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旁邊看打架也犯法嗎?聚眾鬥毆罪的認定 開場故事:看熱鬧的代價 週五夜晚,阿明與朋友在夜市吃消夜,突然旁邊兩桌客人起了口角,接著大打出手。阿明好奇地湊過去圍觀,還拿出手機錄影,嘴裡喊著「打啊!打啊!」。沒想到警察趕到,將所有在場的人,包括阿明,全數帶回警局。阿明大喊冤枉:「我只是看熱鬧,又沒動手,為什麼抓我?」但警方告訴他,在聚眾鬥毆現場「在場助勢」,也可能觸犯刑法第150條聚眾鬥毆罪。阿明傻眼了,難道看熱鬧也犯法? 一、法律條文怎麼說? 刑法第150條規定: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簡單來說,只要在公共場所(如馬路、公園、夜市、KTV等)有「三人以上」聚集,並且有人動手施暴或恐嚇,那麼「在場助勢」的人(也就是在旁邊喊加油、壯聲勢的)也可能吃上刑責,最高可關一年;至於帶頭的(首謀)和實際動手的,刑度更重,最重可關五年。 二、法院怎麼認定「在場助勢」? 你可能會想:「我只是站在旁邊,又沒動手,這樣也算犯罪?」法院的見解是:即使與實際動手的人毫無關係,只要你在現場助長聲勢,就可能構成「在場助勢」。 例如,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的一則判決(112年度訴字第555號)中明確指出: 「在屬個人法益犯罪之聚眾鬥毆罪,都認為即使在場助勢之人與實行傷害之行為人間均無關係,且難以認定係幫助何人時,仍應論以該罪……則屬社會法益之聚眾施強暴脅迫罪,更應著重於其之不特定性、群眾性及隨時性,故其聚眾施強暴脅迫行為只要造成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寧之危險,能區別何人為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之人即可。」 這段話的意思是:聚眾鬥毆罪保護的是「社會秩序」,只要現場因為群眾暴力而影響公共安寧,能夠區分出誰是帶頭的、誰是動手的、誰是在旁邊助勢的,那麼這些人都可以處罰,就算助勢者與動手者互不認識也一樣。 三、什麼情況會成立聚眾鬥毆罪? 成立本罪需要符合以下幾個要件: 1. 場所: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包括馬路、公園、夜市、餐廳、KTV包廂等不特定多數人可以自由進出的地方。自家住宅內部原則上不算,但如果大門敞開讓外人可以隨意進出,也可能被認定。 2. 聚集三人以上 「聚集」不限於事先約好,臨時湊在一起也算,甚至透過LINE、臉書等通訊軟體號召朋友來助陣,也算聚集。修法理由(112年度訴字第555號)說得很清楚: 「不論其在何處、以何種聯絡方式聚集,其係在遠端或當場為之,均為本條之聚集行為,且包括自動與被動聚集之情形,亦不論是否係事前約定或臨時起意者均屬之。」 所以,就算你只是路過停下來看,如果現場已經有三人以上在打架,而你「加入」圍觀人群並助勢,就可能被視為聚集的一份子。 3. 施強暴脅迫 「強暴」是指施加物理力(例如毆打、推擠),「脅迫」是指心理上的強制(例如恐嚇「給我打!」)。常見的鬥毆、毀損物品、恐嚇等都算。 4. 主觀犯意:必須認識到聚集並將實施強暴脅迫 也就是說,行為人要知道現場有人要動手,而且自己有意願參與(不論是動手還是助勢)。如果是完全無辜的路人,純粹好奇圍觀,沒有助勢意圖,就不構成。 但要注意:即使一開始是和平聚集(例如一群朋友在夜市吃飯),過程中突然有人起衝突,如果你當下沒有離開,反而留下來「撐場面」,也可能被認為具有「集團意識」而成立犯罪。判決(112年度訴字第555號)提到: 「若初係為另犯他罪,或別有目的而無此意欲之合法和平聚集之群眾,於聚眾過程中,因遭鼓動或彼此自然形成激昂情緒,已趨於對外界存有強暴脅迫化,或已對欲施強暴脅迫之情狀有所認識或預見,復未有脫離該群眾,猶基於集團意識而繼續參與者,亦均認具備該主觀要件。」 簡單講,當現場氣氛變得火爆,你明明可以走卻不走,還跟著吆喝,就可能被視為有犯意。 5. 外溢效果:必須影響公共秩序 聚眾鬥毆罪保護的是「公共安寧」,所以打架行為必須對現場不特定多數人造成恐懼或危險。例如在夜市打架,嚇到其他攤販和路人,就算只針對特定人,也可能因為場面混亂而波及無辜,這就符合「外溢效果」。判決(112年度訴字第555號)說: 「如未有上述因外溢作用造成在該場合之公眾或他人,產生危害、恐懼不安,而有遭波及之可能者,即不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 但如果打架發生在深山荒野,旁邊完全沒人,可能就不構成本罪(但仍有傷害罪等問題)。 四、實際案例:怎樣算?怎樣不算? 案例一:偶發衝突,不構成聚眾鬥毆 根據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494號113年度易字第1494號),被告甲○○在夜市抽菸,菸蒂掉到告訴人腳上,雙方因此發生口角並互毆。法院認為: 「本件應係偶發之肢體衝突,並非自始出於實施強暴或脅迫之目的而聚集在新同安夜市,難認被告2人係以施強暴脅迫之目的而聚集,而聚集時已認識即將實施強暴脅迫行為而有妨害秩序主觀犯意,自難遽以刑法第150條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眾施強暴罪嫌相繩。」 也就是說,雙方原本只是各自去夜市,沒有預謀要打架,所以不成立聚眾鬥毆罪(但仍可能成立傷害罪)。 案例二:預謀糾眾圍毆,在場助勢者有罪 判決(112年度訴字第555號112年度訴字第555號)中,被告丙○○因租車糾紛,透過朋友將被害人約出,並糾集乙○○、戊○○、丁○○等4人及其他不詳人士,分乘4輛車到場圍堵,共同徒手毆打被害人。法院認定: 「被告丙○○自居於本件犯行之『首謀』地位,並有下手實施強暴之行為……被告乙○○、戊○○、丁○○等人之行動顯係依被告丙○○意思策劃、支配……在場助勢之人亦應論罪。」 在這個案子裡,連在旁邊助勢的人都一起被判刑。 五、常見問題 Q&A Q1:什麼是「在場助勢」?只是看熱鬧也會犯法嗎? A1: 「在場助勢」是指在鬥毆現場以言語、動作等方式助長聲勢,例如喊「打得好!」、鼓掌叫好、或站在動手者旁邊以人數威嚇對方。如果只是純粹旁觀,沒有這些行為,原則上不構成犯罪。但實務上,警察到場時可能會將所有在場者帶回,你若無法證明自己只是路人,就可能被當成共犯移送。 所以最安全的做法就是:遇到打架,立刻遠離現場,不要圍觀,更不要出聲起鬨。 Q2:聚集三人以上,包含哪些情況?用LINE叫朋友來助陣算嗎? A2: 包含任何形式的聚集,不論是事前約定、臨時起意,或是透過通訊軟體(LINE、微信、臉書)號召。修法理由(112年度訴字第555號)明確指出:「不論其在何處、以何種聯絡方式聚集,其係在遠端或當場為之,均為本條之聚集行為。」所以,如果你在群組裡喊「兄弟們來幫我打架」,即使朋友還沒到場,只要後來有三人以上出現在現場並動手,你就可能成為「首謀」。 Q3:如果只是路過,剛好遇到打架,站在旁邊看,會被抓嗎? A3: 若你只是單純駐足觀看,沒有任何助勢行為,且能證明自己與鬥毆者毫無關係(例如剛好下班經過),理論上不會構成犯罪。但警方為釐清案情,可能先將你帶回警局製作筆錄,如果現場混亂,你可能被誤認為同夥。為了避免麻煩,最好的做法是快速離開,必要時報警處理。 Q4:聚眾鬥毆罪會判多重?首謀、下手實施、在場助勢刑度不同 A4: 依照刑法第150條: - 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在場助勢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例如刀棍),刑度會加重(第2項)。另外,若造成他人受傷,還可能同時構成傷害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Q5:如果雙方和解了,還會被起訴嗎? A5: 聚眾鬥毆罪是「公訴罪」,一旦警方移送,檢察官就會依法偵查起訴,不會因為雙方和解就撤銷案件。但和解可以作為量刑的參考,法官可能給予較輕的刑度或緩刑。所以,即使和解了,還是可能留下前科,不可不慎。 六、結論:別當吃瓜群眾,小心惹禍上身 看完這篇,你應該了解:在旁邊看打架,如果只是純粹看熱鬧,原則上不會犯法;但如果你有助勢行為(例如吆喝、叫好),或者被認定為與鬥毆者有集團意識,就可能觸犯刑法第150條的「在場助勢」罪。法律保護的是公共秩序,當一群人聚集施暴時,現場氣氛容易失控,波及無辜,因此立法處罰那些「煽風點火」的人。 下次遇到街頭鬥毆,記得: - 不要圍觀,迅速離開現場。 - 不要錄影上傳,以免被誤會為助勢或散播暴力。 - 必要時報警,讓警方處理。 保護自己,也維護社會安寧,別讓一時的好奇心害你吃上官司! --- 參考判決:本文引用的法院見解來自實際判決書片段,為便於讀者查考,標記如112年度訴字第555號、112年度訴字第555號、113年度易字第1494號、113年度易字第1494號、112年度訴字第555號、112年度訴字第555號、112年度訴字第555號等,均為真實判決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