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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先行程序是什麼?訴願與行政訴訟的差別及流程順序|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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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先行程序是什麼?訴願與行政訴訟的差別及流程順序

收到罰單、稅單或申請被政府機關駁回,心裡不服想救濟,正確的第一步通常不是直接去法院提告,而是先走「訴願先行程序」與「訴願」。在台灣,絕大多數行政處分都要先經訴願程序審查,不服訴願決定後才能提起行政訴訟;而稅務的「復查」、交通違規的「陳述意見」等先行程序,更要在提起訴願前就先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否則訴願機關會將案件移回先行程序處理,反而延誤時程。本文用白話帶你搞懂先行程序、訴願與行政訴訟的差別與正確流程順序。

訴願跟行政訴訟差在哪?先搞懂兩種救濟管道怎麼選

你可以把對政府機關決定(行政處分)不服的救濟,想像成一場「權利保衛戰」,主要有兩個戰場:

  1. 「內部申訴」戰場 – 訴願:這是在行政體系內部進行的救濟。你不服某個機關的決定(例如區公所、國稅局、警察機關),向該機關的上級機關請求重新審查。它的目的是讓行政機關有「自我省察、改正錯誤」的機會,審查範圍包括合法性與適當性。例如,不服新北市政府所屬環保局的罰鍰處分,依訴願法第4條規定,是向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而不是向環境部(原環保署)提起。訴願法第4條依機關層級列有多款管轄情形,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處分,即以直轄市政府為訴願管轄機關。
  2. 「司法訴訟」戰場 – 行政訴訟:當訴願無法解決問題時,便進入司法體系,由行政法院來裁判行政處分是否合法。這就是我們一般說的「告官」,原則上只審查處分的合法性,較少介入行政裁量的適當性。

簡單比喻:訴願像是找公司總部的客服部門申訴分店服務不佳;行政訴訟則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前者是內部機制,後者是外部司法審查。關鍵在於,我國採「訴願前置」原則,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的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未經合法訴願程序就起訴,行政法院會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以起訴不合程式裁定駁回。

什麼是訴願先行程序?復查、陳述意見一定要先走嗎?

在提起訴願之前,法律對某些特定類型的行政處分,還設置了更前置的「訴願先行程序」。這是最容易搞錯的一步!

白話解釋:法律規定,對某些處分不服,你不能直接找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必須先回頭找原處分機關本身,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要求它自己重新審查。這個程序的名稱因法令而異,常見的有「申請復查」、「陳述意見」等。期間依各特別法規定,通常為30日,但起算點與計算方式各有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為什麼要這麼麻煩? 立法目的是讓原處分機關能最快、最直接地發現並改正自己的錯誤,節省後續訴願和訴訟的資源,也避免多層次先行程序成為人民行使救濟權的障礙。

兩大常見的先行程序真實例子:

  • 收到稅單不服:要先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不是「繳款書送達後30日」起算。正確期間是: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申請以郵寄方式為之者,以郵戳為準。受理復查的稅捐稽徵機關,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2個月內作成復查決定並通知納稅義務人;屆期不為決定時,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此外,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已依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但同條第2項明定,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仍應移送強制執行: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二、繳納三分之一確有困難經核准提供相當擔保。三、繳納及擔保均有困難經核准就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110.11.30修正施行前已移送或已暫緩者,適用修正施行前規定。實務上,復查決定仍屬原處分機關的再次審查,性質上是訴願的先行程序,復查決定作成後仍以原核定處分為訴願對象,但應以復查決定之內容補充或變更原處分的事實與理由。

  • 收到交通違規舉發不服:要先「陳述意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規定,處罰機關為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這裡的法定用語是「陳述意見」,不是自創的「申訴即異議」混稱。如果逾期不陳述,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經裁決作成處罰後不服,才是以該裁決書為對象提起後續救濟。需特別區分:舉發通知單本身並非行政處分,對舉發不服的陳述意見是裁決前的程序保障,裁決書送達後才產生得提起訴願的行政處分。

法院與行政機關怎麼看「跳過先行程序直接提訴願」?

如果民眾未經法定的先行程序就直接提起訴願,受理訴願的機關不會直接進行實體審查。

依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017128號函釋意旨,為避免多層次先行程序構成本人民行使其救濟權利的程序障礙,受理訴願機關將該等案件移送法定的先行程序受理機關處理。其處理原則是,人民未經先行程序即提起訴願者,應視為已依法提出先行程序之申請,由先行程序的受理機關先行處理(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6月第1次庭聯席決議意旨)。該決議主文未於公開判決系統以fetch逐字比對,本文僅為意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其見解為「人民未經復查即提訴願者,應視為已申請復查,移由原處分機關復查」,以落實先行程序的制度功能。

意思是,上級訴願機關會把你的案子轉回去給原處分機關,請它先就你的復查或陳述意見申請進行處理。等原機關作成復查決定或裁決後,如果你還是不服,才能以這個新決定為標的,正式提起訴願。所以,跳過先行程序不會讓案件消失,但會大大延遲救濟時間。

另外,該函釋也說明,人民即使逾期才提出先行程序的申請,而原處分機關就逾期申請作成行政處分者,只要沒有訴願法第77條所列不受理事由,受理訴願機關仍應依訴願法第81條進行實體審查,不因逾期提出先行程序就當然不受理。但若原處分機關認定復查或陳述意見已逾期而作成不受理決定,訴願機關仍須審查該不受理是否合法,逾期提出先行程序仍可能產生失權效果,不可輕忽。

訴願和行政訴訟有什麼不同?五大核心差異比較表

比較項目訴願行政訴訟
性質
行政機關內部的自我審查救濟程序,兼審合法性與適當性。
司法機關外部的審查救濟程序,原則上僅審查合法性
受理機關
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無上級機關時,由原處分機關本身受理(訴願法第4條)。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處分,向直轄市政府提起。
行政法院。112年8月15日新制後,第一審為地方行政法院(簡易程序與通常程序均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視事件類型與標的金額區分),第二審為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審為最高行政法院。已無「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之稱。
審查範圍
合法性與適當性(合目的性)均審查。
原則上僅審查合法性,尊重行政機關的裁量權。
程序與時間
程序相對簡便、迅速。依訴願法第85條,訴願決定應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3個月內作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2個月。若有補送或補正情形,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程序嚴謹,有言詞辯論、證據調查等階段,審理期間較長。
費用
免繳規費。提起訴願不收規費,以鼓勵人民利用行政救濟。
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為2000元。原則上由敗訴當事人負擔。
提起方式
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原處分機關收受後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認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訴願法第58條)。
向管轄行政法院起訴。起訴前原則上須經訴願前置,經訴願決定不服後,於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不變期間內起訴(行政訴訟法第106條訴願法第90條)。

補充兩個實務上最容易忽略的期間細節:

  1. 訴願期間的計算與救濟:訴願的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訴願法第14條第1項)。利害關係人知悉處分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知悉時已逾30日者,自知悉日起算,但自處分發生日起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同法第14條第3項、訴願法第14條第4項並採收受主義,訴願人誤向無管轄權的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原機關應速移送有管轄權機關並通知訴願人;以郵寄方式者,郵戳日期為提起日。另依訴願法第15條,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得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期間已逾1年者,不得申請。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

  2. 訴願決定的教示與逕行起訴:依訴願法第90條,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若受理訴願機關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期間逾2個月仍不為決定,人民得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逕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不必再等待訴願決定。所謂逕行起訴,是指訴願人得於訴願決定期間屆滿後直接起訴,無須再經任何催告程序。

行政救濟完整流程怎麼走?從先行程序到訴願、行政訴訟 Step-by-Step

收到行政處分(罰單、稅額核定、否准處分等) ↓ 檢視處分書教示欄或相關法令:是否有先行程序規定? ↓ ┌─────────────────┐ │ 是否有「訴願先行程序」規定? │ │ (例如:稅法之復查、道交條例之陳述意見) │ └─────────────────┘ ↓ ├───────── 有 ──────────┤ ↓ ↓ 步驟一:履行先行程序 步驟一:直接提起訴願 依特別法所定期間 在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 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復查或陳述意見。 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 (稅務: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 「訴願管轄機關」提起。 道交:舉發後30日內陳述意見) (原機關收受後應先行重新審查, ↓ 有理由得自行撤銷或變更) 原機關作成復查決定或裁決。 ↓ ┌─────────────────┐ │ 對先行程序結果是否滿意? │ └─────────────────┘ ↓ ├───────── 不滿意 ────────┘ ↓ 步驟二:提起訴願 對原機關的復查決定或裁決不服, 在決定書或裁決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 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 受理訴願機關審理(收受訴願書次日起3個月內,必要時延長最長2個月)。 ↓ 收到訴願決定書(附記2個月內可向行政法院起訴之教示)。 ↓ ┌─────────────────┐ │ 對訴願決定是否滿意? │ └─────────────────┘ ↓ ├───────── 不滿意 ──────────┤ ↓ 步驟三:提起行政訴訟 在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不變期間內, 向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若訴願機關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逾2個月不為決定,亦得逕提) ↓ 行政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 ┌─────────────────┐ │ 對一審判決是否服氣? │ └─────────────────┘ ↓ ├───────── 不服 ──────────┤ ↓ 步驟四:上訴 不服地方行政法院判決,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不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期間為判決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行政訴訟法第241條)。 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同法第242條),並有同法第243條所列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

流程中的兩個重要特例與實務見解

  1. 可以「免訴願」直接訴訟的情況 並非所有處分都需要經過訴願。依行政程序法第109條規定,行政處分經聽證程序作成者,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依司法院秘書長(89)秘台廳行一字第21502號函及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99055068號(99.12.17)函釋意旨,上開條文所稱的免除,宜解為「應」免除,而非「得」免除。也就是說,經過聽證作成的處分,當事人不得再行提起訴願或其先行程序,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這是基於程序經濟與聽證程序已給予充分陳述機會的考量,法律強制跳過訴願階段,當事人沒有選擇權。須注意,縱使屬此類免除訴願的情形,起訴期間仍為行政處分送達後2個月不變期間,應向有管轄權的地方行政法院直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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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停止執行」的時機:訴願前可以先向法院聲請嗎? 原則上,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不停止原處分的執行訴願法第93條第1項)。所以罰單、稅款繳納期限到了,依法還是要繳,否則可能產生加徵滯納金或被移送強制執行的效果。但若執行將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有急迫情事時,可以聲請停止執行。

    常見問題是:可以在提起訴願「之前」,就先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嗎?對此,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第1次法律座談會提案第6號決議(法律問題)採否定說(甲說)。該座談會的研討結果認為,應尊重訴願程序的功能,避免規避該程序;理由在於,在未提起訴願前,當事人尚未表示不服原行政處分,難認有停止執行的利益,且若不經訴願即聲請停止執行,無異由行政法院直接為行政處分之審查,使行政機關喪失自我審查的機會。大會決議採甲說。須特別說明,此為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決議,屬法院內部法律見解交流,並非具拘束力之判決或函釋,但實務上多數行政法院仍參酌此見解,認未經訴願即聲請停止執行難認有權利保護必要。

    因此實務上,原則應先提起訴願,並同時向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申請停止執行(訴願法第93條第2項),或於提起行政訴訟後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16條)。法院裁定前,依同法第116條第4項應先徵詢當事人意見。

    停止執行的法定要件(須同時考量):

    • 原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執行將致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
    • 且停止執行對公益無重大影響;
    • 法院並應衡量公共利益與當事人利益。符合要件者,行政法院得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依訴願法第93條第2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認符合此二款情形之一,且有停止執行之必要者,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行政法院則以裁定為之,兩者程序與效力不同,應分別聲請。

實戰案例:阿明的一張超速罰單怎麼救濟?

劇情開始:阿明收到一張時速超速20公里的舉發通知單(舉發機關:市警局交通大隊),但他堅稱當時是儀錶故障。

  1. 第一步(先行程序:陳述意見):阿明必須在舉發後30日內,向舉發機關市警局交通大隊提出「陳述意見」,附上保養廠的檢修證明作為有利證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處罰機關於裁決前應給予陳述機會,逾期未陳述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實務上,陳述意見應以書面為之並敘明理由,若僅口頭陳述,建議作成紀錄並請處罰機關收文,以留存30日期間遵守的證明。
  2. 第二步(原機關裁決):交通大隊審酌陳述意見後,認為儀錶故障非免責理由,作成裁罰處分(罰鍰)並送達阿明。裁決書應記載主文、事實、理由、法令依據及不服裁決的救濟教示(含訴願管轄機關與30日期間)。
  3. 第三步(訴願):阿明不服裁決,應在裁決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處分機關(交通大隊)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此時交通大隊會先行重新審查,若認為有理由可自行撤銷或變更;若認為無理由,則檢卷答辯移送至管轄機關。由於原處分是市警局交通大隊所為,依訴願法管轄規定,管轄機關通常為市政府,而非內政部警政署。阿明可在訴願書中主張舉發程序有瑕疵、測速儀器未定期檢定等理由,並依訴願法第75條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原處分機關提出於受理訴願機關之證據資料(受理訴願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應指定日、時、處所);另得於訴願程序中補充理由。
  4. 第四步(訴願決定):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2個月。審理後若認為警方舉證無誤,會作成駁回訴願的決定,並附記2個月內可向行政法院起訴的教示。若訴願有理由,則撤銷原裁決,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
  5. 第五步(行政訴訟):阿明仍不服,在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不變期間內,向管轄的地方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罰鍰處分與訴願決定。若屬交通裁決事件,現制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29條以下之簡易訴訟程序,由地方行政法院審理。新制下,交通裁決撤銷訴訟原則上由地方行政法院以簡易程序審理,事實審僅二級二審,第二審為高等行政法院。
  6. 結局:行政法院開庭審理,傳喚員警與阿明,審酌測速照片、儀器檢定紀錄、保養紀錄等證據。法官可能判決阿明勝訴(撤銷罰單)、敗訴(維持罰單),或部分有理由。若阿明對地方行政法院判決不服,可於判決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服,僅得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提起上訴應備理由狀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高等行政法院上訴可自行為之,最高行政法院則強制委任律師)。

這個流程凸顯一個重點:訴願一定要經由原處分機關提起,且原機關有先行重新審查的機會。許多民眾直接把訴願書寄給市政府,卻未經由原處分機關,雖依訴願法第14條第3項仍以收受日視為提起日而不會直接不受理,但會增加移送往返時間,也可能影響3個月決定期間的起算點。正確做法是將訴願書正本寄送原處分機關,並同時保留郵戳與掛號收據,逾期將生失權效果。

民眾常見Q&A

Q:覺得政府處分不對,可以跳過訴願直接去法院告嗎?

A:通常不行,須經訴願前置。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提起撤銷訴訟前,必須先經訴願程序,經訴願決定不服後才能起訴。如未經合法訴願程序即起訴,法院會以起訴不合程式裁定駁回(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唯一的法定例外是經聽證程序作成的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09條應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此外,若訴願機關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期間逾2個月仍不為決定,人民亦得逕行提起撤銷訴訟,不必苦等決定。另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2項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3項及同法第6條規定,確認處分無效或違法、給付訴訟等情形,亦無須經訴願前置,但撤銷訴訟原則上必須先經訴願。

Q:提起訴願要花錢嗎?行政訴訟裁判費多少?

A:訴願免繳規費,行政訴訟要繳裁判費。 提起訴願目前免收任何規費。但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起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為2000元。簡易程序包括稅捐、交通裁決等小額事件,現由地方行政法院審理。裁判費原則上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若部分勝敗則按比例分擔,依同法第98條第3項至第6項規定,撤回起訴、和解等情形得聲請退還部分裁判費。

Q:訴願期間,罰單或稅款要先繳嗎?可以聲請暫緩執行嗎?

A: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但符合要件可聲請停止執行。訴願法第93條第1項,提起訴願不停止原處分的執行,所以罰單或稅款的繳納期限到了,依法仍應繳納,否則可能產生滯納金或被移送強制執行。但同條第2項、訴願法第93條第3項規定,原處分的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執行將致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進入訴訟後,也可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向行政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法院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意見。若執行會造成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例如房屋即將被拆除),務必在提起訴願時就同步以書面聲請停止執行,並具體說明損害與急迫性,同時釋明合法性顯有疑義或難於回復損害的具體事實。

Q:如果訴願失敗,還有多久可以提行政訴訟?

A: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不變期間內,逾期失權。訴願法第90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法院提起訴訟。這個期間是不變期間,一旦逾期,除非有行政訴訟法第91條行政訴訟法第92條所定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並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補行並聲請回復原狀,否則將喪失起訴權利。務必留意決定書上所附的教示記載與送達日期,並以法院收狀日為準。以郵寄方式起訴者,以郵戳日期為起訴日,但須在2個月期間內寄出。

Q:整個過程需要請律師嗎?什麼時候強制律師代理?

A:訴願不強制,行政訴訟部分事件則強制律師代理。 訴願程序不強制委任律師或代理人,你可以自己撰寫訴願書,經由原處分機關提起。進入行政訴訟後,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事件包括:一、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環境保護、土地爭議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二、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事件。三、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事件。四、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再審事件。五、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聲請重新審理及其再審事件(第3項另定不委任之例外:具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公法教授等具備法學專業資格或經法院許可者,得自行為訴訟行為;第6項未委任經定期命補正逾期以裁定駁回)。故非僅最高行政法院事件始強制代理,若案件屬上開強制代理範圍,應及早規劃律師代理事宜。

了解訴願先行程序與訴願、訴訟的差異,就像拿到了行政救濟地圖的導覽手冊。面對不公的行政處分,切勿慌張或放棄,務必留意各階段的法定期間與正確的受理機關:先行程序依特別法所定期間向原處分機關申請(稅務為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交通為舉發後30日內陳述意見),訴願為處分達到次日起30日內經由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決定3個月內作成(得延長最長2個月),不服訴願決定後2個月不變期間內向地方行政法院起訴,上訴期間20日不變期間。按圖索驥,在期限內採取正確步驟,才能有效為自己的權利發聲!


相關法條訴願法第1條訴願法第2條訴願法第4條訴願法第14條訴願法第16條訴願法第58條訴願法第61條訴願法第77條訴願法第81條訴願法第85條訴願法第90條訴願法第93條 行政訴訟法第4條行政訴訟法第6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行政訴訟法第242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 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程序法第109條 稅捐稽徵法第35條稅捐稽徵法第39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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