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可以抗告?抗告的定義、時機與程序 一、抗告是什麼?和上訴有什麼不同? 小明最近很煩惱,因為他發生車禍後向法院聲請調閱行車記錄器,卻被法院裁定駁回。他氣呼呼地打電話給律師:「我可以上訴嗎?」律師在電話那頭笑了笑:「這不是判決,是裁定,你要做的是『抗告』!」小明一頭霧水:「抗告?那是什麼?能吃嗎?」 律師耐心解釋:「抗告就是當你對法院的『裁定』不服時,向上級法院聲明不服,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裁定的救濟方法。裁定通常是法院在訴訟過程中針對程序事項所做的決定,例如駁回聲請、准許證據調查、裁定管轄、訴訟費用、假扣押等等。而上訴則是針對法院的『判決』不服,兩者對象不同。」 「原來如此!」小明恍然大悟,「那我該怎麼抗告呢?」 二、哪些裁定可以抗告?——抗告的範圍 原則上,對於裁定都可以抗告,但法律有特別規定不得抗告的例外。例如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這是因為訴訟程序中的許多裁定具有急迫性或為了避免程序拖延,所以原則上不准抗告,但如果有特別規定(例如關於法官迴避、訴訟費用等),則仍可抗告。 實務上,對於「書記官處分」的異議裁定,是否可以抗告曾有爭議。在一個法律座談會中,討論了「當事人對書記官駁回閱卷聲請之異議裁定不服,是否得提起抗告」的問題。最後多數見解認為可以抗告,因為這種裁定並非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的指揮訴訟裁定,而是屬於司法行政性質。我們來看看法院的見解: 甲說認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所稱「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係指指揮訴訟之裁定,而非所有裁定均屬此類。對書記官處分提出異議後,法院所為之駁回裁定,屬非訴訟程序性質,應依第四百八十二條原則上允許抗告。(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判決) 所以,如果你向法院聲請閱卷被書記官駁回,你向法官提出異議後又被駁回,你是可以抗告的喔! 此外,有些裁定是不得抗告的,例如:最高法院的裁定(終審裁定)原則上不得抗告,因為已經是最終審級。如果對最高法院的裁定不服,只能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尋求救濟。法院在一個決議中明確表示: 當事人對最高法院終審裁定提出異議,明確表示係提起抗告而非聲請再審,法院需判斷應依抗告程序或再審程序處理此類案件。決議事項:法院採甲說,認為應適用再審程序處理。其核心見解係基於再審程序為對終審裁判之救濟途徑,當事人雖主張為抗告,惟終審裁定無抗告之餘地,故應認定其為聲請再審之意思表示。(參照最高法院 106 年度第 18 次民事庭會議判決) 所以,千萬別搞錯囉! 三、抗告要在什麼時候提出?——抗告期間 抗告有時間限制,必須在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刑事訴訟法第406條、行政訴訟法第268條)。這個期間是「不變期間」,也就是說,如果超過期限,你的抗告就會被法院以不合法為由駁回,除非你有不可歸責的事由可以聲請回復原狀。 期間的計算方式是從裁定送達的「翌日」開始起算,如果最後一天是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 舉例來說,小明在5月1日收到駁回證據調查聲請的裁定,那麼他必須在5月11日之前(假設沒有假日)提出抗告狀,逾期就喪失抗告權。 四、抗告怎麼提?——抗告的程序 1. 提出抗告狀 抗告必須以書狀為之,稱為「抗告狀」。你可以向原裁定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上級法院提出。抗告狀應記載: -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 原裁定及對該裁定不服的陳述 - 抗告的理由 - 證據(如果有) 抗告理由必須具體指出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不能只是空泛地說「我覺得不公平」。例如在一個定應執行刑的抗告案件中,抗告人只是泛泛指摘,法院認為: 抗告意旨泛言所犯各罪大多數之侵害法益輕微,且有期徒刑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以為內部界限,原裁定此部分所定應執行刑僅小幅減少有期徒刑6月,有重複評價及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之虞等語。係僅憑己意,指摘原裁定關於有期徒刑部分所定應執行刑過重為不當,難認可取。依上所述,此部分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參照113年度台抗字第1608號判決) 所以,抗告理由要具體,最好引用法條和判例,否則很容易被駁回。 2. 繳納裁判費 - 民事抗告:新台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 刑事抗告:免費 - 行政訴訟抗告:新台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如果未繳費,法院會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則駁回抗告。 3. 抗告的效力 抗告原則上不會停止原裁定的執行,但原法院、審判長或抗告法院可以在抗告事件裁定前,裁定停止執行或為其他必要處分(民事訴訟法第491條、刑事訴訟法第409條)。如果你希望停止執行,必須另外聲請。 4. 抗告法院的處理 抗告法院收到抗告後,會先審查抗告是否合法(例如是否逾期、是否具備程式)。如果不合法,就會裁定駁回;如果合法但無理由,也會駁回;如果有理由,就會廢棄或變更原裁定,有時也會發回原法院更為裁定。 除了裁定,實務上還有許多相關細節值得留意,打官司完整指南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知識。 例如在一個妨害自由等罪的案件中,抗告人對定應執行刑的裁定提起抗告,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就併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的聲請不應准許,因此: 原裁定關於併科罰金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檢察官就併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駁回。其他抗告駁回。(參照113年度台抗字第1608號判決) 這顯示抗告有理由時,上級法院會做出有利於抗告人的裁定。 五、常見的抗告類型與實際案例 1. 刑事案件的抗告 刑事被告對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等裁定不服,可以抗告。另外,對於定應執行刑的裁定也可以抗告。例如113年度台抗字第1608號判決中的楊劉輇,他因為妨害自由等罪,經法院定應執行刑後提起抗告,但最高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而駁回。 2. 民事案件的抗告 常見的如:駁回聲請法官迴避的裁定、駁回證據調查聲請的裁定、假扣押、假處分裁定、訴訟費用負擔的裁定等。另外,對於書記官處分的異議裁定,如前所述,也可以抗告。 3. 行政案件的抗告 行政訴訟中,對於裁定不服,例如停止執行、保全處分、訴訟救助等,可以抗告。如果抗告無理由,法院也會裁定駁回,例如最高行政法院在一個裁定中明確指出:「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並依法駁回(參照109年度裁字第2385號判決)。 六、抗告 vs 再審 vs 非常上訴 - 抗告:針對「未確定」的裁定,向上級法院聲明不服。 - 再審:針對「已確定」的判決或裁定,因有法定再審事由(例如發現新證據、判決基礎偽造等),請求原法院重新審理。 - 非常上訴:針對「已確定」的刑事判決,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以糾正違背法令的判決。 所以,如果你對最高法院的裁定不服,不能抗告,只能視情況聲請再審或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 106 年度第 18 次民事庭會議判決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當事人對最高法院終審裁定提出異議,雖然說是抗告,但法院認為應視為聲請再審。 七、抗告常見Q&A Q1:抗告和上訴有什麼不同? A:抗告的對象是「裁定」,上訴的對象是「判決」;抗告期間通常為10日,上訴期間民事為20日、刑事為10日(判決送達後);抗告原則上向原法院提出,上訴則是向上級法院提出;抗告通常由原法院或審判長先審查,上訴則由上級法院審理。 Q2:抗告一定要請律師嗎? A:民事、行政訴訟中,抗告不一定需要律師,但撰寫抗告狀需要法律專業,建議諮詢律師以提高成功率。刑事訴訟中,被告可以自己提起抗告,也可以委任律師。 Q3:抗告會被駁回嗎?什麼情況會被駁回? A:抗告不合法(如逾期、未繳費、程式欠缺)或無理由(指原裁定並無違誤)時,法院會裁定駁回。例如113年度台抗字第1608號判決中,抗告人僅泛泛指摘,未具體說明理由,因此被駁回。 Q4:抗告期間如何計算?遇到假日怎麼辦? A: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若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例如送達日是星期五,則從星期六起算,第十天若遇到星期日,則順延至星期一。 Q5:抗告後可以撤回嗎? A:可以。在抗告法院裁定前,抗告人可以撤回抗告,但必須以書狀向受理抗告的法院提出。 處理什麼情況可以抗告時,準抗告程的認定標準會直接影響案件結果。在什麼情況可以抗告的案件中,抗告是什的規定常成為爭議焦點。 八、結語 抗告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重要救濟途徑,讓你不服法院裁定時有機會翻盤。但抗告有嚴格的時間和程序要求,如果不懂法律,很容易錯失機會或被打回票。因此,當你收到一份不利的裁定時,最好趕快找專業律師諮詢,評估是否有抗告空間,並在10日內提出抗告狀,才能有效維護自己的權益。 最後提醒:抗告不是萬靈丹,必須有具體理由,空口白話是沒用的。就像113年度台抗字第1608號判決所說,「僅憑己意,指摘原裁定過重為不當,難認可取」,所以抗告前務必做好功課,或尋求專業協助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