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芭樂票會怎樣?跳票的刑事責任與民事求償 開芭樂票會怎樣?結論先說:單純因資金周轉不靈而跳票,屬於民事債務不履行,不會直接坐牢;但如果在開票時就明知帳戶沒錢、支票無法兌現,或拿偽造、人頭公司的支票去騙取財物、借款或抵債,就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最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支票更可能觸犯刑法第201條偽造有價證券罪,最重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民事上則可依票據法、民法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務必在法定期間內提示並保全追索權。 一、什麼是芭樂票?芭樂票意思與跳票有什麼不同? 芭樂票就是指無法兌現的空頭支票。這個俗稱源自芭樂(番石榴)外表看似有價值、內裡卻多籽難用,借以形容支票看似有票面金額,實際上到銀行提示卻領不到錢。常見的芭樂票類型包括:發票人帳戶根本沒有足夠存款、發票人是人頭公司或空殼公司、支票本身是偽造、變造,或是拿他人遺失、被盜的支票來使用。 收到芭樂票的人,往往要等到持票去付款銀行提示時,才會收到銀行的「退票理由單」,才發現跳票。跳票本身在法律上是指支票經合法提示後,付款銀行拒絕付款的客觀事實;而芭樂票更強調發票時就欠缺支付能力或票據本身有問題。釐清這個差別很重要,因為跳票不一定等於詐欺,但芭樂票若是在明知無法兌現的情況下交付,就很可能被認定有詐欺故意。 二、開芭樂票會有刑事責任嗎?單純跳票會坐牢嗎? 結論:單純跳票不罰,但明知空頭還拿去騙錢就會構成詐欺 很多人以為支票跳票只是民事糾紛,不會坐牢,這句話一半正確。自從票據法第141條、第142條關於空頭支票的刑罰規定(第141條第1項:發票人無存款餘額又未經付款人允許墊借而簽發支票經提示不獲支付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等;第142條:依前條處罰之案件不適用刑法第56條)依財政部台財融字第760817570號、法務部法76檢字第7423號公告已於七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當然廢止(即1986年底停止適用,現行條文僅存沿革形式)後,現行票據法已經沒有刑罰規定,現行票據法第144條僅為準用規定:「第二章第一節…均於支票準用之」,2005年刪除的是刑法第56條連續犯,與票據刑罰無關。但如果行為人在交付支票當下,就已經明知帳戶沒錢、支票不可能兌現,卻隱瞞事實拿去騙取借款、貨物或服務,就不是單純的債務不履行,而是刑法上的詐欺。 開芭樂票可能觸犯的兩條重罪 | 罪名 | 法條 | 法定刑 | 備註 | | :--- | :--- | :--- | :--- | | 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 | 刑法第339條 |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不正方法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罰 | 持芭樂票借款屬於第1項詐欺取財,持芭樂票抵利息、抵債屬於第2項詐欺得利 | | 偽造、行使有價證券罪 | 刑法第201條 | 第1項偽造、變造有價證券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行使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 若芭樂票本身是偽造的人頭公司支票,購買、持有再拿去行使都會觸法 | 這兩條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只被害人可以提告,任何人都可以告發,檢察官也可以主動偵辦。 法院怎麼看?芭樂票詐欺的經典判決 法院判斷是否構成芭樂票詐欺,關鍵從來不是「有沒有跳票」,而是「交付支票時有沒有詐欺故意與施用詐術」。以下三個判決都是實務上常被引用、具代表性的見解: 案例一:買芭樂票謊稱客票借款,判詐欺罪(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二審判決) 在108年度上易字第61號判決中,被告丙○○明知告訴人要求借款時必須提供有支付能力的客票,卻向不詳人士以每張6,000至7,000元的低價購買芭樂票,然後對告訴人佯稱這些支票是與他有生意往來的公司所開的客票,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借款2,762萬餘元。事後支票全部跳票,被告也沒還錢。法院認定: 「詎丙○○明知甲○○要求借款時所擔保之支票,必須係與其有生意往來,具備支付能力之公司票據,且每個公司票據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向不詳真實姓名年籍自稱『小董』之人,以每張支票6,000至7,000元之顯不相當價格,購入如附表所示來路不明、發票人並無支付能力、俗稱『芭樂票』之支票後,復各於如附表所示『告訴人付款日期』前之某日,分別持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支票佯稱為與其有業務往來之公司客票,向甲○○借款,使甲○○誤信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均為與丙○○有生意往來,具備支付能力之一般客票,因而陷於錯誤而同意借貸……」(108年度上易字第61號) 本件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1號刑事判決(2020年2月27日二審判決),依法院認定事實,被告總計詐得2,762萬2,499元,法院認為被告明顯施用詐術,判處詐欺取財罪成立。這個判決至今被其他判決引用達18次,屬於常被引用的權威見解。 案例二:持芭樂票借款與抵息,分別成立詐欺取財與詐欺得利(高等法院二審判決) 在92年度上訴字第974號判決中,被告巳○○因為經濟狀況不佳,向楊OO借款,並以每張5,000元的代價購買芭樂票,一部分用來借款,一部分用來抵付利息。法院認定: 「核被告巳○○所為,其中持『芭樂票』借款部分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持『芭樂票』抵息部分應成立同條第二項詐欺得利罪。」(92年度上訴字第974號) 本件為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974號刑事判決(2003年11月18日二審判決)。法院的區分非常關鍵:拿芭樂票去借錢,拿到的是實體財物,屬於詐欺取財;拿芭樂票去抵利息,免除了原本要支付利息的債務,獲得的是財產上不法利益,屬於詐欺得利,兩者都構成詐欺,但適用不同項次。 案例三:購買芭樂票的人,也可能成為幫助詐欺犯(地方法院一審判決) 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5 年度訴緝字第 10 號 刑事判決判決中,被告甲○○○明知甘OO要將支票用於詐欺,仍協助向銀行申請支票帳戶,並提供身分證件、蓋章領取支票,讓甘OO將支票販售給不特定人,也就是變成芭樂票流入市面。雖然被告辯稱不知道用途,但法院認為其實際上僅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詐欺工具,真正施用詐術的是購買使用芭樂票的人。 法院最終認定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本件並非逐字引文,而是法院就幫助犯法理的如實摘述。這個案例提醒大家,即使沒有親自拿芭樂票去騙人,只要明知芭樂票要用於詐欺,仍幫忙開戶、領票、提供人頭,就可能成立幫助詐欺,一樣要負刑事責任,且實務上會依正犯之刑減輕處罰。 另外要特別說明,舊判決中常見的「連續犯」規定(舊刑法第56條)已經在2005年修法刪除,現在若多次持芭樂票詐騙,應依數罪併罰處理,不再論以連續犯。 單純跳票不會坐牢?關鍵在於有沒有「詐欺故意」 法院判斷有沒有詐欺,主要看兩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 1. 主觀上是否有不法所有意圖:開票或交付票據時,是否明知帳戶沒錢、支票是假的或根本無支付可能,卻仍故意用來騙取財物。事後有無部分清償或簽立協議書,並不能回頭阻卻已經成立的詐欺既遂,最多只是量刑時是否犯後態度良好的參考。 2. 客觀上是否有施用詐術:例如隱瞞支票是芭樂票的事實、虛構支票來源是正常客票、假稱公司票有交易往來等,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像108年度上易字第61號判決中,法院就指出: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芭樂票)既係被告以每張6,000至7,000元之代價所購買,並被告為從事商業經營多年之人,衡情被告理應知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發票人,並無可能兌現各該支票。」(108年度上易字第61號) 用遠低於票面金額的價格購買支票,明顯知道這些支票無法兌現,卻還拿來借款,這就是詐欺故意的最佳間接證據。反之,如果開票時帳戶確實有足夠存款或可透支額度,後來才因周轉不靈跳票,且跳票後積極協商、清償,通常會被認定只是民事債務不履行,不構成詐欺。 三、芭樂票的民事求償:錢拿得回來嗎?有哪些管道可以告? 結論先說:刑事告訴不能直接幫你把錢討回來,一定要另外提起民事請求。實務上最常見的三種民事管道是票據法追索權、民法侵權行為與民法不當得利,三者請求權基礎、時效與利息都不同,建議同時主張、擇優行使。 1. 依票據法請求支付票款:向發票人、背書人追索 支票是文義證券與無因證券,執票人可以向發票人、背書人行使追索權。根據票據法第126條,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所以你可以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面金額,以及自提示日起算的利息,還有作成拒絕證書的費用等。 除了根據票據法,實務上還有許多相關細節值得留意,刑事案件完整指南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知識。 但芭樂票的發票人常常是人頭公司或根本無資力,就算告贏也可能拿不到錢。所以實務上,很多人會直接告詐欺的行為人(也就是拿芭樂票騙你的人),請求損害賠償。 票據法上最重要的兩個期限,一定要記牢: | 項目 | 法條 | 期限 | 起算點 | 效果 | | :--- | :--- | :--- | :--- | :--- | | 提示期限 | 票據法第130條 | 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為發票日後7日內;不在同一省(市)區內為15日內;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 發票日翌日起算 | 逾期提示會喪失對前手(背書人)的追索權,但對發票人仍可主張 | | 消滅時效 | 票據法第22條第1項 | 對發票人1年;對前手之追索權4個月;背書人間2個月 | 發票日起算(對發票人)、執票人被拒絕付款日起算(對前手) | 時效完成,票據權利消滅 | | 利益償還請求權 | 票據法第22條第4項 |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性質為特別的不當得利請求權,仍須證明發票人/承兌人確受有利益,且其請求權仍受民法消滅時效限制(一般請求權15年,民法第125條),非永久有效 | 票據時效消滅後 | 即使票據權利因時效或手續欠缺而消滅,執票人仍得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所受利益限度內請求償還,但須舉證證明其確受有利益,且仍受民法時效限制 | 實務提醒:執票人應在票據法第130條規定的提示期限內向付款銀行為付款提示,若被拒絕付款,應取得退票理由單或依法作成拒絕證書,才能完整保全對發票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權。刑事上提告詐欺雖然不以取得退票理由單為必要條件,但民事上若要行使票據追索權,沒有提示與拒絕證書,權利可能會受影響。 2. 依民法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對方用芭樂票騙你,你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求賠償你所受的財產損害,也就是你被騙走的本金及法定遲延利息。 時效與失權: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第2項「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逾期即喪失勝訴權,務必在2年時效內主張。 這裡要特別澄清一個常見誤解:單純因財產詐欺而損失金錢,原則上只能請求財產上損害,不能另外請求精神慰撫金。依民法第195條規定,必須是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才可以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實務上,單純的芭樂票財產詐騙,若未進一步造成前述人格法益的重大侵害,法院通常不准精神慰撫金。 3. 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對方因為詐欺而獲得你的金錢,屬於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你可以依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請求返還。這個請求權的好處是,不需要證明對方有故意或過失,只要證明對方受有利益、你受有損害、且兩者間有因果關係、受利益無法律上原因即可。票據法第22條第4項的利益償還請求權,也是此類特別的不當得利請求權,但仍須證明發票人或承兌人確受有利益,且其請求權仍受民法第125條一般請求權15年消滅時效限制,並非永久有效,與一般票據權利不同。 計算方式:利息怎麼算?票據法六釐與民法5%別搞混 假設你被騙了100萬元,支票發票日是2023年1月1日,你在發票日後依票據法第130條規定的提示期限內提示(同一省市區內為發票日後7日內),結果退票。你可以在民事訴訟中請求的利息,依你選擇的請求權基礎而不同: | 請求權基礎 | 利息起算日 | 年利率 | 法源 | | :--- | :--- | :--- | :--- | | 票據法追索權 | 自為付款提示日起 | 年利六釐(年0.6%,非6%) | 票據法第133條: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依年利六釐計算 | | 民法侵權行為/不當得利 | 自受損害時或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實務多自起訴狀送達翌日或判決認定之遲延日起) | 週年利率5% | 民法第203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第233條遲延利息 | 舉例:若你依票據法請求,100萬元自提示日(例如2023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0.6%)計算,每年利息為6,000元;若你依民法侵權行為請求,則按年利率5%計算,每年利息為50,000元。兩者差異極大,起訴時應明確主張,法院也會依你主張的權利基礎分別認定。此外,訴訟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的被告負擔。 民事求償的程序優勢: 1. 偽造有價證券與詐欺都是非告訴乃論,告訴期間不受6個月限制,且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得免納裁判費,能大幅降低求償成本。但要特別注意提起期間限制: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逾期提起不合法,法院不予受理。 2. 為防止對方脫產,收受芭樂票後若發現跳票,應盡速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以下規定聲請假扣押,查封對方財產。但假扣押需要釋明請求與假扣押原因,並提供法院酌定的擔保金,管轄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法院,建議委請律師盡速處理。 四、真實案例故事:一場芭樂票騙局 讓我們更具體地看一個法院判決中的故事(改編自108年度上易字第61號、等判決,為保護當事人已改編並去識別化): 阿明(化名)是從事家具生意的老闆,因為擴張店面需要資金,便向老朋友大華借款。大華要求阿明提供客票作為擔保,也就是阿明的客戶開給他的支票,這樣比較有保障。阿明答應了。 但其實阿明的生意已經出現問題,根本沒有客戶願意開票給他。於是阿明動起歪腦筋,在報紙上看到「低價出售支票」的廣告,他聯絡上一位自稱「小董」的男子,以每張6,000至7,000元的價格,買了43張支票,總面額高達數千萬元。這些支票的發票人都是人頭公司,帳戶裡根本沒錢,俗稱芭樂票。 阿明把這些芭樂票拿給大華,騙他說這些都是新客戶的客票,因為生意很好,所以支票很多。大華基於過去的信任,不疑有他,就陸續借給阿明2,762萬多元。 到了支票兌現的日子,大華去銀行提示,結果全部跳票!大華趕緊聯絡阿明,阿明一開始還安撫說會處理,後來就避不見面。大華這才驚覺受騙,怒告阿明詐欺。 法院審理時,阿明辯稱:「這些支票我是向別人買的沒錯,但我以為它們可以兌現,而且我有打算在發票日前把錢存進去啊!」但法官根據證據發現: - 阿明以極低價格購買支票,明顯知道這些支票無法兌現。 - 阿明之前向大華借款都是用真正的客票,這次卻全部換成從未見過的發票人,而且這些發票人都是空殼公司,經查證並無支付能力。 - 阿明在跳票後沒有積極還款,還簽了協議書但都沒履行,事後部分還款或簽協議並不影響詐欺既遂的認定。 因此,法官認定阿明在交付支票時就有詐欺故意,判處有期徒刑。大華除了刑事告訴外,也提起民事訴訟求償,最後法院判決阿明應賠償全部借款加計利息。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千萬不要心存僥倖用芭樂票騙錢,否則不僅要還錢,還會坐牢! 五、關於芭樂票的常見問題(QA) Q:收到芭樂票怎麼辦?要先報警還是先告民事? 收到芭樂票,正確處理是刑事與民事雙軌並進,並先保全票據權利。第一步,務必在票據法第130條的提示期限內向付款銀行提示支票,若被拒絕付款,立即取得退票理由單或要求作成拒絕證書,以保全對發票人及背書人的追索權。第二步,若懷疑對方自始詐欺,盡快報警或向地檢署提出詐欺告訴,並保存所有對話紀錄、借款契約、支票影本。第三步,同時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借款或票款,並留意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的提起期間限制(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逾期不受理,並評估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聲請假扣押對方財產,避免脫產。第四步,如果支票是偽造的,還可能涉及偽造有價證券,任何人都可以告發,不限於持票人。 Q:開芭樂票會坐牢嗎?單純跳票會被關嗎? 不一定。單純因為財務困難導致跳票,不會坐牢,因為票據法第141條、第142條的空頭支票刑罰已依公告於1986年12月31日屆滿當然廢止(現行已無刑罰,現行票據法第144條僅為準用規定),2005年刪除的是刑法第56條連續犯,與票據刑罰無關。但如果你開票時就明知帳戶裡沒有錢、支票是買來的芭樂票,卻故意拿去騙取財物、貨物或服務,那就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也罰。如果是偽造支票,刑責更重,依刑法第201條第1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偽造支票則依同條第2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Q:支票跳票是否一定構成詐欺? 不一定。法院會綜合各種情況判斷,關鍵在於行為人交付支票時的詐欺故意。判斷因素包括:開票時帳戶餘額是否足夠、是否有足夠的信用額度或透支約定、跳票後是否有積極處理、有無逃避或簽協議後又不履行、支票的用途與來源是否被隱瞞等。像前面108年度上易字第61號案例中,被告以每張6,000至7,000元的顯不相當價格購買芭樂票,且為從事商業多年的經營者,法院認定其理應知悉支票無法兌現,這就是詐欺故意的有力證據。 Q:如何避免收到芭樂票? 避免收到芭樂票,預防勝於事後求償。盡量收受銀行本票或保付支票,比較有保障,因為銀行會先扣款擔保付款。如果必須收受一般支票,請確認發票人的信用狀況,要求提供公司登記資料、401報表或徵信資料,對於不熟悉的交易對象,可以要求對方提供背書保證或連帶保證人。留意支票來源是否正常,如果支票上的發票人是沒聽過的公司、負責人與交易對象無關,或者票面金額與交易顯不相當(例如小額交易卻開立數百萬元支票),就要提高警覺,必要時可先向付款銀行照會支票帳戶是否有異常。 Q:購買芭樂票來使用會犯法嗎? 當然會,而且風險極高。購買芭樂票本身就可能觸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的收集、交付行為(刑法第201條第2項),或成立詐欺罪的幫助犯。如果你再拿芭樂票去騙取財物,就會直接構成詐欺罪的正犯。就像92年度上訴字第974號判決中的被告,購買芭樂票去借款、抵息,直接被判詐欺取財與詐欺得利兩罪。即使只是幫忙提供人頭開戶、領票,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5 年度訴緝字第 10 號 刑事判決的甲○○○,也可能成立詐欺幫助犯,按正犯之刑減輕處罰。所以千萬不要貪小便宜去買來路不明的支票,否則得不償失。 六、結論 芭樂票雖然名字聽起來有點可愛,但背後隱藏的風險非常大。無論是開票的人還是收票的人,都應該謹慎對待支票這種支付工具。對收票人而言,交易時多一分查證、堅持在7日提示期限內提示並取得退票理由單、注意對發票人1年、對前手4個月的時效,以及時效完成後仍有但須舉證有受利益且受15年時效限制的利益償還請求權,並留意民法第197條侵權行為2年/10年時效,才能有效保全權利;發現受騙時,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假扣押雙管齊下,並善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免納裁判費的機制(但須遵守同法第488條提起期間限制),才能提高拿回款項的機會。 而如果你有財務困難,也千萬不要動歪腦筋用芭樂票騙錢。法院認定詐欺的重點在於你交付支票當下的故意,事後再簽協議、還一點錢都無法解消已成立的犯罪,不僅要還錢,還可能面臨3年以上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牢獄之災,實在划不來。交易時多一分查證,少一分風險,才能避免成為芭樂票的下一個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