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罪構成要件?對公務員行賄刑責說明 一、開場故事:一句話換來牢獄之災? 小明開車超速被警察攔下,警察準備開罰單時,小明一時心急脫口而出:「拜託不要開單,我給你兩千塊,當作沒看到好不好?」警察一聽,臉色大變,立刻將小明上銬帶回警局,最後小明除了交通違規罰單外,還被依「行賄罪」起訴。小明覺得冤枉:「我只是說說而已,又沒真的給錢,這樣也算犯罪?」答案是:算!而且刑責可能比超速罰款重得多。 二、行賄罪規定在哪裡? 在台灣,行賄公務員主要規定在《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另外《刑法》第122條第3項也有類似規定,但《貪污治罪條例》是特別法,優先適用。簡單來說,只要你對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就可能觸法。 三、行賄罪的五大構成要件 1. 對象:公務員(包括受委託承辦公務的人) 不只警察、法官、公務員,連受政府委託辦事的民間人士(例如:受委託執行檢疫的人員)也算。甚至對外國公務員行賄也罰(《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項)。 2. 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 - 行求:主動向公務員表示願意給好處,請求他做某事(例如:開口說「我給你錢,幫我過關」)。 - 期約:雙方談好條件,達成合意(例如:公務員說「好,你給我十萬,我幫你處理」)。 - 交付:實際把錢或利益交給公務員(例如:把紅包塞過去)。 重點:只要「行求」就成立犯罪,不一定要真的給錢,也不管公務員有沒有答應。 3. 對價關係:賄賂與公務員的職務行為必須有關聯 你給好處的目的是換取公務員做(或不做)某件職務上的行為。如果只是朋友間送禮,沒有請託事項,就不算行賄。 參照101年度台上字第6510號判決所述:「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只須他人有行求賄賂之意思,而公務員於其職務範圍內,有允諾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且所收受賄賂與其職務上之行為有相當對價關係,即足當之;至於賄賂究係事前抑或事後給付,則非所問。」 雖然這段是針對「收賄」,但對價關係的判斷標準同樣適用於行賄。 4. 主觀故意:你必須知道對方是公務員,而且有意圖用錢換取他的職務行為 如果你不知道對方是公務員,或只是開玩笑無意賄賂,可能不成立。但法院通常從客觀行為推斷主觀意圖,像小明那樣在執法現場說「給你錢不要開單」,很難辯稱是玩笑。 5. 不要求公務員真的違法或完成請託 即使公務員當場拒絕,你還是成立「行求賄賂罪」。公務員有沒有收錢、有沒有辦事,都不影響你的罪名成立。 四、刑責有多重?看情節輕重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區分兩種情況: | 行賄類型 | 法定刑 | |--------|--------| | 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的行為行賄 |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 | 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的行為行賄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 - 違背職務:請託公務員做違法或超出職權的事(例如:請警察湮滅證據、請公務員違法核發執照)。 - 不違背職務:請託公務員做合法且職權內的事(例如:請公務員加快合法申請案的速度)。 注意:即使是合法請託,用錢打點也犯罪!所以千萬別以為「我只是請他快點辦,又沒叫他做壞事」就沒事。 另外,還有幾點重要規定: - 自首減免: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第11條第5項)。 - 沒收:行賄的財物會被沒收,如果無法沒收,追徵價額。 五、常見迷思與法院見解 迷思1:「我只是隨口說說,又沒真的給錢,不構成犯罪吧?」 法院見解:只要表達行賄意思就成立「行求」賄賂罪,即使你根本沒錢、只是虛張聲勢,一樣有罪。 參照86年度台上字第7008號判決(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XXX號):「上訴人向執勤之警員表示行賄之意思,但祗係一時情急之下脫口而出之玩笑話而已,以上訴人之年齡、家庭經濟狀況,根本無法拿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故本件實係不能犯……惟查……原判決理由內已說明:『被告……因其竊盜案發,畏懼其家人知道,想可以向朋友籌措到金錢,因此向警察人員行賄請求免予追究刑責,其主觀上有行賄之意思,客觀上亦以言詞表明以金錢之對價關係請求警察人員,希望能免予追究其竊盜罪責。自足以破壞社會公眾對公務員執行公務之信賴性,不因被告於行賄時是否有資力而影響罪責之成立』,亦無未遂犯之問題。」 這段清楚說明:就算你當下拿不出錢,只要話說出口,犯罪就成立,而且不是「不能未遂」,不能減刑。 迷思2:「我不是公務員,所以行賄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吧?」 法院見解:《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明文規定,不具公務員身分的人犯行賄罪,也適用該條例處罰。所以一般民眾行賄公務員,一樣用貪污治罪條例判刑。 參照86年度台上字第7008號判決:「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項之罪者,亦同』,上訴人不具該條例第二條『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犯本件條例之罪者,亦同』之身分,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行賄罪,則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適用該條例處斷,並無違誤。」 迷思3:「我同時向好幾個公務員行賄,會不會被關好幾次?」 實務見解:行賄罪保護的法益是「國家公務執行的公正」,如果基於單一目的,以一個行為(例如一次送禮給整個評審委員會)向數個公務員行賄,因為只侵害一個國家法益,通常只成立「一罪」,不會累加。 參照司法院(72)廳刑一字第 376 號判決(法律問題研討):「某甲以一行為向同一案件之某乙、某丙、某丁公務員行賄,是否構成一行賄罪,或應論以數罪。……研討結果:經討論後,多數意見認同行賄行為具有整體性與單一性,應構成一行賄罪。」 但如果是分次行賄不同公務員,則可能構成數罪。 迷思4:「公務員沒有收錢,所以我無罪?」 法院見解:行賄罪是獨立犯罪,不依附於公務員的受賄罪。即使公務員當場拒絕並舉發你,你還是成立「行求賄賂罪」。 參照釋字第96號判決:「行賄人之行求交付賄賂不問對方之承諾或收受與否,均獨立構成犯罪。」 迷思5:「我只是送禮給朋友,剛好他是公務員,這不算行賄吧?」 判斷關鍵:有無「對價關係」。如果送禮時沒有拜託他利用職務幫忙,純粹人情往來,就不算。但若送禮時暗示或明示希望他關說、加速流程等,就可能被認定為行賄。 參照87年度台上字第4071號判決:「職務上受賄罪,以相對人基於行賄之意思,而有交付財物或給予利益之行為,且該財物或利益與公務員職務上行為間具有一定之對價關係為要件;是若相對人並非基於行賄之意思而付予財物或利益,或者該財物或利益並非關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之報酬,即彼此間無對價關係,則相對人所付予者即非賄賂或不正利益,該公務員自無受賄可言。」 這段雖然講受賄,但對價關係的認定同樣適用於行賄。 六、實際案例解析 案例1:竊盜犯情急行賄警察 甲在超商偷東西被警察逮捕,他害怕家人知道,向警察說:「我給你150萬,拜託放我一馬!」警察不為所動,依法移送。甲被依行賄罪起訴,一審判刑6月,褫奪公權2年。甲上訴主張:「我只是開玩笑,根本沒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認為甲有行賄故意,客觀上已行求賄賂,不因有無資力而影響犯罪成立(參照86年度台上字第7008號、86年度台上字第7008號、86年度台上字第7008號、86年度台上字第7008號判決)。 案例2:建商為取得工程向官員行賄 乙是建商,為了取得某市場大樓興建工程,多次招待市府官員出遊、支付食宿費用,並在評選時給予好處。案發後,官員被依收賄罪判刑,乙也被依行賄罪判刑。法院強調,必須證明乙有行賄意思,且招待與官員的職務行為有對價關係(參照87年度台上字第4071號、87年度台上字第4071號、87年度台上字第4071號判決)。此案中,乙的行為被認定構成行賄。 七、行賄罪Q&A Q1:行賄罪一定要給錢才成立嗎? A:不用。只要「行求」(開口提議)或「期約」(談好條件)就成立,不一定要實際交付。 Q2:如果公務員主動索賄,我被迫給錢,我有罪嗎? A:如果你是被勒索,且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但原則上你仍有行賄行為,可能構成犯罪。不過實務上若你能證明是被迫且無可奈何,可能獲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但仍建議主動舉報。 Q3:行賄罪可以易科罰金嗎? A:視判決刑度而定。如果是違背職務行賄(1年以上7年以下),通常不得易科罰金;不違背職務行賄(3年以下)則有可能易科罰金,但最終由法官裁量。 Q4:行賄罪有追訴時效嗎? A:有。依最重本刑計算:違背職務行賄最重7年,追訴權時效20年;不違背職務行賄最重3年,追訴權時效10年。 Q5:如果我自首,可以免刑嗎? A:有可能。《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以自首有機會免除刑罰。 八、結語:別因一時糊塗觸法! 行賄罪看似離我們很遠,但生活中許多情境都可能誤觸:向警察求情塞紅包、送禮請公務員加速處理、甚至開玩笑說「我給你錢」都可能構成犯罪。記住:公事公辦,切勿用金錢或利益試圖影響公務員,否則不僅害人害己,還會留下前科。若遇到公務員索賄,應保留證據並向政風單位檢舉,而不是配合行賄。 法律是保護社會公正的最後防線,你我都有責任維護乾淨的公務環境。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大家了解行賄罪的構成要件與後果,避免因無知而犯法。 --- 參考判決:本文所引法院見解出自最高法院相關判決(編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510號、86年度台上字第7008號、87年度台上字第4071號、87年度台上字第4071號、86年度台上字第7008號、87年度台上字第4071號、86年度台上字第7008號、司法院(72)廳刑一字第 376 號、釋字第96號、86年度台上字第7008號),詳細案號可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 (本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