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芭樂票會怎樣?跳票的刑事責任與民事求償 一、什麼是芭樂票? 「芭樂票」這個詞在台灣常常聽到,但你知道它是什麼意思嗎?其實芭樂票就是指無法兌現的支票,就像芭樂(番石榴)外表看起來不錯,但裡面可能有很多籽,吃起來不方便,用來形容支票看似有價值,實際上卻是空頭支票,根本領不到錢。這種支票可能是發票人帳戶裡根本沒錢,或是支票根本是偽造的,甚至是拿別人遺失的支票來用。收到芭樂票的人,往往等到去銀行提示時,才發現「跳票」了,錢拿不到,還可能因此被騙走財物。 二、開芭樂票會有刑事責任嗎? 很多人以為支票跳票頂多就是民事糾紛,不會坐牢。但其實,如果你開立支票時,明知道帳戶裡沒有足夠的錢,卻故意開票去騙取別人的財物或服務,那就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此外,如果你拿的是偽造的支票(例如買來的人頭公司支票),還可能涉及偽造有價證券罪(刑法第201條),刑責更重。 法院怎麼看?芭樂票詐欺的經典判決 讓我們來看幾個真實的法院判決,你就知道法官是怎麼認定芭樂票詐欺的。 案例一:買芭樂票謊稱客票借款,判詐欺罪 在108年度上易字第61號判決中,被告丙○○明知告訴人要求借款時必須提供有支付能力的客票,卻向不詳人士以每張6,000至7,000元的低價購買「芭樂票」,然後對告訴人佯稱這些支票是與他有生意往來的公司所開的客票,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借款2,762萬餘元。事後支票全部跳票,被告也沒還錢。法院認定: 「詎丙○○明知甲○○要求借款時所擔保之支票,必須係與其有生意往來,具備支付能力之公司票據,且每個公司票據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向不詳真實姓名年籍自稱『小董』之人,以每張支票6,000至7,000元之顯不相當價格,購入如附表所示來路不明、發票人並無支付能力、俗稱『芭樂票』之支票後,復各於如附表所示『告訴人付款日期』前之某日,分別持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支票佯稱為與其有業務往來之公司客票,向甲○○借款,使甲○○誤信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均為與丙○○有生意往來,具備支付能力之一般客票,因而陷於錯誤而同意借貸……」(108年度上易字第61號) 法院認為被告明顯施用詐術,判處詐欺取財罪成立。 案例二:持芭樂票借款與抵息,分別成立詐欺取財與詐欺得利 在92年度上訴字第974號判決中,被告巳○○因為經濟狀況不佳,向楊忠和借款,並以每張5,000元的代價購買芭樂票,一部分用來借款,一部分用來抵付利息。法院認定: 「核被告巳○○所為,其中持『芭樂票』借款部分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持『芭樂票』抵息部分應成立同條第二項詐欺得利罪。」(92年度上訴字第974號) 也就是說,拿芭樂票去借錢,是詐欺「財物」;拿芭樂票去抵債(例如抵利息),則是詐欺「財產上不法利益」,兩者都構成詐欺。 案例三:購買芭樂票的人,也可能成為幫助詐欺犯 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5 年度訴緝字第 10 號 刑事判決判決中,被告陳黃○○明知甘萬來要將支票用於詐欺,仍協助向銀行申請支票帳戶,並提供身分證件、蓋章領取支票,讓甘萬來將支票販售給不特定人(也就是變成芭樂票流入市面)。雖然被告辯稱不知道用途,但法院認為: 「法院認定被告雖未親自實施詐欺行為,但其明知『芭樂票』用於詐欺,仍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工具,已符合幫助犯之要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5 年度訴緝字第 10 號 刑事判決) 因此,即使只是幫忙開戶、領支票,也可能構成詐欺罪的幫助犯。 單純跳票不會坐牢?關鍵在於「詐欺故意」 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跳票都會構成詐欺。如果開票時確實有足夠存款,後來因為周轉不靈導致跳票,而且事後有誠意處理,通常只是民事債務不履行,不會有刑事責任。法院判斷有沒有詐欺,主要看兩點: 1. 主觀上是否有不法所有意圖:開票時是否明知帳戶沒錢或根本是假支票,卻故意用來騙取財物。 2. 客觀上是否有施用詐術:例如隱瞞支票是芭樂票的事實,或虛構支票的來源。 像108年度上易字第61號判決中,法院就指出: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芭樂票)既係被告以每張6,000至7,000元之代價所購買,並被告為從事商業經營多年之人,衡情被告理應知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發票人,並無可能兌現各該支票。」(108年度上易字第61號) 用遠低於票面金額的價格購買支票,明顯知道這些支票無法兌現,卻還拿來借款,這就是詐欺故意的最佳證據。 三、芭樂票的民事求償:錢拿得回來嗎? 如果你不幸收到芭樂票,除了刑事告訴之外,民事上也可以求償。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 依票據法請求支付票款 支票是「有價證券」,執票人可以向發票人、背書人行使追索權。根據票據法第126條,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所以你可以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面金額,以及自提示日起算的利息(年利率6%),還有拒絕證書的費用等。 除了根據票據法,實務上還有許多相關細節值得留意,刑事案件完整指南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知識。 但問題是,芭樂票的發票人可能是人頭公司或根本不存在,就算告贏了也可能拿不到錢。所以實務上,很多人會直接告詐欺的行為人(也就是拿芭樂票騙你的人),請求損害賠償。 2. 依民法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對方用芭樂票騙你,你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故意侵權)請求賠償你所受的損害,也就是你被騙走的錢。而且,如果對方是故意詐欺,你還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如果因此受有精神痛苦),不過實務上通常只賠償財產損失。 3. 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對方因為詐欺而獲得你的金錢,屬於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你可以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 計算方式:利息怎麼算? 假設你被騙了100萬元,支票發票日是2023年1月1日,你在發票日後依票據法第130條規定的提示期限內提示(同一省市區內為發票日後7日內),而對發票人的票據權利時效為發票日起1年(票據法第22條),結果退票。你可以在民事訴訟中請求: - 本金:100萬元 - 利息:自提示日(或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民事法定利率)或票據法規定的6%?注意: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利率為年利6%。所以若依票據法請求,利息是年利6%。若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則依法定利率5%計算。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真實案例故事:一場芭樂票騙局 讓我們更具體地看一個法院判決中的故事(改編自108年度上易字第61號、108年度上易字第61號等判決): 阿明(化名)是從事家具生意的老闆,因為擴張店面需要資金,便向老朋友大華借款。大華要求阿明提供客票作為擔保,也就是阿明的客戶開給他的支票,這樣比較有保障。阿明答應了。 但其實阿明的生意已經出現問題,根本沒有客戶願意開票給他。於是阿明動起歪腦筋,在報紙上看到「低價出售支票」的廣告,他聯絡上一位自稱「小董」的男子,以每張6,000~7,000元的價格,買了43張支票,總面額高達數千萬元。這些支票的發票人都是人頭公司,帳戶裡根本沒錢,俗稱「芭樂票」。 阿明把這些芭樂票拿給大華,騙他說這些都是新客戶的客票,因為生意很好,所以支票很多。大華基於過去的信任,不疑有他,就陸續借給阿明2,762萬多元。 到了支票兌現的日子,大華去銀行提示,結果全部跳票!大華趕緊聯絡阿明,阿明一開始還安撫說會處理,後來就避不見面。大華這才驚覺受騙,怒告阿明詐欺。 法院審理時,阿明辯稱:「這些支票我是向別人買的沒錯,但我以為它們可以兌現,而且我有打算在發票日前把錢存進去啊!」但法官根據證據發現: - 阿明以極低價格購買支票,明顯知道這些支票無法兌現。 - 阿明之前向大華借款都是用真正的客票,這次卻全部換成從未見過的發票人,而且這些發票人都是空殼公司。 - 阿明在跳票後沒有積極還款,還簽了協議書但都沒履行。 因此,法官認定阿明有詐欺故意,判處有期徒刑。大華除了刑事告訴外,也提起民事訴訟求償,最後法院判決阿明應賠償全部借款加計利息。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千萬不要心存僥倖用芭樂票騙錢,否則不僅要還錢,還會坐牢! 五、關於芭樂票的常見問題(QA) Q1:收到芭樂票怎麼辦? A: - 第一步:向付款銀行提示支票,如果退票,取得「退票理由單」。 - 第二步:如果懷疑對方詐欺,盡快報警或提出刑事告訴(詐欺罪)。 - 第三步:同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借款或票款。可以聲請假扣押對方的財產,避免脫產。 - 第四步:如果支票是偽造的,還可能涉及偽造有價證券,告訴權不限於支票持有人,任何人都可以告發。 Q2:開芭樂票會坐牢嗎? A: 單純因為財務困難導致跳票,不會坐牢(票據法的刑罰已經廢除)。但如果你開票時就明知帳戶裡沒有錢,卻故意開票去騙取財物、貨物或服務,那就可能構成詐欺罪,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偽造支票,刑責更重,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Q3:支票跳票是否一定構成詐欺? A: 不一定。法院會綜合各種情況判斷,例如: - 開票時帳戶餘額是否足夠?是否有足夠的信用額度(如透支)? - 跳票後是否有積極處理?有無逃避? - 支票的用途是什麼?有沒有隱瞞事實? 像前面案例中,被告以低價購買芭樂票,顯然知道支票無法兌現,這就是詐欺的鐵證。 Q4:如何避免收到芭樂票? A: - 盡量收受銀行本票或保付支票,比較有保障。 - 如果收受支票,請確認發票人的信用狀況,可以要求提供存款證明或徵信。 - 對於不熟悉的交易對象,可以要求對方提供背書保證,或請其開立公司票時一併提供公司登記資料。 - 留意支票來源是否正常,如果支票上的發票人是沒聽過的公司,或者票面金額與交易顯不相當,就要提高警覺。 Q5:購買芭樂票來使用會犯法嗎? A: 當然會!購買芭樂票本身就可能觸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如果支票是偽造的)或詐欺罪的幫助犯。如果你再拿芭樂票去騙取財物,就會構成詐欺罪的正犯。就像92年度上訴字第974號判決中的被告,購買芭樂票去借款,直接被判詐欺取財罪。所以千萬不要貪小便宜去買來路不明的支票,否則得不償失。 ## 六、結論 芭樂票雖然名字聽起來有點可愛,但背後隱藏的風險非常大。無論是開票的人還是收票的人,都應該謹慎對待支票這種支付工具。如果你是受害人,記得盡快採取法律行動,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雙管齊下,才能有效保障自己的權益。而如果你有財務困難,也千萬不要動歪腦筋用芭樂票騙錢,否則不僅要還錢,還可能面臨牢獄之災,實在划不來! 最後,提醒大家:交易時多一分查證,少一分風險,才能避免成為芭樂票的受害者! 恐嚇取財罪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