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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給付條件:2026誰該付?金額如何計算?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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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給付條件:2026誰該付?金額如何計算?

贍養費不是離婚就一定有。2026年現行法下,只有「法院判決離婚」且「無過失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才能依民法第1057條請求法定贍養費;如果是協議離婚,沒有寫進離婚協議書就沒有贍養費,能否拿到、拿多少、拿到什麼時候,完全看協議怎麼約定,約定不明就難以強制執行。 金額沒有固定公式,法院會綜合雙方身分、年齡、健康與謀生能力、生活程度及給付方的財力酌定,協議贍養費則原則上尊重契約自由,除非有情事變更等法定事由,否則應依約履行。

一、贍養費是什麼?法律依據只有民法第1057條嗎?

結論:贍養費是離婚後給「配偶本人」的生活扶助,與給小孩的扶養費完全不同;法定贍養費的唯一依據是民法第1057條,且只適用於「判決離婚」。

贍養費白話來說,就是離婚後經濟弱勢的一方,向他方請求用來維持個人基本生活的費用。法律依據是現行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本條為現行有效條文,文字經與全國法規資料庫交叉比對完全一致。

必須特別區分兩種不同性質的「贍養費」:

類型法律性質請求權基礎是否需符合「無過失+陷於生活困難」法院能否依職權調整給付方式
法定贍養費
法定扶養義務的延長
民法第1057條
是,缺一不可
是,依家事事件法第100條得命一次、分期或定期金
協議贍養費
私法自治下的契約
民法第153條第1項民法第199條第1項(契約自由)
否,依雙方約定
原則依約定,除非符合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

實務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家婚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婚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112年度家婚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均明確指出:兩願離婚(協議離婚)當事人自行約定的「贍養費」,並非民法第1057條的法定贍養費,而是基於契約自由所成立的契約,除違反強制規定或有情事變更等情形外,當事人應受拘束。換言之,協議離婚想拿贍養費,白紙黑字寫清楚是唯一的保障。

離婚法律完整指南從不同角度提供了關於離婚方式、財產分配與子女扶養的全面說明,建議與本篇對照閱讀。

二、誰可以請求贍養費?判決離婚與協議離婚條件差很大?

1. 判決離婚才能請求法定贍養費,要同時符合三要件嗎?

結論:是,必須同時符合,少一個就不能依民法第1057條請求。

民法第1057條及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主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其餘反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廢棄發回,非確定見解)意旨,請求法定贍養費須具備:

  1. 離婚是經法院「判決離婚」:包含依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的情形。協議離婚、經戶政登記的兩願離婚,不適用本條。
  2. 請求權人是「無過失」的一方:指對於裁判離婚事由的發生,請求方無可歸責。若雙方均有過失,則均不得請求。
  3. 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指離婚後無法以自己財產及勞力維持個人基本生活。是否陷於生活困難,由法院依個案具體判斷,並非一律以低收入戶或最低生活費為唯一標準。

條文後段「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是重點:只要請求方符合上述要件,就算他方對離婚也無過失,仍有給付義務。這是為了貫徹婚姻扶養義務的延長,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廢棄發回,非確定見解)也強調,贍養義務性質上是婚姻效力的延長,與父母對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性質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2. 協議離婚沒寫贍養費,事後還能補要嗎?

結論:不能事後用民法第1057條再要,只能看對方是否自願另立契約。

協議離婚的贍養費完全是契約問題。實務常見兩種狀況:

  • 有寫且約定明確:例如約定「相對人自離婚登記翌月起,每月15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萬5千元至子女滿7歲止」,此約定有效,法院會依契約判准履行。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家婚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地院家事非訟裁定,尚未確定)即依此類約定,裁定相對人應給付已到期之3萬元及自113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之利息,並自113年1月起至120年1月止按月15日前給付1萬5千元(120年1月即為子女滿7歲之時點)。
  • 沒寫或寫得模糊:離婚協議書若未約定贍養費,事後不得再依民法第1057條請求,因為並非判決離婚。若要再要,需雙方重新合意成立新的贈與或扶養契約,對方不同意就無法強求。

提醒:協議離婚時若同時約定「子女扶養費」與「配偶贍養費」,兩者請求權基礎、金額計算與時效是分流的,不要寫成同一筆,否則日後舉證與執行會產生爭議。子女扶養義務的依據是民法第1084條第2項民法第1114條及第1116-2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該條規範對象是「子女扶養費」,並非配偶贍養費。

三、贍養費金額怎麼算?法院真的會用7,598元去除以3嗎?

結論:沒有固定公式。法定贍養費由法官酌定,協議贍養費尊重約定;7,598元是個案的「計算基準」而非全國統一收費標準,且「除以3」的算法已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

法院酌定法定贍養費會看什麼?

依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主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其餘反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廢棄發回,非確定見解)意旨,法院酌定額數時,應斟酌「權利人之身分、年齡及自營生計能力與生活程度及義務人之財力」等一切情狀。給付範圍限於權利人「個人生活所需」,並非重建婚前生活水準,也非扶養全家。

常見的綜合判斷因素包括:請求人的健康狀況與謀生能力、年齡、原有生活程度、義務人的收入與財產狀況、婚姻存續期間長短等。法院有時會參考客觀數據作為計算基礎,但該數據僅是個案輔助,並非法定標準。

為何不能直接用7,598元除以3?

這是實務上最容易被誤解的案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廢棄發回,非確定見解)的事實是:上訴人患有慢性精神病,無謀生能力,原審法院參考「臺灣省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托育養護收費原則」所定之「計算基準」每月7,598元(注意:判決理由已指明原審誤將「計算基準」當作「收費標準」,依該原則第2條第1項,極重度/重度應為18,995元、中度為15,196元),再以「上訴人尚有已成年之子二人應負扶養義務」為由,按三分之一計算為每月2,533元。

最高法院廢棄發回的理由有二:

  1. 原審未說明為何以7,598元為基準,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2. 贍養費是婚姻扶養義務的延長,不因權利人另有成年子女負扶養義務而當然免除或減輕義務人的贍養義務。原審以有二人應負扶養義務為由逕行除以三,未敘明其法律或法理依據,是否合於給付贍養費之本旨,非無疑義。

因此,本案主文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其餘反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並非確定判決,且2,533元的金額並未被最高法院肯認。在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廢棄發回,非確定見解)96年度台上字第269號(廢棄發回,非確定見解)中,最高法院明確要求下級審應重新論述計算基準與法理依據。

相關判決連結: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廢棄發回,非確定見解)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269 號 民事判決 (家事類)(廢棄發回,非確定見解)、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廢棄發回,非確定見解)96年度台上字第269號(廢棄發回,非確定見解)、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廢棄發回,非確定見解)96年度台上字第269號(廢棄發回,非確定見解)、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廢棄發回,非確定見解)96年度台上字第269號(廢棄發回,非確定見解)、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廢棄發回,非確定見解)96年度台上字第269號(廢棄發回,非確定見解)、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廢棄發回,非確定見解)96年度台上字第269號(廢棄發回,非確定見解)

協議贍養費的金額與常見約定方式

結論:協議贍養費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金額與期間完全自由,但要寫到可執行。

常見約定有三種,法院實務均尊重:

  • 每月固定金額:例如每月1萬元、1萬5千元、2萬元。
  • 給付特定期間:例如給到子女滿7歲、給到再婚或死亡。
  • 一次給付總額:例如一次給付50萬元了結。

案例上,113年度家婚聲字第3號判決中,雙方約定「每個月15號給於女方1萬5的贍養費,給到小孩7歲為止」,法院就判決男方必須照付。在113年度家婚聲字第3號判決中,也是類似約定,法院准許了女方的請求。該案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家婚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地院家事非訟,一審尚未確定),並非確定判決,但其理由清楚揭示協議贍養費的契約拘束力。

法院實際判決案例對照表(均為地院家事裁定,尚未確定;最高法院為廢棄發回)

案例案號與確定力約定或酌定內容法院如何判關鍵細節
案例A
最高法院(主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其餘反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廢棄發回,尚未確定)
法定酌定,參考計算基準7,598元
原審判每月2,533元,最高法院廢棄發回
最高法院指出7,598元為計算基準非收費標準,且不得僅因有成年子女即除以三
案例B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家婚聲字第3號(地院裁定,尚未確定)
協議每月1.5萬元至子女7歲(即至120年1月)
准許已到期3萬元及利息,並命自113年1月起至120年1月止按月給付
如遲誤一期,其後之六期視為亦已到期(分期給付適用家事事件法第100條第3項「視為亦已到期」)
案例C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婚聲字第16號(地院裁定,尚未確定)
協議每月1萬元,未約定期限
准過去61個月共61萬元,並命自110年11月27日起至聲請人死亡止按月給付
未約定給付日者,依民法第121條以每月末日(本案定為30日)為履行期
案例D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73號(地院裁定,尚未確定)
協議每月2萬元
判補足尚欠69萬元,並命自111年2月13日起按月給付2萬元至聲請人死亡
已付金額應為33萬元(含109年11月2日2萬元漏計),非31萬元;主文總額2,149,311元含代墊扶養費1,459,311元

上述案例連結:111年度家婚聲字第16號111年度家婚聲字第16號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73號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73號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73號111年度家婚聲字第16號

計算範例:為何是61個月、61萬元?

結論:每期獨立起算時效,超過5年未請求的部分會罹於時效而被駁回。

111年度家婚聲字第16號為例,聲請人請求自100年3月(離婚時)至110年10月之協議贍養費。法院認定:

  • 民法第126條,贍養費屬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各期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民法第128條,時效自各期「可行使時」起算;協議未約定每月給付日者,依民法第121條以每月末日為履行期,本案法院定為每月30日。
  • 聲請人遲至110年11月聲請,105年10月以前部分已逾5年時效,駁回;僅准105年10月至110年10月共61個月。

計算式:10,000元 × 61個月 = 610,000元。法院另命自110年11月27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30日給付10,000元,如有一期遲誤,當期以後之1、2、3期視為亦已到期。

四、贍養費怎麼付才有保障?給付方式、遲誤條款與5年時效如何起算?

贍養費可以一次付清還是必須按月付?法院可以自己決定嗎?

結論:可以一次、分期或按月定期金給付;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拘束,得依職權酌定最適方式。

家事事件法第100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法院命給付贍養費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第2項),必要時並得命提出擔保(第2項後段);法院命分期給付者,得酌定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之範圍或條件(第3項);法院命給付定期金者,得酌定逾期不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之範圍或條件,並得酌定加給之金額,但不得逾每期金額二分之一(第4項)。這是實務上非常重要的保障工具。必須注意第3項與家事事件法第100條第4項適用對象分流:

  1. 分期給付(第3項):效果用語為「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無加給金額規定;
  2. 定期金(第4項):效果用語為「喪失期限利益」,並得酌定加給金額不得逾每期金額二分之一。主張時須依給付方法選對項次,誤引項次與效果用語將遭駁回。
  • 一次給付:適合給付方有脫產、出國或長期不履行之虞,或請求方需大筆醫療、安養費用時。
  • 定期金(按月給付):適合需長期生活扶助的情形,如111年度家婚聲字第16號裁定按月給付至聲請人死亡。
  • 擔保:法院得命義務人提供擔保,確保未來給付(家事事件法第100條第2項後段)。
  • 預為請求未來給付:若能釋明義務人有長期不履行之虞,法院可准許就「尚未到期」的未來定期金預為請求,這在113年度家婚聲字第3號112年度家婚聲字第6號裁定理由中均有闡述。

協議時若要自保,務必寫明「遲誤條款」並選對對應效果用語。例如分期給付約定「如有一期遲誤,當期以後之1、2、3期視為亦已到期」(第3項「視為亦已到期」),定期金則約定「如有一期遲誤,喪失期限利益,其後之六期視為亦已到期,並加給每期金額二分之一以內之金額」(第4項「喪失期限利益」+加給)。一旦對方遲延,無需逐月再告,可一次請求多期。在111年度家婚聲字第16號判決主文所示,法院即裁定「如有一期遲誤當期以後之1、2、3期視為亦已到期」(分期給付,第3項);113年度家婚聲字第3號則為「如遲誤一期其後之六期視為亦已到期」(分期給付,第3項)。

5年時效是怎麼算的?為何有人追61萬,有人只能追到部分?

結論:每期獨立起算5年,從「該期應付日翌日」起算;時效須由義務人主張抗辯,法院不會主動幫你算。

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128條前段:「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各期贍養費的請求權是獨立的,每個月到期的那一期,從到期日翌日起算5年。

實務操作上:

  • 有約定給付日:如約定每月15日前給付,則自16日起算。
  • 未約定給付日:依民法第121條,以每月末日為履行期,如111年度家婚聲字第16號定為每月30日。
  • 聲請日回推5年:以112年度家婚聲字第6號為例,雙方約定每月5萬元,聲請人於111年9月15日聲請支付命令,法院認定106年9月15日前之19個月(105年1月23日起至106年8月22日)已罹於時效不准許,僅准106年9月至112年7月共71個月3,550,000元。並非籠統的「106年9月以前」,而是精確到「聲請日回溯5年之日」。
  • 抗辯主義:消滅時效須由義務人主張,法院不會職權調查。若義務人未主張時效抗辯,法院仍會准許。

所以,想追討過去的贍養費,最好在每期到期後5年內提出,否則對方一主張時效,就會喪失該期請求權。

對方不付贍養費,可以直接強制執行嗎?協議書需要公證嗎?

結論:私下的離婚協議書不能直接執行,必須先取得「執行名義」;只有「經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才能直接執行,僅「認證」沒有執行力。

這是原文最需要更正的觀念。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得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包括: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六、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文件類型能否直接強制執行原因與對策
私文書的離婚協議書
屬私契約,無執行力。對方不付,須先向法院提起給付贍養費訴訟,取得確定判決後再執行
經法院調解/和解筆錄、法院裁定/判決確定
本身即為執行名義
經公證人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之離婚協議書
公證法第13條,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為執行名義
僅經認證、見證或律師見證之協議書
認證僅證明簽名或文書真正,不生執行力,仍須訴訟

因此,若擔心對方事後賴帳,協議離婚時應一併將贍養費條款作成「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或聲請法院調解成立調解筆錄,才能省去日後再打一次官司的成本。

五、常見問題QA:贍養費付到何時?可以調整或一次拿嗎?

Q:贍養費和扶養費有什麼不同?可以一起要嗎?

A:可以一起要,但兩者法律依據、對象與計算完全不同,不要混為一談。 贍養費是「配偶給配偶」,依據民法第1057條(判決離婚)或契約;扶養費是「父母給未成年子女」,依據民法第1084條民法第1114條、第1116-2條。實務上,112年度家婚聲字第6號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73號均同時處理兩種費用,前者區分請求權基礎,後者主文同時命給付贍養費690,000元及代墊扶養費1,459,311元,合計2,149,311元。

Q:如果離婚協議書沒有寫贍養費,事後還可以要求嗎?

A:協議離婚未約定,事後不能再依民法第1057條請求。 除非對方自願另以契約給付,否則無法強求。若是判決離婚,當時未一併請求,符合要件者可另行起訴請求,但須舉證「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

Q:贍養費要付到什麼時候?再婚或死亡就會停嗎?

A:看是法院酌定還是協議約定。 法院酌定的定期金,通常會命給付至請求人再婚、死亡或經濟狀況顯著改善時為止,當事人得聲請變更;協議約定則依約定,例如113年度家婚聲字第3號約定給到子女7歲(120年1月止)、111年度家婚聲字第16號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73號均裁定給付至聲請人死亡。實務上,若請求人再婚或死亡,義務人可依家事事件法第100條民法第227條之2聲請停止或變更。

Q:如果對方不付贍養費怎麼辦?

A:先確認有無執行名義。 有確定判決、調解/和解筆錄或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薪資或財產;僅有私下協議書者,需先提起訴訟取得確定判決。若對方名下無財產,可聲請調查財產、換發債權憑證,持續追蹤。

Q:贍養費可以一次拿一筆大的嗎?

A:可以,協議可約定一次給付,法院也可依職權命一次給付。家事事件法第100條第2項,法院得命一次、分期或定期金。若擔心對方脫產、出國或有長期不履行之虞,可聲請法院命一次給付並提供擔保(同條第2項後段)。

Q:贍養費可以調整嗎?對方失業或我找到工作就能改嗎?

A:原則上協議贍養費應依約履行,但符合「情事變更」可聲請法院增減。民法第227條之2,契約成立後,如有訂約時不可預料、不可歸責且顯失公平的重大事變,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給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婚聲字第16號裁定理由指出,工作不穩定、信用卡債務、需扶養父母等可預見或可歸責事由,不屬情事變更;而如請求人再婚、死亡、經濟顯著改善,或給付方重病喪失工作能力等重大變化,則可能構成。

Q:有小孩會不會影響贍養費?法院會因為有成年子女就減少嗎?

A:不會當然減少。 贍養費是配偶間的權利,與子女扶養費分流。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廢棄發回,非確定見解)已明確指出,不得僅因請求人另有成年子女應負扶養義務,即按比例減輕贍養義務人的給付,否則須敘明法理依據。法院酌定時或會綜合考量家庭整體負擔,但不能逕行「除以人數」。

Q:協議贍養費有約定遲誤條款,真的有用嗎?

A:非常有用,是自保關鍵。家事事件法第100條第3項(分期給付)與家事事件法第100條第4項(定期金)分流規定,法院得酌定「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之範圍或條件」(第3項,分期給付)、「逾期不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之範圍或條件」(第4項,定期金),並僅於定期金得酌定加給金額(不得逾每期金額二分之一,家事事件法第100條第4項)。協議中若自行約定「如有一期遲誤,當期以後之1、2、3期視為亦已到期」(第3項效果)或「後六期視為亦已到期」(第3項效果)、或定期金約定喪失期限利益並加給,均經法院認可後,如111年度家婚聲字第16號113年度家婚聲字第3號所示,可一次請求多期,避免逐月追討的訴累與時效風險。主張時務必依給付方法選對項次與效果用語。

結語

贍養費的核心在於「法定」與「約定」的分流:判決離婚才有民法第1057條的法定請求權,且須證明無過失與生活困難;協議離婚則全看契約寫得多清楚。金額上,法定由法院依身分、年齡、謀生能力、生活程度與財力酌定,沒有全國統一公式;協議則尊重自由約定,但務必寫明金額、給付日、期間、遲誤條款與是否一次給付,並作成可執行的公證書或調解筆錄。時效上,每期獨立起算5年,抗辯須由義務人提出,逾期未主張仍可能被判給付。

無論你是想請求或被請求,建議先釐清自己屬於哪一種類型,保留收入、財產、醫療與扶養負擔的證據,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才能在協商或訴訟中爭取最有利且可執行的方案。


參考判決

本文依據真實法院判決撰寫,僅供參考,個案情況仍可能不同,建議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2026 贍養費常見問題(FAQ)

Q:離婚就一定能拿贍養費嗎?

A:不一定。民法第1057條,法定贍養費以「裁判離婚」且「請求方無過失並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為要件;協議離婚除非於離婚協議中以契約明定,否則無法定請求權。與「扶養費/未成年子女生活費」(民法第1116-2條等)是不同概念,後者係父母對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Q:贍養費金額如何計算?

A:並無固定公式。 法定贍養費由法院綜合請求方之身分、年齡、健康與謀生能力、生活程度及義務人之財力等酌定,僅就「個人生活所需」範圍給付;協議贍養費則依約定。個案曾參考之7,598元為特定福利機構計算基準,非全國統一標準,且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廢棄發回,非確定見解)已指出不得僅因另有扶養義務人即按比例減輕。

Q:對方不付贍養費可以強制執行嗎?

A:須有執行名義才能執行。 若贍養費已載明於確定判決、調解/和解筆錄或經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之公證書(強制執行法第4條),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僅有私下離婚協議書或僅經認證、見證者,須先取得執行名義。定期金並得依家事事件法第100條第2項至第4項酌定擔保、分期給付之視為到期(第3項)及定期金之喪失期限利益與加給金額(第4項,不得逾每期金額二分之一)。

官方來源

  • 民法第1057條》《民法第1116-2條》(後者規範子女扶養義務,非配偶贍養費)》
  • 強制執行法第4條(執行名義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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