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麻持有刑責:毒品分級與戒癮治療規定 在台灣,大麻屬於第二級毒品,只要持有就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的刑事犯罪,沒有「持有自用不罰」的空間。關鍵在於「純質淨重」是否達20公克:未達20公克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達20公克以上則加重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法院會依數量、犯後態度與前科等情狀量刑,初犯有機會獲緩刑或易科罰金,但單純持有不能用戒癮治療代替刑罰。本文整理現行法條與4則真實判決,帶你一次看懂刑責、量刑與常見誤解。 --- 一、大麻是第幾級毒品?毒品四級怎麼分? 結論:大麻是第二級毒品,分級依據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將毒品依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條文中以概括品項加「附表」及行政院公告為準,並包含「相類製品」: - 第一級:鴉片、嗎啡、海洛因及其相類製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1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最重可處死刑。 - 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大麻即屬此級,實務上常見的搖頭丸(MDMA)亦屬第二級毒品的相類製品。 - 第三級:可待因、愷他命(俗稱K他命)及其相類製品,實務上FM2、一粒眠等亦經公告列為第三級。 - 第四級: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實務上佐沛眠等經公告列為第四級。 提醒:法條僅列概括品項,詳細品項以附表及行政院公告為準,個案是否屬毒品須經鑑驗認定。 無論持有、施用、販賣或製造大麻,都會面臨刑罰。本文聚焦「持有」的規定。 --- 二、持有大麻會被判多久?一般持有 vs. 加重持有、純質淨重怎麼算? 結論:刑度以「純質淨重」20公克為分界,且持有是「繼續犯」,從開始持有到持有終了僅論一罪。 1. 法定刑對照表 | 類型 | 純質淨重 | 法定刑 | 罰金 | | :--- | :--- | :--- | :--- | | 一般持有 | 未達20公克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得併科) | | 加重持有 | 20公克以上 |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 依據為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經交叉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與TaiLexi資料庫,文字完全一致,現行有效。 2. 什麼是「純質淨重」?成熟莖、種子算不算? 參照112年度上訴字第3853號判決整理最高法院見解,大麻係指不包括大麻全草之成熟莖及其製品(樹脂除外)及由大麻全草之種子所製成不具發芽活性之製品而言;純質淨重於大麻之情形,係指大麻全草之上開部分之淨重之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71號(該判決經廢棄/撤銷發回更審,非確定見解)、107年度台上字第686號意旨參照)。 白話解釋: - 不計入:大麻全草中已成熟的莖、及其製品(樹脂除外),以及由種子製成且已不具發芽活性的製品。 - 要計入:含有THC等活性成分的花、葉,以及含大麻成分的製品,例如大麻油、大麻菸彈、大麻菸草。鑑驗時會將檢體送驗確認是否含大麻成分,再計算淨重。 - 持有為繼續犯:自開始持有時即成立犯罪,至持有行為終了僅論以一罪,不會因持有時間長短而重複論罪,此見解為113年度簡上字第305號等判決所援用。 3. 易科罰金怎麼算? 實務常判處拘役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41條第1項,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法院多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若受刑人未聲請易科罰金,符合要件者亦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以6小時折算1日。 --- 三、法院實際怎麼判?4個真實判決看量刑、緩刑與沒收 結論:法官會綜合數量、犯後態度、素行與生活狀況量刑,少量坦承且無前科者常判拘役得易科罰金,並有機會宣告緩刑;扣案毒品一律沒收銷燬。 案例1:持有極少量大麻(1.69公克 + 菸彈10支 + 大麻油2支)|二審部分撤銷改判 參照114年度上訴字第3219號判決,被告持有大麻菸草1.69公克、大麻菸彈10支、大麻油2支(二審附表二編號2至4)。法院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且數量微少,就此3罪各處拘役,合併定應執行拘役100日,得易科罰金(諭知以1日1000元折算,繳10萬元可免入監)。 補充說明:本案為高等法院二審判決,另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02.26公克部分(附表二編號1)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經二審駁回上訴而維持原判。上述100日為第二級毒品3罪合併後的執行刑,非全案刑度。本案為二審判決,是否確定須以是否上訴第三審及是否符合上訴要件為斷。 法院對「供出上游」的嚴格標準:本案判決亦闡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的要件,須具關聯性及實質幫助性,足以幫助偵查機關查獲他人,僅空泛自白未提供具體追查資訊,不適用減輕。 案例2:持有少量大麻0.4536公克,原審拘役50日,二審宣告緩刑 參照113年度簡上字第305號判決,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扣案驗餘淨重0.4536公克。原審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 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二審法院認為原審量刑適當而駁回上訴,但同時宣告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判決中提及被告大學畢業、職業為音樂製作人、月收入約2萬元,且無前科。本案判決已載明不得上訴而確定。 案例3:持有大量大麻335.29公克(超過20公克)獲緩刑|二審維持原判 參照112年度上訴字第3853號判決,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335.29公克,已達加重持有標準。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宣告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6場次。檢察官僅就量刑及緩刑部分上訴,高等法院判決上訴駁回而維持原判。 被告二專畢業,從事房屋仲介,月收入5萬元,坦承犯行且無前科,法院審酌情狀給予緩刑。本案為已確定的二審維持判決。 案例4:持有大麻純質淨重65.43公克(超過20公克)獲緩刑4年 參照112年度訴字第940號判決,被告持有大麻8包,純質淨重65.43公克,已達加重持有標準。法院判決有期徒刑10月,宣告緩刑4年,付保護管束,並應支付國庫5萬元、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4場次法治教育。 判決理由僅載明審酌被告坦承犯行等情而宣告緩刑,未見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供出上游減輕或刑法第62條自首減輕,不宜臆測為自首或供出上游所致。本案為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送達後有20日上訴期間,是否確定須以是否上訴為斷。 上述自首的規定是這個議題的重要環節,而刑事案件完整指南則從更多面向整理了完整的處理流程。 法院量刑會看什麼? 法官依刑法第57條審酌一切情狀,包含犯罪動機、手段、數量多寡、犯後是否坦承、是否供出上游、有無前科、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實務上,持有1、2公克且坦承、無前科者,常落在拘役20至50日得易科罰金。 扣案大麻會被沒收嗎? 會。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包裝袋若因殘留毒品無法析離,亦併同沒收銷燬。已鑑驗用罄滅失部分,法院不再另宣告沒收。沒收銷燬與刑罰併行,即使獲緩刑或易科罰金,毒品仍須銷燬。 什麼情況可以緩刑?緩刑要做什麼? 依刑法第74條,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且符合「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等要件者,因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緩刑。 法院得依刑法第74條第2項命被告負擔下列一款或數款:向被害人道歉或賠償、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提供40至240小時義務勞務、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接受法治教育等。若違反負擔情節重大,依刑法第75條之1得撤銷緩刑。緩刑期間另得依刑法第93條付保護管束,由觀護人執行。 | 緩刑常見負擔 | 案例對照 | | :--- | :--- | | 向公庫/國庫支付 | 案例2:3萬元;案例4:5萬元 | | 義務勞務 | 案例3、4:120小時(法定40-240小時) | | 法治教育 | 案例2:2場次;案例3:6場次;案例4:4場次 | | 保護管束 | 案例2、3、4均有 | --- 四、持有大麻可以戒癮治療代替刑罰嗎?施用跟持有的差別 結論:不行。戒癮治療是針對「施用」毒品者,單純「持有」沒有觀察勒戒或附條件緩起訴戒癮治療的選項。 - 施用大麻: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初犯施用者,檢察官依同條例第20條及第24條,有以下分流: 1. 觀察勒戒:檢察官得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最長不得逾2月(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須逾3年後再犯施用罪,始得再聲請觀察勒戒,否則檢察官應依法追訴(第20條第3項)。 2. 附條件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檢察官參酌觀護人意見,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為附條件緩起訴,命被告完成一定期間之戒癮治療。為緩起訴處分前,檢察官應徵詢醫療機構意見,必要時得徵詢相關機關意見;戒癮治療之種類、內容、方式及完成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第24條第3項、第4項)。 - 持有大麻:依第11條處罰,沒有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的程序。若同時有施用與持有,檢察官可能就施用部分為觀察勒戒或緩起訴戒癮治療,但持有部分仍須另案起訴判刑,兩者分開處理。 程序違背的效果: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意旨及112年度上訴字第3853號判決理由四所述,犯第10條施用罪而未經第20條觀察勒戒或第24條緩起訴裁量程序,即逕行起訴者,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諭知不受理判決。因此,單純持有被查獲,切勿誤認可直接請求戒癮治療代替刑責。 --- 五、常見問題 Q&A Q:持有大麻多少公克會觸犯重罪(6個月以上)? A: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即構成加重持有。 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未達20公克為一般持有,法定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計算基準是純質淨重,非毛重。 Q:持有大麻菸彈或大麻油怎麼計算淨重? A:以所含大麻成分的淨重計算。 大麻菸彈、大麻油屬大麻製品,鑑驗時會檢驗是否含大麻成分並計算淨重。例如114年度上訴字第3219號將大麻菸草1.69公克、菸彈10支、大麻油2支併計,但最終仍以鑑驗報告的淨重為準;花、葉、油、菸彈只要檢出大麻成分即計入,成熟莖及不具發芽活性之種子製品則不計入。 Q:如果持有大麻但數量很少,會判多重? A:實務上持有1、2公克且坦承、無前科者,常判拘役20至50日,得易科罰金。 例如113年度簡上字第305號扣案0.4536公克判拘役50日並宣告緩刑2年;114年度上訴字第3219號極少量3罪合併執行拘役100日。易科罰金以1000、2000或3000元折算1日,實務多以1000元諭知。 Q:持有大麻可以緩刑嗎?條件是什麼? A:可以,尤其初犯、坦承、有悔意、無前科者較有機會。 須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宣告且符合刑法第74條要件,緩刑期為2至5年。法院常附加向公庫支付、40至240小時義務勞務、法治教育、保護管束等負擔(見案例2至4)。若持有數量過大、情節嚴重或有前科,則不易獲緩刑,且違反負擔情節重大可能被撤銷緩刑。 Q:持有大麻後自首或供出上游可以減刑嗎? A:供出上游有機會減輕或免除,自首亦得減輕,但要件嚴格。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犯第4至8條、第10條、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必須「因而查獲」且具關聯性與實質幫助性,僅空泛自白不符要件(見114年度上訴字第3219號見解)。自首依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Q:持有大麻種子違法嗎? A:違法,單純持有種子即觸法。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持有大麻種子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此外,若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依同條例第12條第2項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施用而栽種且情節輕微者,依同條第3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切勿以為種子沒事。 Q:如果被查獲持有大麻,可以請求戒癮治療代替刑罰嗎? A:不行。 戒癮治療僅適用於施用毒品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為附條件緩起訴處分,且須徵詢醫療機構意見。單純持有無此程序;若同時施用,施用部分或可分流至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但持有部分仍須判刑。未經第20條、第24條程序而逕行起訴施用罪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 --- 六、結語 大麻在台灣仍屬第二級毒品,持有即觸法,切勿因好奇或僥倖嘗試。本文引用的量刑與緩刑、易科罰金、沒收銷燬等規定,均依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刑法,數量以純質淨重為準,持有屬繼續犯僅論一罪。若不幸涉案,建議儘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釐清鑑驗報告、釐定純質淨重、評估有無供出上游或自首減輕及緩刑空間,以保障權益。 提醒:本文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分享,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個案事實與證據不同,是否構成加重持有、能否緩刑或易科罰金,須由檢察官、法院依證據認定。如有具體法律問題,請諮詢專業律師。 --- 參考判決片段:本文引用的法院見解來自臺灣各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判決,為尊重原始出處,特標註片段編號(113年度簡上字第305號~111年度審簡字第1721號),讀者可依編號對照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