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誘罪法律規定:配偶外遇能否提告和誘? 外遇抓姦在床,除了氣憤,很多人會想「能不能把那個小三/小王告上法院?」過去有通姦罪,但已經除罪化,現在只剩下民事賠償。不過,你可能聽過「和誘罪」—— 這條罪名專門處罰「把人拐走」的行為,如果配偶跟別人跑了,能不能用和誘罪告第三者呢?這篇文章就用白話文,搭配法院真實判決,帶你一次搞懂! 一、什麼是和誘罪?法條這樣寫 刑法第240條: - 第1項: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2項: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 第3項: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4項: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簡單來說,如果你誘拐「未成年人」或「有配偶的人」離開他的家庭,就可能觸犯和誘罪。如果是為了賺錢(例如賣淫)或為了發生性關係而誘拐,刑責更重。 二、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的構成要件 要成立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行為人知道對方有配偶:如果第三者真的不知道對方已婚,就不會成立。 2. 有「引誘」的行為:例如用甜言蜜語、金錢誘惑、承諾未來等等,讓配偶願意離家。 3. 配偶同意離家:和誘是「和」平的誘拐,被誘人同意離開家庭,而不是被強迫(強迫的話可能構成略誘罪)。 4. 配偶脫離家庭,並置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下:也就是配偶離開原本的家庭後,實際上是跟第三者在一起,由第三者控制或照顧,讓原配偶無法行使監督權。 最重要的是,配偶之所以離家,必須是因為第三者的引誘,而不是配偶自己早就想離家。如果配偶本來就對婚姻失望,主動離家後才認識第三者,那第三者就不構成和誘。 法院怎麼說? 法院在許多判決中一再強調這個重點。例如: 參照114年度聲自字第13號判決所述:「刑法第240條第2項所指之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之行為,行為人除客觀上有『引誘』之行為外,主觀上另必須確實具有『使被誘人完全脫離家庭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之故意,且尚須被誘人係因行為人引誘行為始生脫離家庭之意,而非發動於被誘人己身,始足當之。」 換句話說,如果配偶是自己決定要離家,不是因為第三者的慫恿,那麼就算後來配偶跟第三者同居,也不成立和誘罪。 另一個判決114年度聲自字第13號更明白指出: 「配偶之一方本已無意繼續婚姻契約之共同生活,不再守誠實之義務,與他人另為離婚後共同生活之約定,係因配偶之一方主觀上喪失婚姻意思,客觀上違背婚姻契約之行為所致,尚非第三人侵擾破壞之和誘行為。」 也就是說,當配偶已經變心,想結束婚姻,這時候外遇對象跟他在一起,並不是「誘拐」,因為是配偶自己先不想維持家庭。所以,和誘罪保護的是「家庭監督權」,而不是婚姻忠誠;如果家庭已經瀕臨破裂,法律就不會用和誘罪處罰第三者。 三、實際案例:什麼情況會成立和誘罪? 案例一:用工作名義誘拐越南配偶發生性關係(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1711號) 甲男明知越南籍女子張○映已婚,卻透過中間人告訴她可以來幫傭並預支薪資。張女急需用錢,未告知丈夫就離家,與甲男見面後,甲男帶她到飯店住宿並多次發生性關係,之後還安排張女搭機回越南。法院認定甲男有「意圖使被誘人為性交」而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判刑確定。 參照107年度台上字第1711號判決:「上訴人有其事實欄所載明知張○映為有配偶之人且急需匯款回越南,竟基於意圖使被誘人為性交,而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之犯意……張○映未告知其配偶甲○○,即於102年8月30日下午,前往……與上訴人見面,上訴人即將張○映帶至……住宿,並……與張○映接續發生性交行為數次。」 這個案例中,張女原本沒有離家意圖,是因為甲男以工作、預支薪資為誘因,才使她同意離家,並置於甲男支配下,所以成立和誘罪。 案例二:和誘後繼續相姦,從一重處斷(判決最高法院 29 年上字第 818 號 刑事判例、106年度上訴字第1045號) 乙男與有夫之婦丙女通姦,後來乙男為了長期同居,誘使丙女離家,兩人一起生活並持續發生關係。法院認為乙男先有和誘行為,後有相姦行為,兩行為有牽連關係,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論以和誘罪。 」 另參106年度上訴字第1045號判決:「被告意圖使張○○為性交而和誘其脫離家庭,和誘行為繼續中,明知張○○為有配偶之人而相姦,應如前述依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而評價為想像競合犯,並從一重論以刑法第240條第3項之罪。」 案例三:配偶自己決定離家,不成立和誘(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1711號、114年度聲自字第13號) 丁女與丈夫感情不睦,自行離家出走,後來認識戊男並同居。丈夫氣不過,控告戊男和誘。但法院調查發現,丁女是因為與丈夫爭吵而主動離家,並非受戊男引誘,因此戊男無罪。 參照107年度台上字第1711號判決:「張○映係本於己意而攜帶居留證、護照等證件逕自離家……足證張○映係為賺錢而自己決定離家,上訴人並未對之為任何引誘行為,自與和誘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上訴只是整體法律問題的一部分,離婚法律完整指南從不同角度提供了全面的說明與建議。 參照114年度聲自字第13號判決:「尚非得僅因林義章喪失與聲請人繼續共同生活之婚姻意思,欲終局解消家庭,即得認被告該當於刑法第240條第2項所規範之和誘行為。」 由這些判決可知,法院會仔細審查「離家決定」是誰發動的。如果是配偶自己要走,第三者頂多算是「收留」,不構成和誘。 四、告訴和誘罪要注意什麼? 如果你懷疑配偶被第三者誘拐,想提出告訴,你必須準備證據證明: - 第三者知道你的配偶已婚:例如他們交往過程中的對話紀錄、婚戒、公開場合以夫妻相稱等等。 - 第三者有「引誘」行為:例如傳訊息慫恿離家、承諾提供金錢或住所、策劃私奔等。 - 配偶是因為引誘才離家:這點最難證明,通常需要配偶的證詞或前後行為比對。如果配偶離家前與第三者密集聯繫,且離家後立即與第三者同居,可以作為間接證據。 - 配偶脫離家庭並置於第三者支配下:例如配偶離家後與第三者同住,且生活開銷由第三者負擔,原配偶無法聯繫或見面。 另外要注意,依刑法第245條規定,第240條第2項(和誘有配偶之人)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必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偵辦,且告訴人可以撤回告訴。但第240條第1項(和誘未成年人)及第3項(加重和誘)則屬「非告訴乃論」,檢察官知悉犯罪事實即應偵查,不受告訴人撤回影響。 五、常見問題 Q&A Q1:配偶跟小三離家出走,我可以告小三和誘嗎? 不一定。必須看小三有沒有「引誘」行為,以及配偶離家是否因為小三的引誘。如果配偶是自己離家後才跟小三在一起,或者配偶早就想離婚,那小三可能不構成和誘。 Q2:如果配偶自願離家,還能告和誘嗎? 不能。和誘罪要求被誘人原本沒有離家意願,是因為行為人的引誘才產生離家意願。如果配偶自願離家,就欠缺「引誘」要件,告不成。 Q3:和誘罪是公訴罪嗎? 需要區分:依刑法第245條,第240條第2項(和誘有配偶之人)是「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追訴,告訴人也可以撤回告訴。但第240條第1項(和誘未成年人)及第3項(加重和誘)則是非告訴乃論,檢察官知道犯罪事實就應偵查,不受告訴人撤回影響。 Q4:和誘罪與略誘罪有何不同? 和誘是「得到被誘人同意」而拐走;略誘是「違反被誘人意願」用強暴、脅迫、詐術等手段拐走。略誘罪刑責更重(刑法第241條),而且略誘未成年人或婦女,即使被誘人同意,若未滿一定年齡也可能成立略誘。 Q5:和誘罪的刑期多重? 普通和誘(無營利或性交意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營利或性交意圖,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Q6:如果配偶未滿18歲,但已結婚,算是未成年人嗎? 民法成年年齡已於112年1月1日起從20歲下修為18歲,刑法第240條也配合修正,將「未滿二十歲之男女」改為「未成年人」。因此現行法律上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歲。如果配偶未滿18歲,即使已婚,仍屬於「未成年人」,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也成立和誘罪(刑法第240條第1項)。但若配偶已滿18歲,則適用第2項「和誘有配偶之人」。 六、結語 和誘罪不是用來懲罰外遇的萬靈丹,它的成立條件相當嚴格,必須證明第三者有積極引誘行為,且配偶的離家決定是由此引發。如果只是配偶變心主動離開,法律也無可奈何。在決定提告前,務必蒐集足夠證據,並諮詢專業律師,才能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了解「和誘罪」的眉角。法律雖然不能挽回感情,但至少能讓惡意破壞家庭的人付出代價——前提是,他真的符合犯罪要件! --- 參考判決:本文所引法院見解來自最高法院及地方法院真實判決,為便於查考,標示判決片段編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711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711號、114年度聲自字第13號、114年度聲自字第13號、最高法院 29 年上字第 818 號 刑事判例、107年度台上字第1711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45號等。