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主動聲請免養父母嗎?免除扶養義務的條件 開場故事:阿明的煩惱 阿明從小和媽媽相依為命,爸爸在他兩歲時就離家出走,從此音訊全無。媽媽辛苦打零工將阿明拉拔長大,阿明也很爭氣,大學畢業後找到一份穩定的工作。沒想到,三十年後,阿明突然收到法院通知,爸爸因為年老體衰、沒有收入,向法院聲請要他每月給付扶養費!阿明氣憤又無奈:「從小到大,他沒養過我一天,現在憑什麼要我養他?」他能不能主動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呢扶養嗎? 法律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的義務,但也有例外 傳統觀念中,子女奉養父母是天經地義的事,法律也確實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民法第1114條)。不過,如果父母曾經對子女施暴、遺棄,或完全沒有盡到養育責任,卻在年老時要求子女扶養,這對子女來說非常不公平。因此,民國99年民法增訂了第1118條之1,在一定條件下,子女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什麼情況可以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1. 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2. 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n\n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簡單來說,如果父母(受扶養權利者)曾經對你、你的配偶或你的直系血親(例如你的孩子)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施加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或者父母無正當理由沒有扶養過你,那麼你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扶養義務。如果這些行為「情節重大」,法院甚至可以完全免除你的扶養義務。 法院怎麼認定「情節重大」? 從許多判決中可以歸納,所謂「情節重大」是指父母的行為嚴重違背親子倫常,例如:長期家暴、性侵害、惡意遺棄、完全沒有盡到養育責任等。最高法院曾經在判決中表示: 「受扶養權利者對於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參照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0號判決) 立法理由更舉例: 「例如故意致扶養義務者於死而未遂或重傷、強制性交或猥褻、妨害幼童發育等,法律仍令其負扶養義務,顯強人所難,爰增列第2項,明定法院得完全免除其扶養義務。」(參照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44號判決) 所以,像阿明這樣從小被父親拋棄,父親從未負擔過任何扶養責任,就很可能符合「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的條件,可以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母嗎。 實際判決案例 讓我們來看一個真實的法院裁定(改編自片段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0號、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44號): 聲請人五兄妹的父親在他們年幼時就離家,完全沒有提供生活費,也沒有照顧、關心他們,都是靠母親辛苦工作養大。父親年老後,沒有財產,要求五兄妹扶養。五兄妹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法院審理後認為,父親確實自子女年幼時至長大期間,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因此裁定「免除全部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參照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0號判決) 在這個案例中,法院准許了子女的聲請,理由就是父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而且情節重大。 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的程序 如果你符合上述條件,想要免除扶養義務,你必須主動向法院提出聲請,而不是等到父母告你要求扶養費時才抗辯。你可以向父母住所地或你住所地的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庭)提出「免除扶養義務」的聲請,這屬於家事非訟事件。 你需要準備的資料包括: - 聲請狀(載明聲請人、相對人、請求事項、事實理由) - 戶籍謄本(證明親子關係) - 證明父母未盡扶養義務或虐待的證據,例如:證人證詞、報案紀錄、保護令、社福機構紀錄、鄰里長證明、匯款紀錄(證明扶養費由他人支付)等。 上述扶養費的規定是這個議題的重要環節,而監護與親權指南從更多面向整理了完整的處理流程。 法院會開庭審理,雙方都可以陳述意見。如果法院認定父母有民法第1118條之1的情形,而且由你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就會裁定減輕或免除你的扶養義務。 特別注意:未成年子女不能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有一個常見的誤解:未成年子女也可以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但其實,扶養義務的發生是以「有扶養必要及有扶養能力」為前提。如果子女自己還是未成年人,沒有經濟能力,扶養義務根本還沒有發生,自然不需要聲請免除。法院在裁定中也指出: 「至聲請人己○○則尚未成年,自無經濟能力扶養他人,是以相對人目前尚無從請求未成年之聲請人己○○扶養之理,是其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並未發生,自難就尚未發生之義務判命免除。」(參照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92號判決) 所以,如果你是未成年人,父母要求你扶養,你可以主張扶養義務尚未發生,不需要扶養;但若你已成年且有經濟能力,父母就可以請求你扶養,此時你才需要透過聲請免除來對抗。 減輕扶養義務時,扶養費如何計算? 如果法院只裁定「減輕」而非「免除」,你仍然需要負擔一部分扶養費。扶養費的計算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再依雙方經濟能力分擔。例如,父母每月所需扶養費為2萬元,你有兄弟姊妹三人,原則上每人平均分擔約6,667元。但如果其中一人被減輕義務,可能只需負擔較少比例,甚至不用負擔。 不過,法院在減輕扶養義務時,通常會綜合考量個案情況,沒有固定公式。重點是,你必須在聲請時具體說明希望減輕的程度(例如減輕至幾分之幾或免除),由法院裁量。 常見問題 Q&A Q1:父母從未養我,我可以不養他嗎母嗎? A:可以。如果父母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你可以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但記得,你必須主動聲請,否則一旦父母向你請求扶養費,你還是得給付,除非你提出抗辯並經法院判決免除。 Q2:什麼叫做「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A:指父母有經濟能力卻故意不扶養子女,或長期棄養,沒有正當理由(例如因重病、失業等不可歸責事由而無法扶養,就可能被認為有正當理由)。實務上,如果父母離家後從未聯繫、未支付扶養費、未參與子女生活,通常會被認定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Q3:父母以前會打我,但現在老了,我可以聲請免除扶養嗎? A:可以。如果父母曾經對你施暴(虐待、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你可以請求法院免除扶養義務。建議保存相關證據,如驗傷單、保護令、證人等。 Q4:聲請免除扶養義務需要花多少錢? A: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屬於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裁判費按聲請所得利益之價額分級徵收,實務上多數案件落在新臺幣1,000元至2,000元之間。如果需要律師協助,費用另計。但如果你符合法律扶助條件,可以申請法扶幫忙。 Q5:如果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以後父母就不能再跟我要錢了嗎? A:是的。一旦法院裁定免除你的扶養義務,父母就不能再向你請求扶養費。但要注意,裁定只對你個人有效,你的其他兄弟姊妹如果沒有聲請免除,仍然要負扶養義務。 Q6:父母已經過世,但我小時候被他虐待,我可以向誰聲請免除? A:免除扶養義務的聲請,必須在父母還活著的時候提出,因為這是針對「未來」的扶養義務。如果父母已過世,扶養義務已不存在,就沒有聲請的必要。 結語 扶養義務不是無限上綱,法律也考慮到公平性。如果你有類似阿明的遭遇,記得你可以透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免除不合理的負擔。不過,每個個案情況不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證據是否充足,以確保權益。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了解「免除扶養義務」的條件與程序。別讓過去的傷痛成為你一輩子的枷鎖,法律站在你這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