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文章

在旁邊看打架也犯法嗎?聚眾鬥毆罪的認定|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法律知識
法律知識文章封面

在旁邊看打架也犯法嗎?聚眾鬥毆罪的認定

在旁邊看打架,單純圍觀不助勢,原則上不會構成刑法第150條聚眾鬥毆罪;但如果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三人以上聚集施強暴脅迫時,你以言語吆喝、鼓掌叫好、站場壯勢等方式「在場助勢」,或被認定具有集團意識而繼續參與,就可能觸犯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在場助勢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更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開場故事:看熱鬧的代價

週五夜晚,阿明與朋友在夜市吃消夜,突然旁邊兩桌客人起了口角,接著大打出手。阿明好奇地湊過去圍觀,還拿出手機錄影,嘴裡喊著「打啊!打啊!」。沒想到警察趕到,將所有在場的人,包括阿明,全數帶回警局。阿明大喊冤枉:「我只是看熱鬧,又沒動手,為什麼抓我?」但警方告訴他,在聚眾鬥毆現場「在場助勢」,也可能觸犯刑法第150條聚眾鬥毆罪。阿明傻眼了,難道看熱鬧也犯法?本文就用現行法與法院見解,帶你一次搞懂什麼情況會中招、什麼情況只是單純路人。

一、刑法第150條怎麼規定?在場助勢會判多重?

結論先說:刑法第150條處罰的是「在公共場所聚集施暴」的群眾暴力,只要符合要件,沒動手只是在旁助勢也會被罰,帶頭與動手的人刑度更重,帶凶器還會加重。

刑法第150條現行條文全文如下: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很多人只看到第1項,忽略了第2項的加重事由。必須符合「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或「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才可以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不是只要身上有帶東西就一律加重。

角色法定刑備註
在場助勢之人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言語、動作助長聲勢,未實際施強暴
首謀及下手實施者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謀指首倡謀議且策劃支配;下手實施指直接施強暴脅迫
加重事由(第2項)
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限於1.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危險物品 2.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危險

修法重點:109年1月15日已把「公然聚眾」改為「聚集三人以上」

本條在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108年12月25日修正),將舊法的「公然聚眾」明確改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並增列第2項加重事由。修法理由明確指出,聚集三人即足,不以「隨時可以增加」為必要,且修法同時也修正了刑法第149條的聚眾不解散罪。實務上引用修法理由時,會看到以下文字,這段話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尚未確定)中也被完整轉載:

「不論其在何處、以何種聯絡方式聚集,其係在遠端或當場為之,均為本條之聚集行為,且包括自動與被動聚集之情形,亦不論是否係事前約定或臨時起意者均屬之。」

這表示,不只事先約好才算,臨時起意、透過LINE、微信、臉書、網路直播遠端號召,再到現場會合,都屬於聚集。

項目修法前舊法現行法(109年1月15日修正後)
場所要件
公然聚眾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人數要件
聚眾(實務見解分歧)
明定聚集三人以上即足
加重事由
增列攜帶兇器意圖供行使之用、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危險,得加重至二分之一

二、法院怎麼認定「在場助勢」?沒動手也算共犯嗎?

法院的見解是:即使與實際動手的人互不相識,只要你在現場助長聲勢,就可能構成「在場助勢」。重點不在你認識誰,而在你是否助長了群眾暴力的聲勢,進而危害公共安寧。

例如,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的一則一審判決(,2024年3月28日宣判,尚未確定)中明確指出:

「在屬個人法益犯罪之聚眾鬥毆罪,都認為即使在場助勢之人與實行傷害之行為人間均無關係,且難以認定係幫助何人時,仍應論以該罪……則屬社會法益之聚眾施強暴脅迫罪,更應著重於其之不特定性、群眾性及隨時性,故其聚眾施強暴脅迫行為只要造成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寧之危險,能區別何人為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之人即可。」

這段話引自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意旨(並參照刑法第283條108年5月29日修正理由;關於聚合犯與首謀/下手/在場助勢分工之學理,另參最高法院判例要旨舉例說明)。法院強調,本罪保護的是「社會法益」即公共秩序與公共安寧,具有不特定性、群眾性與隨時性,因此只要能區辨誰是首謀、誰是下手、誰是在場助勢,即使助勢者與動手者之間無犯意聯絡,也要論以本罪。反之,若你只是安靜旁觀,沒有任何言語鼓譟或站場壯勢的行為,就不符合「助勢」的行為要件。

實務上區分三者的標準如下,這也直接影響刑度:

區分行為態樣刑度
首謀
首倡謀議、策劃、支配整起聚眾施暴的進行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下手實施
直接對被害人或對物施強暴、脅迫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在場助勢
在現場以言語鼓譟、叫好、吆喝,或以人數站場壯勢,未實際施力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要特別注意,本罪屬於聚合犯性質,首謀與下手實施之人不成立共同正犯,各自依其角色論罪;而在場助勢之人是按其助勢行為獨立論罪,不以證明其幫助了特定哪一位下手者為必要。

三、聚眾鬥毆罪成立的5個要件是什麼?不符合就不成立

1. 場所必須是「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才算嗎?自家客廳算嗎?

是。本罪限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包括馬路、公園、夜市、餐廳、KTV包廂、中庭、地下停車場、路邊等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於一定時段得自由進出的地方,與所有權是公有或私有無關,由事實審法院依社會一般觀念客觀判斷。自家住宅內部原則上不算,但如果大門敞開、外人可隨意進出,或營業場所對外開放,也可能被認定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實務上,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刑事判決等判決都曾就KTV中庭、道路、停車場等是否屬之進行判斷。

2. 聚集三人以上怎麼算?用LINE叫朋友來算聚集嗎?敵方人數可以湊數嗎?

聚集不限於事先約好,臨時湊在一起、透過LINE、臉書、微信、網路直播號召朋友來助陣,都算聚集。修法理由()說得很清楚:

「不論其在何處、以何種聯絡方式聚集,其係在遠端或當場為之,均為本條之聚集行為,且包括自動與被動聚集之情形,亦不論是否係事前約定或臨時起意者均屬之。」

所以,就算你只是路過停下來看,如果現場已經有三人以上在施暴,而你「加入」圍觀人群並為之助勢,就可能被視為聚集的一份子。

但有一個關鍵計算規則很容易被誤解:互為敵對之雙方人數應分開計算,不得將敵方人數併入己方來湊足三人。例如,甲方2人與乙方1人互毆,甲乙方各未達三人,就不能把3人加總認為已達門檻。若扣除無犯意、僅圍觀未助勢之人後,未達三人,也不構成第150條。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00號刑事判決無罪見解即採此立場。

3. 什麼叫「施強暴脅迫」?一定要打到人嗎?

「強暴」是指施加有形物理力,例如毆打、推擠、丟擲物品、毀損財物;「脅迫」是指以言語或舉動使人產生心理強制,例如恐嚇、叫囂「給我打!」。不以造成實際傷害為必要,只要已實施強暴脅迫行為即足。常見的鬥毆、砸店、擋車、包圍叫囂都可能該當。

4. 主觀上一定要知道會打架嗎?原本只是吃飯,後來跟著起鬨也算嗎?

是,必須在行為時認識到現場已聚集三人以上且即將或正在施強暴脅迫,並有意願參與(不論是動手還是助勢),具備妨害秩序的故意,本罪為抽象危險犯。如果是完全無辜的路人,純粹好奇圍觀,沒有助勢意圖,就不構成。

但要注意:即使一開始是和平聚集,過程中突然有人起衝突,如果你當下沒有離開,反而留下來「撐場面」,也可能被認為具有「集團意識」而成立犯罪。判決()提到:

「若初係為另犯他罪,或別有目的而無此意欲之合法和平聚集之群眾,於聚眾過程中,因遭鼓動或彼此自然形成激昂情緒,已趨於對外界存有強暴脅迫化,或已對欲施強暴脅迫之情狀有所認識或預見,復未有脫離該群眾,猶基於集團意識而繼續參與者,亦均認具備該主觀要件。」

簡單講,當現場氣氛變得火爆,你明明可以走卻不走,還跟著吆喝、站場,就可能被視為有犯意。相反地,若只是偶發、突發的2人互毆,他方朋友事後才加入勸架或圍觀,且無持續參與及集團意識,則難認有聚眾施暴的故意。

5. 一定要影響到不特定多數人嗎?只針對特定人打也算聚眾鬥毆嗎?

是,這就是實務上最重要的「外溢作用」門檻。聚眾施強暴脅迫罪保護的是公共安寧,必須證明群眾暴力已對該場合的公眾或他人產生危害、恐懼不安而有被波及的可能,才該當構成要件。判決()引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廢棄發回、非確定見解)意旨說:

「如未有上述因外溢作用造成在該場合之公眾或他人,產生危害、恐懼不安,而有遭波及之可能者,即不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

因此,若在夜市、馬路、KTV等人群密集處打架,即使只針對特定人,也可能因場面混亂、聲勢浩大而使周邊攤販、路人、其他客人產生恐懼而符合外溢效果;但若發生在深山荒野、封閉私人空間且現場無其他公眾,則可能不構成本罪(但仍會構成傷害、強制、毀損等他罪)。法院會綜合審酌人數、行為態樣、時間、地點、持續久暫等因素判斷(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廢棄發回、非確定見解)、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四、實際案例:怎樣算聚眾鬥毆?怎樣不算?

案例一:偶發衝突,不構成聚眾鬥毆,但仍成立傷害罪

根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審簡式判決(,2024年9月27日宣判,尚未確定),被告甲○○在夜市抽菸,菸蒂掉到告訴人腳上,雙方因此發生口角並互毆。檢察官原認涉犯刑法第150條聚眾施強暴罪嫌,法院認為:

「本件應係偶發之肢體衝突,並非自始出於實施強暴或脅迫之目的而聚集在新同安夜市,難認被告2人係以施強暴脅迫之目的而聚集,而聚集時已認識即將實施強暴脅迫行為而有妨害秩序主觀犯意,自難遽以刑法第150條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眾施強暴罪嫌相繩。」

也就是說,雙方原本只是各自去夜市,沒有預謀要打架,現場也僅2人互毆,未達三人聚集施暴且無集團意識,所以不成立聚眾鬥毆罪。但法院仍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論處,各處拘役30日。此案例說明,偶發口角演變的互毆,與「為施暴而聚集」在主觀要件上完全不同。

案例二:預謀糾眾圍毆,在場助勢者也有罪

判決(,一審判決,尚未確定)中,被告丙○○因租車糾紛,透過張OO將被害人約出,並糾集乙○○、戊○○、丁○○等4人及其他不詳人士,分乘4輛車到場圍堵,共同徒手毆打被害人。法院認定:

「被告丙○○自居於本件犯行之『首謀』地位,並有下手實施強暴之行為……被告乙○○、戊○○、丁○○等人之行動顯係依被告丙○○意思策劃、支配……在場助勢之人亦應論罪。」

在這個案子裡,法院區分角色後,丙○○論以首謀及下手實施聚眾施強暴罪處有期徒刑7月,乙○○等人各處6月,連在旁助勢之人也一併論罪。另被告丁○○經認定符合累犯要件,依刑法第47條加重其刑。由此可見,只要事前策劃、到場分工,即使未直接出拳,助勢者仍難卸責。

五、首謀、下手、在場助勢的法律效果差異與常見加重、競合

聚眾施暴常同時觸犯其他犯罪,法律效果不是單看第150條而已:

  1. 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若聚眾施強暴同時構成傷害(刑法第277條)、強制(刑法第304條)、毀損等他罪,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上述即同時觸犯第150條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從一重以刑法第150條處斷。
  2. 告訴和解不影響追訴:第150條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公訴罪),一旦警方移送,檢察官即依法偵查起訴,不會因雙方和解就撤案。和解僅供量刑參酌,可能獲較輕刑度或緩刑,但仍會留下前科。
  3. 累犯加重:如行為人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罪,符合刑法第47條累犯要件者,得加重其刑,如本案丁○○。
  4. 程序上不等於有罪:在現場被帶回警局製作筆錄,只是釐清案情的調查程序,檢警仍須舉證證明聚集三人以上、犯意、外溢作用等要件。法院若認為僅屬偶發互毆,仍會如改論傷害罪。
同時可能觸犯的他罪法條與第150條的關係
傷害罪
刑法第277條
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強制罪
刑法第304條
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112訴555即採此)
毀損罪
刑法第354條
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聚眾鬥毆致死傷罪
刑法第283條
保護個人法益,與刑法第150條社會法益不同,283條在場助勢可處五年以下

特別提醒:刑法第283條是「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的加重結果犯,108年5月29日修正後,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刑法第150條的構成要件和刑度不同,不要混淆。

六、常見問題 Q&A

Q:在場助勢是什麼意思?只是看熱鬧、拿手機錄影也會犯法嗎?

A:單純旁觀、錄影而無助勢行為,原則上不構成犯罪。 在場助勢指以言語鼓譟、叫好、吆喝、鼓掌,或以人數站場壯勢等方式助長聲勢。若你只是安靜圍觀、未出聲起鬨,且能證明與鬥毆者無關,理論上不該當。但實務上,警察到場時為釐清身分,可能將所有在場者帶回製作筆錄,若無法清楚說明自身角色,就可能被列為共犯移送。最安全的做法是立刻遠離現場,不要吆喝、不要上前站場,必要時報警並擔任證人即可。錄影自保雖不當然構成助勢,但若邊錄邊叫囂或上傳鼓動,也可能被解讀為助勢證據。

Q:聚集三人以上包含哪些情況?用LINE叫朋友來助陣算嗎?

A:算,任何形式的聚集都算。 不論事前約定、臨時起意、現場加入,或透過LINE、微信、臉書、網路直播等通訊軟體號召,遠端聯絡後到場會合,都屬於本條的聚集,且包括自動與被動聚集。修法理由()明確指出:「不論其在何處、以何種聯絡方式聚集,其係在遠端或當場為之,均為本條之聚集行為。」所以在群組喊「兄弟們來幫我打架」,只要最後有三人以上到場施暴,號召者就可能被認定為首謀。但要記得,敵對雙方人數分開計算,不能把對方人數湊進來算自己這邊的三人。

Q:如果只是路過,剛好遇到打架,站在旁邊看,會被抓嗎?

A:若無助勢行為且能證明僅是路人,原則上不會成立犯罪,但仍可能被帶回調查。 警方為釐清案情,可能先將在場者帶回警局製作筆錄,現場混亂時也可能誤認同夥。建議:1.迅速離開不要逗留 2.不要出聲起鬨或站到其中一方陣營 3.如目擊經過,可主動表明路人身分並提供聯絡方式,必要時報警由警方處理 4.保留行車記錄器、手機定位等可證明偶然經過的證據,以利後續舉證無犯意。

Q:聚眾鬥毆罪會判多重?首謀、下手實施、在場助勢刑度有何不同?帶刀會更重嗎?

A:三者刑度不同,帶凶器且有意圖供行使之用會加重。刑法第150條:在場助勢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或「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若同時造成他人受傷或構成強制、毀損等他罪,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不是另加一罪。和解可作為量刑參酌,但不影響公訴追訴。

Q:如果雙方和解了,還會被起訴嗎?會留前科嗎?

A:會,和解不影響檢察官追訴,仍可能被起訴並留下前科。 聚眾鬥毆罪是公訴罪,即使被害人不追究、雙方已和解賠償,檢察官仍須依法偵查起訴。和解的實益在於法官量刑時可能從輕或給予緩刑、易科罰金等處遇,但有罪判決確定後仍會留下前科紀錄。因此切勿以為私下和解就沒事,事前避免涉入才是上策。

Q:被判聚眾鬥毆罪後不服怎麼辦?多久內可以上訴?被帶回警局就等於有罪嗎?

A:不服一審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提起上訴,逾期即確定;被帶回警局不等於有罪。判決末段之上訴教示即載明,不服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書狀。現場被帶回只是調查程序,是否有罪仍須由檢察官舉證並經法院審理認定聚集、犯意、外溢等要件。收到傳票、筆錄通知應據實陳述,必要時委任律師協助,避免因陳述不當被認定為助勢。

七、結論:別當吃瓜群眾,小心惹禍上身

看完這篇,你應該了解:在旁邊看打架,如果只是純粹看熱鬧,原則上不會犯法;但如果你有助勢行為(例如吆喝、叫好、站場壯勢),或者被認定為與鬥毆者有集團意識而繼續參與,就可能觸犯刑法第150條的「在場助勢」罪。法律保護的是公共秩序,當一群人聚集施暴時,現場氣氛容易失控並產生外溢作用,波及無辜,因此立法處罰那些煽風點火的人。

下次遇到街頭鬥毆,記得:

  • 不要圍觀,迅速離開現場,避免被認定為聚集的一員。
  • 不要吆喝或站場,更不要透過通訊軟體再叫人來,否則可能從助勢變首謀。
  • 不要以為和解就沒事,本罪為公訴罪,和解僅供量刑參酌。
  • 必要時報警,讓警方處理,並保留可證明自己僅是路人的證據。

保護自己,也維護社會安寧,別讓一時的好奇心害你吃上官司!

參考判決:本文引用的法院見解來自實際判決書片段,為便於讀者查考,標記如等,均為真實判決內容,惟上開地方法院判決均為一審判決(尚未確定),僅供參考,個案仍以法院最終確定判決及現行法規為準。

台灣法律法律諮詢法律知識

喜歡我們的這篇文章嗎?

TaiLexi AI 提供 24 小時免費法律諮詢、判決書查詢、考題解答、契約撰寫與審核,一站式智慧法律服務平台。

即時回覆專業可靠台灣法規
分享知識,傳遞價值

歡迎引用本文內容,請附上出處連結,讓更多人受益

© 2026 TaiLexi AI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