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未遂是什麼?與普通未遂的差別說明 你有沒有想過,如果拿著玩具槍去搶銀行,最後會不會被判刑?或者誤把麵粉當成毒品賣給別人,到底算不算犯罪?這些問題都跟刑法上的「不能未遂」與「普通未遂」有關。今天我們就用最白話的方式,搭配實際法院判決,一次搞懂這兩種未遂犯的差別! --- 一、從一個有趣的故事說起 小明是個電影迷,看了許多犯罪片後突發奇想,拿著一把玩具槍走進銀行,大喊:「搶劫!把錢交出來!」行員一看是玩具槍,立刻按下警鈴,警察趕到將小明逮捕。小明心想:「這只是玩具槍,又不會傷人,應該沒事吧?」但檢察官卻將他起訴。法院審理後,認為小明的行為屬於「不能未遂」,最後判決無罪。為什麼呢?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 二、什麼是「未遂犯」?刑法怎麼規定? 在刑法上,犯罪可以分成「既遂」(已經完成犯罪)和「未遂」(已經著手但沒有完成)。未遂犯又分為三種: 1. 普通未遂(又稱「障礙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但因為意外障礙(例如被警察逮捕、被害人反抗等)而沒有成功。 2. 中止未遂:已經著手,但出於自己的意願放棄犯罪或防止結果發生。 3. 不能未遂:已經著手,但行為「根本不可能發生犯罪結果,而且也沒有危險」。 這三種未遂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 普通未遂:可以減輕刑罰(刑法第25條第2項)。 - 中止未遂: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27條)。 - 不能未遂:不處罰(刑法第26條)。 所以,小明拿玩具槍搶銀行,如果被認定為不能未遂,就會無罪釋放;但如果被認定為普通未遂,就可能被判刑(只是可以減輕)。那關鍵到底在哪裡? --- 三、不能未遂 vs 普通未遂:關鍵在「有無危險」 1. 法條依據 刑法第26條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也就是說,要成立不能未遂,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客觀上根本不可能達成犯罪目的。 - 又無危險:這個行為對法益(例如生命、財產)沒有任何侵害的危險性。 2. 法院怎麼解釋? 讓我們直接看最高法院的見解: 參照108年度台上字第2788號判決所述:「刑法第26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故所謂不能未遂,係指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但其行為未至侵害法益,且又無危險者;其雖與一般障礙未遂同未對法益造成侵害,然須無侵害法益之危險,始足當之。」 簡單講,不能未遂和普通未遂一樣都沒有造成實際損害,但差別在於「行為本身有沒有侵害法益的危險」。如果有危險,只是因為偶然因素沒成功,就是普通未遂;如果從頭到尾都沒有危險,就是不能未遂。 3. 如何判斷「有無危險」? 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 - 行為時客觀上一般人能認識到的事實。 - 行為人自己特別知道的事實(例如他知道槍裡沒有子彈)。 - 然後用一般人的知識、經驗和因果法則來判斷有沒有危險。 參照108年度台上字第2788號判決所述:「而有否侵害法益之危險,應綜合行為時客觀上通常一般人所認識及行為人主觀上特別認識之事實為基礎,再本諸客觀上一般人依其知識、經驗及觀念所公認之因果法則而為判斷。」 這聽起來有點抽象,我們用例子來說明。 --- 四、實際案例:什麼情況會成立不能未遂? 案例1:誤把白糖當砒霜下毒 阿華想毒死同事,誤把一包白糖當成砒霜,偷偷加入同事的咖啡中。同事喝下後當然沒事。這種情況,阿華的行為「不能發生死亡結果」(因為白糖無毒),而且「沒有危險」(一般人不會認為白糖有毒),所以屬於不能未遂,不罰。 但如果阿華用的是真正的砒霜,只是劑量不足,喝下去不會死,那就有危險(因為砒霜有毒,只是量不夠),屬於普通未遂,可以減輕但不能免罰。 案例2:對著稻草人開槍 阿明誤以為稻草人是他的仇人,開槍射擊。因為稻草人不是真人,不可能殺死人,而且沒有危險,所以是不能未遂。 但如果阿明對著真人開槍,只是槍法太爛沒打中,那就是普通未遂(因為有危險)。 案例3:販賣假毒品 這是實務上很常見的爭議。許多人以為賣假毒品不犯法,但法院可不是這樣想的! 參照108年度台上字第2788號判決所述,有一個案件:被告在網路群組刊登販賣毒品的訊息,與喬裝買家的員警談妥交易,並帶著「毒品」前往約定地點,當場被逮捕。事後鑑定發現他帶的是假毒品(不是真正的愷他命)。被告辯稱自己賣的是假貨,應該成立不能未遂。 但法院認為:被告本來就有販賣真毒品的意圖,客觀上也準備了毒品(雖然是假的),而且他是在不特定多數人可看到的群組發文,已經著手實行販賣行為。交易沒有完成,是因為員警沒有購買真意,以及毒品來源錯誤等「偶然因素」,並非被告出於「重大無知」誤認因果關係(例如誤以為麵粉可以當毒品賣)。因此,這屬於普通未遂,而不是不能未遂。 為什麼?因為從一般人的角度來看,販賣毒品的行為本來就有侵害法益的危險(如果真的賣出去就會危害社會),不能因為這次帶的是假貨就認為完全沒有危險。而且被告並不是「重大無知」(他明知自己在賣毒品,只是拿到假貨),所以不成立不能未遂。 參照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566 號 判決判決也有類似見解:「上訴人主觀上有販賣毒品之意圖,客觀上已與買家談妥交易,具備實行行為,僅因員警查緝致交易未完成,應屬障礙未遂。」 所以,賣假毒品不一定無罪!如果行為人誤以為是真毒品而販賣,可能成立販賣毒品未遂(普通未遂);如果行為人明知是假毒品而謊稱是真毒品,則可能另外成立詐欺罪。 --- 五、普通未遂:有危險但沒成功 普通未遂就是我們常聽到的「未遂犯」,例如: - 持刀殺人,但被路人制止。 - 開槍射擊,但子彈卡彈。 - 偷東西,但被監視器拍到當場被抓。 這些行為本身都有侵害法益的危險,只是因為外在障礙(或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得逞。刑法規定普通未遂「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也就是法官可以減輕刑罰,但不是一定要減。 --- 六、不能未遂的「重大無知」概念 從上面的例子可以發現,不能未遂常常和行為人的「重大無知」有關。例如誤以為白糖是毒藥、誤以為稻草人是真人、誤以為念咒可以殺人……這些都是對自然因果法則有根本上的誤認,而且一般人都知道不可能。 法院在判斷時,如果行為人是因為「重大無知」才誤以為行為會發生結果,就可能成立不能未遂。反之,如果只是一般錯誤(例如拿錯藥但藥還是有毒),就不算。 參照108年度台上字第2788號判決提到:「顯非出於『重大無知』錯認自然因果法則所致,核屬普通障礙未遂,非不能未遂。」 所以,「重大無知」是區分不能未遂和普通未遂的重要指標之一。 --- 七、法律效果:不能未遂不罰,普通未遂得減輕 - 不能未遂:依照刑法第26條,不罰。也就是無罪。 - 普通未遂:依照刑法第25條第2項,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注意是「得減」而非「必減」,法官可以裁量要不要減。 為什麼不能未遂可以不罰?因為這種行為從頭到尾都沒有危險性,對社會的危害極低,甚至可說是「根本不會成功」,所以刑法認為不需要處罰。 --- 八、常見誤解澄清 誤解1:賣假毒品一定無罪? 錯!如前述案例,如果行為人本來就想賣真毒品,只是不小心拿到假貨,仍然成立販賣毒品未遂(普通未遂),會被處罰。如果行為人從頭到尾都知道是假貨,想詐騙買家,則可能成立詐欺罪。 誤解2:向警察買槍或賣毒,因為對方不可能真的交易,所以是不罰的不能未遂? 錯!實務上認為,警察偽裝買家是「偶然因素」,行為人的販賣行為本身有危險(如果對方是真買家就會成交),所以是普通未遂。最高法院多次判決採此見解(參照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566 號 判決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566 號 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2788號判決)。 誤解3:不能未遂和中止未遂一樣嗎? 不一樣!中止未遂是行為人「自願」放棄犯罪或防止結果發生,例如砍人一刀後突然悔悟叫救護車。不能未遂則是行為從一開始就不可能成功,與行為人意志無關。 --- 九、QA時間:關於不能未遂的常見問題 Q1:不能未遂和普通未遂哪個處罰比較重? 普通未遂有處罰(但可以減輕),不能未遂不處罰。所以普通未遂的刑責較重。 Q2:如果我誤把麵粉當成毒品販賣,會成立什麼罪? 如果你以為麵粉是毒品(例如海洛因)而販賣,主觀上有販毒故意,客觀上販賣的是麵粉,不可能完成交易,但你的行為有沒有危險?法院通常認為,販賣毒品的行為本身有危險(因為如果麵粉是真的毒品就會危害社會),而且你不是「重大無知」(你知道自己在賣毒品,只是東西拿錯),所以會成立販賣毒品未遂(普通未遂),而不是不能未遂。 Q3:不能未遂在什麼情況下才會成立? 必須同時符合: -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客觀上不可能)。 - 行為沒有侵害法益的危險(以一般人觀點判斷)。 - 通常是因為行為人對因果關係有「重大無知」,例如誤認工具效能、誤認對象不存在等。 Q4:為什麼有些未遂犯不處罰(不能未遂)? 因為不能未遂對法益完全沒有危險性,刑法的目的是處罰有危險的行為,既然連危險都沒有,就沒有刑罰的必要性。這也符合「刑法謙抑原則」。 Q5:法院如何認定「無危險」? 法院會綜合行為時的所有情況,以「一般人」的認知為標準。例如:拿一把壞掉不能擊發的槍去殺人,如果一般人從外觀無法判斷槍是壞的,可能會認為有危險?實務上曾有爭議,但通常會考量槍是否真的無法擊發、行為人是否知情等。如果是完全不能用的槍,且行為人不知道,一般人也可能認為有危險,這時可能被認定為有危險(普通未遂)。所以認定上比較複雜,要個案判斷。 Q6:不能未遂和中止未遂有什麼不同? - 不能未遂:行為從一開始就不可能成功,與行為人意志無關。 - 中止未遂:行為有可能成功,但行為人自願放棄或防止結果發生。 兩者的法律效果也不同:不能未遂不罰;中止未遂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 十、結語 不能未遂和普通未遂的區別,關鍵就在於「行為有沒有危險」。雖然不能未遂不罰,但實務上要成立不能未遂的門檻相當高,大多數的未遂案件都被認定為普通未遂。所以,千萬不要以為「反正不會成功」就可以亂來,法律還是有處罰的! 如果你遇到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還是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了解刑法中的未遂概念! --- 參考判決見解:本文引用的法院見解來自最高法院相關判決(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566 號 判決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566 號 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2788號111年度台上字第3539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788號等),內容已簡化為一般讀者易懂之文字,詳細判決內容可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