造全體同意始成立(以下為判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法院進一步指出,鑑定機關提出的意見供司法單位參考,尚難以系爭鑑定書與系爭覆議意見書所提出之意見不同,即謂對調解時之重要爭點有錯誤。所以,調解時考慮的因素很多,事後鑑定結果不同,不一定能撤銷調解。

Q7:調解成立後對方不履行怎麼辦?

A: 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你可以拿著調解書正本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薪水等。不用再打官司,非常方便。

Q8:調解成立後還能提告嗎?

A: 民事部分,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同條例第27條第1項)。刑事部分,如果是告訴乃論罪(如過失傷害),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同條例第27條第2項)。調解成立後告訴人通常會撤回告訴,如果沒撤回,檢察官還是可以依法處理,但實務上若已調解且賠償,檢察官多會給予緩起訴或不起訴。


四、真實案例與法院見解

案例1:鑑定結果改變,想撤銷調解卻敗訴

案情:A開車與B發生車禍,B死亡。鑑定意見書認為A有肇事責任,A為了爭取緩起訴,在調解時同意賠償家屬300萬元。調解成立後,A收到覆議結果,認定他無肇事責任。A認為自己被誤導,提起撤銷調解之訴。

法院見解判決,一審判決,尚未確定):法院指出,調解之成立乃係調解機關就當事人間發生爭議之法律關係,勸導兩造相互讓步而為終止爭執之合意,以避免訴訟程序,再參以系爭調解內容,足見兩造之成立調解,並非僅以肇事原因為唯一考慮,對於賠償責任及賠償金額、付款方法、是否遭追究刑事責任等事項,參與調解之人均多方予以考量後,經兩造全體同意始成立(以下為判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法院進一步說明,鑑定與覆議是不同專家做出的結論,尚難以系爭鑑定書與系爭覆議意見書所提出之意見不同,即謂對調解時之重要爭點有錯誤。因此駁回A的請求。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調解時所做的讓步可能是綜合考量(例如避免刑事追訴),不能單憑事後鑑定不同就反悔。

案例2:主張金額計算錯誤,撤銷調解失敗

案情:C與D車禍,在調解會達成協議,C賠償D 51,200元。事後C主張調解委員計算錯誤,實際金額應為30,000元,要求撤銷調解。

法院見解判決):法院認為調解書已明載金額為51,200元,且原告自承簽名時知道此金額,因此成立調解時並非出於錯誤。法院並指出,原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若於調解當日對於賠償金額計算之方式有疑義,當應可於詳細詢問計算依據及方式後再決定是否同意調解條件,自不得於嗣後僅以當初是因為相信調解委員所計算之金額才會簽名,及計算方式有誤等為由,主張撤銷調解(以下為判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此外,法院也指出,調解金額雖載為「車輛修理費用」,但探求當事人真意,該金額實際上也包含被告因車禍受傷之其他損害在內。因此駁回。

所以,簽名前一定要自己核對數字,有疑問當場提出,別不好意思!

案例3:調解成立後30日內提撤銷之訴才合法

案情:E在調解成立後,收到法院核定調解書,於送達後二十餘日即提起撤銷調解之訴。

法院見解判決):本件原告於調解書經法院核定送達後二十餘日即提起撤銷調解之訴,未逾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3項所定30日不變期間,程序上合法;但法院實質審查後認為,原告未能舉證調解內容有何對於重要爭點具錯誤之情事,其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請求撤銷為無理由,因此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以下為判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此外,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撤銷調解之訴應向原核定法院提起,本件原告向原核定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起訴,管轄並無問題。

因此,如果想撤銷調解,動作一定要快,收到核定書後30日是法定不變期間,逾期即喪失訴訟權利;但本件也提醒我們,即使未逾期起訴,若無法舉證調解有得撤銷原因,法院仍會實質駁回。


五、結語

車禍調解委員會是一個快速、免費、有效力的糾紛解決機制,但因為調解成立後非常難以反悔,所以在簽名前務必:

  • 準備充分:帶齊所有單據,了解自己的權益。初步分析研判表、鑑定報告、醫療收據、估價單等資料越完整越好。
  • 冷靜溝通:調解不是辯論賽,是互相讓步的過程。每造各可推舉一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解,也可攜帶律師陪同。
  • 確認內容:賠償金額、給付方式、是否包含強制責任險已理賠金額、保險公司是否認可,都要白紙黑字寫清楚。
  • 把握時效:若事後發現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務必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30日內提起訴訟。
  • 必要時諮詢律師:花點小錢,避免事後大損失。

希望透過這篇文章,能讓你對車禍調解流程有更清晰的認識,萬一遇到車禍,也能從容應對,保障自己的權益!


參考判決:本文所引用之法院見解來自真實判決書,包括(一審判決,尚未確定)、(一審判決,尚未確定)、等,完整內容可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另本文引用法務部法律字第10303506323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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