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遂犯處罰規定?未遂與既遂刑責差別 你有沒有想過,如果小偷剛把手伸進別人口袋就被抓到,算不算犯罪?如果算,刑責會比較輕嗎?今天我們就用一個輕鬆的故事,帶你認識刑法中的「未遂犯」,以及它和「既遂犯」的差別。看完這篇,你會更了解法律如何對待那些「只差一步」的犯罪行為。 --- 一、從一個小故事說起 小明是個窮學生,某天看到路邊一台機車上掛著一個名牌包,一時起了貪念。他左顧右盼,確定沒人注意後,伸手去拿那個包包。沒想到手剛碰到包包,車主就從旁邊店家衝出來大喊:「小偷!」小明嚇得縮手,包包沒拿到就被逮個正著。 這個情況,小明的行為就是典型的「竊盜未遂」——已經著手偷東西,但還沒成功得手。如果小明成功把包包拿走,那就是「竊盜既遂」。這兩種結果在法律上的處罰一樣嗎?答案是不一樣的,而且差別還不小。 --- 二、什麼是未遂犯?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5條第1項: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簡單來說,就是已經開始做壞事,但因為某種原因(例如被阻止、自己放棄、或無法達成結果)而沒有完成犯罪。例如: - 拿刀砍人但被擋下(殺人未遂) - 放火但火很快被撲滅(放火未遂) - 偷東西但沒偷到(竊盜未遂) 不過,並不是所有犯罪的未遂行為都會處罰。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意思是,只有刑法分則中明文規定要處罰未遂的犯罪,才會處罰未遂犯。例如殺人罪、竊盜罪、強盜罪等都有處罰未遂;但像誹謗罪、過失傷害罪等,就沒有處罰未遂。 --- 三、未遂犯的刑責:得減輕其刑 既然未遂犯的惡性通常比既遂犯低,法律給予法官「得減輕其刑」的空間。也就是說,法官可以斟酌案情,決定是否減刑以及減多少。一般來說,未遂犯的刑度會比既遂犯輕,但並非絕對。 例如竊盜罪,既遂的法定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20條第1項)。未遂犯則「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所以如果法官決定減輕,可能判處較短的徒刑或易科罰金。 --- 四、法院怎麼判?實際案例看差別 我們來看幾個真實判決,了解法院如何區分既遂與未遂,以及量刑的差異。 案例1:陳采妘竊盜案(引用判決片段105年度桃簡字第1284號) 陳女在105年3月20日竊取500元得手(既遂),兩天後再次行竊但未得手(未遂)。法院判決: - 既遂部分:拘役20日,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 未遂部分:拘役10日,易科罰金標準相同。 參照105年度桃簡字第1284號判決所述: 「陳采妘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陳采妘犯竊盜罪,未遂,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很明顯,未遂的刑度只有既遂的一半,顯示法院確實給予減輕。 案例2:多起竊盜未遂案(引用判決片段105年度桃簡字第1284號) 被告犯下多起竊盜,其中幾件未遂。法院認定: 參照105年度桃簡字第1284號判決所述: 「被告如附表編號2、10、12、13及16所示之犯行,均已著手竊盜行為之實行,惟未得手財物,俱屬未遂犯,皆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最後分別量處拘役或有期徒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案例3:毀損車窗竊盜未遂(引用判決片段109年度桃簡字第807號) 被告用石塊擊破車窗想偷東西,但沒找到財物(未遂)。法院判決: 參照109年度桃簡字第807號判決所述: 「被告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均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雖然未遂,但因有毀損行為,法院仍判處拘役,但已減輕。 從這些案例可以看出,未遂犯通常會獲得減刑,刑度較低,甚至有機會易科罰金。 --- 五、特殊爭議:主文怎麼寫? 未遂犯在判決書中如何表述,也曾經引發討論。例如「加重強盜未遂」的情形:甲夜間侵入住宅竊盜未遂,因脫免逮捕而當場施強暴。判決主文應該寫「竊盜未遂,因脫免逮捕而當場施以強暴」還是「竊盜,因脫免逮捕而當場施以強暴,未遂」? 這個爭議出現在臺灣高等法院的法律座談會中(引用判決片段司法院(80)廳刑一字第 1259 號)。甲說認為應直接寫「竊盜未遂」,乙說則主張在最後寫「未遂」。最後多數採甲說,認為主文應明確表明竊盜未遂,避免誤解。 參照司法院(80)廳刑一字第 1259 號判決所述: 「甲說主張,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所定加重強盜罪之既遂與否,應以有無得財為準。因甲竊盜未得手,應論以未遂罪,主文應記載為『甲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未遂,因脫免逮捕,而當場施以強暴』……臺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亦採甲說。」 這雖然是技術性問題,但也顯示法律對未遂狀態的重視。 --- 六、未遂犯的減刑規則:先加後減 如果被告同時有加重(如累犯)和減輕(如未遂)的情形,該如何計算刑度?實務上採取「先加後減」原則。例如判決片段108年度上易字第2344號提到: 參照108年度上易字第2344號判決所述: 「被告就事實一、㈠部分,業已著手於竊盜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 也就是說,先依累犯等規定加重其刑,再依未遂減輕。此為刑法第71條第1項之強制規定,法院無裁量餘地。 --- 七、常見問題QA Q1:未遂犯一定會減刑嗎? 不一定。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得減輕其刑」,意思是法官可以減,也可以不減。實務上,大多數未遂犯都會減刑,但若犯罪情節嚴重(例如殺人未遂但手段兇殘),法官也可能不予減輕。不過,如果分則有特別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如刑法第27條中止犯),則另當別論。 Q2:未遂犯和不能犯有什麼不同? 不能犯是指行為人採用的方法或對象根本不可能達成犯罪結果,例如用詛咒殺人、對稻草人開槍等。刑法第26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所以不能犯不處罰,而未遂犯則有處罰可能性。兩者關鍵在於有無「危險性」。 Q3:未遂犯可以易科罰金嗎? 易科罰金的條件是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未遂犯若經減刑後刑度在6個月以下,且符合刑法第41條規定,就可以易科罰金。前面案例中的拘役10日、20日,當然可以易科罰金。 Q4:未遂犯的自首可以再減刑嗎? 可以。自首是刑法第62條的減刑事由,與未遂減刑可以併用。例如判決片段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6 年度易字第 80 號 刑事判決提到被告自首竊盜未遂,法院依自首及未遂減刑,最後宣告易科罰金。 參照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6 年度易字第 80 號 刑事判決判決所述: 「被告於附件犯罪事實一至十一自首,符合刑法第62條減刑規定,且附件十一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 Q5:犯罪預備階段(例如買工具)算未遂嗎? 不算。未遂必須已「著手」實行犯罪行為。單純預備(如買刀、勘查地形)不處罰,除非法律特別規定處罰預備犯(如殺人預備、強盜預備)。所以著手時點的認定很重要,實務上多以行為人開始實行與構成要件密切相關的行為為準。 --- ##損害賠償怎麼請求已經表現出犯罪意圖並開始行動,對法益造成威脅,所以必須制裁;但因為損害較小,所以可以從輕發落。了解這些規定,可以幫助我們更清楚法律的界限,也能在不幸涉案時知道自己的權利。 最後提醒大家,千萬不要因為「未遂刑責較輕」就心存僥倖!一旦觸法,人生就會留下污點,得不償失。如果有任何法律問題,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保障自身權益。 --- 參考判決: 本文所引判決片段來源: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6 年度易字第 80 號 刑事判決、105年度桃簡字第1284號、105年度桃簡字第1284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344號、司法院(80)廳刑一字第 1259 號、109年度桃簡字第807號等臺灣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