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走廊可以放鞋櫃嗎?樓梯間擺放物品的法規限制 結論先說:不行。 公寓大廈的共同走廊、樓梯間屬於全體住戶共有的「共用部分」,依法只能供「通行、逃生避難」使用,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同走廊等處堆置鞋櫃、鞋架、雜物或設置柵欄門扇。只要在這些法定禁制區域有堆置行為,就構成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不以「有沒有擋到路」、「櫃子大小」或「放多久」為要件,經管委會制止不遵從,可報請縣市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若因此害人跌倒受傷,還可能另負民法侵權賠償責任。 公寓走廊算共用部分嗎?3條法規告訴你為什麼不能放鞋櫃 管理公寓大廈最重要的「根本大法」就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關於走廊、樓梯間能不能放鞋櫃,有3個條文直接給答案,且皆為現行有效規定。 1. 走廊、樓梯間是「共用部分」,不能變成你家儲藏室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2款明定,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中「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更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白話說,走廊、樓梯間是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不是你家玄關的延伸,不能由單一住戶獨占或約定給特定人專用。 2. 使用方式必須符合「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法條本身沒有寫「通行、逃生避難」六個字,但法院與主管機關長期一致解釋,走廊、樓梯的設置目的就是「通行」與「逃生避難」,不是堆放雜物。把鞋櫃放在共同走廊,本身就與設置目的相違背。 3. 明文禁止堆置雜物:樓梯間、共同走廊就是不行 最直接的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原文為:「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你的鞋櫃、鞋架、行李箱、紙箱、盆栽,在實務上都會被認定為「雜物」。 實務補充:判斷原則以判決轉述之主管機關見解為準。依內政部營建署97年11月28日營署建管字第0970072112號函釋(經交叉查證確有公開函釋),於電梯間設置鞋櫃,業已違反「不得堆置雜物」規定。另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6號判決理由轉述之內政部營建署98年7月3日營署建管字第0980042542號函意旨(經tlx__search_legal檢索無獨立公開全文,僅見於該判決轉述),針對5樓壁面鏡子個案,經被告衡酌尚無影響妨礙逃生避難,難謂為系爭條文所欲規範對象。兩者對照可知,主管機關對「鞋櫃」原則上直接認定為堆置雜物即違規,僅極少數附著於壁面且經個案認定完全不影響逃生之設施,才在該個案中認無礙逃生;該鏡子個案無獨立函釋可供檢索驗證,絕不能持以主張鞋櫃合法。 | 法條 | 規範重點 | 白話翻譯 | | --- | --- | --- |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2款 | 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屬共用部分,不得約定專用 | 走廊樓梯是大家的,不能切一塊給你專用 |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 | 應依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使用共用部分 | 走廊樓梯只能用來走路、逃生 |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 | 禁止於樓梯間、共同走廊等處堆置雜物 | 放鞋櫃、鞋架、雜物就是違法 | 如果想更全面地掌握相關法律知識,鄰居糾紛法律指南整理了從基礎到進階的完整內容。 法院怎麼判?在走廊樓梯間放鞋櫃真的會敗訴嗎? 案例一:共同走廊放鞋櫃、廚餘桶,被限期改善處分,住戶提告敗訴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6號判決【已確定】 這是一件已確定的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6號,2013年6月20日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事實是:台北市某公寓住戶在自家門外的「共同走廊」擺放鞋櫃和廚餘桶,經人檢舉,市政府於101年8月9日派員勘查屬實,先以101年8月31日府都建字第10162362300號函請管委會轉知住戶改善,經管委會於101年9月19日通知仍未改善,市府遂以101年9月21日府都建字第10170305600號函作成「限期於文到15日內改善並報備」之行政處分。住戶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沒有妨礙通行、別人也放等理由,法院全部不採,判決敗訴。 本案處分性質是「限期改善」,還不是罰鍰。但重點是法院確立了兩個關鍵見解,後續若屆期不改善,就會進入罰鍰階段。 法院怎麼說: 參照102年度訴字第176號判決所述,因其明確指出此類行為之違法性:「公寓大廈共同走廊本應維持暢通,始能保持逃生避難無阻,是以堆置物品,即屬違反系爭條例第16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 參照102年度訴字第176號判決所述,因其進一步闡釋了共用部分的使用原則:「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通往室外之通路係屬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供做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使用,住戶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使用該等共用部分。」 參照102年度訴字第176號判決所述,因其點明了法規的核心目的:「按系爭條例第16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及規範目的,係為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及避免妨礙逃生避難為其目的。」 法院更強調,共同走廊本應維持暢通,始能保持逃生避難無阻,要無以堆置物品之大小認定有無妨礙通行之理。(參照102年度訴字第176號判決所述)意思是,不管鞋櫃大或小,只要放在禁止區域,一經堆置就違法,不需要等到真的有人被絆倒或火災受阻才算違法。這在學理上稱為「即成行為」,近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簡字第180號判決也再次重申,只要有堆放行為即已完成違規,不以妨礙結果為要件。 案例二:樓梯間放鞋架引發高齡鄰居糾紛,法院認定違反公共利益 — 基隆地院100年度簡上字第66號判決【二審已確定】 另一件常被誤傳的案例是基隆地院100年度簡上字第66號判決(2012年2月20日二審判決,已確定)。本案案由其實是「損害賠償(名譽)」,並非住戶跌倒受傷的賠償訴訟。起因是住戶將鞋子、鞋架置於公共樓梯間,同棟高齡81歲鄰居長期不滿,雙方口角、互提告,先有毀損罪經判罰金4000元緩刑,後有請求刊登道歉啟事的民事訴訟。法院最後依刑法第311條善意自辯可免責等理由,廢棄原審命刊登道歉啟事的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本案雖非以「堆鞋架」為直接請求權基礎,但法院在判決理由中附帶論述並明確認定樓梯間堆置行為違法,作為判斷公共利益的基礎: 參照100年度簡上字第66號判決所述,因其以具體案例說明行為的危險性:「兩造住處共用樓梯之設置目的係供通行之用,被上訴人卻為其私人利益,將其鞋子、鞋架置於公共樓梯間,致使通行空間縮小而違反公共利益,影響住戶權益…尤以上訴人已高齡81歲,被上訴人將鞋子置於公共樓梯間更可能會導致上訴人跌倒受傷。」 這個見解的實務意義在於:即使你沒有因此案被判賠,但在其他鄰居糾紛、管委會制止或主管機關裁罰程序中,法院已先認定該行為「違反公共利益、影響住戶權益」,對你極為不利。若真因此導致鄰居跌倒受傷,另會成立民事侵權責任(詳後述)。 為什麼「我沒擋到路」還是違法?關鍵在「逃生動線」的即成違規 很多住戶會抗辯:「我的鞋櫃靠牆邊放,根本沒有擋到走路啊!」「我只是放個小鞋櫃,走廊還很寬!」主管機關和法院的判斷標準,看的不是平常好不好走,而是火災發生時能不能安全逃生。 舉例來說,假設建築設計圖說的走廊淨寬度為120公分(此為舉例,實際寬度依使用執照竣工圖說及建築技術規則而定),你的鞋櫃深度30公分,雖然緊貼牆壁,但已將該處可用寬度縮為90公分。平常90公分確實可供一人通行,但在濃煙、停電、驚慌推擠、攜老扶幼,或消防人員穿厚重裝備、拖水帶搶救時,任何寬度減損或地面突起物,都可能成為絆倒、堵塞的致命關鍵。 因此實務上採取「形式認定」:只要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列舉的處所(樓梯間、共同走廊等)有「堆置雜物」或「設置柵欄、門扇」之客觀行為,就推定有妨礙逃生避難的潛在風險,原則上即構成違規,不另以實際妨礙程度或物品大小作為是否違法的門檻。內政部營建署函釋所稱「是否影響妨礙逃生避難為原則作考量」,在鞋櫃這類可移動雜物的案件中,實務上幾乎一致認定為有影響(參照102年度訴字第176號、判決所述)。 | 常見抗辯 | 法院與主管機關實務見解 | | --- | --- | | 櫃子很小、靠牆不擋路 | 一經堆置即屬違反,無以大小認定有無妨礙通行 | | 只是暫放幾小時、晚上放垃圾明早丟 | 堆置屬即成行為,不以放置時間長短為要件;長時間或過夜放置更易被認定違規,短期暫放仍有被取締風險 | | 大家都放,為什麼只罰我 | 平等原則指「合法之平等」,不包含「違法之平等」,不能以他人未被查獲主張免責 | | 嵌入牆內的固定櫃就合法 | 走廊樓梯依第7條第2款不得約定專用;私自將公共牆面改為私人收納,仍屬在共同走廊設置固定物而違規 | 被檢舉會怎樣?公寓大廈堆雜物的3階段處罰流程與罰鍰金額 很多人以為會直接收到罰單,其實法定流程是「先制止、再報請、後裁罰」,讓住戶有改善機會,但屆期不改就會連續罰。 法定3階段流程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5項及第36條第5款,流程如下: | 階段 | 主體 | 作為 | 法源 | | --- | --- | --- | --- | | 第一階段:制止 |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 | 其他住戶或管委會先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常見為書面勸導單、存證信函、公告) | 第16條第5項前段、第36條第5款 | | 第二階段:報請與限期改善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都發局/工務局建管單位) | 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主管機關派員勘查、拍照存證後,作成限期改善處分(實務常見文到15日內改善並報備) | 第16條第5項後段(參照102年度訴字第176號、判決所述流程) | | 第三階段:裁罰與連續處罰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處罰鍰並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另依行政執行法為必要處置 | 第49條第1項第4款 | 重要提醒:限期改善函本身就是行政處分,若不服應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濟。前述102年度訴字第176號案的原處分即為101年9月21日府都建字第10170305600號函,住戶逾期未救濟或救濟敗訴,處分即確定,後續不改善就會直接進入裁罰。 罰多少?會連續罰嗎?會被強制清除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住戶違反第16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 項目 | 內容 | | --- | --- | | 罰鍰金額 | 4萬元至20萬元 | | 是否連續罰 | 是,屆期不改善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 | 是否「派人來把鞋櫃搬走」 | 條例本身未規定「強制清除鞋櫃」,但屆期不改善除連續罰外,主管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為必要處置,實務上仍以連續罰促其自行搬離為主 | | 會留下紀錄嗎 | 行政罰鍰與限期改善處分均有公文書紀錄,未來再犯或涉及其他糾紛時會被調閱 | 除了罰鍰,還有民事與刑事風險嗎? | 責任類型 | 成立要件 | 說明 | | --- | --- | --- | | 民事賠償 | 須符合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侵權行為要件: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造成損害、且有因果關係 | 若因鞋櫃、鞋架占用樓梯間導致鄰居跌倒受傷,行為人須舉證無過失,否則應賠償醫藥費、看護費、交通費、勞動能力減損及精神慰撫金等。案例二法院特別點出高齡者跌倒風險,就是在強調注意義務與可預見性 | | 刑事加重 | 僅限「供營業使用」之住戶,違反第16條第2項致人於死或重傷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2項: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一般住家放鞋櫃不直接構成此罪,但若因此阻礙逃生致死傷,仍可能另涉刑法第193條違背建築成規致生公共危險等罪責,須個案認定 | 重要Q&A:鞋櫃放走廊、暫放一下、大家都放、嵌入式櫃子可以嗎? Q:我只是放一個小小的、扁薄的鞋櫃在門邊,真的完全沒擋到路,這樣也不行嗎? A:原則上就是不行。 法院見解非常明確,共同走廊應維持絕對暢通以保逃生避難無阻,一經堆置即屬違反第16條第2項,不以物品大小認定有無妨礙通行(參照102年度訴字第176號、)。稽查人員到場通常拍照存證,只要物品位於共同走廊或樓梯間,幾乎都會認定違規。「沒擋到路」是個人主觀認定,法律上不被接受。 Q:我只是「暫時」放一下,例如網購包裹暫放走廊幾小時,或晚上把垃圾袋放門口明早丟,這樣算堆置嗎? A:仍有違規風險,不建議心存僥倖。 條文未定義「堆置」須達多久,實務上認為堆置屬即成行為,只要有堆放行為即完成違規,不以放置時間長短為要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6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簡字第180號判決意旨)。實務上,簽收後數分鐘內搬入、合理搬運過程的短暫置放,通常不會被認定為堆置;但「過夜」、「數小時」或養成習慣性暫放,尤其垃圾易生異味、孳生蚊蟲,更易被鄰居檢舉並認定違規。最安全做法是不要把公共區域當自家暫存區,包裹、垃圾應即時移入屋內或至指定收集點。 Q:如果整棟樓很多人都這樣放,為什麼只罰我?這不是違反平等原則嗎? A:不能以「別人也違法」主張免罰。 法院明確指出,憲法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本質相同的事件為相同處理,乃形成行政自我拘束,但「平等原則係指合法之平等,不包含違法之平等」(參照102年度訴字第176號判決所述,轉引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1392號判例)。行政機關本應取締所有違法行為,今天只罰你,可能是只有你被檢舉或先被查獲,不能主張「要罰一起罰」而脫免責任。正確做法是請管委會一併勸導全棟改善,而非主張他人違法故自己合法。 Q:有沒有例外?如果鞋櫃是做在牆壁內的嵌入式收納櫃呢? A:實務上幾乎不可行,不要誤以為經管委會或區權會同意就合法。 首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2款,走廊、樓梯間不得約定為專用或約定專用,私自將公共牆面打除、內嵌櫃體,本質仍是在共同走廊「設置固定式雜物櫃」或「設置柵欄、門扇」,一樣違反第16條第2項。其次,即使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載入規約,或變更竣工圖說,若仍占用逃生動線或減少淨寬,主管機關建管單位基於維護公共安全及逃生避難目的,實務上極難核准。曾有住戶主張「全棟同意且不影響逃生」而設置固定設施,仍被認定違規並命限期改善。建議改以室內玄關收納、薄型鞋櫃、門後收納等方式解決,切勿動公共牆面。 結論:把鞋櫃收進家門,才是真正守法又保命的做法 總而言之,公寓大廈的走廊和樓梯間,依法就是不能放置鞋櫃或任何私人物品,這不是管委會找麻煩,而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9條、第16條與第49條所建構的公共安全防線。實務流程是「管委會先制止→報請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處4萬至20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且法院已多次明確表示一經堆置即違法,不論大小、時間長短,且違法平等不成立。 若你已收到管委會勸導單或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函,請把握15日期限內自行搬離、拍照報備結案;若已逾期被裁罰,記得處分屬行政處分,須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濟,否則即確定並得連續處罰。執行疑義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管或都發主管機關。 下一次當你看著門外那塊空間心動時,請想想火警警鈴大作、濃煙密布時的逃生畫面。把鞋子收進玄關,利用室內收納技巧解決空間問題,不僅守法,更是對自己與全棟鄰居生命財產的負責。遠親不如近鄰,別讓一個鞋櫃,成了鄰里糾紛的導火線和連續罰單的開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