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曖昧訊息算外遇嗎?侵害配偶權的認定與蒐證 傳曖昧訊息算外遇嗎?答案是:不一定,但只要訊息內容逾越一般社交分際、情節重大,就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而須賠償。法院判斷的關鍵不在有無發生性行為,而在對話是否出現性暗示、親密稱謂或情感表白、互動是否密集長期、有無隱瞞配偶,以及是否已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與幸福。即便沒有肉體出軌,頻繁傳送「寶貝想你、好想抱你、我愛你」等親密言語,仍可能被認定侵害配偶權並判賠慰撫金。 「我老公最近常和女同事傳訊息,什麼寶貝、親愛的,還說想妳……這算外遇嗎?我可以告他們嗎?」許多人在發現另一半與異性有親密對話時,心中都會浮現這樣的疑問。隨著通訊軟體發達,曖昧訊息成為婚姻中的隱形殺手,但究竟傳曖昧訊息的法律界線在哪裡?法院怎麼認定?又該如何合法蒐證?這篇文章將用最白話的方式,搭配真實法院判決見解,帶你一次搞懂! --- 一、侵害配偶權是什麼?通姦除罪後還能告嗎? 結論先說:可以告。 通姦罪雖已除罪化,但民事上的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仍然存在,無過失的配偶可以向配偶及第三人請求慰撫金。 在臺灣,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已於109年5月29日經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違憲,自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刑事責任已走入歷史。但民事責任並未消失,法律依據是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實務上並常併同民法第185條第1項關於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責任的規定一併請求。 所謂「配偶權」,是指夫妻因婚姻關係而互負忠誠、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的義務,這是一種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當第三人或配偶一方做出破壞婚姻圓滿的行為,且情節重大時,無過失的一方就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法院通說均採此定義,例如109年度雄簡字第1342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23號民事判決理由均明確揭示此概念。 實務上還有一個重要觀念:侵害配偶權的加害人不只小三,配偶本身與第三人屬於共同侵權行為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被害配偶可以同時對配偶及第三人請求連帶給付,兩人對全部賠償金額負連帶責任,內部如何分擔則依過失比例另行處理。許多人基於剩餘財產分配或子女照顧等考量,策略上選擇只告第三人,法律上則兩者皆可列為被告。 | 項目 | 說明 | | :--- | :--- | | 刑事責任 |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經釋字第791號於109年5月29日宣告違憲失效,現已無刑事處罰 | | 民事責任 |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第185條第1項,請求侵害配偶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並得主張連帶賠償 | | 請求主體 | 無過失之配偶,得向有過失之配偶及/或第三人請求 | | 成立要件 | 1. 有不法侵害行為 2. 侵害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3. 情節重大 4. 有故意或過失 | 此外,依民法第195條第2項:「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故侵害配偶權的慰撫金請求權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例外於加害人已承諾給付具體金額或被害人已起訴後,始得讓與或由繼承人繼承。對被害人死亡、債權轉讓等情境影響重大,務必留意起訴時點。 二、哪些行為會構成侵害配偶權?牽手擁抱也算嗎? 結論先說:不以發生性行為為限。 從性行為、牽手擁抱親吻,到頻繁的曖昧訊息,只要逾越一般社交分際且破壞婚姻圓滿,就可能構成,關鍵是「是否逾越一般社交分際」及「是否達情節重大」。 法院對侵害配偶權的認定採綜合判斷,範圍相當廣泛: 1. 已發生性行為或有親密肢體接觸,幾乎都會成立 這是最典型的類型,法院幾乎都會認定侵害配偶權,且慰撫金通常較高。 2. 頻繁傳送曖昧訊息、親密對話,也可能成立 這部分爭議較大,因為每個人對「曖昧」的容忍度不同,法院會就訊息內容、頻率、雙方關係、是否隱瞞配偶等綜合判斷,而非單看一兩句話。 | 行為類型 | 法院通常認定 | 備註與風險 | | :--- | :--- | :--- | | 發生性行為、露骨性對話+親密照片 | 高度認定侵害配偶權,慰撫金較高(常見30萬~100萬元以上,依個案裁量) | 屬情節重大,幾乎無爭議 | | 牽手、擁抱、親吻、單獨過夜、深夜共處一室、裸湯共浴 | 通常認定逾越正常男女交往,構成侵害 | 法院在109年度雄簡字第1342號判決中明列此類為逾越界限之例 | | 頻繁傳送「寶貝、親愛的、老公老婆、我愛你、好想抱你」等親密言語 | 有可能構成,需看頻率、持續期間及是否含性暗示 | 若長期密集且刻意隱瞞、刪除對話,成立機率大增 | | 偶發、一般的問候「早安晚安、吃飯沒」或正常社交聚餐 | 通常認為屬個人人格自由,不構成 | 每個人並不因結婚而放棄交友、言論自由 | 實務上還有許多相關細節值得留意,離婚法律完整指南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知識。 三、傳曖昧訊息算外遇嗎?法院如何認定侵害配偶權? 結論先說:法院看內容、頻率與整體脈絡,單純一兩句親暱稱呼可能不構成,但露骨、長期、密集的性暗示對話幾乎都會被認定侵害配偶權。 案例一:只有曖昧稱呼、無進一步親密舉動,法院認為不構成侵害配偶權 法院認為,夫妻雖互負忠誠義務,但不代表結婚後就不能與異性正常交友或談話。如果只是傳一些比較親近的稱呼,但沒有更進一步的親密舉動或性暗示,可能屬於個人人格自由的範圍。 參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雄簡字第1342號民事判決(109年9月25日一審簡易判決,引文括號內「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後,亦不以男女為限」經本文刪節)所述: 「倘僅有有曖昧內容之通訊(例如常見之LINE對話)、密集電話聯絡(包含電話聯絡、會面、聚餐等)之行為,仍屬個人人格自由不受約制之範疇,換言之,每個人並不因結婚而即因放棄交友、言論等人格自由。」 該判決同時完整揭示判斷框架: 「綜合上開實務與學者見解,本院認婚姻關係締結後,因負有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義務,則一般男女(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後,亦不以男女為限)之社交行為難免受到一定之限制……倘逾越一般男女社交行為之界限,例如,單獨偕異性同宿、深夜共處一室、與人裸湯共浴、與異性擁抱接吻,均應評價為逾越正常男女交往之行為……反之,倘僅有有曖昧內容之通訊(例如常見之LINE對話)、密集電話聯絡(包含電話聯絡、會面、聚餐等)之行為,仍屬個人人格自由不受約制之範疇。」 提醒: 本件為地方法院簡易程序一審判決,民事簡易判決的上訴期間為判決送達後20日內,是否確定應以法院確定證明書為準。引用下級審新判決時,宜注意其可能尚在上訴期間內,尚未形成確定見解。 案例二:露骨鹹濕對話+具體描述性行為,法院認定侵害配偶權並判賠30萬元 相反的,如果對話內容出現「做愛」、「舔」、「射在嘴巴」等性行為描述,或者有擁抱、接吻的照片,法院就會認定已經超過一般社交分際,構成侵害配偶權。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23號民事判決(112年12月19日二審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436條之3及第466條,對於簡易第二審裁判,原則須上訴利益逾新臺幣100萬元且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經許可始得上訴,本案因慰撫金僅30萬元未逾上訴利益門檻而不得上訴,已告確定)所述: 「觀之對話紀錄內容提及『請假做愛真的很扯』、『我做愛喜歡晚上但跟你都只能白天很不習慣』、『昨天怎麼說帶保險套沒感覺』、『就喜歡被你舔啊』、『跟你做愛會習慣你知道嗎』、『每次做愛完就好想你』、『我怕你射在我嘴巴』、『所以那天吃你下面』、『我這次做愛完肚子好餓喔』、『你今天做愛眼神超認真』、『那我跟你在一起我一定要裝個避孕器』等語,依社會通念,足認上訴人與○○○間確有傳送曖昧訊息、發生親密舉動及性行為等逾越男女之情之不當交往行為。」 本案法院據此認定兩人有不當交往行為,已嚴重破壞婚姻互信基礎,不法侵害基於配偶及婚姻關係之身分法益且達情節重大,判決上訴駁回,維持原審命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慰撫金新臺幣30萬元。需特別說明,本件「112年度上易字第523號」為民事簡易第二審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436條之3及第466條,對於簡易第二審裁判,原則須上訴利益逾新臺幣100萬元(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至150萬元)且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經原裁判法院許可(以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為限)始得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本案主文載「不得上訴」係因慰撫金僅30萬元未逾上訴利益門檻,而非簡易第二審一律不得上訴;若逾門檻且符合許可要件,仍有救濟途徑。另同字號刑事竊盜案件,與本文無關,切勿混淆。 法院綜合判斷的5大標準 1. 訊息內容:是否涉及性暗示、性行為描述、親密稱謂(如老公、老婆、寶貝)、情感表白(我愛你、好想你)等。一般問候與露骨情慾對話,法律評價完全不同。 2. 互動頻率與期間:是否密集、長期、持續傳送,顯示雙方關係非比尋常。偶發一兩次與每日深夜熱線,證明力不同。 3. 有無其他親密行為:例如單獨出遊過夜、牽手、擁抱、接吻、共浴等,曖昧訊息若與此類行為相互印證,成立機率極高。 4. 是否隱瞞、刻意規避配偶:例如刻意刪除對話、另設通訊帳號、偷偷見面、謊稱加班等,可佐證主觀上明知不當。 5. 對婚姻的影響與被害人痛苦程度:是否造成配偶精神痛苦、需就醫諮商、婚姻關係破裂等,影響慰撫金酌定。 簡單來說,如果只是傳一些「早安晚安」、「吃飯沒」這類普通問候,通常不會構成;但若出現「寶貝我想你」、「好想抱你、親你」等親密言語,且頻繁持續、搭配隱瞞行為,就可能被認定為侵害配偶權。 補充:簡易第二審救濟途徑是否一律終局? | 問題 | 正確規定 | | :--- | :--- | | 簡易第一審不服怎麼辦? |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 | 簡易第二審還能再上訴嗎? |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原則須上訴利益逾第466條所定額數(現為100萬元),且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 | 需要許可嗎? |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須經原裁判法院許可,且以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為限 | | 本案為何不能上訴? | 本案慰撫金僅30萬元,未逾100萬元門檻,故主文諭知不得上訴而告確定;若請求金額逾門檻且符合要件,仍可依法聲請許可上訴 | 四、侵害配偶權怎麼蒐證才合法有效?7招合法蒐證技巧 結論先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但證據必須用合法方式取得,違法取得的證據不一定當然無效,法院會依比例原則權衡,但仍應以合法手段為優先,以免被排除或另涉刑責。 | 合法 vs 違法蒐證 | 說明與風險 | | :--- | :--- | | 建議採用的合法方式 | 翻拍自己或配偶同意觀看的對話畫面、公共場所拍攝牽手擁抱、在自家或公開場合錄音、保全社群公開貼文、行車記錄器(車輛為共有或有使用權限) | | 應避免的違法方式 | 破解密碼入侵他人帳號(刑法第358條)、竊聽、侵入住宅、以暴力脅迫取得、偷拍私密部位或性行為影像(涉妨害秘密、妨害風化等) | | 法院對違法證據的態度 | 非一律排除,實務採比例原則綜合衡量:比較蒐證目的正當性、手段侵害法益輕重、發現真實必要性等,符合比例原則的錄音仍可能被採為證據。但違法情節重大者,仍可能被認定無證據能力 | 1. 截圖或錄影對話紀錄 用另一支手機或相機拍攝對方手機上的LINE、微信、Messenger等對話畫面,並完整保留前後文、時間戳記、對方頭貼與帳號資訊。重點是「不要入侵帳號或破解密碼」,例如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保護措施或利用系統漏洞而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會觸犯刑法第358條妨害電腦使用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錄音 如果當場聽到配偶與第三者的親密對話,可以用手機錄音,但須注意地點與方式。在自家或公開場合的對話錄音,被採納機率較高;在他人住宅內竊聽或以非法設備長期監聽,則違法風險極高。 3. 行車記錄器、監視器 如果車輛為夫妻共有或你有合法使用權,車內行車記錄器拍到親密舉動,或公共場所監視器拍到牽手、擁抱等,也可以作為證據。但若擅自在對方私家車或租屋處裝設追蹤器、針孔,則可能觸法。 4. 照片 拍攝兩人牽手、擁抱、接吻等逾越社交分際的照片(在公共場所拍攝最安全)。注意絕對不要偷拍私密部位或性行為畫面,以免觸犯妨害秘密或散布私密影像等刑責,且此類證據即便取得,法院也可能因手段重大違法而不予採納。 5. 社群軟體動態 臉書、IG的貼文、限時動態、打卡紀錄、共同出遊照片、標註留言等,有時會留下兩人關係的間接證據。建議以錄影方式保全,避免對方事後刪除。 6. 電子郵件、書信 傳統情書、卡片或電子郵件也是證據之一,同樣要保留完整寄件人、收件人、時間等資訊,以證明關聯性。 7. 徵信社協助 若自己蒐證困難,可以委託徵信社,但須確保他們使用合法手段,並在委託契約中明定不得為違法竊聽、跟騷、侵入住宅等行為,否則證據被排除,費用也白花。 重要提醒:發現外遇時應第一時間合法保全證據,並保持原始載體(手機、電腦)不要任意刪除或編輯。聲請法院命對方提出已刪除的對話紀錄,實務上難度極高,舉證責任仍在主張權利的一方。 五、侵害配偶權可以求償多少錢?慰撫金行情與計算標準 結論先說:法律沒有固定金額,由法官依個案全部情狀裁量。實務上常見的行情僅供參考,5萬~20萬元多為僅有曖昧訊息、無性行為的案件,30萬~100萬元以上則常見於長期外遇或已發生性行為且對話露骨的案件,但每個案件差異極大,不能一概而論。 法院如何決定慰撫金? 法院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酌定慰撫金,並參照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民事判例揭示之慰撫金酌定標準(主文:「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精神慰藉金暨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其他上訴駁回。」被廢棄發回者僅為慰藉金數額及訴訟費用部分,其揭示之要旨「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得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依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1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迄今仍為實務援用之酌定基準)判決意旨揭示的標準: 「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 具體而言,法官會考量: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與資力、侵害行為的次數與期間、嚴重程度、加害人是否悔悟、被害人是否需精神科就診或心理諮商、婚姻是否因此破裂等因素。因此,請求時可提出自己的薪資證明、對方的財力狀況、精神科就診紀錄、諮商收據等,以爭取較高金額。 另依民法第195條第2項:「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故若被害人在起訴前死亡或欲將債權讓與他人,原則不得為之;已起訴後則可由繼承人承受訴訟或依法讓與,實務操作上應把握起訴時點以保全請求權。 | 情節類型 | 實務常見慰撫金區間(僅供參考) | 說明 | | :--- | :--- | :--- | | 僅有曖昧訊息、無性行為、期間短 | 約5萬~20萬元 | 需證明已逾越社交分際且情節重大,否則可能判免賠 | | 牽手、擁抱、親吻,無性行為但互動密切 | 約10萬~30萬元 | 有肢體親密證據,金額會提高 | | 露骨性對話+性行為、長期外遇 | 約30萬~100萬元以上 | 如112年度上易字第523號判賠30萬元,長期或惡性重大者更高 | 以下為依實務常見情形所舉之假設案例,金額僅為舉例,並非法定標準: - 案例A(純曖昧訊息):小三與配偶互稱「寶貝」、「親愛的」,並有擁抱照片,法院判賠15萬元。 - 案例B(性行為+露骨對話):小三與配偶多次發生性行為,對話露骨,法院判賠50萬元。 - 案例C(僅有牽手、擁抱):無性行為,但有牽手、擁抱,判賠10萬元。 遲延利息與給付方式 侵害配偶權的慰撫金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無確定期限。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規定,須經債權人催告後才負遲延責任,實務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遲延利息。若被告為兩人,則負連帶給付義務。 可以要求對方道歉嗎?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過去實務曾有判命加害人登報道歉的案例。但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已明確指出,該條後段所稱「適當處分」,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的情形,因為強制道歉侵害言論自由與人格權。因此,現行實務不得以判決強制加害人道歉,僅得命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勝訴啟事、澄清啟事等侵害較小的方式,已執行的道歉判決亦得聲請再審廢棄改判。實務上,侵害配偶權案件通常僅判賠慰撫金,不另命道歉。 六、侵害配偶權常見問題 QA Q:只有曖昧訊息、沒有肉體出軌,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權嗎? A:可以,但必須證明已逾越一般社交分際且情節重大。 法院會綜合訊息內容、頻率、期間、有無隱瞞及對婚姻的影響來判斷。如果只是偶爾傳些普通問候,可能被認為屬人格自由而不構成;但若頻繁傳送「我想你、愛你、寶貝」等親密言語,長期密集且刻意刪除對話,就可能成立。建議蒐集完整的對話紀錄、前後文及時間連續性,並佐以其他交往證據。 Q:蒐證時偷看配偶手機,會不會違法? A:不一定,但破解密碼入侵帳號一定違法。 如果手機是夫妻共有或你本就知道密碼、經配偶同意而查看,一般爭議較小;但若是竊取、破解密碼、輸入他人帳號密碼或破解保護措施而入侵設備,就可能觸犯刑法第358條妨害電腦使用罪。安全做法是用自己的設備翻拍畫面,保留原始載體,不要刪除或變更原始資料,並避免侵入住宅或竊聽等手段。 Q:告贏了可以拿到多少賠償?可以要求小三道歉嗎? A:賠償金額由法官依個案裁量,無固定標準,通常依侵害情節、痛苦程度及兩造資力決定;不能強制對方道歉。 如前所述,僅有曖昧訊息的案件實務常見5萬~20萬元,有性行為或長期外遇則常見30萬~100萬元以上,但僅為經驗區間。至於道歉,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法院不得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僅得命其負擔費用刊載勝訴啟事等,實務上多僅判賠慰撫金。另依民法第195條第2項,慰撫金請求權原則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起訴或已承諾具體金額者例外,故應及時起訴以保全權利。 Q:如果對方已經刪除訊息,該怎麼辦? A:應盡速從其他裝置或備份尋求回復,並第一時間保全現存證據。 可以嘗試從平板、電腦同步紀錄、通訊軟體的雲端備份或電腦版紀錄中找回。如果無法取得,雖然可聲請法院命對方提出,但實務上因舉證責任在原告,且對方可能主張無該資料,難度較高。因此發現外遇時,應立即以合法方式錄影、翻拍保全,避免證據滅失。 Q:侵害配偶權的訴訟時效多久?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A:依民法第197條,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亦同,且第2項另有不當得利返還規定。 實務上「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通常以被害人確切知悉配偶外遇對象的身分為起算點,而非僅懷疑。10年為客觀時效,自侵權行為時起算,逾10年即罹於時效。另依民法第197條第2項:「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即2年/10年時效完成後,若加害人仍因侵權受有利益,被害人仍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非侵權損害賠償)。因此從你確知外遇事實及對象之日起,務必在2年內提告,逾時仍有不當得利途徑但範圍已限縮。 Q:我可以同時告配偶和小三嗎?他們要怎麼賠? A:可以,配偶和第三人是共同侵權行為人,須連帶賠償。 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及第195條,被害人得一併請求配偶與第三人連帶給付慰撫金,兩人對全部金額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可向其中一人或兩人請求全部。至於內部分擔比例,則由共同侵權人間依過失輕重另行處理。實務上因配偶涉及剩餘財產分配、子女監護等整體離婚策略,有些人會選擇只告第三人,但法律上並無限制。 七、結語 結論先說:曖昧訊息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取決於是否已逾越社交分際且情節重大,蒐證務必合法、及時、完整,時效與請求權限制亦須掌握。 在婚姻中發現另一半與他人傳送曖昧訊息,任誰都會感到受傷與憤怒。法律雖然沒有明文規定「曖昧訊息=侵害配偶權」,但只要內容超過一般友誼界線,頻繁密集、含性暗示或情感表白,且達到破壞婚姻圓滿、安全與幸福的程度,你就有權利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及第185條請求連帶賠償。記得蒐證要合法、及時,並妥善保存原始證據,同時留意民法第195條第2項關於讓與繼承的限制及民法第197條2年/10年時效與第2項不當得利返還的特別規定,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訴訟時效、慰撫金酌定及遲延利息等整體權益。另簡易第二審是否得再上訴,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436條之3及第466條判斷是否逾上訴利益門檻及是否經許可,並非一律終局確定。 最後提醒,婚姻問題往往複雜,除了法律途徑,也可以考慮婚姻諮商,或許能找出更適合的解決方式。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釐清疑惑,維護自己的權益! 本文參考法院判決: 文中引用的判決片段來自真實臺灣法院判決,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已將姓名以○○○隱去。詳細內容可參閱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引用之下級審判決是否確定,請以法院核發之確定證明書為準;簡易第二審(上易)案件原則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436條之3及第466條之上訴利益門檻與許可要件始得上訴最高法院,本案因未逾門檻而不得上訴已告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