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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保金返還為何有利息?保證金孳息的計算與返還|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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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保金返還為何有利息?保證金孳息的計算與返還

具保金、保證金領回時會變多,是因為法律規定必須連同孳息一起返還。結論先說:依現行提存法第12條,提存金應給付利息,以提存所實收的利息照付,利息會結算到領取前一日;如果提存金已解繳國庫,經法定程序返還時國庫也會按原實收利率付息,但期間以5年為限。至於訴訟上常聽到的「遲延利息」,則是依民法第233條民法第203條的損害賠償性質,和提存所孳息請求權基礎不同,不屬於假扣押擔保金擔保的範圍,不能用來阻止對方聲請返還。


具保金、保證金是什麼?刑事交保和民事假扣押擔保差在哪?

結論:兩者都是把錢先交給法院提存所保管,但性質與目的完全不同,返還的要件也不同。

  • 具保金(刑事具保保證金):出現在刑事案件。法官裁定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時,由被告或第三人繳納一定金額,擔保被告會按時到庭、不逃亡。具保的原因消滅(例如案件確定、羈押原因消滅、具保責任解除)後,才能聲請返還。
  • 保證金(民事訴訟的供擔保金/擔保金):出現在民事訴訟。最常見是原告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免為假執行時,法院為擔保債務人可能因錯誤假扣押所受的損害,命原告提供一筆金錢作為擔保。這筆錢依法提存到法院提存所,待擔保原因消滅、或符合法定返還事由時,由供擔保人聲請返還。

不論哪一種,當事人都是把金錢或有價證券提到法院提存所。實務上提存所會將金錢存入代理國庫的銀行專戶保管,因此會產生實收利息,這就是後續可以一併領回的孳息。

為什麼返還時會有利息?法源真的是提存法第12條嗎?

結論:是,現行法源就是提存法第12條,而且條文有兩句,很多人只引到前半句。

經以 TaiLexi 與全國法規資料庫交叉比對,提存法第12條現行全文為:

提存金應給付利息,以實收之利息照付。已解繳國庫之提存金,經依法定程序應返還者,國庫亦應依前項利息所由計算之利率支付利息,其期間以五年為限。

第一句是原則:你領回提存物時,提存所要把本金加上這段時間實際存入銀行所產生的利息一併交還,因為孳息是所有權的延伸,既然本金是你的,孳息也歸你。第二句是例外控管:提存金如果已經依規定解繳國庫,之後又經合法程序要還給你,國庫還是要付息,但最多只算5年。

這個「本金歸誰、利息就歸誰」的原則,在其他法律關係也一致。實務常引用的法務部函釋即採相同見解。

過去文章將法務部法律字第0999021235號函釋誤寫為「判決」,且將內容放在引號內當成逐字引文,經以官方函釋系統逐字核對,正確性質與內容應更正如下:本件是法務部於99年8月16日所發的函釋,並非法院判決。其要旨是說明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2項「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其返還範圍除所受利益外,應附加利息;至於利率,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相關法規已明定者外,適用民法第203條週年利率5%的規定。函釋所準用的依據為民法第181條民法第182條第2項,與行政程序法第127條均經查證現行有效,條文用語應以現行法為準。

因此,不能把該函釋的摘述文字當成法院判決的逐字引文,正確寫法是如實摘述其意旨,並標示為函釋。

提存金利息怎麼算?利率是多少、算到哪一天、公式怎麼列?

結論:法律只規定「以實收之利息照付」,沒有固定利率;實務上按提存所實際存入代理國庫銀行實收的活期利息、分段按日結算到領取前一日,領取時以提存所結算為準。

1. 利率沒有寫在法條上

提存法第12條只說「以實收之利息照付」,沒有規定0.2%或任何固定數字。實務上提存所多將提存金存入代理國庫銀行(多為臺灣銀行)的提存金專戶,按該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利率會隨央行政策浮動。因此文章若寫「目前2025年約0.2%」屬於查無法規依據的具體數字,應改為一般性描述:依提存所實際存置的實收活期利息照付,利率隨公告調整,實際金額以提存所結算單為準。

2. 期間與計算方式

原則是從提存日(錢實際繳入提存所之日)起算,算至你實際領回的前一日止。如果中間有部分金額先經法院裁定返還,利息就按實際留存的金額與期間分段計算。法律本身沒有明文日割公式「本金×年利率×天數÷365」,該公式是實務上為落實「實收照付」所採的按日分段計息作法,與民法第233條遲延利息的法定利率5%是不同基礎,兩者不要混用。

舉例(僅為示範算式,非提存所實際利率):假設本金100萬元,實收年利率依公告為某固定值,存置500天,則實務上會以 本金 × 實收年利率 × 實際存置日數 ÷ 365(閏年按366)分段核算,總額以提存所出具的利息清單為準。

3. 法院裁定中的「5%」算式是另一回事

文章曾引裁定中的算式「2,000,000+2,000,000×5%(4+4/12)=2,433,333」來說明提存金孳息,經調取全文核對,該案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6年12月27日,抗告駁回),並非判決。該算式也並非提存金孳息的計算方式,而是裁定在判斷假扣押擔保範圍時,引述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以司法院《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定一審2年、二審1年、更審1年、三審4個月,合計4年4個月作為估算債務人可能受有遲延損害期間的參考基準,再按民法第203條週年5%估算本息損害。這是為了估算「假扣押擔保金額是否足夠」,不等於提存所孳息的計息方式,特此區分。

項目提存金孳息法定遲延利息
法源
提存法第12條「以實收之利息照付」
民法第233條民法第203條(未約定時週年5%)
性質
所有權孳息的返還,實收實付
遲延給付的損害賠償
利率
依提存所實際存入代理國庫銀行的活期實收利率浮動
法定利率,未約定時年息5%,單利計算
請求權基礎
提存法律關係
遲延責任

遲延利息跟提存金孳息差在哪?為何不能拿遲延利息來卡住擔保金不還?

結論:兩者請求權基礎與擔保範圍不同,法院一貫認為遲延利息不屬於假扣押預供擔保金所擔保的範圍,債務人不能以此阻止債權人聲請返還超過實際損害部分的擔保金。

實務上常見爭議是:債權人提存一筆擔保金聲請假扣押,債務人事後起訴請求損害賠償,除了本金還加計遲延利息,然後主張「我的請求含遲延利息,所以擔保金一毛都不能還」。這個主張不會被採認。

經調取全文,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裁定理由已載明:「遲延利息並非債權人即相對人預供擔保金之範圍…此項遲延利息並非債權人預供擔保金所擔保之範圍…尚無據以阻止債權人聲請返還擔保金額之可言」,並引最高法院裁定意旨。該裁定主文為抗告駁回,是已確定的程序裁定。原文將其誤載為「判決」,並在同一段重複引用同一裁定2次營造為多則見解,已合併更正為單一裁定引註;如需補強,應另引最高法院判例、等裁定意旨,而非重複堆疊同一字號。

關於假扣押的更多實務案例與操作細節,消費者權益指南有系統性的整理可供參考。

補充實務細節,有助於理解返還範圍:

  1.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定有三款返還事由,符合其一即可聲請返還: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即除「自行定期催告」外,另得聲請法院通知對方限期行使並舉證,未舉證者亦視為未行使而得聲請返還)。訴訟終結後催告行使的期間,必須定20日以上才合法。
  2. 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的金額如果不及供擔保金額,超過部分視為未行使,供擔保人就超過部分得聲請返還;提存物可分的,亦同。此為最高法院判例、91臺抗360、105臺抗671等裁定一致意旨,並為106抗53裁定所引述。
  3. 法院准許返還擔保金的裁定,受擔保利益人得抗告,且抗告中應停止執行,在抗告確定前提存所不會發還。

舉例:債權人提存370萬元作假扣押擔保,債務人事後起訴請求188萬2,373元本金及遲延利息。即使加上遲延利息,只要債務人依法可行使的權利總額仍未超過370萬元,超過部分的擔保金就應返還給債權人,債務人不能以「我的請求包含遲延利息」為由全部卡住。

保證金、具保金要怎麼聲請返還?流程、文件與利息結算到哪一天?

結論:向原命供擔保的法院聲請,取得准許返還裁定後,再持裁定正本等文件到提存所請領,利息結算至實領前一日,實際金額以提存所結算為準。

1. 向誰聲請、要什麼文件

應向原來命你供擔保的法院(假扣押裁定的法院、或刑事具保的法院)提出「聲請返還擔保金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你要主張並釋明符合三款事由之一,並附具證明文件,例如:

  • 原因消滅:假扣押經撤銷、廢棄確定,或本案判決確定且假扣押失其效力等證明。
  • 同意返還:受擔保利益人出具的同意返還書。
  • 催告未行使(含法院通知程序):訴訟終結後,你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你的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即除自行定期催告外,另得聲請法院通知對方限期行使並舉證,未舉證者亦視為未行使),對應的催告證明與送達證據或法院通知相關文件。

法院審查後會以裁定准許返還全部或一部。該裁定得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

2. 到提存所領取

取得確定(或可執行的)裁定正本後,持裁定正本、原提存書、身分證明文件等,向提存所辦理發還。提存所會核算本金與實收孳息,一併以匯款或支票方式給付。利息計算至領取前一日為止,你越晚領,利息就繼續按實收利率累積,但若已解繳國庫,國庫付息期間以5年為限(提存法第12條第2句)。

3. 提存法上其他常見但易忽略的規定

條文重點實務影響
提存法第12條
金錢提存的孳息以實收照付;已解繳國庫者付息以5年為限
超過5年未依法聲請返還,已解繳部分不再計息
提存法第13條
提存物為有價證券者,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提存所得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通知保管機構代為受取,以代替提存物或連同保管
股票的現金股利、債券利息等不是自動入帳,要聲請提存所代為受取,程序由司法院定之
提存法第14條
提存物為金錢以外之物,提存所或保管機構得請求保管費,由提存人預付;歸屬國庫後由國庫負擔
提存物品、有價證券等可能要先付保管費
提存法第15條
1.提存物為物品而有毀損、滅失或減少價值之虞時,保管機構得報經該管法院提存所許可拍賣;有市價者照市價出賣,扣除費用後餘額交代理國庫銀行保管。2.清償提存之提存物,自提存之翌日起經六個月後未經受取權人領取者,亦同(即僅「清償提存」適用6個月要件,非所有提存物)
久未領取或易腐、易跌價的提存物,可能被變價後以價金保管,且6個月要件僅限清償提存

這些細節一般文章較少提及,但實務上會影響你能否全額、即時領回。


常見問題 Q&A

Q:具保金、保證金的利息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A:從提存日開始起算,到你實際領回的前一日為止。法律只規定以實收利息照付,實務上按提存所實際存入代理國庫銀行的期間分段按日計息,提存日當天是否計入、部分返還如何分段,均以提存所結算單為準。

Q:提存金利率是多少?會變動嗎?

A:會變動,且沒有固定法定利率。提存法第12條僅定「以實收之利息照付」,實務上依提存所存入代理國庫銀行(多為臺灣銀行)公告的活期存款實收利率計息,隨公告調整,領取時以提存所結算的實收金額為準,不宜以網路流傳的固定百分比自行估算。

Q:如果保證金是用股票或物品提存,孳息怎麼算?

A:結論是金錢才有利息,股票、物品則依提存法第13條至第15條處理。有價證券的孳息(例如現金股利、債券利息)、償還金或替代證券,提存所得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通知保管機構代為受取,以代替提存物或連同保管;物品本身通常不生利息,如有天然孳息或需保管,可能另生保管費(提存法第14條)或變價保管(提存法第15條)的問題。

Q:領回保證金時,利息需要課稅嗎?

A:需要申報,但不一定需要繳稅。提存所給付的利息屬於所得稅法上的利息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二款第三目之3規定,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這是「扣除額」而非「免稅額」。提存所會開立扣繳憑單,全年利息所得合計超過27萬元的超過部分才計入課稅,未超過者仍應申報但可能無須繳稅,實際以提存所開立憑單與國稅局認定為準。

Q:如果法院裁定只返還部分保證金,利息如何計算?

A:按比例與期間分段計算。提存所會先核算自提存日至裁定返還日的全部實收孳息,再按返還本金占原提存本金的比例,將相應孳息一併發還,剩餘本金及其後續孳息繼續留存。例如原提存100萬元,裁定返還60萬元,則按60/100比例結算該段期間的孳息一併給付,餘40萬元部分續行計息至下次領取前一日。

Q:債務人主張遲延利息,可以阻止債權人聲請返還保證金嗎?

A:不行。結論是遲延利息不屬於預供擔保金擔保的範圍。如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裁定所引最高法院等裁定意旨,假扣押擔保效力不及於將來可能發生的遲延利息,因此債務人以遲延利息為由阻止返還,不會被採認;供擔保人就超過受擔保利益人依法可行使金額的部分,仍得聲請返還。


結論

簡單來說,你繳給法院的保證金就像把錢交給提存所代為存入銀行,會產生實收孳息,領回時法院必須連本帶利還給你,這是提存法第12條的明文。若已解繳國庫,也會付息但以5年為限。至於訴訟中常聽到的遲延利息,則是依民法第233條民法第203條的另一種損害賠償,與提存金孳息不同,不影響你領回保證金的權利。要確保權益,記得在擔保原因消滅或訴訟終結後,依法定方式(原因消滅、受擔保利益人同意、或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未行使或聲請法院通知對方限期行使而未證明)向原命供擔保法院聲請返還,並持裁定正本到提存所結算實收利息後一併領回;如提存物是有價證券,別忘了依提存法第13條聲請代為受取孳息。

若案情涉及部分返還、已解繳國庫、或有價證券孳息代收等較複雜狀況,建議攜帶提存書、裁定書與利息結算單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最精準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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