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是什麼?董事會的職權與召開程序說明 董事會就像公司的「大腦」,負責思考並決定公司的大小事。但這個大腦如何運作?有哪些權力?開會時又有哪些規定?本文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一次搞懂董事會的組成、職權與召開程序,並引用真實法院判決見解,讓你了解法律上的眉角。 一、董事會是什麼? 簡單來說,董事會是由全體董事組成的會議體,是公司業務的執行機關。依照公司法第192條,公司至少要有三位董事(公開發行公司至少五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代表股東管理公司。董事會定期或不定期開會,對公司的重大事項做出決議。 你可以把董事會想像成一個「決策小組」,小組成員(董事)各自擁有專業背景,共同為公司未來把關。 二、董事會的組成 董事會成員就是董事,人數實務上以單數為宜,避免表決時平手僵局,但法律並未強制要求。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董事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董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但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通常會選出一位董事長,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對內則是董事會及股東會的主席。董事長由董事互選產生(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 三、董事會的職權 董事會管哪些事?公司法第202條開宗明義:「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也就是說,除了法律或章程保留給股東會的事項(例如盈餘分派、選任董監事、修改章程等),其他營運事項原則上都由董事會決定。 具體常見職權包括: - ✅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及投資計畫。 - ✅ 審核重要財務決策(例如發行公司債、向銀行大額借款)。 - ✅ 任免經理人及決定其薪水。 - ✅ 召集股東會。 - ✅ 編製財務報告並送監察人查核。 - ✅ 決定公司內部規章制度。 - ✅ 處理公司合併、分割、解散等重大變更。 此外,有些事項法律特別規定必須由董事會決議,例如發行新股(公司法第266條)、以盈餘轉增資(第240條)、以公積轉增資(第241條)等。 四、董事會的召開程序 董事會要合法開會並做成有效決議,必須遵守一定的程序,否則決議可能無效或得撤銷。以下從召集、通知、主席、出席、決議到記錄,逐一說明。 1. 誰有權召集董事會? 依照公司法第203條之1第1項,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依第203條第1項規定,由得票最多的董事召集(通常就是新當選董事中得票最高者)。如果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過半數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經請求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仍不召集時,過半數董事得自行召集(公司法第203條之1第2項)。 2. 開會通知怎麼發? 董事長召集董事會時,必須在開會 3 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公司法第204條第1項),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則依證券主管機關規定於7日前通知(同條第2項)。如果有緊急情事,可以隨時召集,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但還是要通知,讓大家能參加)。 通知方式可以用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只要能讓董事知道開會資訊即可。實務上通常以書面或 email 寄發開會通知,並載明時間、地點、議程。 3. 會議主席是誰? 董事會開會時,主席原則上就是董事長。如果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主持,由副董事長代理;沒有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也請假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主席(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 4. 要多少人出席才能開會? 董事會必須有 過半數董事之出席,才能開會(公司法第206條第1項)。例如公司有9位董事,至少要5位出席,會議才合法。 5. 決議怎麼通過? 董事會決議分為 普通決議 與 特別決議: - 普通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舉例:9位董事,5位出席,3票同意即通過(因為5的過半數是3)。 - 特別決議:某些重大事項需要更高的門檻,例如發行新股,應由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舉例:9位董事,至少6位出席,同意票至少4票(6的過半數是4)。 此外,董事原則上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公司法第205條)。每位董事最多只能接受一位董事的委託。 6. 會議記錄怎麼做? 董事會的議事應作成 議事錄,記載會議的時間、地點、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及結果等,並由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公司法第207條)。議事錄應永久保存,供股東及監察人查閱。 五、違反程序會怎樣?——從法院判決看後果 董事會如果開會程序不合法,做出的決議可能無效或得撤銷。讓我們來看一個真實的法院見解。 案例:董事長宣布散會後,部分董事繼續開會做決議,有效嗎? 某公司董事會開會時,董事長因故宣布散會,但部分董事留下來繼續討論,並通過了一項決議。事後公司其他股東質疑該決議的合法性,鬧上法院。 法院怎麼說? 參照(82)法律決字第 16021 號判決所述:「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條第一項及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並以董事長為主席。會議程序應符合法定要件,方能產生董事會決議之效力。若董事長已依法宣佈散會,會議即應視為終結,嗣後之集會未經合法召集與主席,其程序即有瑕疵。此外,若無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之情形,則後續集會更難認定為董事會會議。因此,該集會所作之決議,原則上不具董事會決議之效力。」 簡單來說,董事會必須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一旦主席宣布散會,會議就結束了。之後就算過半數董事留下來開會,也不是合法的董事會,所做的決議無效。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開會程序一定要合法,否則辛苦做出的決議可能白忙一場。 六、董事會與股東會的關係 董事會是執行機關,股東會是最高意思機關。董事會必須向股東會負責,並將某些重大事項提請股東會同意。例如,董事如果想從事與公司同類的業務(競業行為),依公司法第209條必須經股東會同意,而且必須在股東會召集通知中充分揭露資訊,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參照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686 號 民事判決判決所述:「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與證交法第26條之1之規範目的在於確保董事競業行為資訊之充分揭露,使股東得以合理判斷。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書中列舉並說明競業行為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如果公司沒有在開會通知中說明清楚,股東可以主張決議無效或撤銷。這也顯示董事會與股東會之間的權責分工與相互制衡。 七、常見問題(QA) Q1:董事會可以透過視訊會議方式進行嗎? 可以。 公司法第205條第2項規定,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但必須確保視訊設備能讓與會者同步看見、聽見彼此,並參與討論。公司章程若有限制則從其規定。 Q2:董事會決議需要多少董事同意才有效? 普通決議: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特別決議:依法律規定,例如發行新股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舉例:公司有9位董事。 - 普通決議:至少5位出席,同意票至少3票。 - 發行新股:至少6位出席,同意票至少4票。 Q3:董事長不召集董事會怎麼辦? 如果董事長無正當理由不召集董事會,過半數董事可以依公司法第203條之1第2項,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經請求後十五日內仍不召集時,過半數董事可以自行召集。此外,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公司法第220條)。此外,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公司法第218條之2第1項)。 Q4:董事會可以授權給常務董事會嗎? 可以。 公司法第208條第4項規定,公司可以依章程設置常務董事,並由董事會選任。常務董事會在董事會休會期間,依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但某些專屬董事會的職權(如修改章程、發行新股等)不得授權。 Q5:董事會決議違法會怎樣? 董事會決議如果 內容 違反法令或章程,該決議無效(類推適用公司法第191條)。另依公司法第194條,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份之股東,得請求董事會停止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如果 程序 違反法令或章程,股東得於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實務上類推適用股東會規定)。此外,董事若執行違法決議,可能需負擔民事賠償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結語 董事會是公司治理的核心,了解其職權與召開程序,不僅有助於公司經營者合法運作,也能保障股東權益。本文透過淺白的說明與實際法院見解,希望能讓讀者對董事會有更清晰的認識。當然,每個公司的狀況不盡相同,若遇到具體問題,仍應依個案情況及相關法令處理。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