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保金如何辦理與退還?4步驟完整流程教學 交保金(法律上稱為保證金,俗稱交保)如何辦理與退還?答案是:當檢察官或法官認為被告符合羈押要件但無羈押必要時,會以裁定(偵查中為檢察官命令)命具保並指定相當的保證金額;由被告、辯護人或家屬準備財產證明文件,選擇繳現金、有價證券或由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出具保證書的方式完成手續後即可釋放被告;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法定事由時,具保責任免除,可由被告或繳納保證金的第三人聲請退還未沒入的保證金,由法院裁定或偵查中檢察官命令發還。本文用4步驟帶你完整搞懂流程、文件、時間與退還要件。 「阿明!你弟被警察帶走了,說要交保金 10 萬才能出來!」深夜裡,阿明接到媽媽的電話,整個人都慌了。他從來沒處理過這種事,什麼是交保金?要去哪裡辦?錢怎麼繳?以後能拿回來嗎?一連串的問號讓他不知所措。 別擔心!這篇文章就是你的救星。我們將用最正確的法律依據,帶你一步步了解交保金的辦理與退還流程,並穿插實務上法院函釋的見解,讓你不再手忙腳亂。準備好了嗎?讓我們開始吧! --- 一、什麼是交保金?為什麼要繳交保金才能放人? 結論:交保金是羈押的替代手段,不是罰金,目的是擔保被告會按時到庭。 許多人以為交保金就是罰金,其實完全不同。交保金正式名稱就是「保證金」,是「具保」這個強制處分的擔保方式,俗稱交保。它的法律定位是停止羈押或替代羈押的手段。 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101條規定,只有在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滅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等羈押原因,但法官或檢察官認為沒有羈押必要時,才能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來代替羈押。換句話說,必須先符合羈押要件,才有「用保證金換取不被關」的空間。 如果被告在具保期間乖乖配合訴訟程序,案件符合法定事由時這筆錢就會退還;如果被告逃匿,這筆錢就會被沒入(沒收)歸國庫。簡單比喻,就像借腳踏車時付的押金,還車時拿回押金;但如果你把車騎走不還,押金就沒了。 | 強制處分方式 | 目的 | 是否要繳錢 | 適合對象 | | :--- | :--- | :--- | :--- | | 羈押 | 確保訴訟進行、防止逃亡滅證 | 不用,但限制人身自由 | 有逃亡、滅證之虞且有羈押必要者 | | 具保(保證金/保證書) | 以金錢擔保被告隨傳隨到 | 要,繳納保證金或提出殷實之人保證書 | 有資力或有殷實之人願擔保者 | | 責付 | 將被告交付可信賴之人監督 | 不用 | 有適當之人(得為輔佐人之人)可監督者 | | 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 | 限制行動範圍確保到庭 | 不用 | 犯罪情節輕微,不適合具保者 | 實務提醒:已在偵查或審判中經具保、責付者,非有合法原因不得再重複命具保、責付;犯罪情節輕微者,宜優先考慮以限制住居代替具保或責付,以符合比例原則(參照(91)院台廳刑一字第 06883 號函釋改進事項第4點、第6點)。 二、辦理交保的4個步驟:從裁定到釋放被告完整教學 步驟1:如何確認交保條件與金額?誰可以當具保人? 結論:由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指定相當金額,具保人限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金額可降低或改為責付。 當檢察官或法官認為被告沒有羈押必要,但仍需擔保時,就會作成命具保的「裁定」(審判中)或「命令」(偵查中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28條第4項)。裁定或命令上會寫明保證金額(例如10萬元)以及相關條件,法律上沒有「具保責付命令」這種法定文書名稱。 金額如何決定? 依(91)院台廳刑一字第 06883 號函釋要點第2點及改進事項第2點摘述,法官應審酌被告涉嫌犯罪的情節、身分及家庭環境,指定相當的保證金額。並非漫天開價,酒駕初犯可能僅數萬元,重大經濟犯罪則可能數百萬元。該函釋也指出,法官得斟酌情況降低原定保證金額,或認為無命具保必要時逕命責付。 誰可以當具保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2項規定,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依(91)院台廳刑一字第 06883 號函釋要點第8點摘述,出具保證書之人須提出財產證明文件,證明確已超過指定之保證金額,由法官審核。所謂殷實,是指有足夠資力擔保,而非單看是否為學生或收入是否穩定,重點在於能否提出存款、不動產、薪資等證明文件證明資力已超過指定金額。 可以共同具保嗎? 可以。依(91)院台廳刑一字第 06883 號函釋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具保人之資力如有不足,得由二人以上為之。實務上可由親友共同分攤,每位具保人都要在保證書上簽名蓋章,並提出各自的財產證明,法院會一併審核。 如何聲請交保? 通常由被告、辯護人、輔佐人或得為輔佐人之人向法院或檢察署聲請,經審核後裁定或命令准否。 步驟2:要準備哪些文件?保證金一定要繳現金嗎? 結論:不一定只能繳現金,法律允許繳納保證金免提保證書,也允許以有價證券代繳。 確定金額後,就要準備相關文件與保證金,重點有三: a. 具保人資格證明 如前所述,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2項),並須提出財產證明文件證明已超過指定金額。實務上常見的證明包括存摺、權狀、扣繳憑單等,由法官實質審查。 b. 保證金的形式:現金、保證書、有價證券 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3項、第4項及(91)院台廳刑一字第 06883 號函釋要點第8點,形式有三種選擇: 1. 繳納現金: 指定相當保證金額的現金,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保證金者,免提出保證書。 2. 殷實之人出具保證書: 由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出具保證書,保證書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2項)。 3. 以有價證券代繳: 繳納保證金得許以有價證券代之,並按時價折算。至於是否收受即期支票、銀行本票、匯票等票據,法律並無明文列舉種類,屬各法院、地檢署出納作業的實務作法,建議事先向承辦書記官確認,以免白跑一趟。 關於保證書的格式,依(91)院台廳刑一字第 06883 號函釋要點第3點、第4點摘述,保證書與責付證書的格式由各級法院統一印製,免費供用,並應備置於法警室或服務處;書記官於開庭前應攜帶印就的空白保證書、責付證書等到庭,當庭交付被告或其親友應用。 特別澄清:坊間常引用院台廳民一字第 0930027737 號函釋所列「保證書內容須具備當事人、案號、保證金額、放棄先訴抗辯權等8要件」來說明刑事具保,這是錯誤套用。該函釋主旨已明載是「為配合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法院辦理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保證書代擔保注意事項」,所列要件是民事提存保證書的要件,並非刑事保證書。刑事保證書的法定要件,以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2項及上述法院統一格式為準,請勿混用。 c. 攜帶身分證件與印章 具保人記得帶身分證和印章,如果是公司或法人擔任具保人,則依實務要求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及印鑑。 步驟3:到法院或地檢署如何完成具保手續?法警會幫忙嗎? 結論:到法警室或服務處辦理,法警有協助義務,無脫逃之虞不得施用戒具,無法當日完成可憑單續辦。 準備好文件與保證金後,就可以到法院或地檢署辦理,流程如下: 1. 領取書類: 向書記官或法警領取空白保證書(繳現金者領取繳款單)。 2. 填寫資料: 在保證書上填寫被告姓名、案號、保證金額、具保人資料等,並簽名蓋章。 3. 繳納或遞交: 到指定處所繳納保證金或遞交保證書,取得收據。 4. 釋放被告: 手續完成後,法警會將被告釋放。 法警的協助義務 依(91)院台廳刑一字第 06883 號函釋要點第5點及改進事項第1點摘述,法院人員應本合法、合理、合情、迅速、便民原則,懇切解答問題,交付須知並為必要協助。被告如陳明須出外覓保,得指派法警隨同前往,如非有脫逃之虞時,不得以戒具束縛其身體。 無法當天辦完怎麼辦? 依(91)院台廳刑一字第 06883 號函釋要點第5點及改進事項第10點摘述,對於無法當日完成手續者,應交付「被告具保責付處理紀錄單」,以便其於翌日或其後五日內憑單繼續辦理(要點作五日內,改進事項作翌日或其後五日內),不會讓你白跑一趟。 程序如何管控與防弊? 這是一般文章不會提到的實務細節,但攸關你的權益: - 逐欄登載時間: 依(91)院台廳刑一字第 06883 號函釋要點第10點、第11點,法院應使用「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由書記官、法警長、法警分別詳實登載各欄時間,以明確責任分工。 - 稽核職業具保: 依該函釋要點第9點,法院應設稽核登記卡,查察經常為人具保或超過資產能力具保者,應報告法官拒絕其保證並查究有無不法情事。 - 廉政要求: 依該函釋要點第15點,辦理人員不得藉故刁難拖延、需索、接受招待餽贈或將被告帶至他處辦理與具保無關之事,違者從嚴議處。若遇此情形,可向政風單位反映。 步驟4:案件結束後如何聲請退還保證金? 結論:符合法定免責事由就應發還,或得聲請法院裁定、檢察官命令准予退保,發還對象是未沒入的保證金。 很多人以為不起訴或判決確定就能自動退錢,其實要區分「當然免責」與「得聲請退保」兩種情況。 法定免責事由(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具保責任免除,法院應依同條第3項註銷保證書或發還未沒入的保證金: 1. 撤銷羈押 2. 再執行羈押 3. 受不起訴處分 4. 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 5. 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 得聲請退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2項、第121條) 除上述當然免責外,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退保與沒入,均以法院裁定行之,偵查中由檢察官以命令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項)。 | 退保類型 | 法源 | 處理機關 | 效果 | | :--- | :--- | :--- | :--- | | 當然免責 | 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3項 | 法院(偵查中為檢察官) | 註銷保證書或發還未沒入保證金 | | 聲請退保 | 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2項、第121條 | 法院裁定/檢察官命令 | 經准許後,註銷保證書或發還未沒入保證金 | 實務上如何聲請? 多數法院、地檢署會在符合事由時主動通知具保人辦理發還;若未收到通知,也可主動向原收受機關查詢。聲請時請攜帶保證金收據正本(遺失可依各機關要求以切結等方式處理)、身分證、印章及相關裁判書類影本,向原機關服務窗口洽辦,填寫各機關提供的聲請書類,經審核無誤後以支票、匯款或現金方式發還。實務上作業期程約1至2週,繁忙時可能較久。 再次澄清:坊間文章常引司法院所載「受擔保人同意返還之情形,無需法院裁定,可直接由提存所辦理」來說明刑事退保可直接向原機關聲請而無需裁定,這是雙重誤引。該筆資料為司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4條修正研討的法律問題座談會結論,並非判決,且討論的是民事提存物返還,原結論多數見解仍認為需經法院裁定或移列提存法處理,並非支持刑事保證金毋庸裁定。刑事退保應回歸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21條的裁定或命令程序。 三、如果被告逃跑會怎樣?保證金會被沒收嗎? 結論:會。具保之被告逃匿,法院會裁定命具保人繳納指定金額並沒入,已繳納者直接沒入,不繳納可強制執行。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及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此處的沒入,是將保證金收歸國庫。依同條第2項,偵查中經檢察官命具保而逃匿者,也準用沒入的規定。 沒入後原則上難以要回,除非能舉證證明被告並無逃匿故意(例如因急病住院無法到庭且已及時陳報),才有機會聲請撤銷沒入裁定,但實務上審查嚴格,成功機率很低。因此,擔任具保人是一項嚴肅的法律責任,務必確保被告會遵期到庭。 依(91)院台廳刑一字第 06883 號函釋要點第1點,法院辦理具保或責付應遵循合法、合理、合情、迅速與便民原則,並明確程序與責任分工。若你認為辦理過程有違法或不當拖延,可依法申訴或向政風單位反映。 四、常見問題 QA Q:交保金可以用信用卡或分期付款嗎? A:不可以。 法院或地檢署不接受信用卡或分期付款。法律上僅明定得許以有價證券代繳並按時價折算(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4項),實務上各機關出納受理的現金、票據種類不同,請先向承辦書記官確認。若金額過高無法一次籌足,可考慮由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出具保證書,或以有價證券代繳,或聲請改為責付、限制住居等替代方式。 Q:保證金可以由幾個人共同繳納嗎? A:可以。 法律並未限制只能由一人擔任具保人。依(91)院台廳刑一字第 06883 號函釋要點第2點第2項,具保人資力不足時,得由二人以上為之。辦理時所有具保人都要簽名蓋章並提出財產證明,由法官審核資力是否合計已超過指定金額。 Q:如果找不到具保人怎麼辦? A:可聲請改用責付或限制住居。 依(91)院台廳刑一字第 06883 號函釋摘述,法官應審酌涉嫌犯罪情節、身分及家庭環境指定相當金額,必要時得降低金額或改命責付。責付是指將被告交付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適當之人,責令其負責被告隨傳隨到;限制住居則是限制被告的居住處所或限制出境、出海,無需繳納保證金。若確有困難,可向法官具體說明經濟狀況,請求改用其他替代處分。 Q:退還保證金需要多久時間?會不會很久拿不到? A:備齊文件通常1至2週可完成,繁忙時可能延長。 法院或地檢署受理聲請後會審核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免責或准予退保事由,並確認保證金未經沒入。為加快速度,請確認收據、身分證、印章及裁判書類齊備,資料正確。若超過合理期間未獲處理,可向原機關查詢進度或向政風單位反映。依(91)院台廳刑一字第 06883 號函釋,法院應詳實登載辦理程序單各欄時間,落實管控。 Q:保證金被沒入後還能要回來嗎? A:原則上不能,例外需證明無逃匿故意並聲請撤銷沒入裁定。 沒入裁定確定後保證金即收歸國庫。除非能提出客觀事證證明被告未逃匿(例如住院證明、交通中斷證明等)且已盡力遵期到庭,才有機會聲請救濟,但舉證責任在聲請人,且法院審查嚴格。因此,擔任具保人前務必審慎評估被告的遵期可能性。 --- 結語 交保金的辦理,核心在於「合法、合理、合情、迅速、便民」並明確分工。掌握「確認裁定或命令與金額→準備財產證明與選擇繳納方式→到法警室或服務處完成手續並取得收據→符合法定事由後聲請退還未沒入保證金」這四步驟,就能在慌亂中保持冷靜。 最後提醒,本文已依現行刑事訴訟法及司法院(91)院台廳刑一字第 06883 號函釋、院台廳民一字第 0930027737 號函釋等官方資料交叉核對,並釐清民事與刑事保證書的適用差異。個案仍有差異,若對程序或自身權益有疑慮,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爭取降低保金或改用責付、限制住居等更有利的條件。 本文參考法院函釋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撰寫,內容僅供參考,具體個案請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