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的定義與處理?霸凌行為的法律責任|2026最新

校園霸凌的定義與處理?霸凌行為的法律責任
校園霸凌的法律定義是什麼、學校如何處理、霸凌者要負什麼責任?重點是:校園霸凌不只限校園內與肢體暴力,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電子通訊或網路等方式故意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他人,使人處於敵意或不友善環境並造成精神、生理、財產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就可能構成霸凌;加害人可能是同校或不同學校的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對學生,校內外都算,學校依法須受理、調查、輔導並視情節懲處,嚴重者移送司法,被害人可追究民事賠償、刑事責任,教職員工另有行政罰與教師法責任。本文整理現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定義、學校標準流程與三種法律責任,並解析法院實務見解與常見問答。
一、什麼是「校園霸凌」?法律定義與3個要件怎麼看?
霸凌的法定定義是什麼?
很多人以為只有打人才叫霸凌,但現行法定義寬廣許多。依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4條第1項第4款(現行條次;行為時為第3條,113年4月17日全文修正為74條,條次已異動):
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本條為現行有效規定,經與全國法規資料庫交叉比對一致。實務上如判決所涉事件,因行為時點在修法前,判決記載為舊法第3條第1項第4、5款,現行已移列至第4條,閱讀舊判決時要注意新舊條次對照。
要符合哪些要件才算霸凌?
條文要件可歸納為三個面向,並非條文直接寫「三要件」,而是學理與實務的整理,有助於判斷:
- 持續性:不是單一偶發衝突,而是在一段期間內反覆發生或有持續狀態,使被害人長期處於不友善環境。
- 故意:行為人主觀上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並非過失或無意玩笑。
- 造成損害或影響學習:使他人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是否成立以整體行為觀察,不以單一行為單獨評價。
校園霸凌與一般霸凌有什麼不同?
校園霸凌是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友、學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發生之霸凌行為。此為現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4條第1項第5款原文,正確文字為「於校園內、外發生之霸凌行為」,並無「所」字。部分文章或判決摘述時多一「所」字,已非逐字引文,本文依官方條文逐字更正。法院在判決(一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尚未確定)亦援引同一條文。
也就是說,即使地點在校外,例如放學後的公園、補習班、網路社群、通訊軟體群組,只要行為人或被害人身分為學校教職員或學生,且符合霸凌定義,就屬於校園霸凌,學校依法必須介入處理。關於霸凌的更多實務案例與操作細節,校園法律保護指南有系統性的整理可供參考。
| 新舊法對照 | 舊法(修法前) | 現行法(113.04.17全文修正後) |
|---|---|---|
霸凌定義 | 第3條第1項第4款 | 第4條第1項第4款(文字內容相同) |
校園霸凌定義 | 第3條第1項第5款 | 第4條第1項第5款(文字:於校園內、外發生之霸凌行為) |
專責組織 | 第10條「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以校長或副校長為召集人 | 改為四級制:防制委員會、審查小組、處理小組、輔導小組;委員應經人才庫訓練,並有迴避規定 |
調查期限 | 第25條:2個月內完成 | 移至第34條附近:受理後2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二次、每次不得逾1個月 |
救濟程序 | 第22條申復、第23條申訴/訴願 | 移至第48條以下,申復仍為20日期限 |
二、學校怎麼處理霸凌事件?標準流程與期限一次看懂
當學校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依法必須啟動調查與輔導機制。以下為現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標準流程,併註舊法條次供對照舊判決。
1. 通報、分級與保全證據
學校教職員工一旦知悉疑似事件,應立即通報學校權責單位,並保全相關證據。現行準則第23條明定知悉疑似霸凌的校長及教職員工負有通報及保全證據義務,調查前應保全相關證據資料並得要求提供文書說明。實務上,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曾提及依教育部校安通報行政規則實務上將校園霸凌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例如甲級為嚴重影響學生身心發展之確定事件、乙級為疑似霸凌且非屬甲級之事件)。經查全國法規資料庫並未收錄名稱為「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的法規,該分級屬教育部行政規則實務作法,名稱與分級標準可能隨政策異動,建議以受理學校與主管機關最新說明為準,本文不以該要點名稱作為法源引用。
2. 受理與否的通知期限: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
現行準則第25條規定,學校接獲檢舉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應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者應敘明理由。這是113年修法後新增的明確時限,過去舊法未如此明確,家屬可依此督促學校說明進度。
3. 組成專責組織:已從「因應小組」改為四級制
過去如判決所適用的舊法,規定學校應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以校長或副校長為召集人,成員包含教師、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及學者專家。該見解在舊法下正確。
113年4月17日全文修正後,現行制度已廢除「因應小組」名稱,改為防制委員會、審查小組、處理小組、輔導小組等分工機制。委員應經人才庫培訓,並適用迴避規定。迴避事由準用行政程序法第32條例如委員與當事人有親屬、利害關係等應自行迴避,以確保調查公正。閱讀111年以前的判決時,應注意其組織名稱為舊制,現行已改制。
4. 調查與保密:2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可延長
現行規定與舊法一致,調查應於受理後2個月內完成並提出處理建議,必要時得延長,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1個月,因此最長約4個月。調查過程必須保密,以保護當事人隱私並降低標籤化。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即強調,整個輔導流程更強調長期接觸與輔導,儘量降低負面標籤化效果的影響程度。
| 階段 | 法定期限 | 說明 |
|---|---|---|
受理與否通知 | 接獲檢舉起20個工作日內 | 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須敘明理由(現行第25條) |
調查完成 | 受理後2個月內 | 現行約第34條;舊法第25條 |
延長調查 | 每次不得逾1個月,最多延長二次 | 總計最長約4個月 |
申復期限 | 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20日內 | 須以書面具明理由提出(行為時第22條第2項,現行第48條以下) |
5. 輔導、懲處與調和機制
若認定霸凌成立,學校應對被霸凌者提供心理輔導與必要協助,並對霸凌行為人實施輔導處置,例如行為矯正、心理諮商、法治教育等。舊法第19條第2項所稱「懲處」建議,現行已移列至輔導處置專章(約第38至45條),小組得建議學校依校規懲處(如警告、記過),但以輔導矯正為優先。
若涉及刑事責任(如傷害、恐嚇、強制等),學校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此外,現行準則增訂調和制度:生對生霸凌經雙方(未成年者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得進行調和,調和程序不影響調查及輔導處置的進行,目的在修復關係而非取代調查。
6. 救濟管道:申復、申訴、訴願、行政訴訟如何走?
當事人若不服學校處理結果,救濟路徑為:先向學校提出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再依學生申訴規定提起申訴,若因霸凌事件受懲處(如記過)還可進一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此架構在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所引的行為時第22條第2項、第23條即已明定: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提出申復,對於申復決定不服,得「依申訴或訴願、行政訴訟」救濟。113年修正後,救濟程序條次改置於第48條以下,但20日申復期間與層級架構仍維持。
特別要注意的是,如果學校僅認定霸凌成立但沒有給予懲處(例如只要求輔導處置),法院實務傾向認為對學生權利影響較輕微,難認已侵害其名譽權或受教育權,原則上可能無法提起行政訴訟,詳見第四節判決解析。
三、霸凌行為會有哪些法律責任?民事、刑事、行政一次整理
霸凌不是小孩子吵架而已,加害人包括學生、老師、職員都可能同時負擔三種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與父母連帶責任
霸凌行為若造成他人身體、精神或財產損害,被害人可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慰撫金等。精神慰撫金無固定金額,法院會依侵害情節、持續期間、損害程度、雙方身分資力等綜合酌定。若主張他人侵權,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意旨,主張霸凌成立的一方負舉證責任,須證明行為符合持續性、故意、損害及因果關係,不能僅憑單方指述。
如果加害人是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依民法第187條須負連帶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已盡監督義務且無過失者,可免責。實務上,法院曾有因長期言語霸凌導致被害人需心理治療而判賠的案例,但賠償金額均由法院依個案酌定,並無統一行情,本文不以未經查證的固定金額為例。
刑事責任:可能觸犯的5種常見罪名與少年事件處理
依霸凌態樣,可能觸犯的《刑法》罪名包括:
- 傷害罪(第277條):動手打人致受傷,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罰金數額已於近年修正提高,舊法為三十萬元,現行為五十萬元。
- 強制罪(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例如逼人下跪、罰站、交出財物。
- 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
- 公然侮辱罪(第309條):在公開場合或網路上辱罵他人,貶損人格。
- 誹謗罪(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不論是否指名道姓,只要可得特定對象即可能成立。網路霸凌常見公然侮辱與誹謗的競合。
若加害人未滿18歲,原則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由少年法院(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為保護處分,例如訓誡、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安置輔導等,而非科處刑罰。但少年仍可能須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民事賠償責任。
行政責任:學生校規懲處與教師的解聘、罰鍰
- 對學生:學校可依校規懲處,如警告、小過、大過,並配合輔導措施。懲處應符合比例原則並踐行正當程序。
- 對教職員工:若老師霸凌學生,除依教師法第14條、教師法第15條、教師法第18條等規定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外,還可能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例如同條第1項第2款「身心虐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5款「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依同法第97條,違反者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此部分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援引闡釋,該判決同時指出是否構成霸凌應以整體行為觀察,不能以單一行為有無正當理由即否定整體評價。
| 責任類型 | 法源 | 效果與重點 |
|---|---|---|
民事 | 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7條、民法第195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 賠償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未成年加害人父母連帶負責;主張者負舉證責任 |
刑事 | 刑法第277條傷害、刑法第304條強制、刑法第305條恐嚇、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刑法第310條誹謗 | 追究刑責;未滿18歲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保護處分 |
行政(學生) | 校規、《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輔導處置章 | 警告、記過等,輔導優先 |
行政(教師) | 教師法第14、15、18條;兒少法第49條、教師法第97條 | 解聘、停聘、不續聘;6萬至60萬元罰鍰並得公布姓名 |
四、法院怎麼看?3則重要判決見解解析
見解1:單純認定霸凌但未懲處,為何可能無法提起行政訴訟?
在一個國小霸凌事件中,學生被學校認定為霸凌行為人,但學校僅決議進行輔導處置而未作成記過等懲處。學生家長不服,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裁定認為:
如果附隨於「校園霸凌事件認定後」之輔導處置內容,不含防制準則第19條第2項所定之「懲處」建議者,尚難謂對抗告人名譽權之侵犯,而有給予訴願或訴訟救濟之必要。
白話來說,如果學校僅做出霸凌認定並提供輔導,但沒有記過等具體不利處分,法院認為對學生的權利影響尚未達到得提起行政訴訟的程度,因此以不合法駁回。這是法院尊重學校教育專業判斷、避免司法過度介入校園輔導事務的展現。須注意本件為最高行政法院程序裁定,主文為抗告駁回,並非實體確定判決;且其所引第19條第2項為舊法條次,現行已移列至輔導處置章。
見解2:調查過程應保密,輔導目的在降低標籤化
整個輔導流程更強調「長期」之接觸與輔導,儘量降低(負面)標籤化效果之影響程度。
這提醒學校,處理霸凌事件時應注重隱私保護與保密義務,以輔導取代嚴懲,幫助行為人改正,而非一味貼標籤。現行準則亦要求調查保密、分別輔導,並設有輔導小組長期追蹤。
見解3:霸凌認定不以單一行為為斷,須綜合判斷整體行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一審,尚未確定)指出,是否構成霸凌是以整體行為觀之,並非以單一行為是否構成為斷,且縱使行為人主張有其他正當理由,仍持續為貶抑、排擠等行為,仍屬霸凌,不因其主張有理由而使整體構成霸凌的行為不成立。原文有「是否購成為斷」之誤植,應為「是否構成為斷」,引用時應予更正或註明原文作購成。
此見解對「只是開玩笑」「他先怎樣所以我才這樣」等抗辯有重要指引:即使每個單獨行為看起來都有理由,但若整體上符合持續、故意、造成損害或影響學習等要件,仍可能成立霸凌。
五、家長與學生該怎麼做?被害人與行為人因應步驟
如果你是受害者或家長:
- 立即記錄與保全證據:保留對話紀錄、截圖、錄音錄影、傷勢照片、就醫診斷證明、目擊者名單與聯繫方式。網路霸凌要保留原始連結與時間戳記,必要時公證。
- 向學校反映並要求依法處理:向導師、學務處或防制霸凌專線申訴,要求學校依準則受理、書面通知是否受理、組成專責組織調查。留意20個工作日受理通知與2個月調查期限。
- 尋求輔導資源:學校輔導室、縣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衛福部安心專線可提供心理支持。被霸凌者有權請求輔導與保護措施。
- 評估法律行動:若涉及刑事犯罪,可報警或向地檢署提告;民事賠償可諮詢律師,主張醫療費與精神慰撫金,並注意舉證責任與時效。
- 善用救濟與調和:若對學校處理不滿,可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20日內具明理由向學校提出申復,對申復不服再依申訴、訴願、行政訴訟循序救濟;生對生事件經雙方同意也可聲請調和。
如果你是加害者或家長:
- 配合調查、誠實說明:切勿隱瞞、串證或施壓被害人,依學校要求提供文書說明。
- 接受輔導、改正行為:積極參與學校安排的輔導課程、法治教育與心理諮商,展現悔改誠意。
- 承擔責任、修復關係:若造成損害,應道歉並賠償,爭取和解或調和。取得對方原諒雖不當然免除責任,但在民事和解、刑事告訴乃論案件與少年保護處分裁量上均有正面影響。
六、常見問題 Q&A
Q:霸凌一定要有身體傷害才算嗎?
不一定。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4條第1項第4款,只要符合持續、故意、使他人處於敵意或不友善環境並產生精神、生理或財產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即使沒有身體傷害也可能構成霸凌。例如長期在網路散播謠言、排擠孤立、持續性嘲弄綽號,都可能成立。
Q:學校處理霸凌事件通常需要多久?會不會拖很久?
原則2個月內完成,最長約4個月。 學校應於受理後2個月內完成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必要時得延長二次、每次不得逾1個月。此外,學校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是否受理。若超過期限未有進度,可向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反映。
Q:如果孩子被認定為霸凌者,會有什麼後果?
可能面臨三層後果: 一是學校依校規的輔導處置與懲處,例如警告、記過並配合心理輔導;二是若涉及刑法如傷害、強制、恐嚇、公然侮辱或誹謗,移送司法機關,未滿18歲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為保護處分;三是民事賠償責任,被害人可請求醫療費與精神慰撫金,未成年者由父母連帶負擔。是否懲處與處分輕重,須看整體行為情節與調查認定。
Q:家長可以對學校的霸凌認定提起訴訟嗎?
要看有無懲處。 依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意旨,若學校僅認定霸凌而無懲處、僅為輔導處置,通常難認直接侵害學生權利,提起行政訴訟可能因不具處分性而不合法。但若學校有懲處如記過、 Warn 等不利處分,或程序有重大違法,則可依序經申復、申訴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此外,對程序違法或不作為,仍可向教育局(處)申訴請求監督。
Q:教師若對學生霸凌,會有什麼責任?
教師責任最重,可同時有四種效果: 一是依《教師法》予以解聘、停聘、不續聘;二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處6萬元至60萬元罰鍰並得公布姓名;三是民事賠償責任,學生可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四是刑事責任,若行為構成傷害、強制等罪,另負刑責。法院在判決中即就教師涉霸凌的認定與罰鍰要件有詳細論述,該判決為一審判決,尚未確定,引用時應注意審級。
結語
校園霸凌不是小事,它可能對孩子造成長遠的心理陰影,也可能讓行為人背負民事、刑事與行政責任。113年修正後的《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已將定義、組織、受理期限、調查期間、保密輔導、調和與救濟程序大幅明確化,家長與學生應掌握20個工作日受理通知、2個月調查期間、20日申復期間等關鍵時限,並重視證據保全與舉證責任。若你或身邊的人遭遇霸凌,請勇敢保留證據、向學校與主管機關反映,必要時尋求法律協助,共同打造友善的學習環境。
參考判決:本文所引法院見解均來自真實判決與裁定,為便於讀者查考,註明判決字號。部分為舊法時期的見解,已註明現行條次異動;部分為一審判決尚未確定,引用時請注意審級。。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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