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主動聲請免養父母嗎?免除扶養義務的條件 可以。子女可以主動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不必等到父母來告你請求扶養費才抗辯。依現行民法第1114條,直系血親相互間本來互負扶養義務,但民法第1118條之1(99年1月27日增訂)規定,若父母曾對你、你的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導致由你負擔扶養顯失公平時,你就能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若情節重大,法院更得完全免除。本文整理現行要件、法院認定標準、管轄與程序、證據與費用,幫你判斷是否符合聲請時機。 為什麼父母沒養我,老了卻還能跟我要扶養費?子女一定要養父母嗎? 結論是:法律原則上要養,但不是無限上綱。 依民法第1114條,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這是父母向成年子女請求扶養費的基礎。但扶養義務的發生,必須同時符合民法第1117條的要件:受扶養權利人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不過,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無謀生能力」的限制,也就是父母只要不能維持生活,就能請求扶養。 實務上還有兩個關鍵限制,很多人會忽略: 第一,順位限制。 依民法第1115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依下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同一順位有數人時,按經濟能力分擔。也就是說,前一順位有資力可履行時,次順位的人根本不負義務。臺中地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92號裁定就明確指出,若父母的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是已成年的子女且有扶養能力,就應由該子女負擔,兄弟姊妹或祖父母等次順位義務人的義務尚未發生。 第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可免除或減輕。 依民法第1118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這是經濟能力的抗辯,與本文要談的「父母有重大過錯」的減免事由不同,但常同時被法院審酌。 因此,像開場阿明的情況,父親年老無收入、不能維持生活,確實可能符合第1117條而向子女請求扶養。但子女並非只能被動給付,符合民法第1118條之1的情形,就能主動聲請減輕或免除。 什麼情況可以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三款要件一次看懂 結論是:有兩種法定事由,符合其一且顯失公平就能減輕,情節重大才能免除,且未成年子女不適用。 民法第1118條之1現行全文如下: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白話對照如下: | 項目 | 法定事由 | 效果 | 法院審查重點 | | :--- | :--- | :--- | :--- | | 減輕扶養義務 | 1. 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心不法侵害(含對你的配偶、孩子)<br2. 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 由你負擔顯失公平時,法院得裁定減輕 | 是否有該行為+是否顯失公平 | | 免除扶養義務 | 上述兩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 | 法院得裁定全部免除 | 除前述外,行為是否達「情節重大」 | | 不適用對象 | 受扶養權利者是你未成年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你未成年的子女向你請求扶養) | 不得依本條減免 | 第3項排除,避免未成年子女被父母聲請免養 | 重點提醒:本條是99年1月27日增訂公布的現行法,立法目的就是為了解決「父母未盡責卻要求子女扶養顯失公平」的問題。此前沒有減免機制,修法後才有。 上述扶養費的規定是這個議題的重要環節,而監護與親權指南從更多面向整理了完整的處理流程。 法院怎麼判斷「情節重大」?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怎麼認定? 結論是:看行為的嚴重性、持續期間與是否完全斷絕養育,不能只看有沒有給過一次錢。 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及立法理由,情節重大的典型例子,例如故意致扶養義務者於死而未遂或重傷、強制性交或猥褻、妨害幼童發育等,立法理由認為若在這些情形仍令子女負扶養義務,顯然強人所難,因此增列第2項讓法院得完全免除。此段為立法理由的說明,實務上常見由法院裁定援引,例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0號、144號合併裁定即援引該立法理由作為判斷基礎。 實務上,法院綜合判斷「情節重大」與「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的因素包括: - 未盡義務的期間長短: 是否自子女年幼時起就離家、長期未付生活費、學費、醫療費,由另一方或祖父母獨力扶養。 - 是否完全斷絕往來: 從未探視、從未聯繫、由社福機構安置或由母方單獨照顧。 - 有無其他不法侵害併存: 除了不養,還有長期家暴、施暴紀錄、保護令、性侵害等。 - 有無正當理由: 若父母是因重病、失業、入監等不可歸責事由而暫時無法扶養,可能被認為有正當理由;若是有經濟能力卻故意不付、惡意遺棄,通常會被認定為無正當理由。 舉例而言,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46號裁定中,父親自子女7歲起就未盡扶養義務,且對母親有4次家庭暴力紀錄,法院認為已構成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但審酌整體情節後,裁定減輕80%而非完全免除,可見「情節是否重大」會影響是減輕還是免除。該裁定也說明,所謂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不以從頭到尾完全未扶養為限,長期離家、未付扶養費、由母方獨力扶養即足當之,相關意旨並參照最高法院103年度台簡抗字第73號見解,此見解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68號裁定援引說明。 真實法院怎麼判?從臺中地院114年合併裁定看免除要件 結論是:父親自子女年幼至成年完全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法院可裁定全部免除。 參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0號、144號合併裁定(一審,2025-05-27,尚未確定),聲請人為五兄妹,相對人為其父親。法院查明,相對人自聲請人年幼時至長大期間,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完全未提供生活費,也沒有照顧關心,五人均由母親辛苦工作扶養長大。相對人年老後無財產,向五兄妹請求扶養。五兄妹主動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時,調取稅務財產所得資料、勞保給付及戶籍資料,並傳訊證人,包括前配偶及祖父母輩親屬到庭結證,另有書信、切結書等資料佐證,認定相對人確有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期間長達數十年、完全斷絕養育,情節重大,因此裁定免除聲請人五人對相對人之全部扶養義務,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此為地方法院家事庭的非訟裁定,屬一審見解,仍可能依法抗告,尚未確定。 這個案例與阿明的情節高度相似:父親在子女兩歲時離家,三十年未聯繫、未付扶養費,由母親獨力扶養。若能提出戶籍、稅務、社福紀錄及證人證詞證明長期未盡義務且情節重大,即有高度可能獲准免除。 誰有資格聲請?未成年子女可以聲請免除嗎?為什麼會被駁回? 結論是:只有已成年、有扶養能力且義務已發生的子女才能聲請;未成年或順位在後的人,聲請會被駁回。 這是實務最常誤解之處。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92號裁定(一審)就駁回了部分聲請,理由值得注意: 1. 順位在後者義務尚未發生: 該案相對人的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是其已成年的子女,且有扶養能力,依民法第1115條,應由該成年子女優先負擔。聲請人中屬於兄弟姊妹等次順位者,其扶養義務根本尚未發生,法院因此駁回其減免聲請。 2. 未成年子女義務尚未發生,無從免除: 裁定理由明確指出,至聲請人己○○則尚未成年,自無經濟能力扶養他人,是以相對人目前尚無從請求未成年之聲請人己○○扶養之理,是其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並未發生,自難就尚未發生之義務判命免除。這也呼應民法第1118條之1第3項的排除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減免規定。立法目的是避免父母反過來用本條對未成年子女主張免養。 | 聲請人狀態 | 法院處理 | | :--- | :--- | | 已成年且為第一順位(子女) | 得依1118條之1聲請減輕或免除,法院實質審查事由及情節 | | 未成年子女 | 義務尚未發生,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亦不適用1118條之1第3項 | | 兄弟姊妹、次順位親屬,且前順位有資力者 | 義務尚未發生,聲請駁回 | 免除或減輕會影響其他兄弟姊妹嗎?會轉嫁嗎? 結論是:不會轉嫁。這是1118條之1的懲罰性立法意旨。 依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92號裁定理由援引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多數說,民法第1115條第3項所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是指在同一順位有數名扶養義務人時的分擔原則。若其中部分同順位義務人已依民法第1118條之1經法院裁定免除或減輕,其額度不轉嫁由其他同順位或次順位義務人負擔。否則等於讓盡責的子女承擔不盡責父母的後果,失去懲罰效果。 白話說:如果你和兩個兄弟姊妹同為第一順位,其中一人聲請獲准免除,另外兩人不會因此要多付那一人的份額;父母也不能轉而向你的叔伯或祖父母多要。 要怎麼主動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管轄、程序與必備證據一次看 結論是:這是家事非訟事件,必須向父母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家事法院主動聲請,並準備戶籍、財稅及侵害或未盡義務的證據。 1. 管轄法院在哪裡? 依家事事件法第125條,下列扶養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即你的父母)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因此,你要向父母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地方法院家事庭(家事法院)提出聲請,不是向你自己住的地方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並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所以本件適用非訟程序,法院得依職權調查。 2. 需要準備哪些資料與證據? 法院會開庭審理,雙方可陳述意見,並依職權調取資料。依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0號/144號合併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68號及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46號等裁定所採的證據類型,建議準備: | 類別 | 具體資料 | 用途 | | :--- | :--- | :--- | | 身分關係 | 戶籍謄本、戶口名簿 | 證明親子關係及順位 | | 財產能力 |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勞保局給付查詢、薪資扣繳憑單 | 證明父母不能維持生活及你的經濟能力 | | 未盡扶養證明 | 匯款紀錄(證明扶養費由母方或祖父母支付)、學校繳費單、社福機構安置紀錄、鄰里長證明、切結書或書信(例如父方承諾不負擔扶養的書面) | 證明無正當理由未盡義務及期間 | | 侵害行為證明 | 驗傷單、診斷證明書、報案紀錄、保護令、法院家暴判決、社工訪視紀錄 | 證明虐待、重大侮辱或身心不法侵害 | | 人證 | 前配偶、祖父母、社工、鄰居等證人到庭結證 | 補強長期未照顧、未聯繫的事實 | 實務上,法院常依職權向稅務機關、勞保局函調資料,並傳訊證人。例如114年合併裁定即傳訊證人甲○○、巫周OO到庭,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46號則採信社工陳述及母親丙○○的證詞。 3. 法院如何裁量?可以只減輕一部分嗎? 可以。依家事事件法第100條,法院命給付扶養費、生活費等,得審酌一切情況,定其給付之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113年度基隆地院246號裁定理由更明載,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乃法院依職權衡量,不受請求人聲明之拘束,無庸就聲明與裁定差額另為駁回諭知。也就是說,你聲請免除,法院也可能改裁減輕80%或50%,這是合法裁量。程序費用則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95條等規定,由法院裁定負擔,例如114年合併裁定裁定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92號則由聲請人負擔。 聲請要花多少錢?裁判費、抗告費與抗告期間多久? 結論是:聲請費1,000元,抗告費1,500元,抗告期間是裁定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 - 聲請裁判費: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這是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時的費用。 - 抗告費與期間: 家事非訟裁定如不服,可提起抗告。依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92號、468號等裁定末段抗告告知,抗告期間為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此金額是依11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的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所定,已較舊制的1,000元調升。 - 律師費另計: 若委任律師,費用另計;符合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條件者,可申請法扶協助。 如果只被「減輕」不是「免除」,扶養費怎麼算? 結論是:沒有固定公式,法院會審酌一切情況,按比例減輕。 若法院僅裁定減輕,你仍須負擔部分扶養費。實務上,法院多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作為受扶養權利人每月所需扶養費的基準,再依扶養義務人數及各自經濟能力分擔。舉例:若父母每月所需為2萬元,有三名子女,原則上每人約6,667元;若其中一人經裁定減輕80%(如113年基隆地院246號案例),則該人僅需負擔約1,333元,其餘差額不轉嫁他人。 | 裁定類型 | 效果 | 舉例 | | :--- | :--- | :--- | | 免除 | 0元,完全不用付 | 臺中地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0號/144號合併裁定:免除全部 | | 減輕80% | 僅付20% | 基隆地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46號:因父自子7歲起未盡義務且有4次家暴,減輕80% | | 減輕50% | 付一半 | 法院得依情節裁量比例,無固定級距 | 聲請時應具體表明希望減輕的程度(例如減輕至1/3或全部免除),但最終由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100條裁量,不受你聲明的拘束。 常見問題 Q&A Q:父母從未養我,我可以不養他嗎?可以主動聲請免除嗎? 可以。只要符合民法第1118條之1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的要件,你就能主動向父母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家事法院聲請免除,不必等父母先來告你。但必須主動聲請並獲准裁定,否則在裁定前父母仍可請求扶養費,僅能在訴訟中作抗辯。 Q:什麼叫做「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指父母有能力卻故意不扶養或長期棄養,且沒有重病、失業等不可歸責的正當理由。實務上,若離家後從未聯繫、未支付生活費學費、未參與子女生活,由母方或祖父母獨力扶養,通常會被認定為無正當理由。各案仍依未盡期間、是否完全斷絕往來等綜合判斷。 Q:父母以前會打我,但現在老了,我可以聲請免除扶養嗎? 可以。若父母曾對你、你的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心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就能請求免除。建議保存驗傷單、診斷證明、報案紀錄、保護令、證人證詞及社工紀錄等證據,由法院審酌是否達情節重大。 Q:聲請免除扶養義務需要花多少錢?要多久? 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若對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抗告費為1,500元,抗告期間為裁定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審理期間依個案證據調查而定,法院會開庭並可能函調財稅及勞保資料、傳訊證人。 Q:如果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以後父母就不能再跟我要錢了嗎? 是的。裁定確定後,父母就不能再向你請求扶養費。但效力僅及於聲請人本人,你的其他兄弟姊妹若未聲請或未獲准,仍須各自負擔其扶養義務,且你的免除額度不會轉嫁給他們。 Q:父母已經過世,但我小時候被他虐待,我可以向誰聲請免除? 不需要也無法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是針對「未來」的扶養義務,若父母已過世,扶養義務已不存在,就沒有聲請的必要與對象。 Q:我還是未成年人,父母可以叫我付扶養費嗎?我能聲請免除嗎? 不能。未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能力,扶養義務尚未發生,依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92號裁定意旨,自難就尚未發生之義務判命免除。此時你可主張義務尚未發生而無需給付,且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3項,未成年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本就不適用減免規定。 結語 扶養義務不是無限上綱,法律也考量公平。民法第1118條之1讓長期被遺棄或受虐的子女,有機會透過家事非訟程序,向父母住所地的家事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不合理的扶養負擔。關鍵在於舉證:用戶籍、財稅、社福紀錄、保護令與證人,證明無正當理由未盡義務或曾有重大侵害,且情節重大。由於是否構成情節重大、減輕比例如何拿捏,均屬法院職權裁量,且裁定僅對聲請人有效、額度不轉嫁,建議在聲請前諮詢專業律師,完整評估證據與順位,避免因管轄或舉證不足被駁回。 希望這篇整理能幫你判斷是否符合聲請時機,別讓過去的傷痛成為一輩子的負擔,法律站在公平這一邊。 --- 相關法條官方連結: 民法第1114條、民法第1118之1條 (本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