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給小孩的東西能要回來嗎?撤銷贈與的條件 「媽,我最近想買房子,頭期款還差一些,可以幫幫我嗎?」 「爸,我考上研究所了,需要一筆學費……」 父母疼愛子女,常常大手一筆錢就送了出去,但萬一後來孩子變了樣,對父母惡言相向、甚至動手動腳,當初送出去的東西還能要回來嗎? 在法律上,這叫做「撤銷贈與」。今天就用幾個真實故事,帶你搞懂撤銷贈與的條件,以及法院怎麼看這些「送出去的禮物」。 --- 一、贈與是什麼?可以隨便反悔嗎? 贈與就是「一方無償把財產送給對方,對方也同意接受」的契約(民法第406條)。 一般來說,東西還沒給出去之前,贈與人可以隨時反悔撤銷(民法第408條),但已經給出去的東西,原則上就不能再要回來了。 不過,有原則就有例外! 法律為了保護贈與人,特別規定在某些情況下,即使已經給了,還是可以撤銷贈與,把東西要回來。 --- 二、哪些情況可以撤銷贈與? 1. 受贈人故意侵害贈與人或其親屬(民法第416條) 如果受贈人故意傷害贈與人、贈與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而且這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規定(例如:傷害、恐嚇、公然侮辱等),贈與人就可以撤銷贈與。 例如:兒子拿了媽媽送的1000萬元後,竟然傳訊息恐嚇媽媽「我要讓你死得很難看」,媽媽就可以撤銷贈與,要求還錢。 2. 受贈人不履行負擔(民法第412條) 如果贈與時有約定「負擔」,例如:要求受贈人每個月回家探望、不得再犯某種行為、要孝順父母等,而受贈人不履行這個負擔,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注意: 這裡的「負擔」不是對價關係,而是附加的義務。 例如:爸爸送兒子一棟房子,約定兒子必須每個月給爸爸生活費1萬元,結果兒子一毛不給,爸爸就可以撤銷贈與。 3.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 如果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卻不履行,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這個情況比較少見,因為通常會與法定扶養義務連結。 4. 贈與人經濟狀況顯著變更(民法第418條) 贈與人如果在贈與後,自己的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影響生計或扶養義務,可以拒絕履行尚未給付的部分,但不能撤銷已經給出去的。 --- 三、撤銷贈與怎麼做?期限有多久? 行使方式 撤銷贈與必須「向受贈人表示」你要撤銷(民法第419條)。 可以口頭、書面、甚至透過調解或訴訟來表達,但重點是要讓對方知道。 在調解或和解程序中表示撤銷,法院會探求當事人的真意,來判斷到底是行使撤銷權還是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參見法律字第、法律字第、法律字第判決見解)。 撤銷權的期限 - 侵害行為的撤銷(民法第416條):從贈與人「知道」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內必須行使,否則權利消滅(民法第416條第2項)。 - 不履行負擔的撤銷(民法第412條):沒有除斥期間限制!也就是說,只要受贈人不履行負擔,贈與人隨時可以撤銷,但實務上仍應在合理時間內行使(參見106年度重上字第205號、106年度重上字第205號判決,最高法院見解認為不受1年限制)。 --- 四、真實法院案例:媽媽送1000萬給兒子,因兒子恐嚇而撤銷 讓我們來看一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的真實判決(106年度重上字第205號,參見106年度重上字第205號)。 故事背景 林媽媽(被上訴人)與兒子林先生(上訴人)關係緊張。兒子在103年5月不斷騷擾、侮辱、恐嚇媽媽,甚至傳送威脅訊息給媽媽的女兒。媽媽不堪其擾,在103年6月15日簽下贈與契約,給兒子1000萬元,但契約中附加了一條:「乙方(兒子)因日前有毀謗侮辱甲方並恐嚇甲方等危及人身安全之言詞行為,及以手機傳送上述相關文字內容,乙方深感抱歉並保證以後絕不再犯。若有再犯,甲方即得撤銷本贈與,乙方應返還新台幣壹仟萬元整」(參見106年度重上字第205號、106年度重上字第205號)。 沒想到兒子拿了錢後,又在103年7月12日傳送相同的恐嚇訊息,媽媽一怒之下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贈與並返還1000萬元。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 - 這份贈與契約是附負擔的贈與,負擔內容就是兒子「不得再犯」的不作為義務(106年度重上字第205號、106年度重上字第205號)。 - 兒子確實再次傳送恐嚇訊息,違反了負擔,因此媽媽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撤銷贈與,合法有據。 - 撤銷後,媽媽可以依不當得利請求兒子返還1000萬元(106年度重上字第205號、106年度重上字第205號)。 - 而且,附負擔贈與的撤銷權沒有1年除斥期間的限制,所以媽媽起訴時沒有超過期限的問題(106年度重上字第205號、106年度重上字第205號)。 最終法院判決兒子必須還錢(106年度重上字第205號、106年度重上字第205號)。 這個案例清楚告訴我們:贈與可以附加條件,一旦違反,贈與人就能撤銷,而且不受1年限制! --- 五、常見問題 Q&A Q1:贈與給小孩的房子,已經過戶了,還能要回來嗎? A: 可以,但必須符合法定撤銷條件,例如小孩對你有故意侵害行為(恐嚇、傷害等),或不履行約定的負擔(例如每月回家吃飯),並且要在知道原因後1年內(侵害行為)或隨時(不履行負擔)行使撤銷權。 Q2:如果只是口頭約定「你要孝順我」,算不算負擔? A: 孝順是一個模糊的概念,最好在贈與契約中明確寫出「負擔」的具體內容,例如「每月探望父母一次」、「不得對父母有言語或肢體暴力」等,這樣法院才容易認定(參見106年度重上字第205號判決,法院認為契約中「孝敬母親」只是提醒注意民法規定,並非額外負擔)。 Q3:撤銷贈與一定要打官司嗎? A: 不一定。你可以直接向受贈人表示撤銷(口頭、存證信函等),但如果對方不返還,就需要透過訴訟來確認撤銷有效並請求返還。 Q4:如果受贈人把我的東西賣掉了,還能要回來嗎? A: 撤銷贈與後,受贈人占有贈與物就變成「不當得利」,你只能請求返還「價額」(金錢賠償),而不是原物。如果贈與的是金錢,通常就是返還相同金額。 Q5:贈與撤銷後,之前繳的贈與稅怎麼辦? A: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贈與撤銷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可以向稅捐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贈與稅。 --- 六、結語:送禮前多想三分,白紙黑字保護自己 送給孩子的禮物,本來是美意,但人性難測,誰也說不準未來會如何。 如果你擔心將來發生糾紛,可以在贈與時簽訂書面契約,明確約定負擔內容(例如:不得有侵害行為、必須履行扶養義務等),這樣一旦對方違反,你就能依法撤銷,把送出去的東西要回來。 最後提醒:撤銷權的行使有期限限制,發現對方有侵害行為時,務必在1年內採取行動;若是約定負擔,則可以隨時主張,但還是越快越好,以免證據滅失。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了解撤銷贈與的法律知識,保護自己的權益! --- 參考判決: - 法律字第法律字第法律字第 法務部關於調解程序中撤銷贈與意思表示之函釋 - 106年度重上字第205號114年度重訴字第247號106年度重上字第205號106年度重上字第205號106年度重上字第205號106年度重上字第205號106年度重上字第205號106年度重上字第205號106年度重上字第205號106年度重上字第20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 秘台廳少家法制字第 與本文無直接相關(兒童收養及獎勵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