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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鎖閉鎖裝置:酒駕強制安裝新制規定|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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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鎖閉鎖鎖裝置:酒駕強制安裝新制規定

**想知道酒駕被吊銷駕照後重考,是否一定要裝酒精鎖才能開車?答案是肯定的。**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之1第1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5項及《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及管理辦法》第2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定,曾因酒駕被吊銷駕照,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後重新考領駕照者,自發照日起算1年內,必須駕駛經監理機關登記、配備合格酒精鎖(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的管制車輛才能上路;違規駕駛未配備酒精鎖的車輛,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本文整理法源、安裝流程、定期檢驗、分級處罰與法院實務見解,讓你一次看懂新制。

一、酒精鎖是什麼?怎麼運作?吹氣標準是多少?

**結論:**酒精鎖的法定正式名稱是「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是一種與車輛點火系統連動的防酒駕設備,駕駛必須通過呼氣酒精檢測才能發動引擎;其鎖定閾值與啟動標準,依交通部公布的裝置規格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行政標準辦理。

酒精鎖的運作原理,是在啟動前要求駕駛對裝置吹氣,檢測呼氣中的酒精濃度。實務上常見的說明是「低於每公升0.15毫克才能發動」,這個數字並非寫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之1本文,而是源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者,不得駕車」的行政不得駕車標準。

至於酒精鎖本身的規格功能、鎖定條件、事件紀錄、防止他人代吹等設計,則由《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及管理辦法》第5條及附件一所定規格功能為準,安裝等事宜限由符合附件二資格並經交通部公布的認證供應商辦理。部分機型還具備行駛中隨機抽測功能,以避免駕駛發動後再飲酒,相關資料會被裝置記錄並定期上傳供監理機關查核。另依該辦法第2條第1款,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係連接至汽車(包含機車)啟動系統之裝置,故管制範圍亦及於機車。

標準類型法源數值說明
行政不得駕車標準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
呼氣每公升0.15毫克
超過即不得駕車,屬行政違規
刑事公共危險罪標準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呼氣每公升0.25毫克
超過即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科刑事責任
酒精鎖鎖定閾值
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及管理辦法第5條、附件一
依交通部公告規格辦理(實務與0.15毫克行政標準連動)
未通過檢測即無法接通點火

💡 小提醒:0.15毫克是行政罰的門檻,0.25毫克是刑法的門檻。酒精鎖的作動是依裝置規格執行,兩者不要混為一談。

刑法第185條之3完整罰則體系(現行法):表格僅為門檻比較,刑度以條文為準

  1. **第1項(基本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二、有前一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2. **第2項(致死傷加重):**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3. **第3項(十年內再犯致死傷加重):**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二、誰必須安裝酒精鎖?1年管制期怎麼算?法源依據一次看懂

**結論:**不是所有酒駕都要裝,只有「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被吊銷駕照,完成教育或治療後依第67條第5項重新考領駕照者」,才屬於《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所稱的「受限駕駛人」,必須在1年管制期內只開管制車輛。

法源三層結構

  1. 母法處罰與管制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之1第1項 明定,曾依第67條第5項規定考領駕照者,應申請登記配備有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的汽車後始發給駕照;不依規定駕駛者,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本條是108年4月17日增訂、109年3月1日施行至今的現行規定。

  2. 重考資格限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5項 現行文字為,曾依第35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未依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不得考領駕照。也就是說,必須先完成教育或治療,才能取得重考資格。

  3. 管制期與註記細節:《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第3條 進一步定義「受限駕駛人」及持照條件:受限駕駛人經重新考驗合格後,應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管制車輛,經查驗後才會核發註記「自發照日起1年內僅能駕駛配備酒精鎖之管制車輛」的駕照,期間必須依持照條件駕車。

白話來說,流程是「先完成教育/治療→重考合格→先登記管制車輛→才發給有註記的駕照→1年內只能開該管制車輛」。只要你的駕照上有這個註記,不管你當天有沒有喝酒,開未經登記的車輛上路就構成第35條之1第1項後段的違規。

💡 小提醒:如果你是上述對象,但你的車子沒有酒精鎖,就算你沒喝酒,只要開車上路就是違規,會被罰6萬至12萬並當場把車移置保管!

三、酒精鎖怎麼安裝?流程、定期檢驗與費用誰負擔?

**結論:**酒精鎖的安裝、拆卸、查驗、每月回廠檢測都有法定程序與期限,費用依法由管制車輛所有人或受限駕駛人自行負擔,金額依各合格供應商公告為準,法規並未統一訂價。

法定安裝與查驗流程

依《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規定,正確流程如下:

  1. **選擇合格供應商:**必須由符合附件二資格、經交通部公布的認證供應商及其服務中心辦理安裝、維修與拆卸,不得自行找一般車廠安裝。
  2. **安裝與設定:**供應商將酒精鎖連接至車輛點火系統,並設定受限駕駛人資料,裝置規格功能須符合附件一。
  3. **3日內監理查驗與註記:**安裝或拆卸完成後3日內,必須經公路監理機關查驗後,才會辦理駕照註記或塗銷註記。逾期未辦理查驗會影響註記效力。
  4. **每月定期回廠檢測與上傳:**管制期間內,受限駕駛人必須每個月駕車至供應商服務中心檢查並下載酒精鎖的事件紀錄(包含啟動、吹氣結果、代吹警示等),廠商應保存紀錄至少1年,並每月提供給公路監理機關查核。
  5. **管制期滿辦理塗銷:**1年管制期屆滿後,應再至監理機關辦理註記塗銷,才能恢復駕駛一般車輛。

費用說明

《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及管理辦法》第8條僅明定,安裝、拆卸、維修、檢測所需費用,由管制車輛所有人或受限駕駛人負擔,並未規定統一定價。市場實務上常聽到安裝費約新台幣2萬至3萬元、每月另有數百元至千元的租借或維護費,這些都屬於各供應商的市場行情,並非法定金額,實際費用請以各合格供應商公告及契約為準,建議安裝前先向監理站及供應商確認最新報價與保固條件。

項目法定要求說明
供應商資格
辦法第5條、附件二
限交通部公布之認證供應商
查驗期限
辦法第6條
安裝/拆卸後3日內經監理機關查驗後註記
定期檢驗
辦法第7條
每月回服務中心檢查、下載事件紀錄
紀錄保存與通報
辦法第7條
廠商保存至少1年,每月提供監理機關
費用負擔
辦法第8條
由所有人或受限駕駛人負擔,金額依廠商公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之1第4項授權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之辦法(含附件一規格、附件二供應商資格等),酒精鎖的規格、應配置車種、配置期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均依辦法辦理;若未依附件一至四設置、規避每月檢測/上傳或自行拆卸規避使用,可能另構成第35條之1第2項「不依規定使用」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違反第35條之1經當場舉發者,各記違規點數2點,會影響持照條件及後續裁罰,務必按期回廠檢測並保留證明。

四、沒裝酒精鎖開車會罰多少?他人代吹、車輛會被扣嗎?

**結論:**違規態樣分三級,最常見的「開未配備酒精鎖的車」是罰6萬至12萬並當場移置保管;「已登記卻不依規定使用」罰1萬至3萬並當場移置保管;「找人代吹解鎖」則罰代吹的行為人6千至1萬2千元,前二者會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第3項代吹僅罰代吹之行為人,無移置保管之法律效果。

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之1規定,分級處罰如下:

違規態樣法條罰鍰金額是否當場移置保管
不依規定駕駛未配備酒精鎖汽車(最常見)
第35條之1第1項後段
新台幣6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
已申請登記酒精鎖卻不依規定使用
第35條之1第2項
新台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
酒精鎖由他人代為解鎖(代吹)
第35條之1第3項
處行為人(代吹者)新台幣6千元以上1萬2千元以下
否(僅罰代吹之行為人,無移置保管)

備註:僅第1項後段及第2項有「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之法律效果;第3項「第一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處罰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無移置保管。另違反第35條之1經當場舉發者,各記違規點數2點。

罰鍰怎麼裁?逾期未到案會加重嗎?

罰鍰並非承辦人隨意決定,而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及其附件基準表辦理。該細則第2條第1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條第2項僅明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有關車種(例如大型車、小型車、機車)及是否於期限內到案分級裁處至法定最高額等細節,係明定於該細則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非第2條本文。例如同樣違反第35條之1第1項,期限內到案與逾期限到案的裁罰金額不同,逾期未到案者,裁決機關會按基準表逕行裁處至較高金額,並非另行加倍,而是直接適用較高的基準。

經裁決後若逾期仍未繳納,尚未繳納的罰鍰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交通裁決事件的救濟程序,原則上不停止執行,若有急迫需要,須另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 注意:收到舉發單或裁決書後,請注意「到案期限」。逾期未到案,裁罰金額會按基準表提高至法定最高額,後續還可能被移送強制執行。

五、真實案例:法院怎麼看?廖OO未駕駛管制車輛遭罰12萬元案

**結論:**只要駕照已註記1年管制期,駕駛未經登記的車輛就構成違規,法院不會因「不知道有酒精鎖規定」而免責;裁罰金額是否過重,法院會審查監理機關是否已依行政罰法第18條及裁罰基準表為適法裁量。

我們整理一則經去識別化的真實行政訴訟案例,改編自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判決(2024年9月11日一審交通裁決訴訟,尚未確定,僅供參考),並參照判決書片段

廖OO(原判決當事人,化名處理)數年前因酒駕被吊銷駕照,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5項完成相關教育後重新考領駕照,駕照經監理機關註記自111年2月21日起至112年2月20日止,僅能駕駛配備酒精鎖的管制車輛。廖OO於111年9月29日在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口駕駛公司所有的小客車(該車未安裝酒精鎖、亦無管制註記)上路,遭警察攔查舉發。案經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以112年7月17日裁決處12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嗣後於112年10月31日更正後重新製開裁決書。廖OO不服,主張不知酒精鎖規定且罰鍰違反比例原則,提起撤銷訴訟。

法院審理後認為:

  1. **構成要件該當:**廖OO確屬依第67條第5項重考領照的受限駕駛人,駕照已有1年管制註記,系爭車輛並非其登記的管制車輛,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之1第1項後段「不依規定駕駛配備酒精鎖汽車者」之規定(參照 判決書片段)。

  2. **不知法律不得免責:**法規已公布施行多時,且重考領照時監理機關即會宣導並於駕照註記,不得以不知法律為由免責。

  3. **裁量是否適法:**法院審查原處分已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審酌違規情節,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授權訂定的裁處細則及裁罰基準表,考量車種及是否逾期限到案等因素裁處12萬元,並無裁量怠惰或違反比例原則。廖OO逾期未到案,裁決機關按基準表裁至法定最高額,並無違誤(參照 判決書片段)。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廖OO之訴,維持原處分。本件裁判費300元由原告負擔。關於交通裁決事件的程序與救濟,車禍法律完整指南有系統性的整理可供參考。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酒精鎖管制是「持照條件」而非宣導,**一旦被註記,1年內開任何未配備酒精鎖的車都會被罰,車輛還會當場被移置保管,切勿心存僥倖。

實務補充:本案為地方行政訴訟庭的一審判決,交通裁決事件採二審終結,若當事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起上訴,上訴期間內判決尚未確定。引用下級審判決時,應注意其審級與確定狀態,本文引用僅供說明實務見解。

六、常見問題 QA

Q:我是酒駕重考領照的受限駕駛人,家裡只有一台全家共用的車,也要裝酒精鎖嗎?

**A:是的,而且是看「人」不是看「車」。**只要是你開車,該車就必須是經監理機關登記的管制車輛。家人若也要開同一台管制車,每次發動前同樣要通過酒精鎖吹氣檢測,只是他們未被列管,不受1年管制限制。實務上建議受限駕駛人使用專用管制車,或與供應商確認是否有可區分使用者的機型,但無論如何,你本人1年內不得駕駛未配備酒精鎖的車。

Q:如果我不裝酒精鎖,但保證絕對不喝酒開車,可以嗎?

**A:不行。**法規是強制持照條件,與你當天有無飲酒無關。只要屬於應安裝對象,在1年管制期內駕駛未經登記的車輛即屬違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之1第1項處6萬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管制期滿並經監理機關塗銷註記後,才能恢復駕駛一般車輛。

Q:酒精鎖的吹氣標準是多少?跟酒測標準一樣嗎?

**A:酒精鎖的啟動門檻是依裝置規格辦理,行政不得駕車標準為呼氣每公升0.15毫克。**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就不得駕車;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的刑事標準則為呼氣每公升0.25毫克。兩者分屬行政與刑事不同層次,同一次酒駕行為可能同時構成行政罰與刑事公共危險罪,分別處罰。完整刑度請見本文第一節所列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至第3項體系:基本型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致死傷及十年內再犯致死傷分別加重至3年以上10年以下、1年以上7年以下及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等刑度。

Q:如果酒精鎖故障導致無法發動,該怎麼辦?可以自己拆掉嗎?

**A:切勿自行拆卸或破壞。**酒精鎖應依《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及管理辦法》第7條每月回廠檢測,確保功能正常。若故障應立即聯繫認證供應商處理並取得維修證明,必要時向監理機關報備。自行拆卸、破壞或規避裝置,可能被認定為「不依規定使用」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之1第2項處1萬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拆卸後3日內亦須經監理機關查驗。

Q:違規被罰12萬元,可以分期繳納嗎?

**A:可以申請分期,但逾期未繳會被強制執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授權訂定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明定分期繳納的申請條件、分期期數及不依限期繳納的處理。罰鍰金額過高時,可向處罰機關申請分期繳納,核准後依核定的期數繳納;若未按期繳納,尚未繳納的罰鍰將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分期條件與期數以裁決處及監理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Q:如果對酒精鎖裁罰不服,如何救濟?要先繳錢嗎?

**A: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向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規定徵收裁判費: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300元、上訴按件徵收750元;法院為訴訟費用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同法第237條之8),並非免徵。**交通裁決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以下規定,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不服裁決應於30日內起訴。本類訴訟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也就是說提起訴訟不會自動暫停繳納義務,若有急迫事由,可另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執行。前述判決即依此規定諭知訴訟費用300元由原告負擔,與現行收費規定一致。

七、結論:酒駕零容忍,酒精鎖是持照條件不是選配

**結論:**酒精鎖制度是政府以科技強制受限駕駛人保持清醒的重要手段,1年管制期、每月回廠檢測、3日內查驗註記、6萬至12萬的重罰與當場移置保管,都是為了避免酒駕累犯再犯。

雖然安裝與維護費用須由駕駛人自行負擔,且實務上是一筆不小開銷,但相較於酒駕可能造成的生命財產損失、刑事責任與行政重罰,這筆投資仍是保障自己與用路人的必要成本。

實務上法院對於酒駕的態度一向嚴峻,部分酒駕刑事判決之量刑理由曾就酒駕防制作宣導及修法加重之意旨為論述,用語依各判決本文為準;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決(109年7月8日,主文:上訴駁回)理由為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追躡至車庫酒測程序合法、累犯加重等,全文無「長期宣導」「迭經修正加重」等文字,非該判決見解,該段宣導文字不得掛名該判決。若要引用此類論述,應另擇全文確有該文字之判決並逐字核對後再引,否則應改為一般敘述不指明特定字號。另須說明,先前網路文章常引用的 判決,實際上是一件「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的二審發回判決,並非確定見解,且該案爭點為酒測器公差調查,並非前述宣導文字的出處,引用時應避免誤作確定見解。

最後提醒:曾因酒駕被吊銷駕照並重考領照者,請務必確認駕照是否已有1年管制註記,管制期內只駕駛經登記的管制車輛、按月回廠檢測並依限完成3日內查驗,才能真正符合持照條件,避免荷包大失血、車輛被移置保管。

📢 溫馨提醒: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安裝酒精鎖,安全有保障!如對管制期、登記車輛或分期繳納有疑問,請直接向各地公路監理機關或交通事件裁決處洽詢,或參考交通部公路總局網站公告的合格供應商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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