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告的人收到傳票能不出庭嗎?不去會有什麼後果? 提告的人收到傳票能不出庭嗎?結論是:原則上不能無故不出庭,無故不到會有敗訴、案件被諭知不受理、甚至被罰鍰拘提的風險。傳票是法院的正式通知,無論你是民事原告、刑事告訴人兼證人,還是刑事自訴人,法院都必須先完成「合法送達」與「合法傳喚」,才能對不到庭的人做不利處置。如果你有正當理由,應在開庭前向法院請假並提出證明,千萬不要以為「沒收到」或「不想去」就沒事。本文整理民事、刑事告訴與刑事自訴三種身分不出庭的法律效果,以及寄存送達10日生效等實務細節,幫你避免因缺席而喪失權益。 小明因為樓上鄰居半夜噪音溝通無效,一氣之下向法院提告,請求損害賠償。幾週後收到法院傳票通知開庭,他心想開庭好麻煩可以不去嗎?相信很多人都有同樣疑問,以下就分情境說明「提告的人」不出庭會發生什麼事。 傳票沒收到算送達嗎?怎樣才算合法送達與合法傳喚? 結論:有沒有「合法送達」,是判斷你能否被處罰或被一造判決的前提。即使你沒親自拿到,只要法院依法寄存,也可能已經算送達。 傳票是法院通知開庭時間、地點的正式文書,法律上稱為「傳喚」。法院必須把傳票「合法送達」給你,才算完成通知義務,之後才能認定你「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做不利處置。 什麼叫合法送達?結論先講:可交本人、也可交同居人或受僱人,找不到人可寄存,且寄存要貼兩份通知並經10日才生效。 依據現行法交叉比對結果: - 準用依據: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 同居人、受僱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1項、第137條第1項規定,送達原則交應受送達人本人;不在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但同居人或受僱人如為他造當事人時,不適用。 - 寄存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規定,依前兩條不能為送達時,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很多人忽略的關鍵細節是「生效時點」: | 項目 | 法定效果 | 法條 | | :--- | :--- | :--- | | 寄存送達生效時點 | 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 | | 寄存文書保存期間 | 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2個月 |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3項 | | 送達效力是否以領取為要件 | 否,是否實際領取不影響效力,逾期仍生送達效力 | 同上 | 也就是說,郵務人員已依法將傳票寄存於派出所,並在門口張貼一份通知、信箱放入一份通知,10日後就發生合法送達效力,即使你出國、沒去領,法律上仍視為已通知。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406號刑事判決(加重詐欺,上訴駁回確定)就闡明,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並作兩份通知書分別黏貼門首及置於信箱,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該案送達證書已載明已為此等程序,自難認定傳票未經合法送達。此項說明雖為刑事判決,但因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與民事傳票的寄存送達要件共通,具參考價值。該判決被其他裁判引用次數高,權威性較高。 反之,若卷內根本沒有送達證書可證明已合法傳喚,法院就不能逕認你無故不到庭。最高法院43年台非字第13號刑事判例(原判決撤銷,由臺灣高等法院更為審判)即指出,如無被告已受合法傳喚的送達證書可憑,即無從認定被告已受合法傳喚。 小提醒:傳票應記載什麼? 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71條(109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4081號令修正公布,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取代年齡、籍貫,並增訂第2項、第3項,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二、案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收到傳票時請先核對身分欄是「告訴人」、「證人」、「自訴人」或「被告」,不同身分效果完全不同。修法前舊用語「年齡、籍貫」已刪除,現行法改為「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收到舊式範例或網路舊文切勿再沿用。 民事訴訟原告不出庭會被判敗訴嗎?一造辯論與合意停止的差別 結論:民事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到言詞辯論期日,最常見後果就是被「一造辯論判決」,通常對不到場的原告極為不利。 1. 被告到場、原告不到場:可能被一造辯論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的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但有完整法定判斷標準,法院不能不看就判,必須同時審查民事訴訟法第385條與第386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的三個層次: 1. 第一次不到:依聲請判決:一造不到場,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2. 第二次不到:得依職權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3. 法院的職權調查義務: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以前已為辯論及證據調查之結果,並得斟酌不到場當事人以前提出準備書狀內之陳述;而且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不是只聽到場一方的說法。 4. 共同訴訟的特殊規定:依同條第2項,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言詞辯論期日,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到場時,亦適用一造辯論規定,可能推及全體。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法院應駁回一造辯論聲請的四款事由(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 | 法院應駁回聲請的事由(民事訴訟法第386條現行規定) | | :--- | | 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 | | 二、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者 | | 三、到場之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者 | | 四、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者 | 因此,若你是原告,開庭前務必確認已提出書狀、證據,並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說明,否則即使對方請求無理由,法院仍需依職權調查,但你已喪失到場辯論與舉證的機會,且若符合上開四款之一,法院反而應駁回對方一造辯論的聲請並延展期日,並非一律直接判輸。 2. 兩造都不到場:視為合意停止,逾四個月視為撤回 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補充關鍵細節: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2項規定: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也就是說,停止期間,訴訟程序暫時停擺,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可在停止間依職權續行,若續行後兩造仍無正當理由遲誤不到,法律效果是直接「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而非僅是再次合意停止。時效等法律效果也會受影響,切勿以為「雙方都不去就沒事」。 3. 準備程序沒到會直接判輸嗎? 結論:不會直接以民事訴訟法第385條判決。 第385條要件是「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若是「準備程序」不到場,法院得依法進行準備程序或視情節處理,並非逕行一造辯論判決。實務上準備程序有助於整理爭點與證據,無故缺席仍可能使你在言詞辯論時陷於不利。 刑事告訴人不出庭會被罰嗎?告訴人與證人身分差很大 結論:單純以「告訴人」身分被傳喚,不到一般不會被罰;但若傳票上寫「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最高可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並得拘提。 在刑事案件中,一般人向警察局報案提告,由檢察官偵辦,你是「告訴人」,不是訴訟當事人(當事人是檢察官與被告)。檢察官或法院傳你到庭,多半是要你說明案情或作證。 | 身分 | 不到庭效果 | 法源 | | :--- | :--- | :--- | | 純告訴人 | 可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無正當理由不到原則上不直接處罰,但可能影響檢察官或法官對事實的調查,對自身權益不利 | 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 | 告訴人兼證人(傳票記載為證人) | 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科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再傳不到亦同 | 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 | 證人不到的程序保障與配套,你一定要知道: 1. 必須經法院裁定才罰:同條第2項規定,科罰鍰的處分由法院裁定;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 2. 不服可抗告:同條第3項規定,對於科罰鍰的裁定,得提起抗告。 3. 拘提有準用程序:同條第4項規定,拘提證人準用第77條至第83條及第89條至第91條關於拘提、搜索的程序規定,不是隨意就能抓人。 所以收到傳票第一件事就是看「身分欄」。若載明為證人,務必準時到庭;若確有生病、出國、重大事故等正當理由,應於開庭前提出書面請假狀並附證明,或聯繫書記官聲請改期。 另外,若你是「被告」身分,效果更重: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且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但法院仍須踐行調查證據及辯論程序,不能只看卷就判。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778號(該判決經廢棄/撤銷發回更審,非確定見解)刑事判例即闡明此意旨。 而「合法傳喚」與否,依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審判期日的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筆錄與送達證書才是認定是否合法傳喚的依據。 刑事自訴人不出庭會怎樣?會被諭知不受理嗎? 結論:會。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再通知仍不到,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等於白告一場。 如果你是自己寫自訴狀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自訴),你是「自訴人」。依現行法,自訴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無代理人難以進行。 刑事訴訟法第331條規定: 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實務上常見流程是:第一次代理人未到,法院會再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若第二次仍無正當理由不到,即直接諭知不受理,不會進入實體審理。上述規定是自訴程序的重要環節,而打官司完整指南則從更多面向整理了完整的處理流程。 提醒:自訴的不受理判決確定後,可能因告訴期間經過而無法改提告訴,務必重視開庭期日並確保代理人能到庭。 法院如何認定合法傳喚?重要判決見解與送達陷阱 結論:法院要對你做不利處置,一律以「合法傳喚」為前提,且傳喚要在法定期間前完成送達。 整理實務上最常被引用的見解,供你判斷: 1. 被告逕行判決的前提是合法傳喚 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181號刑事判例(非常上訴,原審訴訟程序違背法令部分撤銷,屬高引用權威判例)要旨指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關於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的規定,是以被告已受合法傳喚為前提。若傳票未合法送達,即不能遽行判決。 同判例理由進一步說明,刑事訴訟法第272條規定: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至遲應於五日前送達。此為同法第272條所明定,並依同法第364條為第二審所準用。所稱至遲應於5日前或7日前送達,依文義解釋不包括本日數在內。若未在此期間前合法送達,即不能認為已受合法傳喚。 為避免混淆,整理如下: | 案件類型 | 第一次審判期日傳票至遲送達期限 | 法條 | | :--- | :--- | :--- | | 一般刑事案件(原則) | 至遲應於7日前送達 | 刑事訴訟法第272條前段 | | 刑法第61條所列各罪之輕微案件(例外) | 至遲應於5日前送達 | 刑事訴訟法第272條後段 | 所稱「至遲應於7日前/5日前送達」,不包括期日本身,且必須是合法送達並已生效(例如寄存送達已滿10日),否則即不能認為已受合法傳喚,法院不得逕行判決。 2. 寄存送達合法性的判斷 如前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406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所述,郵務人員已依規定將傳票寄存於派出所,並作成兩份送達通知書,一份黏貼於門首、一份置於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即便當事人事後才發現,仍屬合法送達。 3. 無送達證書就不能認定無故不到庭 最高法院43年台非字第13號刑事判例指出,如卷內無被告已受合法傳喚的送達證書可憑,即無從認定被告已受合法傳喚。此時若逕為不利處置,即屬程序違背法令。 給你的檢查清單:收到不利判決主張未受合法送達時,法院會看什麼? - 送達證書是否記載送達時間、地點、方法及受領人簽名或事由 - 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37條同居人、受僱人代收要件 - 寄存是否完成「兩份通知書+寄存機關」程序,且已滿10日 - 審判筆錄如何記載傳喚與到庭情形(刑事訴訟法第47條以筆錄為證) 提告後不出庭的真實案例會發生什麼事? 案例1:民事原告沒注意寄存送達,被一造辯論判決敗訴 阿華借款給朋友未獲清償而提告。法院將言詞辯論期日傳票寄至其戶籍地,阿華剛好出國,郵差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將傳票寄存派出所,並在門口張貼通知、信箱放入通知。阿華回國後未留意,開庭當天未到場,被告到庭聲請一造辯論。法官核對送達證書認已合法送達且已滿10日生效,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由被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阿華敗訴。阿華上訴主張沒收到傳票,法院參酌類似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406號判決關於寄存送達的說明,認定送達合法,駁回上訴。此案例顯示「沒實際拿到」不等於「沒送達」。 案例2:自訴人代理人兩次未到,案件不受理 小美懷疑同事竊取手機,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開庭當日,小美因工作忙碌未到,也未確保委任的自訴代理人到庭。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331條先再行通知並告知小美,第二次代理人仍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小美事後想改提告訴,卻已逾告訴期間,只能自行承擔結果。 提告後不出庭常見問題 FAQ Q:傳票可以用郵寄嗎?會不會是詐騙? A:可以,法院傳票通常以雙掛號郵寄,且可向法院查證真偽。 法院傳票多以掛號郵寄並附送達證書,也可能由書記官電話聯繫確認。詐騙集團有時假冒法院名義,若有疑慮應直接撥打該法院總機轉書記官查證案號、股別,切勿直接不理會,否則可能因合法寄存而生送達效力,錯過答辯或到庭機會。 Q:傳票沒收到怎麼辦?可以主張送達不合法嗎? A:可以,但要看送達程序是否合法。 若你從鄰居或親友處得知有開庭,卻未收到傳票,應立即聯繫法院書記官說明情況、請求補寄或聲請改期,並保留出國、住院等證明。若已被為一造辯論判決或逕行判決,可主張送達不合法提起救濟,法院會審查送達證書、寄存程序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38條及是否已滿10日生效。 Q:收到傳票可以請假嗎?要怎麼請? A:可以,有正當理由應於開庭前聲請改期。 如生病、出國、重大事故等,應於開庭前向法院提出書面請假狀並附診斷證明、機票、行程等證明,或電話聯繫書記官後補書面。是否准許由法院裁量,通常會改期一次。切勿無故不到,否則將產生一造辯論、視為撤回、不受理或罰鍰拘提等效果。 Q:不出庭會被抓去關嗎? A:一般民事或刑事告訴人不出庭不會直接被關,但特定身分會被罰或拘提。 民事原告不出庭主要風險是敗訴或視為撤回;刑事自訴不到可能被諭知不受理;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刑事訴訟法第178條,須經法院裁定,得抗告);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得拘提(刑事訴訟法第75條),情節重大甚至可能被通緝。 Q:提告後可以撤告嗎?撤告還要出庭嗎? A:要看案件性質,民事與刑事規定不同。 | 類型 | 能否撤回 | 關鍵規定與效果 | | :--- | :--- | :--- | | 民事訴訟 | 判決確定前,原告得撤回起訴 | 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撤回後視同未起訴;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在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以言詞撤回者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10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若已定言詞辯論期日,未經法院准許撤回前仍應依期到庭或依法請假,並注意費用負擔等問題 | | 刑事告訴乃論之罪 | 得撤回告訴 | 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撤回後檢察官為不起訴或法院為不受理,且有期間限制,逾期不得再行告訴 | | 刑事非告訴乃論、自訴 | 原則不得隨意撤回 | 非告訴乃論之罪國家追訴,告訴人撤回不影響偵審;自訴經諭知不受理後,是否得再行自訴受一事不再理等限制 | 撤回前仍受傳喚義務拘束,若已收傳票,未經法院准許撤回前仍應依期到庭或依法請假。 結語 收到法院傳票,代表訴訟程序已經啟動,無論你是原告、告訴人兼證人或自訴人,都應審慎對待。重點整理:寄存送達經10日即生效、保存2個月;民事一造辯論有相當時期通知與斟酌書狀及必要證據應調查、共同訴訟合一確定一人到場亦適用等限制,不服一造聲請有四款駁回事由;兩造不到視為合意停止逾四個月視為撤回但法院得於停止間依職權續行,續行後仍無正當理由不到則視為撤回;證人不到須經法院裁定才罰且得抗告、拘提有準用程序;自訴代理人兩次不到即應諭知不受理;第一次審判期日傳票原則7日前、輕罪5日前送達;民事撤回有書狀/言詞、記筆錄、送達及10日擬制同意等程序。 若確有無法到庭的事由,務必提前向法院請假並保留證明,以保障自己的訴訟權利。法律保護懂得保護自己的人,別讓權益因一次缺席而睡著。如案情複雜,建議及早諮詢專業律師,針對你的身分與案號提供具體策略。 ---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了解「提告的人」收到傳票時該注意的事項。如果有更多疑問,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獲得最適合你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