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強盜罪有哪些類型?刑責比普通強盜更重嗎? --- 深夜的便利商店,店員獨自值班,突然一個蒙面歹徒手持長刀衝進來,大喊:「把錢交出來!」店員嚇得倒退撞到櫃子,雖然歹徒說「我不會傷害你」,但店員還是害怕得發抖,乖乖打開收銀機……這樣的行為,在法律上可不是普通的強盜罪,而是「加重強盜罪」,刑責更重!為什麼呢?因為他「攜帶兇器」。今天就來聊聊加重強盜罪有哪些類型,以及刑責到底有多重。 --- 一、什麼是強盜罪? 根據《刑法》第328條,強盜罪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的行為。白話來說,就是用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讓被害人無法反抗,然後搶走財物。 普通強盜罪的刑度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這已經是很重的罪了,但如果你在強盜時還具備一些特別惡劣的條件,刑責還會再往上加,變成「加重強盜罪」,最低刑度就是7年起跳,最高可以判到無期徒刑! --- 二、加重強盜罪有哪幾種類型? 《刑法》第330條規定:「犯強盜罪而有第32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第321條第1項就是大家常聽到的「加重竊盜罪」的六種加重條件,套用到強盜罪上,就變成「加重強盜罪」的六種類型: 1.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大白話就是「闖入住宅強盜」。 2. 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例如破壞門窗、撬開鐵窗後強盜。 3. 攜帶兇器而犯之:帶著刀、槍、棍棒等危險物品強盜。 4.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三人以上一起強盜(要注意,這三人必須都有責任能力,如果其中有小孩或精神障礙者,可能不算)。 5.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趁著天災人禍、大家忙著逃難時搶劫,簡直是趁火打劫。 6. 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在公共運輸場所強盜,影響公共安全。 只要強盜行為符合上面任何一種情形,刑責就直接跳到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過程中還導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刑度還會再加重(《刑法》第328條第3項),甚至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 三、為什麼刑責會更重?因為行為更惡劣! 這些加重條件,要麼是提高犯罪的危險性(例如攜帶兇器、結夥三人),要麼是提高被害人的恐懼感(例如侵入住宅),要麼是趁人之危(例如乘災害之際),要麼是影響公共秩序(例如在車站強盜)。法律為了嚇阻這類更惡劣的犯罪,所以訂了更重的刑罰。 --- 四、實際案例:超商持刀強盜案 讓我們來看一個真實的法院判決,你就知道法官是怎麼認定「攜帶兇器強盜」的。 這個案子發生在深夜的便利商店,被告林永勝帶著一把「番刀」進入店內,當時店裡沒有其他客人。他手持番刀直接指向櫃檯,店員卓振嘉看到後嚇得往後退,還撞到後面的櫃子。林永勝喝令店員打開收銀機抽屜,店員雖然聽到他說「我不會傷害你」,但還是回了一句「我會怕」,然後乖乖打開抽屜讓林永勝取走現金。 事後林永勝被逮,但他辯稱:我雖然有帶刀,但我沒有拿刀指向店員,也沒有砍他,店員只是害怕,並沒有達到「不能抗拒」的程度,所以應該只構成恐嚇取財罪,不是加重強盜罪。 但法院可不這麼認為。最高法院在判決中詳細說明了為什麼這構成「攜帶兇器強盜罪」: 「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上揭加重強盜犯行,係綜合上訴人之部分供述、證人即被害人卓振嘉、黃志弘不利於上訴人之證言,第一審勘驗現場監視錄影檔案光碟筆錄、扣案上訴人作案時所穿著之藍格子外套,酌以卷附車行紀錄匯出文字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及路口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現場蒐證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暨所列其餘證據資料及案內其他證據調查之結果,詳敘憑為判斷上訴人案發時所持番刀之刀刃為金屬材質,且長度非短,而時正值深夜凌晨時分,超商內無其他消費者,上訴人進入店內後,隨即手持番刀直指超商櫃檯,店員即被害人卓振嘉見狀往後倒退,並撞擊後方櫃子,上訴人乃喝令被害人開啟櫃檯抽屜,縱於行搶財物過程中,向被害人陳稱:『我不會傷害你』,惟被害人當下仍回應:『我會怕』,顯然對於上訴人持刀指向櫃檯並喝令其打開抽屜之行為,猶深感害怕恐懼,不因上訴人前揭安撫言詞而坦然釋懷,依當時之客觀情狀判斷,足認被害人之身體及精神上已達顯難抗拒之程度,所為該當於攜帶兇器強盜罪構成要件之理由綦詳……」(參照113年度台上字第2597號判決) 簡單來說,法院認為: - 那把番刀是金屬材質,長度不短,客觀上就是兇器。 - 當時是深夜,店裡沒有其他人,店員孤立無援。 - 林永勝持刀直指櫃檯,店員嚇得倒退撞櫃子,還說「我會怕」,顯示他已經因為恐懼而難以反抗。 - 即使林永勝說不會傷害他,也無法消除店員的恐懼,所以已經達到「至使不能抗拒」的程度。 因此,林永勝被依「攜帶兇器強盜罪」判刑。這個案子最後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參照113年度台上字第2597號判決)。 --- 五、其他加重類型的法院見解 除了攜帶兇器,其他加重類型在實務上也常有案例。例如「侵入住宅」強盜,法院對於「侵入住宅」的認定,可以參考竊盜罪的相關判決。在一個竊盜案的判決中,法院認為: 「被告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6、7所為,均應成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計3罪)……」(參照114年度上易字第598號判決) 雖然這是竊盜罪,但加重強盜罪也是適用同一款規定,所以「侵入住宅」的標準是相同的:只要未經同意進入他人住宅或有人居住的建築物,並實施強盜,就構成加重強盜。 至於「結夥三人以上」,實務上要求三人都有責任能力(年滿14歲且精神正常),而且要有共同犯意聯絡。如果其中一人無責任能力,就不算在「結夥三人」之內。 上述竊盜罪的規定是這個議題的重要環節,而刑事案件完整指南則從更多面向整理了完整的處理流程。 「乘災害之際」的案例,例如颱風天停電時闖入民宅強盜,或者地震後趁亂搶劫,都屬於這種類型。 「在車站等公眾運輸工具內」強盜,因為人潮眾多,容易引起恐慌,所以加重處罰。 --- 六、加重強盜罪的刑責到底多重? 普通強盜罪的最低刑度是5年,加重強盜罪的最低刑度是7年,足足多了2年。而且,加重強盜罪沒有最高刑度的特別限制,因為《刑法》第328條強盜罪本身的最重本刑是無期徒刑或死刑(視有無致人於死或重傷),所以加重強盜罪也可以判到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不過,法官會根據個案情節量刑,如果有自首、未遂、情堪憫恕等減輕事由,還是有可能判低於7年。例如強盜未遂,依《刑法》第25條未遂犯得減輕其刑,就可能判低於7年。但實務上,加重強盜罪一旦既遂,要判低於7年非常困難。 --- 七、常見問題Q&A Q1:加重強盜罪一定會被判7年以上嗎?有沒有可能判更輕? A:原則上,既遂犯的最低刑就是7年,但如果符合《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或其他減輕事由(如自首、未遂等),法官可以酌減其刑,就有可能低於7年。但這種情況不多見,因為加重強盜罪本身就是嚴重的犯罪,要達到「情堪憫恕」並不容易。 Q2:如果拿的是玩具槍或假刀,也算「攜帶兇器」嗎? A:這要看具體情況。如果玩具槍或假刀在外觀上足以讓人誤以為是真槍真刀,並且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壓迫,法院有可能認定為「兇器」。但若玩具槍完全無法發射、假刀是塑膠製且明顯無殺傷力,則可能不被認定為兇器。不過,實務上曾出現拿玩具槍強盜仍被認定為「攜帶兇器」的案例,因為玩具槍若足以使人產生恐懼,仍可能被認為是「兇器」。但最終還是要由法官綜合判斷。 Q3:結夥三人以上,如果其中一人未滿14歲,算不算「結夥三人」? A:不算。根據最高法院見解,結夥三人以上須三人均具有責任能力(即年滿14歲且精神正常),如果其中一人未滿14歲,因為無責任能力,就不計入結夥人數。所以如果只有兩個大人加一個小孩,只能算兩人共同犯罪,不會構成結夥三人以上的加重條件。 Q4:侵入住宅強盜,但當時屋主不在家,這樣也算「侵入住宅」嗎? A:只要行為是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即可,不要求屋主當時在場。因為「有人居住」指的是該建築物通常有人居住,即使當時沒人,仍屬於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所以侵入無人在家的住宅強盜,仍然構成加重強盜罪。另外補充,108年修法後,第321條第1項第1款已刪除「夜間」要件,不論日夜侵入住宅均成立加重竊盜或加重強盜。 Q5:加重強盜罪和普通強盜罪的主要差別是什麼? A:最主要的差別就是有無上述六種加重條件,以及刑度的不同。普通強盜罪是5年以上,加重強盜罪是7年以上。另外,加重強盜罪因為情節更嚴重,法官在量刑時通常也會判得更重。 Q6:如果強盜時攜帶兇器但沒有拿出來,也算加重嗎? A:只要「攜帶」兇器而犯強盜罪,就構成加重強盜罪,不一定要拿出來使用或展示。但實務上,如果兇器一直藏在身上沒被發現,被害人也不知道,要證明行為人攜帶兇器可能比較困難。不過,一旦被查獲身上有兇器,且與強盜行為有關,就可能被認定為攜帶兇器強盜。 --- 參考準強盜罪的說明;參考刑期的說明。 與本文相關的竊盜罪一文,針對竊盜罪構成要件有哪些有更深入的說明與案例分析。 強盜罪深入說明了強盜罪的構成要件是什的法律要件,可作為延伸閱讀。 八、結語 加重強盜罪是刑法中非常嚴重的犯罪,一旦觸犯,最少就是7年牢獄之災,而且可能面臨無期徒刑。從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到,即使歹徒說「我不會傷害你」,只要持刀威脅,讓被害人感到恐懼而無法抗拒,就會被認定為強盜,加上攜帶兇器就變成加重強盜。所以,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大家了解加重強盜罪的類型和刑責。如果有任何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準確的資訊。 --- 引用判決來源 本文所引用的法院判決片段,均來自公開的裁判書,為保障當事人隱私,已省略個資。詳細判決可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 - 片段113年度台上字第2597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597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597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597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067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067號:最高法院相關刑事判決。 - 片段114年度上易字第598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