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假規定完整解析!勞工請假規則喪假最多8天、不是15天,算錯恐被罰100萬 喪假可以請幾天?結論先說:依現行《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勞工喪假不是一律15天,法定最長就是8天,依親屬遠近分為8日、6日、3日三種,期間工資照給且不得扣全勤獎金,遇例假日、國定假日不計入。本文整理天數計算、請假程序、薪資獎金、常見爭議與3則法院真實判決,幫你一次釐清怎麼請、怎麼算、怎麼自保。 小明(化名)的父親突然過世,他悲痛之餘向公司請了8天喪假處理後事。沒想到回到公司後,人資告訴他:「喪假只能請5天,另外3天算你曠職,而且這個月的全勤獎金也沒了!」小明覺得不合理,上網一查才發現自己的權益受損…… 喪假是勞工遭遇親人離世時的重要權益,但許多勞工甚至雇主對喪假的規定一知半解,導致爭議頻傳。這篇文章將用清楚易懂的方式,結合真實法院判決,帶你完整了解喪假的天數、請假程序、薪資計算以及常見爭議,讓你不再吃悶虧! --- 一、喪假可以請幾天?親疏有別,法定最長8天不是15天 很多人誤以為喪假一律15天,其實這是錯誤的。勞工體系沒有15天上限的規定,15天的說法常見於公務人員或其他體系的誤傳。依現行《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喪假天數依親屬關係而定,雇主至少應給以下日數,且工資照給: | 親屬關係 | 法定喪假天數 | 工資 | | --- | --- | --- | |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 | 8日 | 工資照給 | |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 | 6日 | 工資照給 | |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 | 3日 | 工資照給 | 所以勞工喪假最長是8天,並非15天。有些公司福利較好,可能在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中給予優於法令的更多天數,但法定最低標準就是上表。實務上要特別注意親等認定,例如岳父、岳母屬於「配偶之父母」,應給6日,而不是3日。 法源依據:喪假的最低標準是由勞動基準法第43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落實在《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雇主若未依此標準給假、給薪,就可能構成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所定假期及工資給付標準。 二、喪假遇到假日怎麼算?可以分次請、一定要在百日內請完嗎? 喪假遇到例假日、國定假日不計入 喪假的計算方式不包含例假日。內政部74年台內勞字第302665號函釋(1985年4月27日)明確指出:「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也就是說,你請8天喪假,若中間遇到週末的例假日或國定假日,那兩天不算在8天內,等於可以順延。該函釋同時說明,即使是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的長假,遇到例假等應放假之日,仍不計入請假期內。 舉例:小明請8天喪假,期間剛好遇到2天例假日,則實際可休息10天,但喪假額度只消耗8天。 喪假可以分次請嗎?有沒有百日內請畢的期限? 可以分次請。勞工請假規則本身並沒有明定喪假必須一次請完或必須在幾日內請畢。實務上常見「百日內請畢」的說法,其法源其實是《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對公務人員的規定,以及部分法院判決參酌民間習俗的論述,並非勞工請假規則的強制規定。 坊間流傳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台勞動二字第148266號函釋規定勞工喪假應於百日內請畢」,經查證並無該函釋原文可稽,屬於查無依據的誤引。正確的理解是:勞工喪假未設法律強制期限,是否要在百日內請畢,屬於行政函釋的指導原則與民間習俗的參考,實務見解並不一致。建議勞工依實際治喪需求分次請假,並事先與雇主協商期程,保留訃聞等證明,避免爭議。 三、請喪假需要什麼證明?公司可以不准假或記曠職嗎? 請假程序怎麼走?可以請別人代辦嗎?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喪假通常事發突然,勞工可能無法事前親自辦理,依此條規定就可以先以電話、Line、Email等方式口頭說明,或委託家人、同事代辦,並於事後補齊證明文件。雇主不能以「未事先親自書面請假」為由,逕自將喪假登載為曠職或事假。 因此,請喪假通常需要提出訃聞、死亡證明書或戶籍謄本等文件。公司可以要求證明,但不能刁難或不合理拒絕。如果勞工已經提出證明,雇主就必須准假,且不得扣發工資。 公司把喪假打成曠職會怎樣?可能吃上刑事官司 如果雇主明知勞工符合喪假要件,卻故意只准部分日數,把其餘日數繕打為曠職,甚至以連續曠職為由解僱員工,不只違反勞動法令,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例如在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度上易字第 2851 號 刑事判決 中,陳姓員工因岳父過世依法享有6日喪假(岳父屬配偶之父),先後請假共6日,但雇主只准其中2日,將另外3至4日繕打為曠職,並以此解僱員工。法院認定雇主明知員工享有喪假,卻有意不讓其繼續上班,且員工出勤紀錄屬於業務上文書,故意為不實登載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構成業務登載不實等罪。 該案主文為:共同行為人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公司(丁○○○有限公司)處罰金5000元。本案為二審撤銷改判有罪的確定判決。法院的論理重點在於,喪假是法定權益,雇主不得以出勤紀錄不實登載的方式,抹滅勞工的請假事實。這個案例提醒雇主,千萬別亂改出勤紀錄。 四、喪假期間薪水怎麼算?全勤獎金、年終獎金會被扣嗎? 喪假工資照給,不得扣薪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三款,喪假期間均明定「工資照給」。也就是說,請喪假的那幾天,雇主必須按照原薪資給付,不能扣薪。法源上,這是勞動基準法第43條授權訂定的最低標準。 違反的效果是什麼?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雇主如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43條所定假期或工資給付最低標準,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情節,加重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也就是最高可能到150萬元。 全勤獎金不能扣,但要看懂第9條的文字 同規則第9條規定,雇主不得視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白話來說,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喪假就扣發全勤獎金。 實務細節要補充:全勤獎金的保障,指的是「不得視為缺勤」。如果勞工當月確實有其他事假、病假等可視為缺勤的假別,雇主仍可依工作規則按比例扣發全勤獎金,但單純請喪假的這幾天,絕對不能算缺勤、不能因此扣全勤。 年終獎金、績效獎金可以按比例扣嗎?要看獎金性質 不只全勤獎金,很多人關心年終獎金、年中獎金會不會被扣。最高法院的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502號 常被引用,但要正確理解其效力。 該案其實是最高法院的民事裁定,主文為「上訴駁回」,理由是上訴人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屬程序不合法而駁回,並未對實體見解另作新判斷。裁定理由中引述了原審即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字第109號的見解:「依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及第8條規定,被上訴人於喪假期間及教召期間,上訴人應照給工資,均不得於計算該期間之年中與年終獎金時,按比例扣除獎金」。 重點在於:原審認為該案的年中、年終獎金屬於經常性給與、是工資的一部分,所以不能因喪假按比例扣除。但並非所有獎金都一律不得扣除。如果獎金被認定為恩惠性給與,且契約或工作規則已明確約定發放條件與比例計算方式,法院仍可能尊重契約約定。因此,年終獎金能否按比例扣除,要區分獎金是「工資」還是「恩惠性給與」,並看契約如何約定,不能一概而論說請喪假就絕對不能扣任何獎金。 薪資計算小教室 假設小明月薪36,000元,公司主張每日薪資為36,000 ÷ 30 = 1,200元,若小明請了8天喪假,公司應給付這8天的工資1,200 × 8 = 9,600元,連同當月其他工作日的薪資,總額應與平日無異(也就是不扣薪)。要特別說明的是,勞工請假規則及勞動基準法並沒有統一規定日薪一定要除以30日,日薪計算應依勞雇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的約定,常見有以每月30日、實際曆日或平均工資計算等方式,本例僅為示意,實際計算以各公司約定為準。如果公司扣了這幾天的薪資,小明可以依法請求給付差額。 --- 五、常見喪假爭議與法院怎麼說? 爭議1:喪假天數到底怎麼算?可以分次請嗎? 喪假天數是依親屬關係一次給足,勞工可以分次請。如前所述,勞工請假規則未明定請畢期限,實務上有參酌禮俗於百日內分次請畢較為合理的建議,但並非法律強制規定。若公司內規訂有優於法令的期限,建議勞雇雙方事先以書面確認,避免事後爭議。 爭議2:公司要求只能用「自己的特休」抵喪假,合法嗎? 不合法。喪假是法定權益,雇主不得要求勞工用自己的特別休假或事假來抵充喪假。如果雇主強迫,勞工可以拒絕並依法請喪假。若雇主因此不給薪或為不利處分,即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第9條。 爭議3:請喪假需要事先申請嗎?臨時發生怎麼辦? 喪假通常發生突然,勞工可能無法事先請假。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勞工可以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事後再補辦手續並提出證明,雇主不能因此視為曠職。但勞工應盡快通知公司並補齊證明文件,雇主得要求提出有關證明,勞工有協力義務。 爭議4:如果公司不給喪假或扣薪,該怎麼辦? 勞工可以先向公司內部申訴,若無效,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工資。雇主違反喪假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加重至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調解不以訴訟為前提,且申請調解免繳裁判費,是常見且有效率的管道。 爭議5:勞工請喪假,公司可以要求證明親屬關係嗎? 可以,但應合理。例如死亡證明、訃聞、戶籍謄本等。如果勞工無法立即提出,可以先口頭請假,事後補件。雇主不得以證明文件尚未印製完成等理由,拒絕准假或逕記曠職。 --- 六、法院實際判決案例 案例一:請喪假被記曠職,雇主吃上刑事官司 在臺灣高等法院的一則確定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度上易字第 2851 號 刑事判決 )中,陳姓員工因岳父過世依法可請6天喪假,但雇主只准2天,並將另外3日登載為曠職,還以此為由解僱他。法院認定雇主故意不實登載員工出勤紀錄,構成業務登載不實等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公司也被判罰金5000元。這個案例提醒雇主,出勤紀錄是業務文書,亂改恐涉刑責。 案例二:勞工請求喪假薪資,卻因舉證不足敗訴 在士林地方法院的判決( 111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111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 )中,一名勞工主張父親於106年4月12日死亡,向公司申請7天喪假,但公司僅准許其中4天,因此請求其餘3天薪資2,601元的損害賠償。但法院認為勞工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他曾申請喪假7日而遭拒絕,僅憑主張無法認定雇主有拒假事實。 法院指出,上訴人主張父親於106年4月12日死亡,向被上訴人申請106年4月15、19、22、23、24、25日及5月9日喪假,但被上訴人僅准許其中4日,其餘不准許,違反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故請求3日薪資云云,但上訴人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曾經申請喪假7日而遭拒絕,因此以被上訴人拒絕其喪假3日之申請而需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責任,即屬無據。 本案為士林地方法院簡易訴訟第二審判決,第二審就喪假3日部分駁回勞工請求,但就其他加班費部分廢棄改判雇主應給付5,861元。由此可見,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主張有利於己事實的當事人負舉證責任。勞工請假時務必保留申請紀錄(例如請假單副本、Email、Line對話、公司人資系統截圖),並保存准假或不准假的回覆,以免日後舉證困難。 案例三:喪假期間年終獎金不得按比例扣除?要看原審脈絡 最高法院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502號、106年度台上字第502號 )所維持的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字第109號見解指出,勞工在喪假及教召期間,雇主不僅要照給工資,該案中的年中與年終獎金因性質上屬工資(經常性給與),也不得因請假而按比例扣除。這項見解保障勞工不會因為請法定假別而影響已屬工資性質的獎金,但如前所述,若獎金被認定為恩惠性給與且契約另有約定,則不在此限,個案仍需區分獎金性質。 --- 七、勞工自保三步驟 1. 熟悉法規:知道自己的喪假天數(8/6/3日)、請假程序(可委託代辦、事後補證)及薪資權益(工資照給、不得視為缺勤扣全勤)。 2. 保留證據:請假時用書面或通訊軟體提出,並保存公司准假或不准假的回覆。取得死亡證明、訃聞、戶籍謄本等文件,證明親屬關係與喪亡事實。 3. 積極爭取:若公司違法,先以書面溝通並限期改善,無效則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工資差額。雇主經調解仍不給付,後續訴訟中該調解紀錄亦有助於舉證。 --- 八、關於喪假的常見Q&A Q:喪假可以請幾天?是工作日還是日曆日? 喪假依親屬關係分為8日、6日、3日,且不包含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因此實務上是按應工作日計算,遇到假日順延不計入。 Q:如果親屬在外地過世,需要更多時間處理,可以多請嗎? 法定天數只有上述日數,超過部分可與公司協商請事假或特別休假,但超過法定喪假的部分,公司無義務給薪,是否准假依請假規則及公司規定辦理。 Q:喪假期間遇到國定假日,可以順延嗎? 可以。依74年台內勞字第302665號函釋,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等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等於可以順延,即使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也適用。 Q:祖父母過世,喪假是6天嗎? 是的,依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祖父母喪亡給假6日,工資照給。 Q:繼父母或養父母過世,喪假幾天? 與親生父母相同,都是8天。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第1款明定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給假8日。 Q:兄弟姐妹過世有喪假嗎? 有,兄弟姊妹喪亡給假3日,工資照給。 Q:公司要求請喪假必須附上訃聞,但訃聞還沒印好怎麼辦? 可以先以死亡證明或戶籍謄本代替,或與公司協商後補。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遇緊急事故可先委託他人代辦請假,事後再補提證明文件。 Q:如果公司不給喪假,我可以直接不去上班嗎? 不建議直接曠職。應先依規定以口頭或書面敘明理由及日數請假,必要時委託他人代辦,若公司仍不准假,應保留不准假證據並向勞工局申請調解,切勿自行曠職以免被解僱。 Q:喪假可以分次請嗎?期限是多久? 可以分次請。勞工請假規則未明定請畢期限,實務上參酌禮俗有建議於百日內分次請畢的作法,但並非法律強制期限,分次請假的期程建議事先與雇主協商並保留訃聞等證明。 Q:請喪假會被扣全勤獎金嗎? 依法不得扣。依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雇主不得視勞工請喪假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但若當月另有其他可視為缺勤的假別,雇主仍可依工作規則處理,全勤獎金的計算要整體檢視。 --- 結語 喪假是勞工遭遇親人離世時的重要權益,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照給工資,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或為其他不利對待,違反者最重可罰100萬元並加重至150萬元。勞工也應了解自身權利,妥善保留請假申請與准駁紀錄、死亡證明或訃聞等證明文件,以免因舉證不足而權益受損。希望透過這篇解析,能幫助大家釐清喪假規定,讓悲傷的時刻不再因職場糾紛而雪上加霜。 --- 相關法條官方連結: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勞基法第79條、民法第184條 (本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