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不出保釋金怎麼辦?無保釋放遭駁回的羈押案例 付不出保釋金怎麼辦?答案是:可以立即聲請降低具保金額,或聲請改以責付、限制住居等不用繳現金的方式替代羈押。法院能否准許「無保釋放」(正確法律用語為不具保而以責付或限制住居替代羈押,實務俗稱無保請回),關鍵不在你有沒有錢,而在法官是否相信你不會逃亡、不會串供滅證。本文整理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2條、第108條、第110條、第111條、第118條與刑事補償法第6條、第8條的現行規定,並拆解真實法院裁定,帶你看懂羈押庭的判斷邏輯與籌不出保釋金的合法對策。 --- 什麼是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差在哪裡? 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的法律定義 很多人以為羈押就是處罰,其實不是。依現行法,羈押是一種為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能順利進行的保全處分,不是刑罰。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串供滅證之虞,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而依同法第101-2條,如果雖有第101條、第101-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但沒有羈押必要,法院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不予羈押。也就是說,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都是替代羈押的手段。 實務上常說的「無保釋放」「無保請回」並非法律條文用語,正確來說是指法院不命具保而直接命責付或限制住居,或檢察官複訊後逕行釋放不向法院聲押的情形。 | 處分 | 白話意思 | 擔保方式 | 違反效果 | | --- | --- | --- | --- | | 羈押 | 送看守所暫時隔離 | 限制人身自由最嚴厲 | 確保到庭、保全證據 | | 具保(俗稱交保) | 繳保證金或由保證人出具保證書換取不被關 | 現金、得許以有價證券代繳,或第三人代繳 | 逃匿時保證金沒入,具保人須繳納指定金額,不繳可強制執行 | | 責付 | 交給可信賴的第三人負責看管 | 無需繳錢,由親屬、雇主、里長等具保 | 責付人監督不力,法院得改命羈押或具保 | | 限制住居 | 限制居住處所並定期報到 | 無需繳錢,但限制行動自由 | 違反限制可改命羈押 | 想深入了解偵查、起訴到審判的完整流程與權利保障,刑事案件完整指南涵蓋了完整的法律指引。 付不出20萬保釋金怎麼辦?4種向法院爭取的合法做法 籌不出法官指定的保釋金,不代表只能被關。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11條規定,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法院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停止羈押。以下4種策略,是律師在羈押庭最常使用的合法途徑: 1. 聲請降低具保金額:用具體證據證明繳不起 這是最直接的第一線攻防。不要只喊沒錢,要提出客觀證據說服法官原定金額過高。實務上有效的證明包括低收入戶證明、身心障礙證明、薪資單、存摺餘額、負債證明、扶養人口切結書等。法官會綜合被告的資力、家庭狀況、犯罪情節與逃亡風險來核定相當的保證金額,金額並非固定。 特別提醒,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4項,偵查中法院為具保停止羈押之決定時,除有第114條及第110條第2項所列情形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第3項為「前二項具保停止羈押之審查,準用第107條第3項」之準用規定)。也就是說,法官在決定是否降低金額或改用其他處分前,通常會讓檢察官表示意見,辯護人應同時說服法官與檢察官。 另依刑事訴訟法第101-2條後段及第114條,羈押被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必保):一、所犯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累犯、有犯罪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101-1羈押者除外);二、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付不出保釋金者如符合此類,法院即應准予具保停止羈押,僅能審酌相當保證金額高低,不得逕予駁回,此為爭取具保之重要主張基礎。 2. 聲請改以責付或限制住居代替具保 如果現金確有困難,可主張以責付或限制住居替代。重點在於證明被告人地連結深厚,沒有逃亡動機。例如提出戶籍謄本、在職證明、租賃契約、子女就學證明,並由配偶、父母等到庭明確表示願負監督責任,承諾確保被告隨傳隨到。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2條本就可在無羈押必要時逕命責付或限制住居,不一定要命具保。 3. 聲請改由人保代替現金保:不是罰鍰而是沒入保證金 現金不足時,可詢問法院是否接受人保。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3項,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保證金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保證人須出具保證書,保證被告隨傳隨到。 需要更正一個常見誤解:人保的法律效果不是罰鍰。依同法第118條規定,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已繳納之保證金則沒入之。也就是說,保證人承擔的是繳納指定保證金額並被沒入的財產責任,並非行政罰鍰。 4. 可以分期或用房子擔保嗎?法律只許用有價證券 許多民眾會問能否分期繳納或拿房屋、土地權狀擔保。查證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4項,僅規定繳納保證金得許以有價證券代之,條文並無分期繳納或以不動產擔保的規定。實務上法院多命一次繳納現金或有價證券,是否接受分期或不動產,法律未規定,實務作法各法院不一,務必當庭向承辦法官具體確認,不要自行假設可以分期。 核心心法:一切替代方案的前提,都是讓法官相信你不會跑。 法官思考的順序是:在確保本案能順利偵查或審判的前提下,選擇對人身自由限制最小的手段。如果你無法排除逃亡、串供、滅證的疑慮,即使提出責付或人保,也難以說服法院。 為什麼聲請無保釋放會被駁回?法院羈押裁定的2大關鍵 以下案例雖是事後聲請刑事補償的決定,但其中法院對於當初為何羈押的論理,正好說明為何有些被告聲請不具保的責付或限制住居會被駁回。須注意,這些均為地方法院的補償決定,並非羈押本案的確定判決,但其論理對理解羈押要件極具參考價值。 關鍵一:犯罪嫌疑重大不等於最後判有罪,標準完全不同 民眾最常見的疑問是:最後都無罪了,當初為什麼要關我? 法院對此有固定見解。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刑補字第15號決定(林忠澤法官,109.12.17,主文:甲○○羈押37日准予補償111,000元)理由載示:羈押原因之犯罪嫌疑重大係指有具體事由令人相信很可能涉嫌,與定罪之無合理懷疑程度有別;羈押旨在保全證據及確保到庭,與有罪判決心證不同,不得僅因嗣後無罪即認先前羈押違法不當(摘述非逐字引文)。法院於羈押審查時已依職權審酌相關證據認有羈押必要,就屬合法。 白話來說,羈押庭只要讓法官覺得很可能做過這件事,就可能符合羈押的嫌疑門檻,但定罪要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程度,兩者門檻落差很大。羈押是為了防止你在偵查或審理期間串供、滅證或逃亡導致案子無法進行,不是預先懲罰。 關鍵二:被告自己的言行,會成為可歸責事由害自己被關 如果被告在偵審過程中的行為,加深法官對其妨害訴訟的疑慮,不僅聲請無保釋放容易被駁回,日後即使得以聲請刑事補償,金額也會受到影響。這就是刑事補償法所稱的可歸責事由。 案例一:無故不到庭,是羈押與否的最大紅燈 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刑補字第1號及同院111年度刑補更一字第1號刑事補償決定中,法院認定請求人先前於審理時經二度合法傳喚,均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經警拘提無著,發布通緝後才緝獲到案,因此認定請求人就受羈押原因具有可歸責事由。該案最終僅准予補償13日、金額2萬6千元。 試想,連開庭都無故缺席、需要拘提與通緝才到案,法官如何相信你若經責付或限制住居就會乖乖配合?這類紀錄會強烈佐證有逃亡之虞,法官自然不敢輕易以不具保的方式放人。 案例二:監聽譯文提及幫派、辯解與證據不符 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刑補字第2號決定(鍾邦久法官,111.4.18,主文:李OO羈押55日准予補償5萬5千元)為例,法院「自身判斷」中審酌聲請人106.12.1通訊監察譯文「我們信堂誰跟你很好;只要有人報信堂的,都不能動,都是自己兄弟」及羈押庭供稱「信堂堂主是伊牛皮吹大…」等,認涉竹聯幫信堂臺南分堂、具湮滅勾串及反覆實施恐嚇之虞,具可歸責事由,依當時有效之刑事補償法第7條第1項第1款以每日1,000元折算(現行法第7條已於112.12.15刪除,現應依第6條3,000-5,000元並依第8條審酌可歸責程度)。法院認為這類事證在羈押審查當下,會讓法官認為被告與組織犯罪有關聯、說詞不可採,湮滅證據或影響共犯而串供的風險極高,因此有羈押必要性。 羈押一天可以領多少刑事補償?新舊法對照與計算 被羈押後若獲無罪、免訴或不受理等符合刑事補償法第1條的情形,得依法聲請補償。但補償金額如何計算,112年12月15日修法後已有重大變革,必須用現行法看。 現行法與舊法差異:112年12月15日刪除1千至3千區間 | 項目 | 112年12月15日修法前(舊法) | 現行法(112年12月15日總統令修正後) | | --- | --- | --- | | 日額範圍 | 分兩級:無可歸責者適用第6條3千至5千元,有可歸責者適用已刪除的第7條1千至3千元未滿 | 不分級,一律適用第6條第1項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 | | 可歸責事由的影響 | 直接落入較低的1千至3千區間 | 依第8條作為審酌日額高低的因素之一,尤應注意公務員行為是否違法或不當、受害人所受損失、受害人經命具保後逃亡或藏匿、故意干擾證據調查或其他可歸責事由,但日額下限仍為3千元 | | 法條依據 | 第6條、第7條 | 第6條、第8條(第7條已刪除) | 3個真實計算案例 案例一:無可歸責事由,每日3,000元(以已驗證案例對照) 原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刑補字第6號100日、每日3,000元案例,經查證未能確認(現行查得之TCDM,113,刑補,6,20240410,1為命補正裁定,非實體決定,未尋獲主文含「100日、3,000元」之臺中地院實體決定),建議暫予刪除。改以已驗證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刑補字第15號決定(林忠澤法官,109.12.17)為對照:甲○○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受羈押37日,無刑事補償法第3條、第4條所定不得補償事由,法院以每日3,000元折算,准予補償111,000元。計算式為37日乘以3,000元等於111,000元。 案例二:適用舊法的可歸責案例,每日1,000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刑補字第2號刑事補償決定,被告被羈押55日,因認定有前述可歸責事由,法院於當時適用尚未刪除的第7條第1項第1款,裁定每日1,000元,共55,000元。須特別註明,本案裁判時點在112年12月15日修法前,現行法已無1,000元區間,若為現行案件,即使認定有可歸責事由,日額下限仍為3,000元,僅能在3,000至5,000元區間內依第8條審酌較低金額。 案例三:法院綜合審酌,每日3,200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刑補字第3號決定(李蕙伶法官,112.2.24,主文:甲○○受羈押126日准予補償403,200元,其餘駁回),被告羈押126日,無不得補償事由,法院綜合審酌相關情狀後認定每日3,200元為適當,共403,200元。計算式為126日乘以3,200元等於403,200元。 以上均為地方法院的補償決定,當事人不服得依刑事補償法聲請覆審,並非一經作成即告確定。 聲請補償的期限與管轄:2年內向原判決機關聲請 依刑事補償法第9條第1項及第13條第1項,請求權時效為無罪、免訴、不受理等裁判確定之日起2年內,應向原為無罪等判決或處分之機關請求。逾期未請求即罹於時效,務必留意。 羈押可以關多久?偵查與審判的羈押期間與延長次數總整理 羈押期間依訴訟階段有不同上限,切勿把偵查與審判混為一談。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 階段 | 首次最長期間 | 延長方式 | 延長次數上限 | 理論最長期間 | | --- | --- | --- | --- | --- | | 偵查中 | 2月 | 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延長羈押,法院訊問被告後裁定,延長期間不得逾2月,以延長一次為限 | 僅能延長1次 | 4月 | | 審判中 | 3月 | 法院經訊問被告後裁定延長,每次不得逾2月 | 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最重本刑逾10年者,不受次數限制但仍須每次裁定 | 視審級與罪名而定 | 補充: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7項至第9項,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視為撤銷羈押應即釋放;但於釋放前,偵查中檢察官得聲請法院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等而有必要得附具體理由聲請繼續羈押,審判中法院亦得逕命;所犯為死刑、無期或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罪者,得逕依第101條訊問後繼續羈押。繼續羈押期間自視為撤銷之日起算以2月為限,不得延長,屆滿應即釋放(第108條第9項);具保等準用第111、113、115、116、116-2、117、118Ⅰ、119條(第10項)。 關鍵程序是,延長羈押必須於期間屆滿前訊問被告後才得裁定,偵查中並須由檢察官於5日前附具體理由聲請,非法院得自行續押。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羈押有無繼續必要,法院也得依職權或依聲請隨時審查。 常見問題 FAQ Q:家人被羈押了,第一時間該做什麼? 保持冷靜,立即委任辯護人。律師可即時前往看守所接見了解案情,並評估是否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隨時具保聲請停止羈押的空間,同時準備有利證據如在職證明、戶籍謄本、就醫紀錄、家庭合照等,向法院聲請降低保證金額或改以責付、限制住居替代,爭取限制最小的處分。 Q:法官說有逃亡之虞,到底怎麼判斷? 這是綜合判斷,法官會審酌犯罪情節是否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等重罪、生活與人際連結如固定工作、家庭與住居所、在地深根程度、資產狀況如鉅額資產在海外或異常資金移動、過去紀錄如前科或曾有逃庭違反保命遵守事項的紀錄,以及案件中的行為如試圖聯絡共犯、對關鍵證據解釋反覆不一或與監察譯文不符等,來判斷是否有羈押原因與必要性。 Q:真的籌不到錢,法院會幫忙出保釋金嗎? 不會。法律上沒有司法救助金幫被告繳納保證金,法院職責是依法判斷有無羈押必要。經濟困難是你必須主動證明並說服法官的點,用來爭取降低金額或改用責付、限制住居。務必提出具體資力證明並透過辯護人有效溝通,且依同法第111條第4項,僅有價證券得經法院許可代替現金,法律並未規定得分期或以不動產權狀擔保。 Q:新聞常看到無保請回,為什麼我的案子不行? 無保請回通常發生在檢察官複訊後認為犯罪嫌疑不足或無聲押必要,直接釋放而不向法院聲押。一旦檢察官正式向法院聲請羈押,案件就進入羈押庭,法官必須在羈押與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間擇一裁定,此時門檻已不同,法官考量會更趨保守以確保訴訟進行,因此不具保而以責付或限制住居替代的難度會大幅提高。 Q:羈押期間可以延長幾次?押票開了就能一直押嗎? 不行。偵查中羈押不得逾2月,僅得延長1次2月,最長4月,且須檢察官至遲於期滿5日前附具體理由聲請,法院訊問被告後才得裁定。審判中首次不得逾3月,延長每次不得逾2月,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但所犯最重本刑逾10年有期徒刑者不在此限,仍須每次訊問後裁定。期間屆滿未延長即應釋放。 --- 結語:面對羈押庭的務實心態 面對羈押庭,與其糾結於為什麼是我,不如務實準備。法官的思維邏輯始終是:在確保本案能順利追訴、審判或執行的前提下,選擇對被告人身自由限制最小的手段。 你的任務,就是和辯護人一起,用一切客觀證據與論理向法官證明:即使不予羈押,也絕對不會逃亡、不會湮滅證據或串供,會坦然面對所有司法程序。即使最終仍須籌措保證金,清晰的辯護策略、具體的資力與人地連結證明,以及誠懇配合的態度,也是爭取降低金額、為後續審判博取良好印象的關鍵一步。法律程序固然冰冷,但充分準備與正確理解,才是保護自己與家人最溫暖的盾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