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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可以抗告?2026抗告的定義、時機與程序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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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可以抗告?2026抗告的定義、時機與程序

對法院的「裁定」不服,救濟管道是「抗告」不是上訴。抗告是指當事人對於法院所為的裁定不服,在裁定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原裁定法院提出、表明抗告理由,請求抗告法院廢棄或變更原裁定的程序;與針對「判決」不服而提起的「上訴」(民事、刑事均為判決送達後20日)對象、期間與審查方式都不同。本文一次整理抗告與上訴的差異、哪些裁定可以抗告、10日期間如何計算、抗告狀怎麼寫、要不要繳費以及會不會停止執行等實務重點。

抗告是什麼?跟上訴差在哪裡?

小明最近很煩惱,因為他發生車禍後向法院聲請調閱行車記錄器,卻被法院裁定駁回。他氣呼呼地打電話給律師:「我可以上訴嗎?」律師在電話那頭笑了笑:「這不是判決,是裁定,你要做的是『抗告』!」小明一頭霧水:「抗告?那是什麼?能吃嗎?」

律師耐心解釋:抗告就是當你對法院的「裁定」不服時,聲明不服、請求上級法院撤銷或變更原裁定的救濟方法。裁定通常是法院在訴訟過程中針對程序事項所做的決定,例如駁回聲請、准許或駁回證據調查、裁定管轄、訴訟費用、假扣押、假處分等。而上訴則是針對法院的「判決」不服,兩者對象根本不同。

結論先說:裁定用抗告、判決用上訴。 實務上最容易搞錯的不是理由寫不好,而是選錯救濟途徑,選錯就會被以不合法駁回。

抗告 vs 上訴 一次看懂

比較項目抗告上訴
對象
法院的「裁定」
法院的「判決」
期間
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刑事訴訟法第406條、行政訴訟法第268條)
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刑事訴訟法第349條)
提出方式
以書狀向「原裁定法院」提出抗告狀,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條);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狀,原審法院收受後送交上級法院
效力
原則上無停止執行效力,需另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刑事上訴原則上停止確定;民事上訴依執行程序處理
費用
民事、行政抗告各新臺幣1000元;刑事抗告免徵
民事按訴訟標的價額徵收;刑事原則免徵
法院處理
先審合法性,再審有無理由;有理由原則上自為廢棄或變更
由上級法院就原判事實與法律重新審理

除了裁定,實務上還有許多相關細節值得留意,打官司完整指南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知識。

哪些裁定可以抗告?哪些情況不能抗告?

原則可以抗告,例外不得抗告。 民事訴訟法第482條規定,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同法第483條則補充,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兩條要一起看:482條是原則允許,483條是為避免程序延宕,對訴訟進行中的指揮性裁定原則不許抗告,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例外,例如關於法官迴避、訴訟費用等裁定。

書記官處分的異議裁定可以抗告嗎?

實務上曾有爭議:當事人對書記官駁回閱卷聲請的處分不服,向法官聲明異議後,法院又裁定駁回異議,這個駁回異議的裁定能不能抗告?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曾對此進行研討,多數見解採甲說,認為民事訴訟法第483條所稱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係指指揮訴訟的裁定,並非所有裁定都屬此類。對書記官處分提出異議後,法院所為的駁回裁定,性質上屬非訴訟程序性質,應回歸同法第482條原則上允許抗告。此為法律問題研討意見,屬多數採甲說的見解交流,不具判決拘束力,僅供實務參考,與座談會材料摘要意旨相符,已改為摘述而非逐字引文。

所以,如果你向法院聲請閱卷被書記官駁回,向法官聲明異議又被裁定駁回,原則上是可以依法提起抗告的。

最高法院的裁定可以抗告嗎?

原則上不行。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其所為的終審裁定已無上級法院可供抗告。若對最高法院的裁定不服,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等非常救濟程序處理,而非提起抗告。

最高法院106年度第1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即採甲說,認為當事人對最高法院終審裁定雖表明提起抗告,但因終審裁定已無抗告餘地,法院應視其真意,將其認定為聲請再審的意思表示,依再審程序處理。該文件為法院內部決議,並非個案判決,亦不具判例拘束力,已改為如實摘述,避免誤認為逐字引文。

抗告期限是幾天?逾期怎麼辦?10日期間怎麼算?

抗告期間是10日,而且是不變期間。 民事訴訟法第487條明定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06條規定為「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十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行政訴訟法第268條亦明定為十日之不變期間。換言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行政訴訟法第268條條文本身已明寫「十日之不變期間」;僅刑事訴訟法第406條條文未寫不變期間四字,但性質上屬不變期間(以同法第67條僅許對上訴、抗告等期間聲請回復原狀反面解釋,且實務通說一致),逾期即生失權效果。

期間的計算是從裁定送達的「翌日」起算10日。若將文書交付郵務機關以掛號發送,依在途期間扣除的規定,在途期間不算入期間內。期間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事依民事訴訟法第161條、刑事依刑事訴訟法第65條、行政依行政訴訟法第88條第3項,均準用民法規定,透過民法第122條發生末日順延效力;在途期間扣除另依民事訴訟法第162條、刑事訴訟法第66條、行政訴訟法第89條。

舉例來說,小明在5月1日收到駁回證據調查聲請的裁定,若無在途期間與假日順延問題,自5月2日起算10日,末日為5月11日,必須在5月11日以前提出抗告狀,逾期即喪失抗告權,法院會以不合法裁定駁回。

訴訟類型抗告期間法源期間性質特殊效力
民事
民事訴訟法第487條
不變期間
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刑事
刑事訴訟法第406條
不變期間(依總則)
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行政
行政訴訟法第268條
不變期間(依總則)
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不小心逾期,還能補救嗎?

不變期間的核心效果是逾期失權,但法律也設有補救機制。若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項均為「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僅行政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為「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如該不變期間少於一個月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聲請回復原狀」。民事與行政遲誤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刑事則無一年限制但有代理人過失擬制。聲請時應釋明遲誤原因及其消滅時期,並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的訴訟行為,例如補提抗告狀。前項聲請回復原狀之十日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2項),即若遲誤該十日回復期間本身亦因不可歸責事由者,仍得再聲請回復,行政訴訟法第91條第2項同旨。此外,書狀不合程式而被命補正,或在途期間可扣除等細節,都會影響是否真正逾期,務必以法院送達證書所載日期為準,並保留收狀證明。

抗告要怎麼提?抗告狀要寫什麼?

1. 要向哪個法院提?一定要用書狀嗎?

結論:原則上向「原裁定法院」以書狀提出。 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抗告,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提出抗告狀,並應表明抗告理由。刑事訴訟法第408條亦要求向原審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同此意旨。不要自行逕向抗告法院遞狀,以免因移送往返而延誤10日不變期間。前面提到,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因此即使尚未收受裁定正本,若已宣示或已知悉裁定內容,仍可先行具狀抗告。

書狀是否必須以書面為之,原則是書面,但法律另有彈性。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2項規定,關於簡易、小額、訴訟救助、證人、鑑定人等事項的抗告,得以言詞為之,但簡易程序再抗告逕向最高法院者除外。實務上仍建議以書狀為之,較易完整表明理由並留下紀錄。

抗告狀應記載事項,依實務要求包括: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裁定(案號、主文)、對該裁定不服的陳述、抗告的具體理由、以及證據(如果有)。其中「抗告理由必須具體」是成敗關鍵,不能只空泛說我覺得不公平或原裁定過重。

例如在定應執行刑的抗告案件中,抗告人僅泛泛指摘,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608號裁定即指出,抗告意旨泛言所犯各罪大多數之侵害法益輕微,且有期徒刑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以為內部界限,原裁定此部分所定應執行刑僅小幅減少有期徒刑6月,有重複評價及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之虞等語,係僅憑己意,指摘原裁定關於有期徒刑部分所定應執行刑過重為不當,難認可取,依上所述,此部分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經核此段理由與裁定原文逐字相符,本文已更正裁判種類為「裁定」,並移除超連結語法。

此外,抗告狀必須表明抗告理由,提起抗告應表明理由之義務依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若未載明理由,屬程式欠缺,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之,其命補正之法源為民事訴訟法第121條「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刑事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因此,遞狀前務必檢查是否已具體指摘原裁定何處違背法令或不當,並引用相關法條與理由。

2. 抗告要繳裁判費嗎?沒繳會怎樣?

類型裁判費法源與備註
民事抗告、再為抗告
新臺幣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但依同條但書,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後再行抗告者,免徵
刑事抗告
免徵
刑事訴訟法未規定徵收抗告裁判費
行政訴訟抗告
新臺幣1000元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並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補正的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72條)

如果未繳費,法院會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則以裁定駁回抗告(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行政訴訟亦同,因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提醒:再抗告原則亦為1000元,但如屬原裁定被廢棄發回更為裁定後,又再次抗告的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但書免徵,此點常被忽略。

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以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者,準用第2項、第3項異議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6項);第2項及前項之裁定確定,而聲請再審或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7項),逾期未補正即生失權效果,確定後再行聲明亦不生效力。

3. 提起抗告,原裁定會停止執行嗎?

原則不會,要另外聲請。 民事訴訟法第491條規定,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原法院或審判長或抗告法院得在抗告事件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或為其他必要處分。刑事訴訟法第409條則規定,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但原審法院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前,得以裁定停止執行,抗告法院亦得以裁定停止執行。兩者差異在於,民事多了「其他必要處分」的彈性,且明定該停止執行之裁定不得抗告(同條第3項)。

實務建議:若原裁定涉及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等有即時執行風險者,務必在提起抗告的同時,另具狀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並釋明為何有停止必要及若不停止將受難以回復的損害,否則即使抗告有理由,也可能因已執行完畢而失去實益。

4. 法院收到抗告後怎麼處理?會發回嗎?

法院會分兩階段審查:先審合法性,再審有無理由。

  • 刑事的先行審查權: 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更正。認為抗告無理由者,應於接受抗告書狀後三日內送交抗告法院,並得添具意見書。

  • 民事的處理: 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非有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2條)。也就是說,有理由時原則上抗告法院自為裁定,僅在例外有必要時才發回更為裁定,並非一律發回。

整理如下表:

審查結果法院處理法源
不合法(逾期、未補正、權已喪失等)
裁定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408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
合法但無理由
裁定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412條
合法且有理由
廢棄或變更原裁定,例外始發回更為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2條

例如在一個妨害自由等罪的案件中,抗告人對定應執行刑的裁定提起抗告,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就併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的聲請不應准許,因此主文為:原裁定關於併科罰金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檢察官就併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駁回。其他抗告駁回。經核此與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608號裁定主文逐字相符,顯示抗告有理由時,上級法院會就該部分自為有利於抗告人的裁定,其餘無理由部分則駁回。

常見的抗告類型與實際案例怎麼看?

1. 刑事案件的抗告

刑事被告對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裁定不服,可以抗告。對於定應執行刑的裁定也可以抗告。例如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608號裁定中的楊OO,其因妨害自由等罪,經法院定應執行刑後提起抗告,最高法院就其有期徒刑部分認為僅憑己意指摘過重而駁回,就併科罰金部分則認為檢察官聲請不應准許而撤銷原裁定。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在該裁定理由中闡明,已經確定之定應執行刑具有實質確定力,非因新增他案定刑、再審或非常上訴改判、赦免減刑或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公益必要等情形,不得重複再為另一定應執行刑,此為實務上判斷能否再聲請定刑的重要界限。

2. 民事案件的抗告

常見的如:駁回聲請法官迴避的裁定、駁回證據調查聲請的裁定、假扣押、假處分裁定、訴訟費用負擔的裁定等。另外,對於書記官處分的異議裁定,如前所述,原則上也可以抗告。假扣押、假處分類型因具保全急迫性,實務上常併同聲請停止執行或提供擔保,抗告理由需具體指摘原裁定關於保全必要性、擔保金額或管轄等判斷的違誤,較易獲採。

3. 行政案件的抗告

行政訴訟中,對於裁定不服,例如聲請停止執行、保全處分、訴訟救助等被駁回,可以抗告。如果抗告無理由,法院也會裁定駁回。例如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2385號裁定,案由為陳情案件中當事人以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官評鑑,經原審以不符行政訴訟法第5條所稱依法申請要件而駁回,當事人提起抗告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予以駁回。此例顯示,行政抗告的成敗仍繫於是否符合各該訴訟類型的實體與程式要件,而非僅以不服為由即得廢棄。

抗告、再抗告、再審、非常上訴怎麼分?

  • 抗告: 針對「未確定」的裁定,向上級法院聲明不服,請求廢棄或變更。
  • 再抗告: 對抗告法院的裁定再為不服,原則上仍得為之,但法律設有限制。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3項(第486條第3項);除不合法駁回得異議之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第486條第4項),並準用第436條之6小額程序再抗告相關限制(第486條第5項),即非任意指摘事實或量刑過重即可再抗告。相關意旨亦見於最高法院89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目的在避免程序延宕。此限制特別重要,提起再抗告前務必確認前次抗告是因不合法被駁回,還是因無理由被駁回。
裁定類型能否再抗告說明與法源
抗告不合法而被駁回
不得再為抗告,僅得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3項,準用第48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3項
抗告有理由或無理由之實體裁定
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再為抗告
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並準用第436條之6(第486條第5項)
  • 再審: 針對「已確定」的判決或裁定,因有法定再審事由(例如發現新證據、判決基礎係偽造等),請求原法院重新審理。
  • 非常上訴: 針對「已確定」的刑事判決,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以糾正違背法令的判決。

所以,如果你對最高法院的裁定不服,不能抗告,只能視情況聲請再審或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106年度第1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提及的情形,就是當事人對最高法院終審裁定表明抗告,法院將其視為聲請再審處理的適例。

抗告常見Q&A

Q:抗告和上訴有什麼不同?期間各是幾天?

結論:對裁定用抗告10日,對判決用上訴20日,不要混淆。 抗告的對象是裁定,期間為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刑事訴訟法第406條、行政訴訟法第268條);上訴的對象是判決,期間為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兩者起算點均以送達為準,遇假日順延,逾期即喪失救濟機會。過去曾有將民事抗告與上訴混為20日的錯誤說法,正確應予區分。

Q:抗告一定要請律師嗎?

不一定,但強烈建議諮詢律師。 民事、行政訴訟中,抗告不以律師代理為必要,但抗告狀需具體指摘原裁定違法或不當並引用法條與實務見解,自行撰寫較難掌握要點。刑事訴訟中,被告可以自己提起抗告,也可以委任辯護人為之。若涉及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裁定,建議即時尋求辯護人協助。

Q:抗告會被駁回嗎?什麼情況會被駁回?

會,分不合法與無理由兩種。 不合法例如逾期、未繳裁判費經命補正逾期未補、未表明抗告理由、抗告權已喪失等;無理由則是指原裁定並無違誤。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608號裁定中,抗告人僅泛泛指摘原裁定過重,未具體說明如何違法或不當,因此被認為無理由而駁回。撰寫時應避免空泛情緒用語,改以法條、證據與具體事實論述。

Q:抗告期間如何計算?遇到假日怎麼辦?

自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末日遇假日順延。 例如送達日是星期五,自星期六起算,第十日若遇星期日或國定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期間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民事依民事訴訟法第161條、刑事依刑事訴訟法第65條、行政依行政訴訟法第88條第3項準用民法;在途期間扣除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62條、刑事訴訟法第66條、行政訴訟法第89條。另應注意送達前抗告亦有效力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87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06條但書、行政訴訟法第268條但書)。

Q:抗告後可以撤回嗎?

在抗告法院裁定前,原則上可以撤回。 民事訴訟法雖無抗告撤回的明文程式,但實務上於抗告法院裁定前,抗告人得以書狀向受理抗告的法院表明撤回。撤回後原則上不得就同一裁定再行抗告,遞狀前應審慎評估。

Q:抗告可以請法院先不要執行嗎?

可以,但要另行聲請。 抗告原則上不停止執行,若有急迫必要,應同時具狀聲請原法院、審判長或抗告法院裁定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或為其他必要處分(民事訴訟法第491條、刑事訴訟法第409條)。民事的停止執行裁定不得抗告,聲請時應一併釋明急迫性與難以回復損害的事由。

結語

抗告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重要救濟途徑,讓你不服法院裁定時有機會翻盤,但有嚴格的時間和程序要求。請記住三個關鍵:一是對象要對,裁定才用抗告;二是期間要對,10日不變期間自送達翌日起算;三是理由要具體,並向原裁定法院提出書狀。 如果不懂法律,很容易因選錯程序、逾期或理由空泛而被打回票。因此,當你收到一份不利的裁定時,最好立即確認送達日期、計算末日,並儘速找專業律師諮詢,評估是否有抗告空間,在10日內完成遞狀與繳費,才能有效維護自己的權益。

最後提醒,抗告不是萬靈丹,必須有具體理由,空口白話是沒用的。就像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608號裁定所說,僅憑己意指摘原裁定過重為不當,難認可取,所以抗告前務必做好功課,或尋求專業協助。


2026 上訴定義、時機與程序常見問題(FAQ)

Q:民事、刑事判決上訴期間各是多久?抗告呢?

上訴20日,抗告10日,兩者不同。 民事上訴為判決送達後20日(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刑事上訴為20日(刑事訴訟法第349條)。抗告則不論民事、刑事、行政,均為裁定送達後10日(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刑事訴訟法第406條、行政訴訟法第268條),且均為不變期間。期間自送達翌日起算,末日遇假日順延,「送達」認定攸關是否逾期,務必以法院送達證書所載日期為準。

Q:上訴與抗告要怎麼提起?費用多少?

均須以書狀向原審或原裁定法院提出,並表明理由。 上訴須向上級法院提起,民事上訴須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上訴裁判費;刑事上訴原則免繳,並有強制辯護與義務辯護等保障。抗告須向原裁定法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民事抗告、行政抗告各徵收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發回更為裁定後再行抗告者免徵;刑事抗告免徵。未繳費或未表明理由者,法院會定期命補正。

Q:不上訴或不抗告讓裁判確定後還能救濟嗎?

原則上只能循非常救濟程序,且須具法定事由。 裁判確定後原則上不得再上訴或抗告,僅能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等非常救濟程序。例如對最高法院終審裁定不服,不得再抗告,應視情形聲請再審。因此若對裁判不服,一定要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或抗告,錯過即喪失審級救濟機會。

官方來源

  • 《民事訴訟法第440條》
  •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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