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文章

車禍調解申請流程完整版!調解失敗後這樣做才對|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法律知識
法律知識文章封面

車禍調解申請流程完整版!調解失敗後這樣做才對

「砰!」一聲巨響,機車騎士阿明被一輛轉彎未禮讓的汽車撞倒在地。雖然傷勢不重,但機車毀損、醫療費、工作損失……對方保險公司只願賠 5 萬,阿明覺得不合理。朋友說:「先去調解委員會試試看!」但阿明完全不懂調解流程,更擔心萬一調解失敗該怎麼辦?別擔心!這篇文章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一次搞懂車禍調解的所有眉角,並引用法院實際判決見解,讓你知己知彼,不再吃悶虧。


一、車禍調解是什麼?為什麼要先調解?

車禍發生後,雙方對賠償金額有爭議時,除了直接上法院打官司,還有一個更快速、省錢的管道——調解。調解是由各鄉鎮市區公所設立的「調解委員會」進行,由公正的調解委員協助雙方溝通,達成和解。調解成立後的和解書經法院核定,就具有和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可以直接強制執行。

調解的好處:

  • 免費(不需繳裁判費)
  • 快速(通常 1-2 個月內可完成)
  • 不傷和氣(非對立式程序)
  • 具有法律效力

更重要的是,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強制調解)。除非有法定排除事由(例如:依事件性質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因票據發生爭執等,見民事訴訟法第 406 條第 1 項各款),否則未經調解直接起訴,法院會先移付調解。所以,調解往往是車禍求償的第一步。


二、車禍調解申請流程 Step by Step

1. 確認申請資格與時效

  • 誰可以申請?車禍當事人法定代理人都可以。若當事人死亡,則由繼承人申請。
  • 時效: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 2 年(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民法第 197 條);但請求權自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 10 年者亦消滅(同條第 1 項後段最長時效)。聲請調解可中斷時效(民法第 129 條第 2 項第 2 款),但調解不成立時,時效視為不中斷(民法第 133 條)。另依民法第 197 條第 2 項規定,若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有利益,縱前項時效完成,被害人仍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所受利益,並非時效完成即全無救濟。

⚠️ 時效風險提醒: 所謂「視為不中斷」,是指時效回到「從未中斷」的狀態,而非從調解不成立時重新起算 2 年。若你聲請調解時距車禍發生已接近 2 年,調解失敗後可能直接面臨時效消滅的風險。更嚴重的是,聲請調解依民法第 133 條規定,於調解不成立時直接視為不中斷,並無任何 6 個月寬限期;若此前曾以『請求』(如發存證信函催討)中斷時效,則須注意民法第 130 條:請求後 6 個月內應起訴,否則該次請求視為不中斷。因此,收到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後應儘速向法院遞狀起訴,千萬不要以為時效會自動重新計算。

另依民事訴訟法第 419 條第 3 項規定,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如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起訴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此一短期不變期間攸關能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務必優先留意;相較於鄉鎮市調解不成立並無視為起訴之效力(僅生民法第133條視為不中斷效果),法院調解此 10 日期間更顯重要。

此外,特別提醒:鄉鎮市調解法院調解在時效效果上有所不同。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聲請鄉鎮市公所調解,調解不成立時,僅生民法第 133 條視為不中斷之效果,不生視為起訴之效力;只有「依民事訴訟法聲請法院調解」才可能因民事訴訟法第 419 條第 3 項,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 10 日內起訴者視為已起訴。因此,車禍當事人走鄉鎮市調解途徑時,更要注意時效風險。

2. 準備申請文件

  • 調解申請書(可至各公所網站下載或現場索取)
  • 車禍當事人身分證件(身分證、駕照等)
  •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向警方申請)
  • 醫療單據、修車估價單、薪資證明等損失證明文件
  • 如果有保險公司參與,也可請保險公司派員出席

3. 向哪裡申請?

  • 原則上向「事故發生地」或「對方住居所地」的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若雙方在不同縣市,也可選擇任一方的調解會,但通常以事故發生地較方便。

4. 調解進行程序

  • 調解委員會收到申請後,會排定調解日期並通知雙方。
  • 調解當天,雙方到場陳述意見,調解委員會協助釐清責任、計算合理賠償。
  • 調解成立:當場製作調解書,由雙方及調解委員簽名,並送交法院核定。核定後調解書即具執行力。
  • 調解不成立: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0 條規定,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該證明書應於聲請後 7 日內發給。拿到證明書後,即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5. 調解小技巧

  • 事先整理好所有單據,並計算清楚求償項目(醫療費、看護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
  • 態度平和理性,避免情緒化言語,才容易達成共識。
  • 若對方有保險,可要求保險公司人員到場,但保險公司通常有賠償上限,必要時可適度讓步。

三、調解成功後該做什麼?

調解成立後,記得向調解委員會索取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正本。如果對方事後不依約賠償,你可以拿著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查封財產等),不需要再打官司。

法律觀念補充:依民事訴訟法第 422 條規定,調解程序中的陳述,在調解不成立後,不得採為裁判基礎。但調解成立後,調解書經核定就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作為執行名義。值得注意的是,若當事人經調解委員調解達成初步共識,但於製作調解筆錄前反悔而不成立調解,除當事人特別約定未經作成調解筆錄仍生民法和解契約效力外,不生和解契約效力。因此,調解成立必須等到書記官製作正式調解筆錄才算完成。


四、調解失敗後該怎麼辦?—— 訴訟教戰守則

調解失敗不代表求償無門,你仍然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車禍損害賠償案件,因為通常標的金額在 50 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第 11 款,屬於簡易訴訟程序(車禍案件不論金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除非案情繁雜或金額逾 500 萬元,法院得改用通常程序)。簡易程序較為簡便,原則上一審由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且可以較快速結案。

1. 調解失敗後多久內要起訴?

  • 依民法第 133 條聲請調解可中斷時效,但若調解不成立,時效視為不中斷(即回復未中斷狀態)。因此調解失敗後,應儘速向法院起訴以重新中斷時效。
  • 重要提醒: 鄉鎮市調解不成立後,依民法第 133 條規定,聲請調解所中斷的時效視為不中斷,並無 6 個月寬限期,應儘速起訴重新中斷時效。若此前曾以『請求』中斷時效,則須注意民法第 130 條所定請求後 6 個月內應起訴之限制。所以,收到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後應儘快向法院遞狀起訴,以免因時效消滅而喪失請求權。

2. 訴訟前準備

  • 蒐集證據:事故現場圖、照片、行車記錄器、監視器畫面、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修車發票、薪資證明等。
  • 聲請車禍事故鑑定(如對初判表有疑義,可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 計算求償金額:包含財產上損害(醫療費、車輛修復費、工作損失等)及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 撰寫起訴狀:載明原告、被告、請求金額、事實理由及證據。

3. 訴訟程序簡介

  • 起訴後,法院會先安排調解(因為車禍是強制調解事件),若調解不成則進入審理。
  • 簡易程序通常開庭 1~3 次就會判決,判決後若不服可上訴至地方法院合議庭(第二審)。

4. 法院見解:車禍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嗎?

  • 依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第 11 款,**「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標的金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 但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20 號見解,「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的範圍並非毫無限制。該座談會針對多種衍生案件類型進行討論,涉及職業災害、國家賠償、運送契約、不當得利等非侵權行為之請求權基礎時,多數見解認為應排除簡易程序。換言之,並非「凡與交通事故有關」就一律適用簡易程序,而是需判斷請求權基礎是否確實「本於道路交通事故」而來。僅在因公務員駕車執行公務、停車場內事故等特殊情形,以及事故發生於車輛行駛中等明確屬「道路交通事故」之案件,才認定有簡易程序之適用。
  • 所以一般車禍損害賠償(基於侵權行為請求),不論金額多少,原則上適用簡易程序。但若案情繁雜或金額超過 500 萬元(第 427 條第 5 項:第 1 項所定額數 50 萬元之十倍),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改為通常程序。

五、調解與訴訟的重要法律觀念

1. 調解中的讓步不影響後續訴訟

很多人擔心在調解時提出的金額或陳述會成為對自己不利的證據。其實依民事訴訟法第 422 條規定,調解不成立後,當事人在調解中所做的讓步或陳述,不得作為本案裁判的基礎。所以你可以放心在調解中提出方案,即使談不成,也不會影響後續官司。

實務上,若下級審法院誤將調解中的陳述採為裁判基礎,即屬違反民事訴訟法第 422 條之違法,上訴審得予廢棄發回。這也提醒當事人,放心在調解中提出方案,即使談不成,也不會影響後續官司。

2. 調解程序與起訴的轉換

有時當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訴,但依法應先經調解,此時法院會將案件視為調解之聲請,並依調解程序進行(民事訴訟法第 424 條第 1 項)。若調解不成立,則自動轉為訴訟程序,無需重新起訴。

參考司法院(80)廳民一字第 1138 號法律問題研討,當事人直接起訴應先經調解之事件,法院應分為「簡」字案件,並進行調解程序;若調解不成立,即進行訴訟辯論。

3. 調解書的效力等同確定判決

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如果對方不履行,你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不需再打官司。

4. 調解不成立後的宣告無效或撤銷之訴

若調解成立後你才發現有被詐欺、脅迫等情形,可以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第 2 項規定,應在調解書送達後 3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同條第 4 項準用第 500 條至第 502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 506 條之規定,其中第 500 條第 1 項定 30 日不變期間)。此外,依同條第 3 項規定,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享有重大程序利益。


六、提高調解成功率的實用建議

  1. 證據齊全:準備好所有單據、事故分析表,讓對方知道你有備而來。
  2. 合理計算:賠償金額要合理,可參考法院判決標準(例如精神慰撫金通常依傷勢、身分、經濟狀況等酌定)。
  3. 態度誠懇:即使對方有錯,也不要得理不饒人,理性溝通才能達成共識。
  4. 找專業人士陪同:若不懂法律,可請律師或法律扶助人員陪同,或事先諮詢。
  5. 考慮保險因素:如果對方有強制險、第三人責任險,可請保險公司參與,並了解保險理賠上限。

七、常見 Q&A

Q1:車禍調解一定要雙方同意才能進行嗎?

A:調解是自願性的,若一方不同意調解,調解委員會無法強制進行。此時你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起訴後法院仍會先安排調解(強制調解),除非有民事訴訟法第 406 條第 1 項所列法定不調解事由(如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等),否則法院會先移付調解。

Q2:調解當天對方沒來怎麼辦?

A:調解委員會通常會再另訂期日,若對方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0 條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會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並無裁處罰鍰之權限(罰鍰規定僅適用於法院調解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 409 條法院得裁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下罰鍰)。若對方缺席致調解不成立,你可以考慮直接提告。

Q3:調解成立後可以反悔嗎?

A: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除非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例如被詐欺、脅迫),否則不能反悔。若要撤銷,必須在調解書送達後 30 日內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Q4:車禍調解可以請求哪些賠償?

A:包括醫療費用、看護費用、交通費、車輛修復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喪失勞動能力之損害等。若有財物損壞(如手機、眼鏡),也可請求。

Q5:調解失敗後,訴訟要花多少錢?

A:民事訴訟需繳裁判費,計算方式為:訴訟標的金額 × 一定百分比(例如 10 萬元以下徵收 1,000 元)。你可以用司法院的「裁判費試算表」計算。此外,若委任律師還有律師費。但車禍案件若符合法律扶助條件,可申請法扶協助。


八、結語

車禍調解是一條省時、省力、省錢的解決途徑,但很多人因為不熟悉流程而錯失機會。希望透過這篇完整解析,你能夠掌握調解申請的每一步,並在調解失敗後知道如何接續訴訟。記住,權利是給準備好的人,蒐集證據、理性溝通,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最後提醒:每個案件情況不同,本文僅供參考,若遇複雜爭議,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最適合的建議。


參考法院見解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20 號
  • 司法院(80)廳民一字第 1138 號法律問題研討
台灣法律法律諮詢法律知識

喜歡我們的這篇文章嗎?

TaiLexi AI 提供 24 小時免費法律諮詢、判決書查詢、考題解答、契約撰寫與審核,一站式智慧法律服務平台。

即時回覆專業可靠台灣法規
分享知識,傳遞價值

歡迎引用本文內容,請附上出處連結,讓更多人受益

© 2026 TaiLexi AI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