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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動物怎麼罰?動保法處罰規定與檢舉方式|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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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動物怎麼罰?動保法處罰規定與檢舉方式一次看懂

虐待動物怎麼罰?依現行《動物保護法》規定,虐待動物不只是罰錢而已。情節輕微未達重傷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若故意傷害動物致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違法宰殺犬、貓,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本文用白話整理動保法的定義、刑事與行政責任、沒入與禁養規定、地方自治條例是否會重複處罰,以及現場目擊時的檢舉蒐證步驟與常見問題。


一、從一個真實故事說起

小明住在公寓五樓,對面鄰居養了一隻米克斯犬「阿福」。最近幾個月,他常常聽到阿福淒厲的哀嚎,還有棍棒敲打的聲音。某天晚上,小明從窗戶看見鄰居拿著掃把猛打阿福,阿福縮在角落發抖,地上還有血跡……小明氣得發抖,卻不知道該怎麼辦:報警?打給動保處?還是上網爆料?

其實,小明的鄰居已經可能觸犯《動物保護法》!接下來我們就來看看,什麼行為算虐待、會面臨哪些法律責任,以及小明可以怎麼做?


二、什麼是「虐待動物」?動保法怎麼定義?

結論:只要不是為了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所必須的行為,卻以暴力、不當用藥、器物、不作為或其他方法致動物受傷或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就屬於虐待。

根據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0款,虐待是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器物、不作為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簡單來說,無故對動物施加暴力、傷害、飢餓、不當飼養等,讓動物痛苦或受傷,都算是虐待。

常見的虐待行為包括:

  • 毆打、踢踹、燙傷動物
  • 將動物關在過小或髒亂的空間,不提供飲食飲水
  • 棄養動物(讓牠流落街頭)
  • 使用捕獸夾、山豬鋏等殘忍工具捕捉動物
  • 鬥狗、鬥雞等使動物互鬥
  • 未給予必要醫療而讓動物重病或死亡

注意:如果是基於正當目的且手段合理(例如獸醫醫療、緊急避難、合法屠宰等),就不算虐待。判斷重點在於行為是否為目的所必須、手段是否合理且符合動物福利要求。

三、虐待動物會受到什麼處罰?會被關還是只罰錢?

結論:分兩軌。未達重傷或屬過失多為行政罰鍰;故意造成重傷或違法宰殺犬貓則是刑事責任,最重關2年併科200萬元,情節重大大量殺害更可加重至5年。

類型法源構成要件簡述法律效果
刑事責任(一般)
動物保護法第25條
違反第5條第2項、6條或12條第1項,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違反12條第2項、3項第1款宰殺犬、貓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200萬元罰金
刑事責任(加重)
動物保護法第25-1條
違反第5條第2項、動物保護法第6條動物保護法第12條第1項動物保護法第12條第2項或第3項第1款,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
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500萬元罰金,得公布姓名照片
行政責任
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1項
故意傷害未達重傷、過失致重傷等10款情形
1萬5千~7萬5千元罰鍰,5年內再故意犯轉刑事
散布虐待影像
動物保護法第27-1條
散布播送販賣相關文字圖畫聲音影像等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學術公益除外)
飼主責任
動物保護法第29條
棄養等
3萬~15萬元罰鍰

(一)刑事責任:最重可關2年、併科20萬~200萬元

動物保護法第25條規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白話重點:

  • 第一款的文義是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條文文字本身沒有寫死亡二字。實務上若故意虐待致死,常被評價為該當此要件,或依個案整體情節論斷是否構成,切勿自行將條文簡化為有或死亡就一定成立。
  • 第二款是針對宰殺犬、貓或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不以重傷為必要,只要違法宰殺即可能成立。此外,依動物保護法第25-1條第2項規定,有前條(即第25條)情形者,主管機關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故一般虐待致重傷或違法宰殺犬貓經判決有罪者,同樣可能被公開姓名照片,非僅加重處罰情形才會公布。

加重情形要特別留意:動物保護法第25-1條,違反第5條第2項、動物保護法第6條動物保護法第12條第1項動物保護法第12條第2項或第3項第1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主管機關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此公布效果依第25-1條第2項,亦適用於前條第25條之一般刑責情形)。這是針對大量、惡性殺害的加重刑度規定,而公布姓名照片之行政措施則於一般與加重情形均得為之。

(二)行政責任:罰鍰1萬5千~7萬5千元,5年內再犯轉刑事

如果虐待行為未達重傷程度,或屬於過失致重傷,則先以行政罰鍰處理。現行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1項規定:

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共計十款:第一款至第八款包含故意傷害未達重傷或過失致重傷死亡、為非絕育目的手術、未給必要醫療屆期未改善、公共場所宰殺、未依許可宰殺過賸、未依準則宰殺、使用禁止方法捕捉、未經許可製造販賣獸鋏等;第九款為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交易拒未提供寵物資訊文件;第十款為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廣告未標示許可證字號。

白話說明:故意但未達重傷,或過失卻造成重傷、死亡,都落在這一條的罰鍰範圍。很多人以為只有打到重傷才會罰,實際上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即使未達重傷也能開罰。

更重要的是第二項的失權效果: 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一,經裁罰處分送達之日起,五年內故意再次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第一次是罰錢,五年內故意再犯同類行為,就會從行政罰轉為刑事責任。

(三)散布虐待動物影像也會觸法:不是分享就沒事

根據動物保護法第27-1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違反第六條、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聽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但為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不在此限。

常見誤會是只記得散布、播送, actually 法條還包含販賣、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聽聞,且涵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但書的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除外,是否符合除外要件由司法機關個案認定,不能自行主張是為公益就免責,轉傳虐待影片前務必三思。

(四)動物會被沒入嗎?還會被限制不能再養動物?

會,而且這是保護動物最重要的即時措施,但法源不是第30條本身。

  1. 逕行沒入:動物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有下列五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一、違反第5條第2項情節重大且有致死之虞;二、違反第5條第3項棄養;三、違反第7條無故侵害他人生命身體;四、違反第7條經勸導拒不改善再次無故侵害他人自由財產;五、違反第8條飼養、輸入、輸出經公告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也就是情節重大或有急迫危險時,不必先限期改善就能直接把動物帶離。此外,依第32條後段,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飼主,主管機關並得禁止其認養自轄內動物收容處所之動物,及不許可其申請經營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
  2. 限期未改善而沒入:動物保護法第33條,違反第5條第2項、動物保護法第10條動物保護法第11條第1項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經主管機關令飼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此外,依第33條後段,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飼主,主管機關並得禁止其認養自轄內動物收容處之動物,及不許可其申請經營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
  3. 後續禁養與講習:動物保護法第33-1條,有棄養、虐待、宰殺等8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飼養依第19條第1項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及認養依第14條第1項收容之動物,違反者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動物;又依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一條經判決有罪、緩起訴或處罰鍰者,主管機關應令其接受動物保護講習。被沒入或禁養不是罰一次就結束,未來認養、飼養都會受限。

(五)其他相關飼主責任罰則

  • 棄養: 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不得棄養,依第29條第1項第1款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若棄養過程中故意或過失使動物受傷、重傷或死亡,則可能回到第30條或第25條評價。
  • 未提供適當照顧: 未給予適當食物飲水、環境、醫療等違反第5條第2項各款,依情節分別適用第30條罰鍰或第25條刑責。
  • 禁止捕捉方法:動物保護法第14-1條、第14-2條,不得使用爆裂物、毒物、電氣、腐蝕性物質、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獸鋏等方式捕捉動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反者依第30條第1項第7款、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8款處1萬5千~7萬5千元罰鍰。
  • 具攻擊性寵物: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依公告包含1.5公尺以下鍊繩或箱籠等)。違反者依第29條第1項第5款處3萬~15萬元罰鍰。

四、地方自治條例 vs. 中央法規:會不會被罰兩次?一行為不二罰怎麼算?

結論:同一個行為不會被中央罰一次、地方又罰一次。實務上依行政罰法第24條擇罰鍰最高者裁處,若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則依刑事法律處罰。

很多縣市都有《動物保護自治條例》,例如新北市、嘉義市等,裡面對飼主責任、具攻擊性寵物管理等有更細的規定。會不會被重複處罰?答案是不會,但判斷方式比一句一行為不二罰更細緻。

1. 同為行政罰競合:擇最重罰鍰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白話就是比較所有相關規定的罰鍰上下限,選法定罰鍰最高的來罰,但不能低於各規定中最重的那個下限。

2. 行政罰與刑罰競合:刑罰優先行政罰法第26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他種類行政罰如沒入等,於未經法院宣告沒收時仍得裁處;經不起訴、緩起訴、無罪等確定後,得再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例如虐待致重傷已觸犯動物保護法第25條刑事責任,就不再另依行政罰鍰處罰,但動物仍得依第32條或第33條沒入。

法務部在審查各縣市自治條例草案時的多則法規諮詢意見就曾指出,草案條文如與中央動保法規定重疊,例如屏東縣草案關於具攻擊性犬隻管理與動保法第20條第2項、第29條第1項第5款,新北市草案與動保法第29條、第30條的對應,未來執行時是否仍有適用餘地應予釐清,其實就是提醒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擇最重處罰,避免重複處罰的疑義(參照函釋所述、函釋所述,均為法規諮詢意見,非判決,上述摘述非逐字引文)。

法律小教室:上述函釋也同時援引司法院釋字第636號解釋理由書關於法律明確性原則的闡述,提醒自治條例的構成要件必須明確,讓人民能預見何種行為會被處罰。這也是為何實務上多以中央法規為主要處罰依據。

所以不用擔心被雙重處罰,但也不要誤以為地方罰得輕就可僥倖,中央的刑事責任最重可關2年、加重可達5年,遠比地方罰鍰更重。

五、如何檢舉虐待動物?檢舉流程、證據與後續怎麼處理?

結論:先保全證據、同時通報110與當地動保處,檢舉人身分依法保密,動物經查證屬實得沒入安置。

1. 蒐集證據:先求安全,再求完整

  • 拍照錄影:盡可能錄下虐待行為的過程、動物傷勢、飼養環境,注意自身安全,不要與施虐者正面衝突。
  • 記錄時間地點:幾月幾日幾點,發生在什麼地址(例如:新北市○○區○○路○號),樓層、特徵也可記下。
  • 動物狀況:有無流血、骨折、消瘦、脫水、長期關在不當環境等。
  • 行為人資訊:如果知道飼主姓名、聯絡方式更好,不知也請描述特徵、可辨識資訊。
  • 保存原始檔:影片照片保留原始檔案與中繼資料,勿過度剪輯,必要時提供給動保處或警方。

2. 撥打檢舉專線:雙軌通報最保險

  • 各縣市動物保護主管機關:可撥各縣市動保處專線,或直撥1999市民專線轉接動保單位。
  • 警政署110:若情況緊急且動物正在受虐,請立即打110報警,警察有義務協助並通知動保處到場。建議同時通報動保處與警方,避免單一管道延誤。

3. 線上檢舉

許多縣市動保處設有動物虐待檢舉網頁,可上傳照片影片。亦可透過農業部動物保護資訊網填寫檢舉表單。上傳時請一併填寫具體時間、地點與聯絡方式,利於後續調查聯繫。

4. 後續處理:調查、裁處與沒入安置

動保處受理後會派員調查,緊急案件會優先處理。各縣市實際到場時間依人力、案件量與案件急迫性而定,法律並未明定24小時內必到場的法定期限,建議報案時主動詢問承辦人、案號與預計處理期程,並保持聯繫。 若查證屬實,主管機關會依法裁處罰鍰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並得依動物保護法第32條逕行沒入或依第33條限期改善後沒入,將動物安置於適當處所。檢舉人的身分依法會保密,不用擔心被報復。但要提醒,檢舉最好提供具體事證,若僅有口頭描述而無客觀證據,可能因證據不足難以成案。

小提醒: 檢舉後若發現動物持續處於危險,可再次補充新事證並追蹤進度;若動物有立即生命危險,請強調急迫性並同步請求警方協助。

六、法院怎麼判?常見裁判類型與量刑參考

結論:是否判刑關鍵在是否故意及是否造成重傷或死亡等重大結果,法定刑度明確,法院會依手段殘忍性、是否悔悟、是否再犯等量刑。

為避免誤引無法查證的特定判決,以下整理法院常見的類型化處理與法定區間,供你理解法官的判斷方向,個案仍須依證據與情節認定:

類型一:故意傷害致重傷型 符合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常見如持棍棒、熱水、刀械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法定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200萬元罰金。法院會審酌手段是否殘忍、是否長時間虐待、有無悔意、是否與飼主身分相關等,部分案件宣告得易科罰金,但併科罰金仍在20萬元以上。

類型二:違法宰殺犬貓型 符合第25條第1項第2款,未經合法事由宰殺犬、貓,同樣為2年以下併科20萬~200萬元。是否為宰殺、是否符合第12條除外事由為爭點。

類型三:大量或情節重大致死型 若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且情節重大,可能落入第25-1條,法定刑提高為1年以上5年以下,併科50萬~500萬元,並可能公布姓名照片。

類型四:未達重傷或過失型 若僅為故意傷害未達重傷,或過失致重傷死亡,則依第30條處1萬5千~7萬5千元罰鍰,並可能命限期改善、沒入動物及接受講習;但若5年內故意再犯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一情形,將轉為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務上,法院除主刑外,常併科罰金、宣告沒入犯罪工具,並由主管機關另為沒入動物、禁養及講習等行政處置。量刑時會參考動物傷勢鑑定、獸醫診斷、監視器與目擊證詞等證據,切勿以為罰錢就能了事。

七、常見 Q&A

Q:虐待動物一定會被關嗎?

不一定。未造成重傷或屬過失者,通常處1萬5千~7萬5千元罰鍰。只有故意造成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違法宰殺犬貓等情形,才會觸犯刑事責任最重2年,情節重大大量致死可達5年。法院得視情節宣告得易科罰金,但併科罰金至少20萬元起跳,負擔並不輕。

Q:檢舉虐待動物需要哪些證據?

最好有照片、影片、錄音等直接證據,以及目擊證人的證詞、獸醫診斷或就醫紀錄。請記下時間、地點、動物狀況與行為人特徵,保留原始檔案。若只有口頭描述而無客觀證據,動保處較難調查成案。

Q:檢舉後多久會處理?

動保處受理後會派員調查,緊急案件會優先處理。法律未規定固定的到場期限,實際期程依各縣市人力與案件量而定,行政裁處程序可能需數週至數月。建議通報時索取案號並定期追蹤,緊急狀況同步撥打110。

Q:飼主「棄養」動物也算虐待嗎?

棄養本身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依第29條處3萬~15萬元罰鍰。若棄養過程中使動物遭受傷害、重傷或死亡,可能同時構成第30條罰鍰或第25條刑責,並得依第32條逕行沒入動物。

Q:5年內再犯會更重嗎?

會。依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2項,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一,經裁罰處分送達之日起5年內,故意再次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直接從行政罰轉為刑事責任。

Q:被沒入或被罰後還能再養動物嗎?

可能被限制。依動物保護法第33-1條,有棄養、虐待等8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飼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及認養收容動物,違法再養處3千~1萬5千元罰鍰並沒入動物;依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一條經判決有罪、緩起訴或處罰鍰者,還須接受動物保護講習。


八、結語:一起當動物的守護者

虐待動物不僅殘忍,更是法律所不容許的行為。從定義、刑責、罰鍰、沒入到禁養與講習,現行法已建構完整的保護與處罰體系,並透過行政罰法第24條擇最重處罰與行政罰法第26條刑罰優先等機制,避免重複處罰卻也不會輕縱。

了解相關罰則與檢舉方式,可以讓我們在遇到類似事件時知道如何行動,保護無辜的生命。下次如果你看到有人虐待動物,請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勇敢蒐證、同時通報110與動保處,因為你的正義之舉,很可能拯救一條寶貴的生命!

法律小補充:法務部在審查自治條例時特別強調,處罰規定必須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也就是條文要清楚讓人民知道什麼不能做,此原則於司法院釋字第636號解釋理由書亦有闡述(參照函釋所述,屬法規諮詢意見非判決,摘述非逐字引文)。動保法的規定已經相當明確,千萬不要心存僥倖喔!


參考資料

  • 動物保護法
  • 行政罰法
  • 司法院釋字第636號解釋(法律明確性原則)
  • 法務部針對各縣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之意見(,以上均為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非判決)

(本文為法律知識分享,不構成法律意見。如有具體案件,請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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